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温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办理规定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参保手续。
被征地农民参保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由各被征地村(社区)提供征地协议及土地补偿合同;
(二)被征地农民身份证及户口本等证明;
(三)填报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表》及《被征地农民待遇审批表》;
(四)由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的《征地情况及保障资金明细表》。
经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证》。
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办理终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二)本人提出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申请;
(三)各被征地村(社区)为其办理增员手续;
(四)个人补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五)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向外省市转移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接收证明;
(二)市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转移手续,并将其个人帐户本息额转出或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三)终止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达到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各被征地村(社区)携带参保人员身份证及《被征地农民待遇审批表》,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核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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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浙江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不能重复,只能缴纳一种。
失地农民的产生是城市化进程中的正常现象,在工业化过程中,农民的农业土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是不可避免的,为了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国家出台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以保障农民的权益。
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按每年100元至800元的缴费档次,由个人选择其中一档乘以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计算个人应缴费总额。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以征地时上年度起历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费率乘以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计算应缴费总额。
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承包土地数量为依据,根据实际失地比例承担一定数额的费用。
全部失地的,政府承担费用为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乘以补缴年限计算得到的应缴费总额的60%;部分失地的,政府承担费用为应缴费总额的60%乘以实际失地比例。《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家庭人口为若干人的,按符合参保条件的实际人口计算政府承担费用。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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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浙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企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养老保险,都是属于社会保险范围。并且被征地养老保险明确规定了,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才可以参加被征地养老保险,所以,国家是不允许参加两个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也只能是一个,所以不能同时享有两个。具体来说,主要部分处理办法基本相同。1.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同时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按照浙江省的标准就是,参加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可以按规定折算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6年,大病医疗统筹折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10年).参保人员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根据其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折算缴费年限确定养老保障待遇:如果两者相加满15年的,可以按企业退休,享受企业基本养老金: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有两种处理方式:(1)选择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后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2)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被征地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就是将实际缴纳的城镇企业养老保险折算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办理手续领取待遇。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领取手续时,可以同时一次性补缴满20年的医保年限后,享受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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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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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都是属于社会保险范围。并且农村养老保险明确规定了,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才可以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所以,国家是不允许参加两个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也只能是一个,所以不能同时享有两个。
具体来说,主要部分处理办法基本相同。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同时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按照浙江省的标准就是,参加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可以按规定折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6年,大病医疗统筹折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10年)。
2.参保人员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根据其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折算缴费年限确定养老保障待遇:如果两者相加满15年的,可以按企业退休,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
3.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有两种处理方式:(1)选择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后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2)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就是将实际缴纳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折算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办理手续领取待遇。
4.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领取手续时,可以同时一次性补缴满20年的医保年限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 温州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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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温州养老保险交满十年个人是可以交的。
劳动者应到社保机构个人缴费窗口领取并填写《某某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申报表》和《委托银行代收社会保险费合同书》,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个人社保参加险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二、缴费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19%,
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8.5%
三、个人社保参保需提供的资料
(一)填报《某某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申报表》及《委托银行代收社会保险费合同书》;
(二)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
(三)首次参保人员,属招工或调入入深户的需提供调令(或招工表)的复印件(验原件),属户口迁入的员工,女35岁、男45岁以上的还需提供原迁入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参保状况证明;
(四)某某建行、中行、农行、工行之一开立的本人储蓄银行存折的户名和帐号页复印件(验原件);
(五)已有《某某市劳动保障卡》或《某某市职工社会保险证》人员,在申请个人参保缴费时,须验审《深圳市劳动保障卡》或《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申办《某某市劳动保障卡》的,需提供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联网相馆的数码照片回执。
四、参保办理程序
(一)到社保机构个人缴费窗口领取并填写《某某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申报表》和《委托银行代收社会保险费合同书》;
(二)持《委托银行代收社会保险费合同书》到开户银行加盖公章;
(三)持参保需提供的资料、《某某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申报表》和《委托银行代收社会保险费合同书》到户籍所在区的社保机构个人缴费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四)需办理《某某市劳动保障卡》的,必须本人前来办理,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以及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联网相馆的数码照回执。
五、其它注意事项
参保人应于每月21日前在银行托收帐户内存足当月应缴社保费,以防托收失败。如连续三个月托收不成功,社保机构应为其停止参保,若重新参保必须再次申报。
6.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是什么意思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目标,加快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了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建立起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被征地农民
被征地农民,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民承包土地(指耕地,下同)而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承包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2)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条件
征收土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个人承包土地被征用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
其中被征地80%(不含80%)以上的视为完全失地农民,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转为城镇户口,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比例在20%—80%之间的,视为部分失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被征地比例在20%以下的,村委会调剂补足土地的,不属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被地比例在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够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农民,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者部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6)永嘉征地农民保险扩展阅读:
办理参保手续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居)委会或居民委员会向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填报被征地数量、参保人员等情况,并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张榜公示7天,后由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核准。
符合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先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将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并发给参保人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册,手册准确记录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作为参保人员缴费凭证。
7. 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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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目标,加快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8. 永嘉征地农民转职工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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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浙江省永嘉县上塘城区县实验中学内(下塘)
邮编:325100
电话:12333(咨询专线)
网址:
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如下:
职能调整:
划入的职责
1.将原由县卫生局承担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职能,划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扩权强县、市区体制改革中,省、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划出和取消的职责
1.将负责我县公民境外就业管理的职责划给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2.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和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加强的职责
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和人才开发职责,健全人才培养吸引激励机制,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加强统筹城乡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加强统筹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创业到养老的保障和服务体系;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发展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强统筹医疗保险工作职责,推进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强化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强化劳动监察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相应的政策及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编制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县机关和县属事业单位人员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统计工作。(三)综合管理全县人才开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实施全县人才发展战略、规划和综合性政策;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县人才选拔、培养、引进项目的组织实施;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四)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负责高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失业保险政策;建立健全就业、失业预测预警、监控分析制度,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五)负责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拟订全县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续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基金及补充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组织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的预测预警分析,拟订应对措施;管理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各类补充保险相关内容的审核和备案。
内设机构:
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对全局党务、政务、业务等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起草工作计划和总结;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信息综合、秘书事务、档案、保密保卫和机关财务的管理工作;综合办理信访、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研究制订人才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信息管理及网络规划、标准;组织指导信息系统建设,负责局办公自动化管理工作;管理局机关公共事务和后勤工作,组织实施对下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征缴、管理、运营、支付和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基金监督网络和监督举报系统,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县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工资、职称评聘、人事档案等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承办局下属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免、调配和奖惩工作。综合管理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险新闻宣传、新闻发布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综合管理、安全保密等工作。
行政审批服务科
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推进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局行政审批制度;负责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相关工作;负责协调局行政审批等相关工作;承担本局所有行政审批服务职能;牵头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承担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报备和清理工作;牵头办理局外法规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牵头局调查研究工作,参与局重要文稿起草;承担国内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动态的收集和综合研究工作;牵头承办行政复议、应诉、赔偿和处罚听证等相关法律事务工作;承担县本级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工作;负责普法工作,指导监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局法律顾问和专家咨询事宜;负责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公务员管理科
拟订贯彻公务员考试录用、转任调任、交流回避、职务任免升降、职位聘任、考核、培训、辞职辞退、奖励惩戒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意见;负责政府机关公务员及政府系统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职位分类、考试录用、聘任制管理、试用期管理、转任调任审核、任职定级、交流回避、日常登记、年度考核、辞职辞退、表彰奖励、惩戒、申诉、控告、教育培训和信息统计等工作;负责政府机关和政府系统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非领导职务职数的审核稽查工作;负责政府系统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审核报批和人员过渡工作;承办县政府人事任免手续;负责政府表彰奖励工作;拟订公务员培训政策、规划、计划和标准;参与县行政学校培训公务员的有关工作;负责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工作;拟订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公开招聘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机关工勤人员的招聘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转业军官随调(迁)家属安置落户的协调工作;承办在永的市、省、部属单位转业军官的安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实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维稳政策措施并做好相关的信访稳控工作;负责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的综合管理工作;承担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研究制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配套方案;负责推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度,负责其聘用、考核、奖惩等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全县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工作,承办在永的市、省、部属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鉴证;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选聘人员工作;承办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流动手续,以及在永的市、省、部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工作;负责执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及岗位结构比例的控制与调整;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登记管理制度;负责全县事业单位人员统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大学生村官选拔考录工作。
科技人才管理科
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制订科技人才开发政策,负责全县高层次、紧缺急需专业人才、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培养、选拔、引进,以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有突出贡献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参与博士后工作站的管理工作;负责回国来永定居专家、留学人员的管理协调及科研资助工作;负责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推进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管理、协调全县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监督专业技术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研究拟订全县国外智力引进和外国专家工作的政策,统一管理全县国外人才智力引进工作,管理、协调全县外国专家工作;归口管理全县出国(境)培训工作,制订出国(境)培训的政策,组织、协调年度出国(境)培训项目的申报和执行;协调、指导和组织实施国外智力引进项目;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制订继续教育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人才资源的调研、统计、预测、规划,管理、协调人才开发工作;承担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2]
工资福利科
综合管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工作;负责监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政策执行情况;研究拟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地方性补贴政策标准、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审核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的编制审核工作;负责新录用人员和调入人员工资待遇的核定和调整;拟制贯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福利工作政策、法规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承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和连续工龄的审核工作;按权限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含提前退休)手续,负责延长离退休年龄的核准工作;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调整、死亡后抚恤金核定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确认等工作;承担县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职称评聘中心
其职责为承担社会化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负责职称评审材料的收集、审核,评审结果材料的整理和上报;受职称管理部门的委托组建评审委员会,报上级领导部门审核;协助职称管理部门做好有关调查研究和参与职称评审政策的制定。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科
拟订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和医疗服务项目的范围及支付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务员医疗补助以及离休人员、医疗照顾人员和子女统筹医疗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工伤预防、工伤认定和职业康复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服务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保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县级医疗机构和药店医保定点资格审查;拟订全县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监督管理办法;拟订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组织实施因工致残程度、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负责全县企事业单位,在永的市、省、部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伤认定工作;承担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养老保险科
挂县社会保险委员会办公室,拟订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其他劳动者以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基本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缴费费率确定、基金征缴办法、个人账户管理、养老金调整等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企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调整、死亡后抚恤金核定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确认等工作;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待遇及其供养直系亲属、非因工伤残职工、企业精减职工生活困难的待遇政策和给付(补助)标准;负责全县参加养老保险用人单位职工提前退休所从事特殊工种及年限的认定;负责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核准;指导开展企业年金工作,受理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拟订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发展规划、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承担县社会保险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劳动管理和技能建设科
拟订劳动关系协调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负责特殊招工、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拟订“农转非”政策;管理境外人员入境就业工作;拟订全县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劳务派遣管理办法;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及特殊工时审批操作规范,指导工时制度、职工休息休假制度及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指导用人单位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组织并监督企业实施最低工资标准;定期组织确定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参与县级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拟订县级国资营运公司公开招聘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县级国资营运公司招聘方案的备案审核以及录用手续办理工作;承担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拟订全县城乡劳动者职业能力建设政策和发展规划;负责企业职工、社会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的技能培训工作;拟订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健全劳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综合管理全县职业技能大赛;拟订全县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培训和技术工人等级的考核、发证工作;拟订全县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发展规划、政策和管理规则;承担县技工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仲裁科
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统筹拟订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及其政策;负责对全县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以及对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工作指导;指导并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参与劳动、人事仲裁案件的处理工作;参与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调解和处理;承担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1]
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
拟订就业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创业带动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劳动保障基层工作平台建设,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负责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入境就业管理工作;拟订全县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拟订全县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保险待遇项目计发办法和给付标准;拟订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稳定就业经费使用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保持就业形势稳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牵头拟订高校和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负责高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服务工作;牵头负责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工作;发展、规范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含网上人力资源市场),综合管理人力资源交流服务机构;制定有关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政策,组织实施全县性人才交流活动。
社保稽核股
负责依法对本县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稽核工作,对本县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进行稽核工作,对本县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进行稽核工作,对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情况和医院医生开具医保药品及药费结算情况进行稽核,对本县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进行稽核工作,受理单位和个人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的举报进行稽核工作。
下属单位
①永嘉县人力社保局瓯北分局
瓯北新区罗浦西路2号
②上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上塘城区县前路105号(电视台隔壁)
③桥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桥头镇桥兴路3号
④乌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乌牛街道皮服城11幢3-4号
⑤桥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桥下镇镇政府大院内
⑥岩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岩头镇小港溪头镇联建房6幢
⑦岩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岩坦镇老镇政府大院
⑧碧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碧莲镇政府大院内
⑨巽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巽宅镇巽宅大街94号(大会堂对面)
⑩鹤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鹤盛镇政府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