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理财保险 > 税务行政处罚的人能在单位上保险

税务行政处罚的人能在单位上保险

发布时间:2021-09-05 07:55:40

㈠ 单位上保险用别的公司单位名称算违法吗

单位给员工购买社保,但以其他单位购买的,那么只要其他单位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是可以购买社保的。

㈡ 我有案底单位给我交五险一金的保险能交上吗

交五险一金是公司有关部门统一办理的,不需要您个人去办理的<br/>

㈢ 税务局要求单位为职工补缴社保,单位可以拒绝吗

关于这个问题,在这里我可以很明确地告诉大家,肯定是不可以的。社保通过税务征收以后,那么它的这个征收力度,实际上相比于之前由社保局征收的力度要强了不少。因为毕竟税务部门是国内征缴最强的部门,甚至是没有之一,所以说想要逃避税务部门的征收,其实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所以税务局既然提出要工作单位来补交相应的社保,那么,工作单位必须要正常执行。

所以说企业单位,想要逃避社保的缴费是很困难的一件事情,尤其是税改之后,而且如果你所在的工作单位收到税务部门的相关通知,一定要在相关规定的时间段内完成相应的社保缴费,这是无可厚非的,实际上缴纳员工的个人社保就等同于是正常发放工资待遇,如果说你没有正常缴纳社保,也就相当于是在拖欠工资,这样的行为是绝对不可取的,同时如果说你不正常缴纳医疗保险,可能还会影响到职工正常医保的报销待遇。

㈣ 行政处罚以上的人是不能从事保险行业吗

一般说来是没有这规定的,但得看是什么行政处罚,还得看其保险公司的招聘规定如果是不允许的,那就不能从事保险工作了。

㈤ 个人办营业执照还能在工作单位入保险吗

个体工商户是可以缴纳社保的。
1、个体工商户社保办理程序同企业办理流程基本相同。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社会保险登记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2、办理好缴费登记手续后,应当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日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㈥ 请问对公安机关已经追究刑事责任的纳税人是否可以再对该单位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你的问题其实就是“一事可否再罚”的问题。我不知道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什么内容,按道理公安机关不可能作出税务处罚。如果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实际上是刑事判决中对单位及负责人作出的附加财产刑,按照普遍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如果单位或个人已经就犯罪行为接受了国家(包括刑事和行政的形式)的处罚,那么就不应再为此事承担处罚;如果公安机关只追究了负责人的责任,由于负责人的行为往往与单位行为混为一体,国家机关在处罚了负责人之后,一般还会处罚单位,如果单位还未受处罚,很可能还要接受税务处罚。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和适用,目前我国还存在多种意见。见下:
一事能否再罚?对此最便捷的回答是查找法律规定。目前能够直接找到的总则性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24条关于“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从字面上分析,该条内容不能理解为立法确立了一事不再罚原则,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行政处罚法在起*过程中,曾在总则一事不再罚部分规定了“一事不再罚原则”,试图将该原则作为行政处罚的一般原则。其表述是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得根据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进行两次以上的处罚。后由于对这一原则的具体含义存在较大争议,又由于对“一事不再罚”能否成为基本原则意见不一,外加实践中存在的重复处罚主要是罚款,立法者坚持新制度起步宁低忽高,所以条文出现了现在的“一事不再罚款”适用规则。 在行政处罚中应该确立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通常理由是:一事不能再罚的“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较深远的理由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源于古罗马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在罗马共和国时期,法院实行一审终审制,与此相联系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一事不再理原则,它指对于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得再行起诉和处理。这个原则普遍适用于民事案件的审判,同时也适用于刑事案件。民事诉讼实行此原则意在防止法院对同一案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刑事案件实行此原则则为防止同一犯罪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定罪并给予刑事制裁。具有类似见解的学说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源自刑事诉讼上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并涉及所谓的诉讼基本权。刑诉上的一事不再理要求法院判决具有确定力后,将不容许对同一行为再进行新的刑事程序。从实体上说,此可避免个人受国家多次处罚,基本权利得已保障;从程序上说,此具有阻断效力,可保护被告免于再一次成为其他刑事程序之标的。 一事不再罚与一事不再理在概念和内涵上非常类似,所以两者成立的理由可以通用。的确,起源于罗马法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刑诉法领域已经成为现代各国普遍确立的刑事审判基本原则,甚至这项原则在很多国家还有宪法基础。 《德国基本法》第103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因为同一行为,受到普通刑法多次之刑罚。” 《美国联邦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任何人均不得因同一罪行而两次受到生命或身体上的危险。”但是,古罗马司法领域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并不意味现代行政处罚领域必须建立一事不再罚原则;刑诉领域有一事不再理原则也不意味着与此性质类似的行政处罚程序中必须存在相同原则;即使有学者作广义的解释,德、美等国用宪法确立刑事上的“一事不再理”并不等于这一规定可以延伸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何况,一事不再理原则在中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未明确规定,而刑事审判与行政处罚在决定主体、制裁类型、程序等方面存在重大差异,所以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成立与否仍是一个需要论证的问题。 从法理上说,一事不再罚存在的主要理由如下:第一,行政法生活安定的需要。实体正义的实现固然是行政处罚的价值之一,但此价值并不是绝对的首位价值。为了在实体上对违法相对人进行相当的制裁而不断开启处罚程序必然导致民众对法行为可预测性的丧失,导致行政法安定生活的恐惧,导致公众丧失对国家决定权威的尊重和服从,所以,一事不再罚原则在及时终结程序方面存在非常积极的意义。第二,对价和比例的要求。基于公民人格自由和人性尊严的发展,相对人基于违法的行为已受国家处罚相当于个人为自身错误已经付出代价,从对价原理和平衡功能出发,国家不应再次启动处罚程序,否则个人必成为国家权力鱼肉的客体,现代法治推崇的人权必遭至蹂躏。第三,诚实信用和信赖保护的需要。诚实信用原为私法领域的一项道德性准则,它以多数人主观形成的客观善意为基准,在当事人利益不均衡时发挥衡平作用。 上述论证虽找不到直接的法律根据,但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公开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一事不再罚款的适用规则等规定都从各自角度体现了一事不再罚的精神。再寻当时的立法争议,有学者总结:“一事不再罚是否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经再三研究,在现行管理体制下作法律规定要特别慎重,搞不好会影响行政管理效能。现行体制下简单规定一事不再罚的条件不成熟,这是属于行政体制改革总体考虑的问题。

㈦ 单位车辆上保险时已缴纳车船使用税,还用去税务申报吗

不用重复进行申报的。
国家已颁布《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文件,对相关运作进行了规定。
对于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后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由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可以按照文件要求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请查阅相关文件,如有不明,可以咨询当地的税务热线详询。

阅读全文

与税务行政处罚的人能在单位上保险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炒股可以赚回本钱吗 浏览:367
出生孩子买什么保险 浏览:258
炒股表图怎么看 浏览:694
股票交易的盲区 浏览:486
12款轩逸保险丝盒位置图片 浏览:481
p2p金融理财图片素材下载 浏览:466
金融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属于什么 浏览:577
那个证券公司理财收益高 浏览:534
投资理财产品怎么缴个人所得税呢 浏览:12
卖理财产品怎么单爆 浏览:467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浏览:531
保险基础管理指的是什么样的 浏览:146
中国建设银行理财产品的种类 浏览:719
行驶证丢了保险理赔吗 浏览:497
基金会招募会员说明书 浏览:666
私募股权基金与风险投资 浏览:224
怎么推销理财型保险产品 浏览:261
基金的风险和方差 浏览:343
私募基金定增法律意见 浏览:610
银行五万理财一年收益多少 浏览: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