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计计算的。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 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加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按月领取: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 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以上两项之和为每月领取额。
注意: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根据全省统一公布的方案实施年度调整。
B.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是否包括单位部分还是纯个人部分
2007年前的老社保个人帐户是包括单位部分的,企业按本市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0%交纳,其中17%进入统筹帐户,3%划拨到个人帐户里,07年后的新社保个人帐户只是个人所交的那部分,新老社保使得个人帐户缩水达27.3%.
C. 个人缴费养老保险中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怎么算
1、以浙江省为例,参保人员因失业等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不记个人账户,不计算个人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继续计息。参保人员再就业后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重新缴费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2、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记账利率计息一次,记账利率由省人民政府参考城乡居民银行存款同期利率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确定并予公布。
3、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自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开始,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按银行存款同期利率计息。
4、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员在本省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应当要求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储存额。
(3)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蓄额扩展阅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核查用人单位的职工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账册等有关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应当向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分别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记录和个人账户对账单。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记录或者个人账户缴费记录情况。
D. 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的储存额
一、个人帐户储存额包括:
1.职工本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
2.企业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工资一定比例划转计入个人帐户部分;
上述两项合计,1996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期间为职工本人缴纳工资的12%;1998年7月1日后为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从企业划转计入的比例相应降低。
3.前两项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
二、个人帐户按月记载,每月25日为记帐截止日。欠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当月不予记载,补缴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后予以记载。欠缴以后缴纳的费用,先冲当月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剩余部分按前欠本金和利息、滞纳金的顺序抵冲。
三、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省劳动行政部门每年公布的社会养老保险利率及月积数按年结息。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结息年度(其中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为一结息期)。
四、职工因各种原因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重新缴费后,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及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可累计计算。
五、经办机构每年通过企业向职工发放个人帐户对帐单,经职工签字后按年度依次粘贴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妥善保管。对帐单送达企业后60天内无异议者,即视同认可。
六、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本人退休后支付的养老金,不能移作他用。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储存额领完后,养老金从社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直至死亡。
七、职工流动,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档案关系,按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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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社会养老保险里的“个人帐户金额”怎么算
个人账户部分就是每月从你工资中扣除的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部分,还包括历年的养老保险个人储蓄额的利息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