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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为追偿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9-10 04:29:44

Ⅰ 代位求偿权构成要件是什么

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Ⅱ 有哪些是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条件

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作为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险公司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力。是指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补偿。保险人可以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直接索赔或提起索赔诉讼,保险人的这种行为,就称为代位追偿;其所享有的权利,称为“代位追偿权”。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垫付人身伤亡损失等责任后,同时取得了对事故责任人的代位追偿权,但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须满足以下条件:
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保险人所代位行使的实体权利,因此被保险人享有相应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可或缺的条件。
2、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
根据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在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才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权利主体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是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对价,如果保险人尚未支付这个对价,则不得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
3、仅限于法定的四种情形,即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4、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赔偿金额为限。
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保险人的保险代位求偿权仅限于保险赔偿金额范围。
延伸阅读:
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误工费
在我国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向保险公司理赔,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Ⅲ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条件是什么,内容有哪些

代位求偿权条件

1、侵权行为

保险标的因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而遭受财产损失,依照法律规定,该第三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因第三人的过失碰撞造成保险人承保汽车的损失而向第三人追偿,即为明显例证

2、合同责任

第三者在履行合同中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根据合同约定第三者应赔偿对方的损失。如停车场收取保管费为车主保管车辆,因管理员疏忽而致车辆丢失,根据保管协议,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

指没有合法依据而取得利益使他人遭受损失的事实,如拾得他人走失的动物

4、共同海损

保险标的因共同海损造成损失,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上述损失后,有权向共同海损受益人代位追偿

5、质量责任

产品发生责任事故,在具体的责任人无法查清的,由产品生产者承担责任,则由保险人赔偿损失。保险人在赔付后又查明事故的实际责任人是第三人的,应向第三人求偿

6、保证追偿

保证及信用保险是从民法担保制度中的保证发展而来的,它是就被保险人履约、信用等向债权人的一种担保,在被保险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信用危机时,由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形式履行保险合同项下被保险人的债务,由此,就产生了向被保险人追偿的权利

(3)保险代为追偿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扩展阅读:

代位求偿权成立要件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

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

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

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Ⅳ 保险代位求偿的成立条件

《保险法》第45条是保险人代位权的法律依据。保险代位的理论依据通常解释为:1不能让被保险人因投保而取得额外的利益;2不能让有过错的第三者逃避他在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权必须符合的条件大致有三项条件说和四项条件说两种,三条件:(一)、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前提条件。(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实质条件。(三)、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额度条件⒃,四项条件是在三条件的第一项分出一项,即属于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险责任事故范围。
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实质条件和额度条件容易理解,诉讼中引起争议的往往是保险代位求偿行使的前提条件: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保险教科书和学者文章介绍此条件时有不同的表述,收集有以下几种:1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须有因果关系,2保险事故的发生须由第三者的行为所致,3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该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4第三人的行为或由第三人的行为导致的危险事故,5对有过错的第三者享有代位求偿权。从以上表述看,有明示以过错为条件的,有含糊不明的,有以应负赔偿责任的结果而论的。
侵权行为与合同违约行为导致保险标的损害的两大原因中,认定侵权以行为人过错为归责原则,不存在争议。因此上述不同表述的本质区别在于合同违约中是否以第三人的过错为条件。第三人因与被保险人合同违约行为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权是否以第三人存在过错为条件。诉讼上的意义在于正确界定举证责任,即保险人代位合同违约之诉时,是否应证明被告存在过错。

Ⅳ 保险代位求偿权条件

一、代位求偿权产生的条件具体有:
1、必须投保相应的财产损失保险。
2、被保险财产的损失是由第三者造成的。
3、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且在保险期间。
4、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5、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将向责任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Ⅵ 保险中,行使代位追偿权须满足什么条件

保险中,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受损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
2.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肇事方应该依法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样被保险人才可以将代位追偿权转移给保险人。
3.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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