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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

发布时间:2021-04-03 00:16:37

Ⅰ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及都督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对被监督单位的违纪违规人员有没有权利进行处理

对违纪违规人员有权进行行政处罚。触犯刑法的需由执法机关处理

Ⅱ 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审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综合管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
2、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组织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 3、拟定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规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颁发社会保险管理系统内部审计检查证;
4、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
5、制定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标准,认定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格;
6、拟定补充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
7、负责本部的审计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1]第11号
颁布时间:2001-5-18 发文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5月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张左己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举报管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本条前款所列行为进行的检举、控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
负责受理、办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开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受理举报的范围,并为举报人提供其他便利条件。
第七条 监督机构受理当面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接待,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笔录应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但举报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绝录音。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
受理电报、传真、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的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拆阅、登记。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应当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索取补充材料。
第八条 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 对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一条 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办理,并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案件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处理。
第十三条 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监督机构应当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应当严格管理直接办理的举报材料和交办处理的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案件的主要内容和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 举报材料和记录应当按国家保密规定列入密件管理。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监督机构对举报案件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汇总情况报告上级监督机构。上级监督机构要求专门报告的,下级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按照要求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理、办理举报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三)不得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
(四)对匿名的举报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五)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等内容。
第十八条 举报受理、办理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推诿、敷衍、拖延举报处理或徇私舞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基金监督的方式是指为履行基金监督职能,完成或达到基金监督任务或目的而采取的方式、方法。主要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 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然后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第六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第六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第六十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第六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六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第七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第七十一条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作为一个转型中的国家,我国在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同时,尚存在着社会结构性矛盾、利益冲突、收入差距、失业率、老龄化等问题,为了确保社会经济稳定、健康和协调发展, 迫切需要建立起一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建立的,由缴费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照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用于解决社会成员因退休、医疗、伤残等而提供物质帮助的专项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五种。
社会保险基金一向被老百姓称为“保命钱”,它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有力保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强大后盾。然而,山西、海南、河北、上海、云南、浙江……多起涉案金额巨大的社保基金违法违规使用案件的曝光,使得公共基金管理问题屡次成为舆论焦点。统计显示,在1986年至1997年间,全国有上百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以来,全国清理回收挤占挪用基金160多亿元。至2006年底,还有数十亿元没有回收入账。截至 “十五”期间,劳动和社保障部接到挤占挪用基金举报案件96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社保基金审计结果也表明,社会保险基金在运行管理中存在内控机制不严密、业务处理不规范、基金受到侵害等严重问题。
造成社保基金的违法违规使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管理体制的“泛行政化”、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力、外部监督缺位等等,致使社保基金很难建立起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的会计审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为了全面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着力加强内部管理,加大对社保基金的审计监督,借助外部监督的力量,施行有效的控制,以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防止社保基金流失。
在社保基金管理体制暂时难以改变的情况下,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基金收支、基金运营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的监督检查,能够维护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的贯彻执行,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防范基金管理的各种风险,发挥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通过审计监督,能够有效地制止和纠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自我约束力的同时,进一步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审计署多次表示,今后审计部门将把老百姓关心的医疗、养老保险作为审计的重点。 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属于国家审计的范畴,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普遍性等特征。笔者认为,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审计部门在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审计时,应当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审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审计部门应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其审计内容和审计重点是:
1.基金预算编制是否坚持政策性、全面性、真实性、合理性的原则;
2.经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否被严格执行,有无超出预算的问题;
3.预算的调整是否按照法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年度预算和决算是否报经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审查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
社会保险基金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地进行征收。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基金筹集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构成社会保险基金组成内容的,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贴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对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的审计内容和重点是: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按法定的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基金征收范围、任意提高或降低基金征收比例,是否存在对企业实行减收免收社会保险费的现象。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将基金的增值收入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有无坐支、截留、转移或隐瞒资金收入,私设“小金库”的问题。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无不按规定收取滞纳金,或未将滞纳金列入收入的情况。
4.社保经办机构是否建立完整的基础数据,是否对参保人群进行有效监督,对在征管过程中发生的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是否进行有效遏制。
5.社会保险基金登记、申报、征缴是否脱节。
6.经办机构征缴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及时足额缴入收入户,有无不入账,搞“体外循环”或被挤占挪用。
(三)审查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
社会保险基金应按社会保险的筹资范围、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主要包括社会保险费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
对社会保险基金使用进行审计的内容和重点是:
1.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有无拖欠、截留和任意扩大或缩小开支范围的情况,如拒绝支付应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或承担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开支的项目等问题。
2.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计划,有无超预算、超计划用款。调剂资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做到专款专用、合理合法,资金的调度和用款计划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有无违规支付、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和挤占挪用等损害侵蚀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
4.受益人是否存在虚报、冒领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经办机构是否定期对离退休人员进行必要的生存调查。
5.经办机构是否对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严密的审核,如丧葬抚恤费的支取是否提供火化发票及死亡证明。
6.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对重大资金的支付是否实行集体决策,在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环节是否设置审核和监督岗位。
7.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是否严格遵循统筹范围内支付原则、专款专用原则、统一性原则、适度性原则。
(四)审查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基金根据国家的要求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节。基金结余,除根据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商定的、最高不得超过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保险基金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
对社保基金管理情况的审查,是整个社保基金审计的重点所在。其审计的内容和重点为:
1.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如财务和内部审计机构是否健全, 能否发挥核算监督和控制的作用。
2.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社保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和其他单位、个人有无以各种形式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对外投资、经商、办企业,为企业贷款担保、抵押、弥补行政经费和平衡财政预算等情况,是否存在贪污、私分基金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长期挂账,以前挤占挪用基金是否回收。
3.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基金预算、决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是否存在不符合财务制度,有关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4.结余基金收益状况,是否合理安排存期以追求收益最大化。

Ⅲ 我国的社会保险监督体系包含哪几方面的内容

我国的社会保险监督体系包含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等三个方面,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险监督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
第七十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七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八十条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更多相关内容:http://www.gov.cn/zxft/ft209/content_1748773.htm

Ⅳ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行政法规有哪些

社保基金监管包括主体和客体两方面。在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下,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是社保基金监管的主体,对不同的监督对象发挥不同的监督作用,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则是对基金监管的有效补充,共同维护基金安全。基金监管的客体,是指依法应当接受基金监管当局监管的机构和个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贯穿于社会保险基金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对征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和管理各项社会保险结余基金情况的监督检查。
1.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的监管。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监管主要是监督企业缴费行为,有无少报参保人数,少报工资总额、故意少缴或不缴社会保险费;经办机构征缴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及时足额缴入收入户管理,有无不入账,搞体外循环或被挤占挪用;收入户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转入财政专户等。
2.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监管。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监管主要是指对经办机构是否按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支付基金,有无多头支、少支或不支,有无挪用支出户基金,收益人有无骗取保险金等行为进行监督。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管理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统筹范围内支付原则。社会保险基金必须是支付给统筹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的对象,不得支付未参加统筹的人员。二是专款专用原则。社会保险基金只能用于保障社会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作他用。三是统一I出京则。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开支,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保持各项政策执行的统一性,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增加支出项目。提高开支标准。四是适度性原则。基金支出既要维持合理的支付水平,满足保险对象最基本的生活和医疗需要,又不能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盲目扩大支付规模,提高待遇水平。
3.社会保险基金结余的监督。结余基金按期划转财政专户后,要根据基金的安全陛、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购买国债和进行短期、中长期存款。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动用结余基金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除外),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或挪作他用。对结余基金监督主要是指有无挤占挪用基金及非法动用基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拨^支出户等行为进行监督。
4.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核心是财务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经办社会保险业务中,按照国家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合理组织、筹集、支付、运营社会保险基金,这就形成了社会保险基金的运动,从而构成了基金的财务活动。为了做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财政部会同劳动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并于1999年7月1日开始实施,使基金财务管理进一步迈向规范化和制度化。

Ⅳ 139,社会保险稽核与基金监督有什么区别

社会保险稽核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之间,联系紧密,相辅相成,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相同点是,二者均属社会保障范畴,都是依据劳动保障的政策、法规进行工作,从根本上维护保护国家和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但从微观上看,二者又有不同的主体地位、工作规范、工作对象、工作内容和目标任务。具体地讲:
(1)工作的主体地位不同。社会保险稽核的主体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主体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工作的规范要求不同。社会保险稽核的工作规范主要是依据《稽核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工作规范主要是依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2号)。
(3)工作的主要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稽核的对象是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及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的待遇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对象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金发放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
(4)工作的主要内容不同。社会保险稽核的主要内容是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主要内容是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账户收支和结余情况,包括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出及结余情况。
(5)工作的目标任务不同。社会保险稽核的目标任务是通过揭露参保单位隐瞒参保人数、缴费基数、少缴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弄虚作假骗领社会保险待遇等问题,以更好地贯彻社会保险政策,保护国家和广大职工的合法利益,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避免或减少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目标任务是规范和化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摘自劳动和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主编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政策解答》)

Ⅵ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扩大了参保人的各项社会保险权益。《社会保险法》在各项制度设计上,始终以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打造服务型政府为出发点。这方面的亮点很多,例如:一是为解决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本法规定可以缴费至满15年,然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第16条第2款)。二是健全了职工养老保险中的遗属、残疾待遇制度。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第17条)。三是为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创设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追偿(第41条)。四是规定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48条)。五是规定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第54条)。

明确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体制,提高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强制性。一是明确行政管理体制,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工作(第7条)。二是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的方向,同时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第59条第2款)。三是赋予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必要的强制征收手段,包括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相关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等(第63条)。

强化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一是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或者违法挪作其他用途(第64条、69条)。二是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并对预算编制的主体、程序等作出了规定(第66条、67条)。三是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同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时间和步骤(第64条)。四是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第69条)。五是规定了由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共同构成的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险监督体系(第10章)。

完善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内容。一是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包括负责社会保险登记、征收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保待遇等相关服务(第7章、第9章)。二是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第72条)。三是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第72条)。四是为解决社保关系转移接续难问题,规定对跨统筹地区就业的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养老、医疗和失业)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第19条、32条、52条)。五是为解决医保报销难的问题,规定对参保人员就医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29条)。

Ⅶ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哪些监督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Ⅸ 浅议如何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

社会保障监督管理是指由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专职监督部门、利害关系者以及有关方面对社会保障尤其是社会保障基金的有关管理机构和管理者的管理行为过程及结果实行监察和督守,使其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Ⅹ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什么简答

(一)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基金监督工作,督促落实基金安全责任制;
(二)统筹、协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的监督工作;
(三)组织召开监委会会议,听取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的工作报告,研究审定社会保险基金使用、投向等管理、监督的重大事项;
(四)依法组织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结余等基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调查;
(五)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情况;
(六)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中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调查;
(七)监督指导下级监委会的工作;
(八)承办上级监委会和同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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