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
一、风险性不同:财产险 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信用行为均可作为财产保险承保的风险和保险责任;在人身保险中,风险事故是与人的寿命和身体有关的“生、老、病、死、残”。
二、风险概率不同:财产险具有复杂性和多变性;人身险发生的概率则较为稳定。
三、保险标的不同:财产险的保险标的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衡量价值的财产或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
四、保险利益特殊性的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人与物之间,保险利益有量的规定性,且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至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都存在,而人身保险则是人与人之间;保险利益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保险利益外,一般没有量的限定,仅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之时存在即可。
五、保险金额确定的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的确定具有客观依据,而人身保险因人的生命无价,所以一般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后确定。
六、保险期限不同:财产险一般保险期限较短,而人身保险则保险期限较长。
七、赔偿标准不同:财产险合同适用补偿性原则 ,存在比例分摊和代位追偿的问题,而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合同。
八、人身保险合同具有一定的储蓄性,而财产保险合同没有。
『贰』 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是怎样认定的
保险法
第十二条: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叁』 对大多人身保险来说,为什么两年前后保险利益会变化
因为保险公司最擅长玩文字游戏了,而且他会玩还是很重要东西给说的那么,肯定会有变化的,不然保险公司怎么赚钱了。
『肆』 人身保险中 对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
我国《保险法》对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定性规定和时效规定是只要求在合同订立时存在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
适应对象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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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是什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构成保险利益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是法律上承认并且可以主张的利益。由不法行为所产生的利益,不得作为保险利益。比如,以盗窃而来的财物投保财产险,保险合同是无效的。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是可以实现的利益。仅由投保人主观上认定存在,而在客观实际中并不存在的利益,不应作为保险利益。确定的保险利益包括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的利益和由现有利益产生的期待利益。现有的利益是指投保人已经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如,投保人已购买的汽车、现有的机器设备和已经取得的知识产权等;期待利益是指由现有利益产生的将来可以获得的利益,如,出租房屋而预期可以获得的租金收入,维修设备而预期可以得到的修理费收入等。
3.保险利益必须是可用货币形式计算的利益。无法用货币形式来计算其价值,发生损失无法用金钱给予补偿的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
以保险标的来划分,保险利益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情况下,凡因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而可能遭受损失的,都对该财产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具体表现为三种形态:一是财产上的现有利益;二是财产上的期待利益;三是依照法律规定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比如,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对商品质量所承担的保证责任,律师、会计师、公证员以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因工作疏忽或者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遭受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等。
第二类是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的健康和安全而保持生活安定,并能获得经济上的利益,就是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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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如何界定
根据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1.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3.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4.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以上就是国家法律层面对保险的保险利益相关界定。
『柒』 就保险利益而言,人身保险的利益产生于什么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被投保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也就是投保人将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维持原有的利益。
国际上对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产生依据有两种原则,即利益主义原则和同意主义原则。[2]
1.利益主义原则
利益主意原则把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经济上的利益关系作为保险利益存在的依据。即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则投保人就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如夫妻之间、合伙人之间等都存在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所以夫妻之间、合伙人之间相互具有保险利益。
2.同意主义原则
同意主义原则认为只要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而不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都认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3.我国采用利益主义与同意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53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采用的是利益主义与同意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1)利益主义
我国《保险法》第5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具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2)同意主义
我国《保险法》第53条第2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为了更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此处的“被保险人同意”应以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已经存在的可以产生利益关系的法律关系为条件。即这里表现出来的是双重条件,既要具有一定的法律关系又要被保险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