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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监管政策

发布时间:2021-09-08 13:53:05

❶ 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

大病二次报销,它只是一种各地方政府设立的一种针对于低保户或者是一些低保边缘户的一种救助政策。这个地方需要注意几个关键词,一个是低保和低保边缘户,一个是大病,那么这一块的报销的钱则是由地方政府买单,这个和我们平常知道的医疗保险没有太多的关系。

这一块主要是国家针对于低保户或者是低保边缘户设置,如果你是的话,就可以到你户口所在的居委会去提出需要大病救助的申请。

大病二次报销分为两块进行报销:一个是门诊和急诊的报销,二是住院费用的报销,按照规定。同时这两块的钱具有去付钱,需要达到了这个线才能够获得报销。

1、报销的时候的起付金额是分情况的,如果你是在职职工的话价格是2000,如果你是退休人员的话则是1300,如果累计的费用没有达到的话就需要自己掏。

2、报销的时候的起付金额是在1300,然后是按其花费后的金额的50%付款,然后剩余的部分则是自己付款。所以说你在申请二次报销的时候一定一定要注意下这块的金额是否达标,同时选择的医院级别够不够。

大病二次报销需要的材料:领取二次补助时,必须要带上需要享受二次补助人员本人的二代居民身份证,然后是本人的本市银行卡或存折(农商银行账号除外)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果不是本人去办理的话,还需要提供代办人的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监管政策扩展阅读:

解决因病致贫

建立大病保险制度是本市2013年医改工作的一项任务,纳入了市政府折子工程。2013年12月24日,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了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并于昨天正式公布。

市医改办介绍,近几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显著提高,人均筹资标准已从2008年的180元提高到2012年的680元,但是不可否认,还是有一部分群众在得了重大疾病、发生了灾难性医疗费用支出以后,陷入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困境,甚至有些人不得不放弃治疗。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反映仍较强烈。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对目前医保的补充,对群众因重大疾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灾难性支出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为了尽量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发生,市政府决定这一新政不设封顶线,使大病患者能够尽可能多地获得一些补偿,减轻个人和家庭负担。

❷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工作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建设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现就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有利于健全全民医保体系,筑牢群众看病就医的网底;有利于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创新管理服务方式,发挥商业保险的管理和专业优势;有利于完善分级诊疗服务体系,促进医疗机构提升服务水平。各地方、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周密部署,统筹协调,务求实效。
二、全面推开试点工作
严格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2014年全面推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已经开展试点的省份要切实抓好有关各项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尚未开展试点的省份,要在2014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加强对推进大病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由医改办牵头,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保监等部门参与的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各地医改办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明确工作进度,细化配套措施。尚未制定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省份,要在2014年5月底前出台有关文件并报国务院医改办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四、强化政策宣传和培训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宣传和政策解读,使群众真正了解这项政策的实惠,能够“求助有门”。加强对有关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理解掌握这项政策的内涵实质,全面落实有关政策要求,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加快推进大病保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
各地要加强对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做好跟踪分析、监测评价等工作。建立完善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员满意度等为主要内容的商业保险机构考核评价办法。国务院医改办将对各地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六、强化重大问题研究
各地医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合规医疗费用界定、提升统筹层次、完善筹资机制等重大问题的研究力度,及时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大病保险制度。各地医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要对大病保险工作进展和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年度总结报告报国务院医改办和有关主管部门。
七、强化监管和服务
加强对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费用的监管,控制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管,通过日常抽查、建立便捷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督促其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处理。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利用全国网络优势,为参保人员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异地结算等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得到大病保险补偿。建立大病保险信息通报制度,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年度收支情况等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在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医改办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八、工作进度
截至2014年年底,大病医保已在27个省开展了392个统筹项目,覆盖人口7亿人。

❸ 新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具体怎么有哪些内容

现如今,越来越多的人会购买大病保险,其新疆城乡居民也不例外。那么,新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具体如何?有哪些内容值得我们关注的呢?具体我们一起来跟我了解一下吧。

新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具体如何?有哪些内容?

大多数的新疆城乡居民对大病保险的政策和内容并不是清楚,对此,我以此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具体如下:

根据《伊犁州直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施办法(暂行)》规定,今后,只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都可享受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待遇。

据悉,职工大病保险费参保职工个人不缴费,费用从职工基本医保基金中筹集。职工只要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保、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即可享受职工大病保险待遇;职工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是参加职工患重大疾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亦称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剩余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由职工大病保险按规定予以支付。职工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在起付标准3万元以上不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比例报销,报销比例按照额度分段报销,具体为3万元至10万元部分,报销比例为70%;10万元至20万元部分,报销比例为80%;2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上不封顶)报销比例为90%,原则上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越高报销比例也就越高。对于医保报销的攻略,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社保医保怎么用?一文教你申办报销流程!

预计4月下旬,将全面开展此项工作,届时,参保职工发生的大病费用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可在在当地社保大厅设立的窗口办理相关赔付事宜。

综上所述,新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规定,只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都可以享受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的待遇。以上内容仅供大家参考,希望可以给大家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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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内容有哪些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下面大家就随着本文一起去了解下吧!

大病保险是否属于医疗保险的范畴?

随着环境污染严重,人们患有重大疾病的几率越来越高。不少人为了规避这样的风险,会选择购买一份大病保险。但有很多人对大病保险并不是很清楚,都不知道大病保险是否属于医疗保险的范畴,具体我们来看下文的介绍吧。

❹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试点工作

记者从国务院医改办获悉,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尚未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的省份,要在2014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已经开展试点的省份要切实抓好有关各项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尚未开展试点的省份,要在2014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工作。
试点将建立健全由医改办牵头,发展改革、财政、社保、民政、卫生计生、保监等部门参与的协调推进工作机制。通知要求尚未制定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省份,要在2014年5月底前出台有关文件并报国务院医改办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通知要求各地控制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管,通过日常抽查、建立便捷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督促其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处理。
通知还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利用全国网络优势,为参保人员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异地结算等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得到大病保险补偿。建立大病保险信息通报制度,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年度收支情况等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据了解,截至2013年底,已有23个省份出台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确定120个试点城市。 (一)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地方政府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招标主要包括具体补偿比例、盈亏率、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等内容。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已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障、补充保险等的地区,要逐步完善机制,做好衔接。
(二)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各地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招标机制,规范招标程序。商业保险机构要依法投标。招标人应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署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作期限原则不低于3年。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建立起以保障水平和参保(合)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为有利于大病保险长期稳定运行,切实保障参保(合)人实际受益水平,可以在合同中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建立相应动态调整机制。各地要不断完善合同内容,探索制定全省(区、市)统一的合同范本。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合)人权益的情况,合同双方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并依法追究责任。
(三)严格商业保险机构基本准入条件。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场信誉;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
(四)不断提升大病保险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规范资金管理,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加强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服务的衔接,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授权,可依托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以完善服务流程,简化报销手续。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全国网络等优势,为参保(合)人提供异地结算等服务。与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按照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
商业保险机构要切实加强管理,控制风险,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服务效率,加快结算速度,依规及时、合理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好大病保险业务的基础上,提供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产品。 (一)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配合协同,切实保障参保(合)人权益。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主管部门和招标人,通过日常抽查、建立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参保(合)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处理。保险业监管部门做好从业资格审查、服务质量与日常业务监管,加强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监管,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财政部门对利用基本医保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明确相应的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加强基金管理。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严格审计。
(二)强化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管控。各相关部门和机构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商业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医疗保险机制的作用,与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相关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的监控。
(三)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将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协议的情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收支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大病保险的重要性,精心谋划,周密部署,先行试点,逐步推开。已开展大病保险试点的省份要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尚未开展试点的省份可以选择几个市(地)试点或全省进行试点。各地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政策。各省(区、市)医改领导小组要将本省份制定的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保监会备案。
(二)稳妥推进,注意趋利避害。各地要充分考虑大病保险保障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循序推进,重点探索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程度、资金管理、招标机制、运行规范等。注意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加强评估,每年对大病保险工作进展和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各省(区、市)医改领导小组要将年度报告报送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保监会、民政部。
(三)统筹协调,加强部门协作。开展大病保险涉及多个部门、多项制度衔接,各地要在医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由发展改革(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保监、民政等部门组成的大病保险工作协调推进机制。中央有关部门加强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协调。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保监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抓好落实,细化配套措施,并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各地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和服务作用,并做好跟踪分析、监测评价等工作。
(四)注重宣传,做好舆论引导。要加强对大病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密切跟踪分析舆情,增强全社会的保险责任意识,使这项政策深入人心,得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大病保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012年8月,六部委下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通过商业保险机构承保大病保险业务。截至目前,全国有13家保险公司开展了大病保险业务。其中,大保险公司表现更为积极,如中国人寿在青海、山东等省市承保了70余个大病保险项目;中国人保在广东、江苏等省市承保了大病保险项目超过80个。
2012年11月29日,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卫生厅等部门联合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从保障内容、特定病种和困难群体保障、资金筹集、承办方式等七个方面,明确了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实施意见》明确,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所有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员。当参保(合)人员住院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对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起付线的,纳入大病医疗保险,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含基本医保在内原则上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20万元。
福建省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按当地城乡居民当年医保筹资标准的5%予以安排,不再向参保(合)人另外收取大病保险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筹资标准。
《实施意见》还提出,将进一步提高特定病种和困难群体保障水平,对尿毒症、儿童白血病等20类特定病种,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方式,民政救助对象其合规医疗费用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90%。
此外,福建省红十字会在新农合、城镇医保、商业保险、民政救助等报销补偿后,存在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过重、经济陷入困境甚至无法维持继续治疗的大病救助对象,将给予再一次的救助。 2013年,我国农村医疗保障重点将向大病转移。肺癌、胃癌等20种疾病全部纳入大病保障范畴,大病患者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70%,最高可达到90%。
纳入大病保障的20种疾病:儿童白血病、先心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年10月25 日上午10时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2013年第三季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进展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介绍,人社部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已有23个省份出台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确定120个试点城市。

❺ 保险城乡大病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的大病医保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同时,在全省层面统一了11个设区市100个县(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覆盖范围和待遇标准,统一规范大病保险管理制度和经办服务要求,统一部署推进大病保险工作,解决了之前各地大病保险政策管理碎片化问题。
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12万元

见指出,我省城镇居民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医药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的起付标准,由各设区市参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
配收入确定;农村居民的起付标准,参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确定。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参合人,起付标准下降50%。
2012年,江西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最高就已达到18万元,最低不低于12万元。统计显示,目前,全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享受待遇总人数已达19527人次,报销金额总数为1.67亿元,有效减轻了参保群众重特大疾病负担。
报销比例不低于50%

见规定,城镇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按原《江西省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赣人社字
〔2009〕232号)待遇规定继续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医药费用,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支付标
准由各设区市确定。

村居民在新农合补偿后,政策范围内年度累计个人负担部分医药费用和统筹区域内住院实际发生需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外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按规定给
予保障;按住院补偿办法进行补偿的门诊大病、重大疾病的门诊医药费用纳入大病保险基金保障范围,设区市可规定不予支付范围。
按规定,农村居民纳入大病保障的医药费用,0-5万元,补偿比例不低于50%;5-10万元,补偿比例不低于60%;10万元以上,补偿比例不低于70%。
2015年将实现城乡大病医保制度全覆盖
2012年江西省已经实现了城乡基本医保制度全覆盖,意见规定,力争到2015年,基本建立覆盖全省所有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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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国家大病医保新政策包括哪些疾病

2017年大病医保新政策1: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医保将“二合一”
“大病医保”是指职工和城乡居民参保人在治疗重大疾病时,对于所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再次予以报销。目前广州大病保险主要分两类,一是职工医保中的“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二是城乡居民医保的“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这是完全不同的两大体系。对于广州市的两类医保参保人来说,享受大病医保都不用另行缴费,但报销限额的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异。
《征求意见稿》要求,在2016年底前,广东各地进一步调整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到2017年,建立完善覆盖全体职工和城乡居民的大病医保制度。也就是说,要将职工和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政策“二合一”,“整合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统一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招标承办、服务管理和信息系统”。同时,大病保险政策实行市级统筹,由各地级以上市统一制定政策、统一组织实施。
此外,记者昨日从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处了解到,将来医保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这意味着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也将进行整合。该负责人表示,“目前广东还在测算相关的数据,具体的政策出台要报省政府批准,暂时没有时间表。”能否建立全面覆盖全体职工和城乡居民的大病医保制度,还要看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整合情况,因此,《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条文可能要修改。
2017年大病医保新政策2:大病医保报销上限将大幅提高
大病医保的筹资标准方面,《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原则上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5%左右,并随基金收入和医疗费用变化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在待遇水平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各地要合理设定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具体说来,大病医保起付标准根据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各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合理确定,不得高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大病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各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记者了解到,广州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的年度报销限额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而广州城乡居民大病医保则是个固定数,最高限额为12万元,连续参保(以2015年起算)满2年最高限额可提至15万元,连续参保(以2015年起算)满5年,最高限额可提至18万元。2014年广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约为6187元,按现行政策计算,广州的职工医保的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限额为6187元×12×3≈22.3万元,而城乡居民大病医保最高限额为18万元。记者按《征求意见稿》计算得知,职工和城乡居民的大病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均将提高到6187元×12×4≈29.7万元。
2017年大病医保新政策3:医疗费用越高将获更多医保支付
现行办法中,广州市的城乡居民大病医保已实行了分段支付。参保人员住院或门特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属于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应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全年累计超过1.8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50%;全年累计超过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70%。
对此,《征求意见稿》明确,今后将建立完善分段支付机制,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设置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支付比例不低于50%。《征求意见稿》还提出“适当向困难群体倾斜”,具体的政策是“对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五保供养对象和低保对象等城乡贫困人口实行倾斜性支付政策,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适当提高支付比例,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2017年大病医保新政策4: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及报销流程
一、2017年大病医保报销范围
1. 恶性肿瘤治疗:包括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以及中医药抗肿瘤治疗。
2. 重症尿毒症门诊血透腹透治疗。
3. 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4. 精神类大病治疗: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种情况不在大病医保的报销范围内:
1. 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
2. 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推荐购买商业意外伤害保险);
3. 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
4. 因责任事故引起食物中毒的;
5. 因自杀导致治疗的(精神病发作除外);
6. 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7. 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推荐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❼ 上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

2017年上海大病医疗保险最新政策
一、上海大病医疗保险适用范围
参加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适用本通知(以下简称“参保居民”)。
二、居民大病保险的经办机构
(一)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市医保办))委托,通过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确定承办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并由市医保中心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居民大病保险委托合同,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居民大病保险。
(二)参保居民首次申请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时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作为当年本人办理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用报销的定点经办机构;一旦选定,年度内原则上不要更改。
三、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待遇
(一)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居民大病保险包括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药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狂躁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2015年9月1日起,上海市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患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纳入居民大病保险范围。
(二)参保居民患上述大病,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其中,参保居民中已参加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的,应先扣除互助基金支付部分。
(三)居民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审核管理等参照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的有关规定。
四、居民大病保险的报销材料
(一)参保居民(不含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申请办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手续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未领取身份证的提供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
2.符合上海市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收据或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结算单;
3.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等有关资料;
4.年度首次申请时需提供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家庭医生建立签约服务关系的协议书;
5.如果委托他人办理报销事宜,被委托人在提供上述资料的同时,还应当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申请办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手续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未领取身份证的提供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学生证;
2.医疗保障住院结算凭证;
3.符合上海市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收据或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结算单;
4.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等有关资料;
5.如果委托他人办理报销事宜,被委托人在提供上述资料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五、居民大病保险的报销流程
(一)参保居民发生大病医疗费用后,应在医疗费用收据开具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到本人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申请报销大病医疗费用,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二)商业保险机构受理申请后,按照上海市居民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
(三)商业保险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及报销款支付。报销款的支付原则上采用银行卡的形式。
六、居民大病保险的费用结算与拨付
(一)医疗费用的结算
1.商业保险机构应按月汇总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费用,填写费用结算表和结算申报表,生成计算机数据库数据。
2.商业保险机构于每月的1日至10日,持上月医疗费用结算表、结算申报表以及计算机数据库数据,向市医保中心申请结算。
3.市医保中心根据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对商业保险机构申报结算费用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不予支付;符合规定的费用在每月月底前予以拨付。
(二)服务费用的结算
商业保险机构根据全年考核后的实际报销情况,于次年第一季度填报上海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服务费用拨付结算申请表,经市医保中心进行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其拨付服务费用。
(三)上述用于购买居民大病保险的资金,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关于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财务列支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36号)的规定,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市医保中心负责制定居民大病保险经办考核办法,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居民大病保险进行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服务费用的结算挂钩。
七、其他
(一)参保居民申请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的,应同时符合享受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
(二)商业保险机构受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申请的启动时间为2015年1月30日。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对2014年7月1日至本文件实施之日期间发生的费用,符合上海市居民大病保险范围的,可按本文件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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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湖北城乡居民大病医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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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保是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简称,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的政策。其主要目的就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大病医保保障范围主要在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需要注意的是大病医保也是在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报销,医保目录外的用药和治疗是不能进行报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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