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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车辆保险公司

发布时间:2021-09-11 23:47:11

㈠ 车辆出事后保险公司拍照的驾驶员和事故认定书的不一致是不是不能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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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认定书逃离,如果指的是肇事逃逸,则保险公司不会理陪的。
事故认定书逃离,如果仅是指驾驶员离开现场,则保险公司会理陪的。
肇事驾驶员离开现场,有时是为了保护自己,不让受害方家人袭击。
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报警还离开现场,事后也不去交警部门陈述事故经过,是否可构成保险公司的免赔情形?法院判决支持保险公司拒赔。
肇事司机诉讨保险
黄某于去年11月1日晚上驾驶轿车在黄山市齐云大道上,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丁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丁某及出租车乘坐人吴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未报警就离开现场,之后也未及时向交警部门陈述事故的经过。黄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事故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以黄某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规定,认定黄某承担这起事故全部责任,丁某和吴某无责任。
黄某赔偿了受害人的医药费、财产损失、车辆修理费总计69775元。黄某认为,自己于去年9月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下称平保黄山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率。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平保黄山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黄某多次要求平保黄山公司给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拒付。黄某向黄山市屯溪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平保黄山公司给付保险金69775元。
属于肇事逃逸
平保黄山公司在庭审中辩称:黄某在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报案的驾驶员为程某,但事故认定书的实际驾驶人为黄某;黄某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且未即时向交警部门说明情况,属于肇事逃逸,驾驶员是否有酒后驾驶情形且无法证实;出险车辆经平保黄山公司定损,被保险轿车定损为33428元,出租车定损为9000元;黄某故意隐瞒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以平保黄山公司有权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逃离事故现场可拒赔
被保险车辆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离开现场的行为,是否可构成保险公司的免赔情形?成为此案双方争议焦点之一。
屯溪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黄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警并离开现场,事后也未到交警部门陈述事故经过。事故发生后,黄某在平保黄山公司索赔申请书和询问笔录中,均声称“程某”是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此案保险条款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该款约定内容明确,不存在理解上的歧义,此条款体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的精神。黄某的行为在客观上符合上述保险条款约定的“遗弃被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
根据《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信全面而完整地履行自己应尽的合同义务,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承诺。此案中,黄某于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的行为将导致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诸多因素无法查清,特别是保险合同免责的情形。黄某在出险后弃车离开现场,既无法定事由,也未及时报案,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黄某称是因母亲生病而离开现场,但他提供的证据既无法证实当时母亲病情,也不能证明其因母亲离开现场,故他离开现场的理由不足以令人信服,应由黄某就此承担相应责任,他离开现场符合保险条款的免赔情形,其诉请要求平保黄山公司依据商业险承担理赔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强制险内赔偿
保险公司是否该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内赔付?法院认为,交强险的免责事由具有法定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4种法定免除责任的情形,即无证驾驶、醉酒驾车、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黄某于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的4种法定免除责任的情形相比不同,因此平保黄山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黄某赔偿了丁某医疗费205元、财产损失2000元;医院虽给吴某出具休息两周的证明,但黄某实际赔偿吴某500元,扣除医疗费106元,实际赔偿误工费为394元。丁某因出租车停运34天发生误工费为3130余元。故保险公司应承担黄某已经赔付的5729余元。法院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一次性给付黄某保险金5729余元;驳回黄某其他诉讼请求。

㈡ 黄山惠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黄山惠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13日,主要经营范围为汽车(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销售等。
法定代表人:唐永宁
成立时间:2004-12-13
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41000000009077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安徽省黄山市经济开发区梅林大道东侧50号

㈢ 黄山兆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黄山兆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是2010-03-11在安徽省黄山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安徽省黄山市经济开发区梅林大道62-3号1幢。

黄山兆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41000551819274A,企业法人蒋伟刚,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黄山兆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奇瑞品牌汽车销售(凭有效授权书经营);汽车配件销售;汽车装潢;汽车租赁;代理机动车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二类机动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安徽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448791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和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958家。

黄山兆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外投资0家公司,具有3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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