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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种类

发布时间:2021-09-19 01:46:52

A.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有哪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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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法及财产保险法理,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包括但不应局限于保险标的物所有权人的利益,即使投保人非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人,但其基于对保险标的物合法占有、使用等状态,亦可能对保险标的物具有保险利益。

B. 在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是指什么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某种合法的经济利益。凡因财产及其相关利益而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对其财产及相关利益都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三个成立要件,简称为三性,即合法性、经济性和可确定性。

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凡因财产及其相关利益而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对其财产及相关利益都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有下列几种情况:

1、现有利益

现有的利益是指投保人已经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如投保人已购买的汽车、现有的机器设备和已经取得的知识产权等。

(1)所有权人对所拥有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的所有权人,由于其所拥有的财产一旦遭受损失就会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因此其对该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为该项财产进行投保。例如,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为其房屋投保家庭财产险,货物所有人可以为其货物投保运输保险等。

(2)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对抵押、出质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抵押与出质都是债权的一种担保,当债权不能获得清偿时,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具有从抵押或出质的财产价值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因而对抵押、出质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存在。就银行抵押贷款的抵押物而言,在贷款未还清之前,抵押物如果遭受损失会使银行蒙受经济上的损失,因而银行对抵押物具有保险利益;在借款人还清款项之后,银行对抵押物的抵押权消失,其保险利益也随之消失。

(3)经营管理人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的经营管理人,因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一旦遭受损失就会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而对该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为该项财产投保。即企业的经营者,可以为其经营的财产投保企业财产险。

(4)财产的保管人对其保管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的保管人对其所保管的财产只要负有经济责任,就具有保险利益。例如,洗衣店对于客人已经洗完的衣物,在顾客还没有取走之前,对衣物负有保管的责任,衣物如果损坏是需要进行赔偿的,因而,其对那些被保管的衣物具有保险利益。

2、合法的、预期的利益

合法的、预期的利益也称期待利益,是指由现有利益产生的将来可以获得的利益。如出租房屋而预期可以获得的租金收人,维修设备而预期可以得到的修理费收入等。

(1)承运人对到付的运费收入具有保险利益

在海上保险中,一旦船舶在运输途中遭遇海难,承运人由于没有把货物运到目的地,因此就收不到运费,就会遭受运费收入的损失,即承运人对到付的运费收人具有保险利益。

(2)投保人对保险财产因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停产、减产或停业所造成的利润损失和营业中断期间所需支付的必要费用等间接经济损失具有保险利益。但是只有当投保人投保了财产保险的情况下,才能投保利润损失保险。

3、责任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法律上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责任保险)。投保人对其法律上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由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如第三者责任、公众责任、产品责任等。与此相对应的险种是第三者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还包括直接由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如雇主责任等,与此相对应的险种是雇主责任保险。

4、信用或保证利益

权利人对信用的安全具有保险利益(信用保险),义务人对请求保险人对信用给予保证具有保险利益(保证保险)。

C. 财产保险种类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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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保险保险种类如何划分?
农业保险按农业种类不同分为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按危险性质分为自然灾害损失保险、病虫害损失保险、疾病死亡保险、意外事故损失保险;按保险责任范围不同,可分为基本责任险、综合责任险和一切险;按赔付办法可分为种植业损失险和收获险。农业保险与农村保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后者是以地域命名,是指在农村范围内举办的各种保险的总称,除含农业保险外,还包括乡镇企业、农业生产者的其他各种财产、人身保险。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农作物栽培(农业)、营造森林(林业)、畜禽饲养(畜牧业)、水产养殖、捕捞(渔业)以农村中附属于农业生产活动的副业。
二、农业保险的主要险种有哪些?
中国开办的农业保险主要险种有:农产品保险,生猪保险,牲畜保险,奶牛保险,耕牛保险,山羊保险,养鱼保险,养鹿、养鸭、养鸡等保险,对虾、蚌珍珠等保险,家禽综合保险,水稻、油菜、蔬菜保险,稻麦场、森林火灾保险,烤烟种植、西瓜雹灾、香梨收获、小麦冻害、棉花种植、棉田地膜覆盖雹灾等保险,苹果、鸭梨、烤烟保险等等。

D. 简述保险利益的类型

一、你的回答不完全正确:我以为
(一)按保险的主体(而不是性质)划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
1、社会保险分五大类,主体是国家(政府),属强制性的;
2、商业保险分寿险与财险,主体是保险公司,属自愿性的;
(二)按保险的标的划分: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正确)
二、品种与类型不能混同,不可以只取其一,我以为:
保险品种:包括传统、分红、投连、万能等寿险产品及财险产品;
保险类型:医疗、教育、意外、养老、投资等类型;
政策保险属社会保险的范畴,可以去掉。
以上意见仅供讨论与参考。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 试论述财产保险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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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原则是在保险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并被人们公认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作为人们进行保险活动的准则,始终贯穿于整个保险业务。坚持这些基本原则有利于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更好的发挥保险的职能和作用,有利于保障人们的生活安定、社会进步。
保险利益原则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有四个成立条件:合法的利益、经济有价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用以确定保险赔偿责任。
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得到的赔偿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额范围内的损失。实际运用过程中,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
损失补偿原则有三个派生原则,即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代为追偿原则,委付原则。在重复保险的条件下,为了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获得超额赔偿,因此采用顺序、限责和分摊等原则。代位求偿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以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第60、61、条就有关情况作了详细规定。委付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连同义务移转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是指诚实、守信。保险合同就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一种射幸合同,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它主要通过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保险法第16条,17条作了详细规定。

F. 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的种类主要包括

财产保险主要分为有形财产保险和无形财产保险,但这两类财产保险下还有很多细分,具体如下:
1、财产损失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即为有形财产保险,是保障有形财产本身以及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者是意外导致受到损失的风险。财产损失还分为企业财产保险、利润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农业保险、特殊风险保险。
2、责任保险
无形财产保险的一种,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造成的名字损赔偿责任的险种。责任保险可分为公共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
3、信用保证保险
指保险人承保的信用保险,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投保自己信用的保险是保证保险;权利人要求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是信用保险。包括合同保证保险、忠实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商业信用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投资(政治风险)保险。
关于财产保险的种类包括哪些的问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仅供参考。

G. 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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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身体及其有关价值,它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保险标的如为财产和有关利益,应该包括该标的的具体坐落地点,有的还包括利益关系,保险标的如为人的生命和身体,还应包括被保险人的性别、年龄,有的还包括被保险人的职业、健康情况,视具体险种而定。
将保险标的作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的法律意义是:确定保险合同的种类,明确保险人承保责任的范围及保险法规定的适用;判断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及是否存在道德风险;确定保险价值及赔偿数额;确定诉讼管辖等。

H. 下列属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有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1,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保证与承诺。
2,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保险行业是风险管理行业。
保险信息不对称:有关保险标的的信息不对称,有关对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信息不对称(附合合同,条款复杂,专业性强)。
(2)保险合同的射悻性
保险合同的射悻性指投保人的保险费支出与保险赔款不对称,以及是否取得保险赔偿取决于偶然事件。
二、告知:
(一)含义: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之时和之后,当事人一方应对已知或应知的与风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方作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所谓实质性重要事实对于保险人来说,指那些影响到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或影响其是否承保以及确定承保条件的事实;对于投保人来说,指有关保险条款、费率以及其他条件等可能会影响其作出投保决定的事实。
(二)告知的形式:对投保人来说,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对保险人来说,有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我国规定采用询问回答告知和明确说明。
三、保证
1,含义: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一事项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保证是保险人接受承保或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
2,保证的分类
明示保证: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证;
默示保证:有关法律、惯例所包含的保证;
确认保证:对过去和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存在与否的保证;
承诺保证:对现在和将来作为和不作为的保证。
四、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合同的一方以明示和默示的方式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
2,禁止反言: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已经弃权的情况下,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项权利。
弃权与禁止反言不仅可以约束保险人的行为,而且也维护了被保险人的权益。
案例:某人妻子生产,为防万一,他给钱让小舅子张三帮忙办理投保“母婴安康险”。没想到,张三在办理投保时以自己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作为保险兼业代理人的院方虽然知道张三投保不符合保险利益原则,但没有提出异议而接受了投保。事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即若保险标的安全,则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益;而保险标的受损,被保险人就会蒙受经济损失。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和保险关系的存在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和依据。
(二)保险利益的条件
1,合法的利益。
2,客观存在的利益:即客观上或事实上存在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预期利益。
3,经济上可确定的利益。名誉、精神财富等非经济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运用
(一)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人与物的关系)
(1)现有利益。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继续可享有的利益。一般由所有权、经营权、留置权、抵押权、管理权等产生。
(2)预期利益: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确实可得的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如利润利益、租金收入利益、运费收入利益等。
(3)责任利益: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只要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就能生效。
(4)合同利益: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卖方对货款的信用保险,买方对货物)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人与人的关系)。
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原则有三种:利益原则、同意原则和法定原则。我国采用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来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与父母;
(3)与投保人有抚养(上对下)、赡养或者扶养(同辈之间)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人。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时,除了要求经济利益关系外,还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方能生效。
(二)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
保险利益原则在不同险种中有不同的要求:
1,一般财产保险(除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以外的其他财产保险)
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是最为严格的,具体表现在:
(1)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从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的全过程都存在;
(3)保险合同的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方为有效。
2,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1)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要求在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一定要存在;
(2)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可以自由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
3,人身保险
(1)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需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就行;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无关紧要;
(2)人寿保险单可出售、转让和抵押
近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或起支配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时间上或空间上离损失最近的原因。与近因相对应的是远因或非主因。
近因并不等于在时间上或空间上最靠近的原因,而是引起损失发生的最有作用力,最有效的一个原因。
近因原则: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即只有当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的形成有直接因果关系时,才构成保险人赔付的条件。

在实际工作中,区分近因与远因非常复杂。有时必须结合不同险种的具体规定来确定近因与远因。
例:某货轮装有冷冻食品一批以及大豆1000公吨。货主对这些货物均投保了一切险加战争险和罢工险。货抵目的地后,大豆刚卸码头便遇上当地工人罢工。在工人与政府的武装冲突中,该批大豆有的被撤地面,有的被当作掩体。损失近半。另外,货轮因无法补充燃料,以致冷冻设备停机,造成冷冻食品变质。这些因罢工而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造成大豆损失的近因是罢工,属于罢工险责任,故保险公司承担大豆损失赔偿责任;而冷冻食品损失的近因是燃料不足和冷冻设备停机,不属于罢工险的责任范围,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与目的: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即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损失赔偿以恢复被保险人在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状况为准。即有损失有赔偿,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其目的在于: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避免将保险演变成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的发生。
(二)补偿原则的限制
1.以实际损失为限:可以防止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损失获利;
2.以保险金额为限:确保保险人处于平等地位;
3.以保险利益为限:可以防止赌博行为,避免或减少道德风险。
(三)损失补偿的方式
1,不定值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投保时只确定保险金额(赔偿上限)。发生保险事故后,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大小关系有三种不同情况:
(1)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即部分保险。
保险赔偿额=实际损失额×保险保障程度×100%
保险保障程度=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2)足额保险: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保险赔偿额为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
(3)超额保险: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这时,超过部分无效,保险赔偿额也是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
2,定值保险:在投保时就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
适用的情况包括:保险标的流动的货物运输保险,难于确定价值的特殊商品,如珠宝、古玩、字画等。
损失赔偿办法:
全损时,按约定的保险金额赔偿;
部分损失时,按损失程度赔偿,即:保险赔偿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问题:
第一,某甲向A保险公司按定值保险投保了货运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后发生保险事故,此时货值为120万元,损失额为96万元。问保险公司应赔多少?
第二,某乙向B保险公司按不定值保险投保了财产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后发生了保险事故,此时货值为20万元,损失额为5万元。问保险公司应赔多少?
3,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第一危险:保险金额限度以内的损失。
第二危险:超过保险金额以外的损失。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按保险金额限度内的实际损失金额予以赔偿,而对保险金额之外的损失不予赔偿的方式。主要适用于家庭财产保险。
4,限额赔偿方式
(1)固定责任赔偿方式:保险人只对实际价值低于标准保障限额之差予以赔偿的方式。主要适用于农作物保险。其计算公式如下:
赔偿金额=限额责任—实际收获量
(2)免赔限度赔偿方式。保险人事先规定一个免赔限度,在损失超过该限度时才予以赔偿的方式。
A:相对免赔方式: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损失率大于免赔率)
B:绝对免赔方式: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免赔率)
二、代位求偿与委付
(一)代位求偿
代位原则及后面的分摊原则都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代位:即保险人取代投保方对第三者的求偿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地位。
1,代位求偿的含义: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其意义是:防止被保险人因同一损失而获得超额赔偿,同时有利于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有利于维护保险人的合法利益;使责任方对其疏忽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负有责任。
当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造成时,被保险人享有双倍索赔权:无条件向第三者索赔;有条件向保险公司索赔,即不得免除第三者的赔偿义务并将该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
2,代位求偿的条件
(1)保险标的损失是由于保险责任事故引起的;
(2)保险事故由第三方的责任引起。代位求偿权是由侵权行为和合同责任引起的。其中侵权是按法律规定应对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合同责任是根据合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3)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
(4)保险人必须履行了赔偿责任。
(5)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如保险人追偿的款项如超过赔偿金额,其超过部分应归还被保险人。
3,代位求偿的适用范围:财产保险。
但我国《保险法》第46条规定:除故意造成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委付
1,委付的概念与条件。
委付: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物一切权利连同义务移转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推定全损:保险标的发生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而按全损予以赔偿。
委付的条件如下:
(1)保险标的物推定全损;
(2)对标的物的整体提出委付要求;
(3)经保险人承诺;
(4)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委付申请;
(5)标的物所有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
2,委付的效力:委付一经成立,对保险双方均产生约束力。
3,委付与代位求偿的区别
(1)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无须承担其他义务;而接受委付时既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也要承担其中义务。
(2)代位求偿权只限于保险赔偿金额范围内,而委付使保险人享有该标的物的一切权利。
三、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分摊原则:在重复保险情况下,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
分摊的方式包括:
1,比例责任制:各保险人按各自的保险金额占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来分摊保险事故损失的方式。计算公式如下:
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该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实际损失
2,独立责任制:各保险人按各自单独承保时赔款额占所有保险人的赔款额总和的比例来分摊保险事故损失的方式。即:
某保险人的赔偿额=该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所有保险人独立责任总额×实际损失
3,顺序责任制:根据各保险人出立保单的先后顺序来确定赔偿责任。
在以上两种分摊方法中,我国一般采用比例责任制的分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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