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出口信用保险“是什么意思
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出口企业为防范出口信用方面的风险,可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填写投保单、申请买方信用限额,并在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批准后支付保费,保险责任即成立。
企业按时申报适保范围内的全部出口,如发生保单所列的风险,企业可按规定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索赔。根据支付方式、信用期限和出口国别的不同,保费从 0.23%至2.81%不等,平均为0.9%。买家拒付、拒收的,赔付比例为实际损失的80%;其它的为90%。保险公司在赔付后向买家追讨的受益,按上述比例再分配给投保企业。
❷ 出口如何办理出口信用保险呢办理信用保险有什么要求吗保费一般是怎么算了呢
财政部关于申请办理出口信用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
我国开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十年来,在支持外贸出口和避免出口企业
的收汇风险,维护国家利益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加强国家对出口
信用保险风险的管理和控制,规范出口信用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
办机构”)和出口企业的行为,按国务院要求,现将企业申请办理出口信
用保险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我国目前经办出口信用保险的机构是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和中
国进出口银行。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一律由这两家经办机构办理
。
二、出口信用保险分为以下三种:
(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简称“短期险”)。短期险承保放帐期在
180天以内的收汇风险,主要用于以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
D/A)、赊帐(O/A)等商业信用为付款条件的出口。根据实际情况
,短期险还可扩展承保放帐期在180天以上、360天以内的出口,以
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信用证项下的出口。
(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简称“中长期险”),可分为买方信贷
保险、卖方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三大类。中长期险承保放帐期在一年
以上、一般不超过10年的收汇风险,主要用于大型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
的出口,以及海外投资,如以BOT、BOO或合资等形式在境外兴办企
业等。
(三)与出口相关的履约保证保险(简称“保证保险”)。保证保险
分为直接保证保险和间接保证保险。直接保证保险包括开立预付款保函、
出具履约保证保险等;间接保证保险包括承保进口方不合理没收出口方银
行保函。
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申办要求。短期险是以“买方信用限额”为
责任上限,由经办机构承担企业收汇风险责任。“买方信用限额”是经办
机构根据付款方式对进口方资信调查,对出口企业向某一进口方就某一付
款方式将承担的最高保险责任余额。经批准后的“买方信用限额”可循环
使用,即:如不发生保险赔偿责任,出口企业可以在收到买方付款后,继
续按原定付款方式和约定限额向该进口方出口发货。为此,企业如需办理
短期信用保险,应在对外签订出口合同前,向经办机构投保短期险,并将
进口方和开证行的英文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及传真,以及已获
知的进口方资信情况提供给经办机构,并办理“买方信用限额”申请手续
。待“买方信用限额”批准后,企业可在该限额内组织发货。
四、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申办要求,由于中长期险的保险金额较大
,还款期限较长,风险程度相对短期险要大得多。因此,企业在安排中长
期出口项目时,要特别注意按规定预先落实保险事宜。出口企业投保中长
期险需按下列程序逐一落实:
(一)企业在对外投标或草签中长期出口合同前,至少提前一个月,
向经办机构递交《投保申请书》,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项目名称、项目规模、合同金额、项目所在地等;
2.拟定信贷方式、信贷条件等(进口方一般需要支付15%的预付
款);
3.进口方名称、地址和资信材料;
4.借款人或转贷行(在我国提供买方信贷时)名称、地址和资信情
况;
5.还款担保人的名称、地址和资信情况;
6.出口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技术、专利、换汇成本预测、经
济效益等);
7.进出口双方拟草签的商务合同,或出口企业拟投标书中商务部分
;
8.出口企业的营业执照及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经办机构在收到上述《投保申请书》及所附文件后,即对投保
项目进行初步审评,如符合国家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条件,将在四周
内出具《承保意向书》。企业可凭此意向书向银行申请信贷。
(三)在进出口双方就商务合同条件、贷款银行与借款人就有关出口
信贷协议条款达成一致后,经办机构将对整个项目和全部合同文件进行审
定,核定保险费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出具保险单或签订
保险协议。
五、经办机构按国家政策规定,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政府办理具体保
险业务。为确保国家出口信用保险的正常经营,对出口企业的下列情况,
经办机构不得办理保险事宜:
1.未征得经办机构同意,擅自对外承诺或签署合同;
2.先出运后投保;
3.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六、凡违反本通知规定造成的出口经营损失,不论项目和金额大小,
一律由出口企业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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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出口信用保险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区别是什么
出口信用保险种类
1. 短期出口信用(特定方式)保险单:适用于信用期限不超过180天,最长不超过1年的出口合同。采取特定方式承保,即一笔合同一个保单。只承保机电产品出口。
2. 短期出口信用(综合险)保险单:通常适用于信用期限不超过180天,最长不超过1年、以DP、DA和OA方式结算的出口合同。采取"总括"方式进行承保,即被保险人必须将保单规定范围内的出口全部向保险人投保,不得有"逆选择"。
3. 中长期出口信用(延付合同)保险单:通常适用于资本性货物出口,承保在延期付款条件下(信用期限超过1年)由于买方不能付款或不能按时付款而给出口企业造成的损失。采取特定式承保,即一份合同一张保单。
4. 买方毁约保险单:主要承保出运前风险,即在产品发运前或发运中由于买方单方面终止合同而给出口方造成的损失。常用于出口船舶建造合同的承保。在该保单下出运后风险也可以负责。
❹ 什么是出口信用保险
是世界贸易组织(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原则上允许的支持出口的政策手段。 目前,全球贸易额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有的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供的各种出口信用保险保额甚至超过其本国当年出口总额的三分之一。 通过国家设立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ECA,官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承保企业的收汇风险、补偿企业的收汇损失,可以保障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使企业可以运用更加灵活的贸易手段参与国际竞争,不断开拓新客户、占领新市场。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对象是出口企业的应收帐款,承保的风险主要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商业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买方因破产而无力支付债务、买方拖欠货款、买方因自身原因而拒绝收货及付款等。 在越来越多的用户选择了足不出户的网上购物的时候,商品的出口信用保险就涉及到了买卖的诸多方面。拿eBay为例,如果你是eBay买家,要做到安全收汇,除了选择正确的付款条件,还应注意对客户的资信了解。卖家的信誉在某种意义上讲重于选择正确的付款方式。卖家资信好,即使在一笔贸易中发生预想不到的问题,双方都能合情合理的处理;卖家资信不好,处处设陷阱,收汇就困难。同时,要充分发挥我国信用保险作用,对D/P、D/A、T/T、以及L/C项下的空运等要投保信用险,一方面信用保险公司能通过其在国外的机构对客户资信进行了解,另一方面一旦出险,出口方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政治风险主要包括因买方所在国禁止或限制汇兑、实施进口管制、撤销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暴乱等卖方、买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买方无法支付货款。而以上这些风险,是无法预计、难以计算发生概率的,因此也是商业保险无法承受的。
❺ 财政部 出口信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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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险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实务处理细则(试行)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保单承保管理规定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实务处理细则(试行)
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理赔、追偿部分的修改补充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型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报批程序
财政部关于申请办理出口信用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
❻ 什么是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也叫出口信贷保险,是指信用机构对企业投保的出口货物、服务、技术和资本的出口应收账款提供安全保障机制。它以出口贸易中国外买方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保国内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中因进口商方面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方面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
❼ 出口信用保险都有哪些分类
灵活多样的收汇方式虽然能增加出口企业的竞争力,但风险也相应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则为收汇增加了安全系数。出口信用保险是以出口贸易和海外投资中的外国买方信用风险为保险对象,以出口企业在执行出口合同中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为保险标志的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是一项非赢利的政策性保险业务,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是国家为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目前,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均可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 。出口商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不仅可保障收汇安全,提高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和能力,还可以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进一步开拓新市场。该保险还可以为出口商提供买方资信调查服务,使出口商获得资金融通的便利,有助于解决资金周转的困难,扩大经营能力,并可以追讨欠款,减少企业和国家的损失。出口信用保险的运营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即投保人必须如实提供项目情况,不得隐瞒和虚报; 风险共担原则,其赔偿比率一般为90%左右; 事先投保原则,即保险必须在实际风险有可能发生之前办妥。出口信用保险分类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简称短期险)。短期险承保放帐期在180天以内的收汇风险,根据实际情况,短期险还可扩展承保放帐期在180天以上、360天以内的出口,以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信用证项下的出口。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主要适用于以下3项: 1.一般情况下保障信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出口收汇风险。 2.适用于出口企业从事以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销(OA) 3. 结算方式自中国出口或转口的贸易。 承保风险 1.商业风险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买方拖欠货款;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时开证行拖欠或在远期信用项下拒绝承兑。 2.政治风险买方或开证行所在国家、地区禁止或限制买方或开证行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或信用证款项;禁止买方购买的货物进口或撤销已颁布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内战或者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或开证行不能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买方支付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损失赔偿比例 ---由政治风险造成损失的最高赔偿比例为90%。 ---由破产、无力偿付债务、拖欠等其它商业风险造成损失的最高赔偿比例为90%。 ---由买方拒收货物所造成损失的最高赔偿比例为80%。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 1.保障您的收汇安全 2.提高您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和能力 3.为您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开拓新市场肋一臂之力 4.为您提供买方资信调查服务 5.可使您获得资金融通的便利,帮助您解决奖金周转困难、扩大经营能力 6.帮助您追讨欠款,减少企业和国家的损失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简称中长期险),可分为买方信贷保险、卖方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三大类。中长期险承保放帐期在一年以上、一般不超过10年的收汇风险,主要用于高科技、高附加值的大型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的出口,以及海外投资,如以BOT、BOO或合资等形式在境外兴办企业等。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旨在鼓励我国出口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口贸易提供信贷融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通过承担保单列明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使被保险人得以有效规避以下风险: 1)出口企业收回延期付款的风险; 2)融资机构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的风险。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 1、保本经营为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 2、政策性业务,受国家财政支持。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 1、转移收汇风险,避免巨额损失; 2、提升信用等级,为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融资便利; 3、灵活贸易支付方式,增加成交机会; 4、拓宽信用调查和风险鉴别渠道,增强抗风险能力。与出口相关的履约保证保险与出口相关的履约保证保险简称保证保险,分为直接保证保险和间接保证保险。直接保证保险包括开立预付款保函、出具履约保证保险等;间接保证保险包括承保进口方不合理没收出口方银行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