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意外死亡保险种类
意外死亡保险种类,这个人问题首先要了解什么是意外死亡保险,意外死亡保险,其实就是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内,所被保险的保险人因为各种意外事故而不幸死亡,那么保险公司就要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进行赔付的一种保险,那么,意外死亡保险种类有哪些呢?
1、交通意外死亡保险
有短期和长期的区别,如果你乘坐交通工具(包括公交、火车、客车、飞机等)的次数比较多,可以买年度意外保险,不过,像飞机基本上每次乘坐都需要购买。
2、旅游意外死亡保险
在外旅游发生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按约定赔付的险种,同样可以根据个人需求来购买短期还是长期。
3、综合意外死亡保险
保障、赔付的范围比较广,只要是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死亡而赔付的保险。
意外来临的时候永远都是猝不及防的,因此意外险也成为了人们普遍愿意购买的一个险种。那么你知道哪些死亡算是意外死亡吗?意外死亡险又分为哪几种类型呢?其实我们可以发现,意外来临的时候,总会让我们猝不及防,所以,意外险也是性价比十分高的保险产品,也是大家特别愿意购买的产品,具体如果购买保险产品,大家可以蜂聚自己的情况合理选择保险产品。以上就是意外死亡保险种类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⑵ 买了意外险死了怎么办
死亡分为自然死亡,疾病死亡,意外死亡。如果是意外死亡就可以赔偿,赔偿意外保险保额,其他两种情况则不赔偿。 意外保险即人身意外保险,又称为意外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
⑶ 死亡意外险怎么赔偿
首先是交强险赔付
一、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人民币。
但是这个肯定是不够的。。于是就要看该车是否上了商业险中的座位保险
如果上了要看上了多少
每座1w-5w不等(如果没上不计免赔险则按照责任跟百分比赔付该卡车全责赔百分之80主责85同责百分之90)
如果没上座位险那就只有交强险的赔付了
不过如果是与其他车发生的事故
该车如果投保了三者险
那该车的保险公司也会对你的卡车赔付的
具体数额要看该车的三者保了多少
目前保险公司车险上真对“人”的险种很少
座位保险赔付最大额又比较低
所以如果伤亡人员没有投保人身意外险的话那确实赔不了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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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请问一下,买了意外险死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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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诺解答:
您好!
意外险简单来说,就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为遭受了意外伤害导致了伤残或者是死亡,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赔付保险金。那么买了意外险死了怎么办?死亡的话,是有三种情况的,一种是自然死亡,一种是疾病死亡,另外一种就是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所以如果是因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的话,是可以找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的,当然,是要这份保险已经生效的前提下。如果是其他两种导致的死亡的话,意外险是不给予赔付的。
⑸ 昨天买的意外险今天意外死了,保险公司可以理赔吗
意外险没有观察期只要承保了就生效,意外指的是突发的,外来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死亡,保险公司都可以理赔
⑹ 意外保险能不能保猝死猝死属于什么保险范围
不能。猝死仅是死亡的一种形式,并不能证实死亡的直接原因,如果投保的是意外伤害保险,如果不能对因意外伤害死亡以及死亡与该意外伤害间的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就会因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保险人系因意外伤害而死亡。
猝死是疾病死亡,属于寿险,一般保险的年金保险和重疾保险都包括寿险的身故责任,所以会获得赔付;另外,如果猝死的客户生前买过定期寿险和疾病死亡,也能获得赔付。
一、猝死只是一种死亡表现形式,而非死亡原因
1970年世界卫生组织以及1979年国际心脏病学会、美国心脏学会将猝死定义为:“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可或者情况24小时内发生的意外死亡。特征有三:
①死亡急骤,
②死亡出人意料,
③自然死亡或者非暴力死亡。”
同时,公安部《猝死尸体检验》(GA/T170-1997)规定,“猝死是指一个貌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机能障碍,发生突然的,出入意外的死亡”。猝死虽然主观上也是出人意料的意外死亡,但客观上死亡原因是因潜在的疾病或机能障碍而造成的死亡。
二、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实
因此,只有被保险人死亡原因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要件才构成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缺少任何一个要件均不构成意外伤害事故。
“意外伤害”的构成包括“意外”和“伤害”两个必要条件,同时也要符合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四大要素。
“外来性”强调某种危险或事故来源于人体外部,用以区别以内生疾病为保险对象的健康保险;“突发性”强调伤害是一瞬间发生剧烈变化的事故引起的;“非本意”强调这种伤害后果不是被保险人希望的或追求的;“非疾病”强调伤害不是疾病引起的。而且,上述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案情
2013年3月28日至2013年9月1日,杜某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四份,总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限均为一年。
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2.3条保险责任第一款约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人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第7.1条约定:“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2013年6月3日8时许,被保险人杜某驾车行至五莲县潮河镇五征商务中心东侧时, 有路边修路人员发现杜某的车停在路边,杜某在车外边口吐白沫、脸发紫,遂报警。
后日照市人民医疗急症接诊登记表记载,杜某系猝死。杜某死亡后,杜某的亲属遂即向被告报案,被告以猝死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拒赔,遂诉至法院。
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猝死仅是死亡的一种形式,并不能证实死亡的直接原因,杜某投保的是意外伤害保险,原告对杜是否因意外伤害死亡以及死亡与该意外伤害间的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保险人杜某系因意外伤害而死亡,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