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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险变更保险

发布时间:2021-09-11 02:43:06

『壹』 人寿保险中途被忽悠变更险种保单。之前的保险交的钱怎么办

这个你可以拿到保险公司柜面上去了解清楚,因为关系到钱和保障利益的事情。不能大意。真的被忽悠了,你也得去找他问个明明白白。

『贰』 车险变更 被保险人可以吗

车险可以变更被保险人。但不同保险公司、不同城市办理变更的资料、流程等不一样,具体可以联系承保保险公司客服咨询。如果是平安车险,可以联系95511-5咨询。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保险公司官方回复结果为准。

应答时间:2021-01-27,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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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保险险种变更法是什么

变更保险品种,只能在同一家保险公司并且在该公司允许更改的保险品种间变更。在确定自己想要投保的保险品种后,保户可以通过代理人,也可直接去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如变更寿险品种,应亲笔填写“契约内容变更申请”,并重新如实填写“健康声明”,同时投保人应向保险公司交还原来的保单,然后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缴纳险种变更所需的费用,保险公司会按照新险种对承保对象及健康状况的要求重新核保,变更后保险品种的保费将按照新险种在原保单投保时被保人的年龄相对应的费率来计算。保险公司核保后,会决定是否同意变更并通知投保人。

『肆』 人寿保险可以变更险种吗

一般是不可以的,因为它是合同,,变更险种就等于单方要求更改合同,但有一种情况你是可以不受损失退保的,那就是你的保险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不是他本人亲笔签名,或没经他本人同意,否则别无他法。你可以打95519咨询一下。

『伍』 车险每年都换保险公司可以吗

车险每年都更换保险公司当然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反过来说,你每一年都更换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看来,可能你的车辆曾经存在过保险理赔,所以不得不更换保险公司的情况存在。在这个前提下,新接手的保险公司一定会对你的车辆保险进行加费,这是难以避免的。

『陆』 长期健康保险合同签订后能够变更吗

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后,如果还没有来得及履行或是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双方当事人根据情况变化,是可以对原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的。
只是不同种类的健康保险合同变更的事项不太一样。
通常情况下,长期健康保险合同的主要可变更事项有以下几个方面:
投保人的变更。
在投保人死亡、保险合同转让、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利益不存在等情况下,可申请变更投保人,变更后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住所、地址变更也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受益人的变更。
受益人的变更一般较为普遍,主要包括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增加或减少受益人人数、变更受益份额等。受益人变更时应该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且变更后应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交费方式的变更。
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变更交费方法,比如由年交变为一次性交费。
保额的变更。
通常,增加保险金额是需要重新订立保险合同的,这里所指的保额变更其实也就是指减少保额。如选择减额交清保险,即在保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按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额,使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年龄的变更。
被保险人年龄的变更是指投保人对过失误告的被保险人的年龄进行更正,按照误告的年龄差距加收或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的变更。
长期健康险合同一旦订立之后,原则上是不允许变更保险责任的,但部分保险公司提供了可转换权益,也就是说在投保人投保一定时间后,可以将健康保险合同转换为其他人寿保险,转换后的新合同将于转换日开始生效。

『柒』 买的保险能变更主险吗

保户购买保险之后,由于身体情况的变化、经济状况的变化等许多因素都会导致客户投保意愿的改变,或客观上需要更改保单内容,寿险公司为了满足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以维持保单的持续有效,就必须提供各种服务,即通常所说的售后服务,寿险公司的售后服务就称为契约保全,简称保全。广义的保全指保全服务、续期收费、理赔服务、咨询投诉及附加价值服务等寿险公司为已经生效保单提供的所有服务内容。狭义保全专指保全服务,即围绕契约变更、年金或满期金给付等服务项目而开展的工作,即通常意义上的保全。变更一般是指,被保险人、受益人、合同内容和住所地址的变更,必须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分为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当事人以及保险关系人。保险当事人是指订立保险合同并享有和承担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变更所涉及的法律程序规定也不相同。保险合同变更-主体变更保险合同变更投保人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如在转移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同时将保险合同一并转让给新的财产受让人。《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被保险人的变更,只能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这是保险关系确立的基础,是不能变更的。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变更实际上意味着投保人的变更,因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因保险标的的移转而消灭了,但是保险利益仍然存在,为受让人所有。受益人的变更,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合同变更-客体变更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为投保人所有,其变更一定是投保人的变更所致。保险合同变更-内容变更保险合同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各事项的变更。《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这一规定是内容变更的总原则,即须双方协商同意后由保险人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双方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须经保险人同意,这样会出现保险人故意或是无意拖延的情况,为求实际便利和保险关系的确定,有些国家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如仅限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经一定期间如保险人并无反对之意即视为同意。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有两类情况,一是投保人因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变更,二是因一定法定情况的发生,保险合同一方须予提出变更,另一方亦不得拒绝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保费的变更及其他内容的变更,主要是保费的变更。法定须予变更的情况有:(1)保费的增加: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三十五条);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三十六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第五十三条)。(2)保费的减少: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或是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投保人因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变更请求主要是因变更保险金额而变更保费。(1)保险金额的增加:如保险价值因市场价格上涨,投保人可提出按照或者不按照保险价值的增加比例增加保险金额,当然亦需增加保费;投保人亦可在保险价值并无增加的情况下在保险价值限度内提出增加保险金额的请求。(2)保险金额的减少:如因有保险价值减少的情况或者虽无减少情况,投保人亦可提出减少保险金额的请求,只是一些保单规定保险人并不受理保险金额减少的请求,此种保单多为人寿保险保单。寿险产品的服务一般都会延续很长的时间,少则几年多至十几年、几十年。在这么长的时间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经济状况、家庭情况等极有可能发生变化。当出现这些情况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与保险公司协商,对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如投保人、受益人、通讯地址、收费方式、缴费方式、职业和工种变更、年龄、性别更正、利差领取方式、保额增减、保单复效、补发保单和保单迁移等多个项目的变更,以及生存、满期给付,利差返还、撤单和退保的相关处理等。这些都属于保险公司的“保全业务”范围。适当了解其中的规定和相关手续,可以更好地保全我们的保单利益。保险合同变更-通讯地址变更通讯地址变更最常见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是非常常见的,对投保人而言也是非常重要的。通讯地址的正确与否虽然对合同的效力本身没有什么影响,但对投保人能否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险服务却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客户若发生地址变更的情况,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变更通讯地址相关要件受理时间:保单效力终止前。应备文件:1、保全变更申请书;2、投保人的身份证件或复印件申请资格人:投保人(也可由业务员代理)保险合同变更-增减附加险保险合同变更增减附加险很重要保户在投保后对某些附险的需求可能会发生变化,有的保户认为自己身体很好不会生病,因而不想续保医疗附加险。有的保户看见有人遭受了意外事故感到意外风险确实很大,因而会要求增加意外附加险。取消附险可以随时提出申请,但是增加附加险却有时间、身体状况、职业等方面的限制条件,因此,客户要注意了解保险公司的有关条款。投保人可于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中途申请增加各种附险。但要注意的是,附险随主险有效而有效,换言之,主险若失效,附加险也随之失效。附险的类别有长期与短期之分,险种类别与主险基本相同。一般而言,同样的保障内容与项目,附加险的费率比主险的费率要低,因此若要增加个人或家庭保障,以申请附加险较为有利。增减附加险相关要件受理时间:1、附加长险:保单周年日之前一个月内至宽限期最后一日2、附加短险:保单缴费期届满日前应备文件:1、保险单;2、保全变更申请书;3、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申请资格人:投保人保险合同变更-资格变更保险合同变更主体资格变更有限制保险合同中存在着四个主体关系,分别是保险人(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其中,被保险人的变更,只能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这是保险关系确立的基础,是不能变更的。而投保人和受益人,在可变更范围内。投保人是承担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因此,只要原投保人提出变更申请,或原投保人死亡,或者原投保人因为债券转移而申请变更投保人,都是可以的。除了残废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及年金受益人只能为被保险人本人,不得办理指定或变更外,满期生存金受益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通常都在投保时指定,但允许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变更。其中要注意的是,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变更投保人相关要件受理时间:保单效力终止前应备文件:1、保险单;2、保全变更申请书;3、新旧投保人的身份证件申请资格人:新投保人(若原投保人死亡,则申请资格人为其法定继承人)变更受益人相关要件受理时间:保单有效期内应备文件:1、保险单;2、保全变更申请书;3、新受益人的身份证件;4、被保险人身份证件;5、投保人的身份证件(若由被保险人提出则不需要)申请资格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投保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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