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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险案例

发布时间:2021-09-17 06:42:26

A. 汽车事故保险案例

要确定谁是主肇事车辆,如果是逃了的那个的话,那不管怎么样,保险公司都要包陪的!

B. 有关车损险的案例

2011年7月6日,吴某为自己的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5.8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2012年3月5日,吴某驾驶保险车辆正常行驶时,被徐某驾驶的车辆追尾相撞,致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对该事故无责任。吴某的车辆经评估损失为2.6万元,吴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吴某对该事故无责任,按保险条款第十九条的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赔,吴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投保人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就是为了保证投保人发生机动车损失时,保险公司能够对投保车辆损失给予一定的救济,从而减轻自已的损失。就“按责赔付”条款本身来讲,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责任进行赔偿,必然出现驾驶人有过错时被保险人能得到保险赔偿,而驾驶人无过错时被保险人却得不到赔偿的不公平现象,这既不符合保险合同缔约目的,也有违公平原则。

C. 关于汽车保险的案例

兴旺食品公司位于长江中下游地区一个叫桔树滩的镇上。该食品公司将其固定资产、原料及存货等财产向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食品公司按约定交纳了保险费。同年食品厂所在地的县防汛指挥部下达了桔树滩进入防汛紧急状态的通告,通告称:预计桔树滩水位将达到或超过28.67米,超过历史最高水位,经上级政府批准,实施《桔树滩镇应急转移方案》。该方案要求所有非防汛人员转移,其财产也一律就近转移到安全地区。第二天,保险公司根据上述方案,对桔树滩镇上的所有保户发出了《隐患整改通知书》,该通知书规定了各保户应尽快转移财产,并强调如果不按整改意见办理,保险公司将依保险法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将整改通知书送达食品公司的当天,就派人对食品公司需要转移的原料及存货进行了清点、登记,食品公司立即雇车将这些物品运送到安全地区。后来,由于当地政府组织及时,食品公司并未遭受洪水。
食品公司认为,其开支的11万元财产转移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汛期过后,食品公司即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则认为这笔财产转移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向食品公司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是协助食品公司转移财产,这既是保险公司行使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权利,也是食品公司尽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义务,故对该转移费用不予赔偿。双方协商未果,食品公司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为转移保险标的所支出的费用。在审理过程中,食品公司与保险公司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承担7万元费用,其余费用由食品公司自行承担。本案调解结案。
本案中,虽然有洪水危险的存在,并且很有可能发生,但最终事实上并没有发生洪水事故。因此,在没有发生保险事故时支付的转移保险财产的费用,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该案不属保险合同理赔纠纷。
实际上,食品公司转移保险财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是双方基于保险合同为防止可能发生的洪水事故而事前采取的预防措施。保险公司在长江洪水猛涨可能导致桔树滩溃口,食品公司的投保财产可能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向食品公司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转移财产,这应是其对食品公司发出的新要约。食品公司接受这一要约实施了投保财产的转移则属承诺,因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形成了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只是情况紧急,双方对转移投保财产的费用如何处理未作约定。这时,应根据民法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这一财产转移行为实际上是双方为了共同的利益,并共同实施完成的,双方均无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对转移财产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和食品公司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经过协商,由食品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这笔费用,体现了上述原则。

D. 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理赔案例

车上人员责任险是保险公司为开车与坐车的人,在意外事故中造成的伤亡进行赔偿的一种车辆保险。对于所有购买了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车主而言,有两条常见的不赔情况需牢记:(1)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不赔;(2)投保座位外人员不赔。
案例一:下车检查或更换轮胎时受伤不赔
车主王先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时发生爆胎,于是在紧急停车带上下车更换轮胎,结果被后面来车撞成重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先生的亲人在悲痛之余找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王先生下车,不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内,因此拒赔。
以上案例中,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充分的。因为在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中有明确指出,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属于免责条款中的一条。
案例二:车上人员跳车后致死伤不赔
车主孙先生和朋友老王驾车外出,行驶途中车辆突然失控,紧急情况下老王跳车逃生,但车辆突然侧翻压在老王身上,导致老王死亡。事后,保险公司对老王的死亡不做赔偿,理由是孙先生已经跳下车,不属于车上人员。
这个案例当中,车辆在发生事故前老王属于该车上的乘坐人员。但在发生事故时,老王已从车上跳到车下,并进而被该车砸压致死,属于在车下发生的事故,此时的老王已不再属于车上人员。已经不适用于车上人员责任险。
案例三:虽然在车外死亡但仍以予以赔偿
一辆大客车在高速公路行驶中发生意外,坐在前排座位的一位乘客被从车内甩出,跌落在路面上,被这辆客车的后轮碾压致死。
保险公司对该乘客做了赔偿,因为从事故发生到乘客被甩出车外直到被碾压致死是一个连贯的过程,虽然乘客是在车外死亡,但也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范围。
除了上述情况外,如果司机紧急刹车造成本车人员伤亡,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是因车与车发生了碰撞导致司机、乘客的意外伤害,车上责任险才能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投保车上责任险时,必须指明座位数,且不超过车辆核定的座位数。如果只投保了两个座位,但是却有三个人受伤,那么根据保险合同,也只能获得两个人的赔偿。

E. 汽车保险案例分析

应该给人保险公司退回。
货车全部责任,就应该由货车承担一切费用。可是他跑了,人家保险公司出于人道主义,还是赔了损失。后来找到了,赔的施救费就重复了。应该给人退回。

最好的处理方法就是给人退回去,因为此项费用是重复赔偿的费用。就是打官司也得退。保险是防范风险的,不是让人从中渔利的。

还有就是货车逃逸就属于违法行为,他给人撞的那么惨,白撞了吗?好不容易找到了,就只赔个货物和施救费就完了吗?车辆的损失呢?私自就达成协议?法律承认吗?觉得保险公司已赔了就放过他了?拿人保险公司当大头呀?小心保险公司让你把修车费也退回去!

F. 车辆保险理赔案例

可以赔偿 虽然机动车所有人为工户,但依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车辆发生买卖关系,但由于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因此,买车人并没有取得该车法律上的所有权。但值得注意的是:并非只有在投保人取得保险标的完全的所有权的情况下才具有保险利益。以车险而言,占有、保管、租用车辆的情况下,都可以认为具有保险利益。买车人虽未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但事实上已合法占有该车,该车的损坏、灭失以及由该车引起的第三者责任都有可能造成其个人的经济损失。因此,可以认为买车人对该车具有保险利益。
司机对标的车具有保险利益。

G. 车上人员责任险案例

晕,超载,严重的保险公司可能拒赔。
核定载客数 就是最大载客数……

H. 汽车保险典型案例分析的介绍

《汽车保险典型案例分析》是国防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图书,本书选取了汽车保险原则典型案例、汽车保险合同与条款典型案例、汽车事故现场查勘技巧典型案例、汽车车损(包括汽车正面碰撞、汽车侧面碰撞、汽车追尾碰撞、汽车拖底损坏、汽车倾覆损坏、汽车水灾、汽车火灾、汽车盗抢等)典型案例、其他损失(包括汽车施救、车上货物损坏、第三者财产损坏、汽车事故人伤等)典型案例等予以分析。还编写了“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和“案例教学方法在汽车保险教学中的应用”两章内容。

I. 车上责任险的案例

车主驾车遇难能否要求理赔责任险
案情:古英(化名)是义乌市苏溪镇人,家有60多岁的父母和读书的两个孩子及其在家务农的妻子,一家五口主要靠古英开自备桑塔纳轿车载客维持家用。
2003年11月21日,古英将其所有的桑塔纳轿车向金华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基本险和附加险中的车上责任险(车上座位)每座2万元,保险期限自2003年11月22日起至2004年11月21日止。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2004年3月28日晚,古英因雇车人要求驾驶已投保的桑塔纳自备轿车,从义乌苏溪到东阳江北街道办广福路南侧,于车内遭犯罪分子抢劫杀害。
2005年4月19日,古英的法定继承人以古英已投保驾驶员座位险2万元为由向婺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理赔。金华某保险公司认为,古英在车上遭抢劫遇害,不属于车上人员险,保险人不应承担责任。
原告认为,车上责任险是按座位收取保险费的,不管是谁坐到车上,都应承担保险责任。当被保险人在保险车辆上时,应视为车上人员,属保险责任范围。即只要在保险车辆使用过程中造成车上人员人身伤亡,保险人就应在保险限额内计算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车上人员责任险是责任险的一种。责任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因此被保险人本人的人身发生损害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的人身损害不属于第三人所发生之损害,只能通过投保人身意外保险加以填补,并非责任保险填补的对象。
评析:保险法第52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古英与金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合同,属责任险范畴。根据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古英与金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也明确了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是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金华某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应为投保人古英对他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被保险人古英的人身遭受损害,不属于第三人所发生之损害。故本案古英的意外身亡,不属古英与金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不应承担责任。

J. 汽车保险拒赔事例

你要先弄清楚为什么保险拒绝赔,如果是因为比如不在承保范围或者因为其他责任导致那估计你起诉也没啥作用。
但是因为是索赔员的问题那你可以先去他们公司闹,再不行就说起诉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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