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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捐赠保险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1-09-06 09:18:14

① 银保监会:保险资管将分四类 D类企业将被限制业务范围

1月12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获悉,《办法》明确了评级要素。监管评级主要从公司治理与内控、资产管理能力、全面风险管理、交易与运营保障、信息披露等五个维度指标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综合评分。
评级将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以“赋分制”打分,满分为100分,司治理与内控、资产管理能力、全面风险管理、交易与运营保障、信息披露等五项要素分别为20分、30分、25分、15分和10分。银保监会在监管评级得分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相关情况,按照调整项明细对评级情况进行修正,形成监管评级结果。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涉及的财务数据、经营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同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按照公司自评估、银保监会复核评价、反馈监管评级结果、档案归集的程序进行。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分为A、B、C、D四类。其中,监管评级最终得分在85分(含)以上为A类,70分(含)至85分为B类,60分(含)至70分为C类,低于60分为D类。
此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未在规定日期前报送自评估情况的,评级下调1个级别;未在确定监管评级结果期限之前报送自评估情况的,直接评为D类公司;对于在公司自评估中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报送、提供的数据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公司,银保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将公司评级下调1至3个级别;年度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风险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银保监会可以对该公司监管评级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的启动时间距离最近一次监管评级确定时间原则上应超过3个月。
银保监会表示,A类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强,具备良好的资产管理水平和长期稳健的投资风格,能够较好地管理各类业务风险,有效控制新业务和新产品的风险。对于A类公司,以非现场监管为主,定期监测各项监管指标,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产品发行和创新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B类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较强,具备较好的资产管理水平和稳健的投资风格,能够较好地管理业务风险。对于B类公司,采取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监测各项监管指标,酌情开展现场检查,督促其持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C类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较弱,资产管理水平有待提高,风险管理基本能够与其现有业务相匹配。对于C类公司,适当提高非现场监管的频率和维度,加大现场检查力度,督促其持续加强风险管理,必要时依法限制其高风险业务。
D类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弱,存在较多问题和缺陷,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个别公司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其承受范围。对于D类公司,应当给予持续监管关注,加强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依法限制其高风险业务,督促其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状况、降低风险水平,必要时依法采取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银保监会认为,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对不同类别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实行差异化对待,一方面,对于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强的公司,以非现场监管为主,定期监测各项监管指标,通过会谈和调研等形式,掌握最新的风险情况,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业务审批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另一方面,对于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弱的公司,给予持续的监管关注,在业务上做“减法”,必要时依法采取暂停业务资格、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等审慎监管措施。
同时,银保监会提到,下一步将加强评级结果与监管政策衔接,加强评级结果运用,确保分类监管措施切实落地,维护监管评级政策的严肃性、权威性。

② 保险的责任免除是银保监会统一规定的吗

保险的责任免除除,是保险条款中的一部分,所有保险条款都需要银保监会审批通过

③ 保监法最新规定真对银行代售保险规定

保监会:
保险法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银监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这个最重要
这几条是关键的
其他的在银监会和保监会网站上一条一条查吧。

有一个很重要,2010年发的,废止了之前的N条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等38件规范性文件(附后)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计38件)
一、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79)银保字第16号)
二、对保险公司在人民银行的其他保险存款的规定((83)银发字第213号)
三、关于贯彻执行《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85)银发字第84号)
四、关于停止开办“有奖人身保险”业务的通知(银发(1987)153号)
五、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有奖保险业务的批复(银复〔1989〕107号)
六、关于对机动车辆保险实行浮动费率的批复(银复〔1990〕187号)
七、关于渔船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银复(1992)46号)
八、关于印发《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2〕221号)
九、关于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2〕272号)
十、关于停止保险公司为地方政府代办保险业务的通知(银发〔1993〕24号)
十一、关于下发全国性保险条款及费率(国内保险部分)的通知(银发〔1993〕95号)
十二、关于机动车辆保险附加条款法律效力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复〔1993〕112号)
十三、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口岸分公司申请诉前保全问题的批复(银复〔1993〕356号)
十四、关于修订《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银发〔1995〕165号)
十五、关于“保险业务咨询”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复〔1995〕367号)
十六、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费率及条款解释的通知(银发〔1996〕187号)
十七、关于统一使用“中国人寿保险经验生命表(1990-1993)”的通知(银发〔1996〕217号)
十八、关于下发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及费率的通知(银发〔1996〕253号)
十九、关于印发《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解释》的通知(银发〔1996〕459号)
二十、关于法定再保险业务问题的批复(银复〔1996〕205号)
二十一、关于中外合资人寿保险公司中外方股份比例问题的函(银函〔1996〕45号)
二十二、关于同意开办家庭责任保险条款的通知(银发〔1997〕155号)
二十三、关于印发《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1997〕513号)
二十四、关于法定分保预付手续费标准等问题的批复(银复〔1997〕282号)
二十五、关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一切险’条款解释的请示》的复函(银函〔1997〕210号)
二十六、关于对雇主责任保险业务应予规范问题的函(银函〔1997〕217号)
二十七、对保险机构及代理机构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银保险〔1997〕5号)
二十八、关于机动车辆运输保险产寿险业务划分的批复(银保险〔1997〕27号)
二十九、关于对保险代理人实行持证上岗的通知(银保险〔1997〕74号)
三十、关于船舶保险条款86/1/1中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办函〔1997〕463号)
三十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1998〕2号)
三十二、关于印发《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1998〕61号)
三十三、关于外资保险分公司营运资金的规定(银发〔1998〕337号)
三十四、关于印发《保险业监管指标》的通知(银发〔1998〕432号)
三十五、关于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511号)
三十六、关于纠正江西省部分地方政府干涉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通知(银发〔1998〕532号)
三十七、关于对法定分保条件中第九条进行补充规定的批复(银复〔1998〕98号)
三十八、关于保险监管问题的复函(银函〔1998〕364号)来源大连律师http://china.findlaw.cn/dalian

④ 保监会关于保险中介机构,中介业务的管理规定。

一、推行保险中介渠道与保险中介业务信息化管理
自2010年3月1日起,保险公司应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保险中介渠道(机构和人员)及保险中介业务,系统应实现四项基本功能:一是保险中介渠道管理;二是联网出单管理;三是佣金提取支付管理;四是查询汇总管理。
二、规范佣金支付管理
严禁通过虚列费用、虚假批退、虚假赔款、保费不入账等方式套取资金,账外直接或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和营销员支付各类费用;严禁通过费用报销等方式向保险中介机构和营销员直接或间接支付合同以外的利益;严禁向员工、劳务派遣工等用工性质的人员支付佣金;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中介机构销售的保单,佣金必须以转账方式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不得通过营销员或其他渠道支付。
三、推行保险中介业务实名销售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保险中介业务实名销售,严格落实“卖者有责”制度。
具体要求:一是通过保险中介机构或营销员销售的保单,应在投保单、保单正副本明示销售中介的机构名称或营销员姓名。二是投保单、保单记载的销售中介名称或姓名必须与系统记载、佣金结算凭证、佣金转账支付对象一致。
四、推行佣金支付零现金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中介佣金转账支付制度。
具体要求:一是中介佣金一律转账支付(包括营销员佣金),严禁现金支付。二是转账支付对象必须与投保单、保单、中介业务佣金提取支付系统记载保持一致。三是佣金由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统一支付,中心支公司以下机构不得支付佣金,银行保险代理业务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实行交叉销售机构结算制度
同一集团内不同保险公司建立交叉销售代理关系的,佣金结算方式采取机构与机构间转账结算,不得直接或间接向非本机构营销员支付佣金。
六、建立申报兼业代理机构实地调查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除金融机构、车商及广西保监局规定的机构外,其他机构兼业代理资格的申报须经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实地调查,并向保监局提交调查报告(需注明调查人)及该机构营业场所照片。
七、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保险公司应制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各级领导责任,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关键部门的关键人员,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的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办法应明确:
(一)出单人员应严格区分保单的归属渠道,严禁将直销业务归属中介业务;
(二)中介渠道管理人员应严格管理中介渠道,确保中介渠道的合法性,严禁虚列中介机构和营销员;
(三)财务人员应加强对佣金、费用报销等财务支出真实性审核,不得配合、放任业务部门弄虚作假。
(四)稽核审计部门应把中介业务作为审计稽核的重点,发现问题的,应严格依照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稽核审计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应追究其责任。

⑤ 2019年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九大类违规话术是那些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进入银监会、保监会官网即可明白

⑥ 银保监会有规定,保险公司分保必须明确告知被保险人吗

分保是保监的规定,但没必要给投保人解释。

⑦ 保险产品能否向监管部门捐赠

不能,一是保险产品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品种,保险公司是商业经营,不能对某部门无偿提供。二是监管部门如果接受捐赠,涉嫌利用监管职权牟取不当利益,严重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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