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保险公司追偿权范围
有,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力。
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须满足以下条件:
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保险人所代位行使的实体权利,因此被保险人享有相应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可或缺的条件。
2、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
根据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在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才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权利主体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是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对价,如果保险人尚未支付这个对价,则不得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
3、仅限于法定的四种情形,即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4、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赔偿金额为限。
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保险人的保险代位求偿权仅限于保险赔偿金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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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了权利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是否具有追偿权呢
现实困惑
阮某将投保车辆借给无驾驶资格的陈某驾驶,在行至某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刘某、肖某受伤及廉某死亡。该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在限额内向受害人及直系亲属进行赔付。在履行赔付义务后,保险公司向阮某、陈某另案主张追偿权。那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如果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了权利人的人身、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具有追偿权呢?
律师答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知,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如果先行赔偿了权利人的人身伤害损失,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开始计算。具体到本案中,只要受害人并非故意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担责后可以向侵权人阮某、陈某追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第二款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法律解读
交强险既注重强制性也兼顾公平性。驾驶人属明显故意、明显过错、明显违法导致的事故,法律就赋予了保险公司追偿权,以惩罚驾驶人,让过错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 保险公司追偿权管辖
保险公司进行追偿的途径主要是二个:一是经报案后,由公安机关进行追赃,之后再将追回的赃款赃物交经保险公司;二是如果追赃不成,对方因盗窃罪而被监禁或服刑的,则保险公司可以向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如果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对投保人所投保的被盗窃财产进行赔偿后,保险公司会要求被盗窃财产的所有人签署权益转让书,将相应的被盗窃财产的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
之后,保险公司即可以向实施盗窃该财产的人员进行追偿;而如果实施盗窃该财产的人员被监禁的,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原告所在地(即保险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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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
代位求偿是指保险公司在赔偿了投保人的损失后,可以代投保人向造成损失的第三方要求赔偿。注意,这里是要求保险公司先赔偿,然后才有这个权利!您的案例中,保险公司并未赔偿,所以没有代位求偿权!
⑤ 有哪些是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条件
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作为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险公司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力。是指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补偿。保险人可以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直接索赔或提起索赔诉讼,保险人的这种行为,就称为代位追偿;其所享有的权利,称为“代位追偿权”。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垫付人身伤亡损失等责任后,同时取得了对事故责任人的代位追偿权,但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须满足以下条件:
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保险人所代位行使的实体权利,因此被保险人享有相应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可或缺的条件。
2、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
根据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在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才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权利主体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是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对价,如果保险人尚未支付这个对价,则不得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
3、仅限于法定的四种情形,即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4、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赔偿金额为限。
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保险人的保险代位求偿权仅限于保险赔偿金额范围。
延伸阅读:
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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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保险公司追偿权有时间限制吗最多多长时间
你好我的朋友,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由于追偿权是一种普通的民事权利,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⑦ 保险公司什么时候不能行使追偿权
1、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应取得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的追偿权,保险上叫代位求偿权。
2、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是依据法律规定。但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产险范围内,人身险范围内不适用代位求偿权,所以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后不能向第三人追偿。
3、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人身险范围不得适用代位求偿权的主要理由是:
(1)保险代位求偿权主要适用于有补偿性质的保险中,而人身险的标的大多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是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填补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损失,不具有补偿性。所以,即使投保人或受益人具有基于保险事故所产生的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保险人也不能在给付保险金后对第三人请求赔偿。
(2)人身保险的标的特殊,主要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而生命和身体在遭受侵害后所产生的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属于专属身份性的,只能由有一定身份关系的人行使,不得让渡于其他人代位行使。
综上,目前来说,在法律没有修订的情况下,我国的保险人在人身险范围内不能取得代们求偿权。
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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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在交通事故中法院判保险公司赔付强险部份,但保险公司有追偿权。请问追偿时效是多少年
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追偿时效是三年,从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⑨ 保险公司追偿权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法律依据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当中,追偿权一般有下列几种:
一、保险公司在对财险进行赔付以后,对于侵害人取得追偿权(由被害人转让);
二、担保人保证人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取得对于债务人的追偿权;
三、单位在对外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对于犯有错误造成侵权的有责任的个人,可以追偿,这也是一种追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民法通则89条也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所享有的追偿权,在本质上是一种代位请求权,也就是保证人在清偿债务后,代替原债权人的地位,在其与债务人之间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拓展资料
《民法通则》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担保法》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五十七条 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七十二条 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