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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发布时间:2021-09-05 05:49:56

1. 下列属于中国保险条款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中一般附加险承保范围的是

一、海上风险与损失
(一)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一般指海上航行途中发生的或随附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它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但并不包括海上的一切风险,如海运途中因战争引起的损失不含在内。另外,海上风险又不仅仅局限于海上航运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它还包括与海运相连接的内陆、内河、内湖运输过程中的一些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1.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例如,恶劣气候、雷电、海啸、洪水、火山爆发、浪击落海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力量所造成的灾害。
上述自然灾害中,洪水、地震、火山爆发等风险,是真正发生在海上的风险吗?
答:不是,这些是发生在内陆或内河或内湖的风险,但对于海运货物保险来说,这些风险是伴随海上航行而产生的,且危害往往很大,为了适应被保险人的需要,在长期实践中,逐渐地把它们也列入海运货物保险承保范围之内。
2.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偶然的、难以预料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指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与流冰或其它物体碰撞、互撞、失火、爆炸等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海上损失与费用
海上损失与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中因遭受海上风险而引起的损失与费用。按照海运保险业务的一般习惯,海上损失还包括与海运相连接的陆上或内河运输中所发生的损失与费用。
1.海上损失
海上损失(简称海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或灭失。就货物损失的程度而言,海损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就货物损失的性质而言,海损又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1)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是指运输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全部损失。就其损失情况不同,又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来源:考试大
(1)实际全损。是指该批保险货物完全灭失或货物受损后已失去原有的用途。如整批货物沉入海底无法打捞、船被海盗劫去,货物被敌方扣押,船舱进水、舱内水泥经海水浸泡无法使用,船舶失踪半年仍无音讯等。具体来讲,构成被保险货物实际全损的情况有下列几种:
第一,保险标的完全灭失。指保险标的的实体已经完全毁损或不复存在。如大火烧掉船舶或货物,糖、盐这类易溶货物被海水溶化,船舶遭飓风沉没,船舶碰撞后沉入深海等。
第二,保险标的丧失属性。即指保险标的的属性已被彻底改变,不再是投保时所描述的内容,例如货物发生了化学变化使得货物分解,在这类情况下,保险标的丧失商业价值或使用价值,均属于实际全损。但如果货物到达目的地时损失虽然严重,但属性没有改变,经过一定的整理,还可以以原来的商品名义降价处理,那就只是部分损失。
第三,被保险人无法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在这种情况下,保险标的仍然实际存在,可能丝毫没有损失,或者有损失而没有丧失属性,但被保险人已经无可挽回地丧失了对它的有效占有。比如,一根金条掉入了大海,要想收回它是不可能的。再如,战时保险货物被敌方捕获并宣布为战利品。
第四,保险货物的神秘失踪。按照海上保险的惯例,船舶失踪到一定合理的期限,就被宣布为失踪船舶。在和平时期,如无相反证据,船舶的失踪被认为是由海上风险造成的实际全损。船舶如果失踪,船上所载货物也随之发生“不明原因失踪”,货主可以向货物保险人索赔实际全损。
(2)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发生事故后,被保险货物的实际损失已不可避免,或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的费用与继续运送货物到目的地的费用总和超过保险价值。具体来讲,保险货物的推定全损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不可避免。如船舶触礁地点在偏远而危险的地方,因气候恶劣,不能进行救助,尽管货物实际全损还没有发生,但实际全损将不可避免地发生;又如货物在运输途中严重受损,虽然当时没有丧失属性,但可以预计到达目的地时丧失属性不可避免。这类情况下被保险人就可以按推定全损索赔。
第二,被保险人丧失对保险标的的实际占有。被保险人丧失对保险标的的实际占有,在合理的时间内不可能收回该标的,或者收回标的的费用要大于标的回收后的价值,就构成推定全损。
第三,保险货物严重受损,其修理、恢复费用和续运费用总和大于货物本身的价值,该批货物就构成了推定全损。
有一台精密仪器价值15000美元,货轮在航行途中触礁,船身剧烈震动而使仪器受损。事后经专家检验,修复费用为16000美元,如拆为零件销售,可卖2000美元。问该仪器属于何种损失?
该种损失属于推定全损。因为其修理、恢复费用和续运费用总和大于货物本身的价值。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2)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是指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部分损失又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两种。
(1)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运输的船舶在运输途中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使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共同安全受到威胁,为了解除共同危险,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例如,暴风雨把部分货物卷入海中,使船身发生严重倾斜,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船货会全部沉入大海,这时船长下令扔掉部分货物以维持船身平衡,这部分牺牲就属于共同海损。
由于共同海损范围内的牺牲和费用是为了使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免于遭受整体损失而支出的,因而应该由船方、货方和运费收入方根据最后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这就叫共同海损的分摊。
构成共同海损,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确实遭遇危难。即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的,而不是主观臆测的。
第二,必须是自动地、有意识地采取的合理措施,其费用必须是额外的。
第三,必须是为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的措施。如果只是为了船舶或货物单方面的利益而造成的损失,则不能作为共同海损。
第四,必须是属于非常性质的损失。
(2)单独海损。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意外损失,即由于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该损失仅由各受损方单独负担。它与共同海损的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船货共同危险而有意采取的合理措施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损失的承担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则应由各受益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
2.海上费用
海上风险除了使货物本身受到损毁导致经济损失外,还会造成费用上的损失。保险人即保险公司对这些费用也给予赔偿。包括主要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两种。
1)施救费用。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被保险人或他的代理人、雇佣人和受让人等,为了防止损失的扩大,采取各种措施抢救保险标的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对这种施救费用负责赔偿。
2)救助费用。是指被保险标的遭受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行动并获成功,而向他支付的劳务报酬。
二、外来风险和损失
外来风险与损失,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由于其他各种外来的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外来风险和损失包括下列两种类型:
一种是一般外来风险与损失,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偷窃、短量、破碎、雨淋、受潮、受热、发霉、串味、沾污、渗漏、钩损和锈损等风险损失。
另一种是特殊外来风险与损失,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例如,战争、罢工、因船舶中途被扣而导致交货不到,以及货物被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而导致的损失等。
除上述各种风险损失外,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还可能发生其他损失,如运输途中的自然损耗以及由于货物本身特点和内在缺陷所造成的货损等,这些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承保的范围。
保险的基本原则有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补偿原则、近因原则和代位追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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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美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1、交货不到险。该险负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将货物交到收货人造成的损失。这种损失不是指货物受损(货损可根据条款赔偿),而是常常货物完好,没有按时交到收货人产生了损失。如专门用于特定节日的用品,如果在节日前不能运到,价格损失很大。而运输延迟和市价跌落的损失是一切险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承保这种险别时,要另加较高保费并贴上特殊条款。没有加贴特殊条款说保险可以负责,就是负责。只要讲清楚一切险的除外责任,这处附加税险自然就不负责了。
2、进口关税险。这个险别的设置,是因为有些国家规定,不论进口货物有无损失,都要照章交纳进口关税。如果货物发生全损或者丢失,根据一切险条款,进口商的货物损失可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但所纳关税属于间接损失,是一切险的除外责任,得不到补偿。收货人为为取得这种在一切险责任以外的保障,向保险公司单另投保进口关税险。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也要审核和限定保险金额,以防止道德风险。
3、拒收险。发生拒收的原因很多,由于一切险的责任造成的,一切险负责赔偿。拒收险是指承保一切险不负责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例如,出口国和进口国的卫生标准的区别或出口国的检验手段,使用的试验材料与进口国不同,出口国认为货物符合卫生标准,而进口国当局认为货物不合格,不准进口;贸易成交时,进口商已取得进口国的许可证,而当货物到达时,进口国当局发布临时命令禁止进口等。货物往往被没收或销毁,有的转到其他地方出售或运回原地,这些原因属于政府行为,是一切险的除外责任,因此必须额外加保。
4、黄曲霉毒素险。黄曲霉毒素险是肉眼不能看到的无色无味的致癌物,是在黄曲霉中产生的。黄曲霉毒是肉眼能看到的黄色霉毒。有的著作上将黄曲霉毒素险险称为“黄曲霉险”显然是错误的,遗憾的是这种提法不仅在一本著作中看到。有些货物,主要是粮食、食油和食品类,往往在出口前本身就含有一定的含量有一定的含量。许多国家的卫生标准有最大允许量的规定。在没有遇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的情况下,属于保险责任开始前就已存在货物本质缺陷或特性,也是一切险的除外责任。当然,遭受一切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引起黄曲霉毒素损失,应由一切险负责。
5、出口到香港澳门存仓火灾责任险。这是对出口到香港澳门的特殊优惠条款,没有和一切险责任范围交叉的问题。根据保险条款,货物运到最后目的地的仓库时责任终止。港澳存仓火险是对某些客户(不是指客户)转口物资的优惠。不能说保险公司不负责存仓火险,就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不公”,这种说法可能是对保险的误会,不再解释。
6、战争险和罢工险。在一切险条款中为了节省文字,没有象英国那样,在除外责任中逐条列出,因为中国将一切险和上述两个条款同印在一个保单上。有人说看一切险条款还要看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认为这也是对被保险人的不公,忽略了由于我国条款这样的组合,使被保险人少看了许多外国条款中的冗长文字。
7、舱面险。海洋运输货物,在正常情况下应装在船舱内。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船方才能签发清洁提单。根据海运习惯,如果货物装有甲板上,船方对货物不负任何责任,同时在遇到共同海损时,也不能得到补偿。因此,船方应取得货方同意才能将货物装载甲板上,如货主同意装甲板,等于放弃了货物的安全,属于被保险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是除外责任。在办理投保时,未赂保险人声明,属于申报不实,依法保险人不负责任。可见,甲板货是否负责,不属于一切险责任范围中不包括舱面险的范畴,因为在条款中没有舱面险是否包括在责任范围的规定。
如果事先向保险人投保时声明货物装甲板并要投保一切险,保险公司也接受了(一般不会接受,这里仅是为了说明问题)还是要负责的。有些货物航运习惯上只能装于甲板上,因此在保险上才有了舱面险的设置,并增加了风浪将货物击落入海的责任。
实践中,曾遇到承运人未得到货方同意而私自将货物装在甲板上的情况。这属于承运人违约,承运人要负完全责任,并不得享受海牙维斯比规则(其他航运规则同)的最高责任限制,即要赔付全部货物损失,作为货物保险人,在排除被保险人的过失或故意的情况下,可以对损失进行赔偿后向承运人追偿。
十、关于修改的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1981年条款没有原则的缺陷,和国际大多数国家条款相比也没有大的区别,修改并不是急需的。今后的修改,应在总结1981年实施以来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吸取专家学者的论述,在文字的严谨,语言逻辑方面再逐字逐句的研究改进。例如,在叙述平安险时,说明不负责水渍险和一切险,叙述水渍险时讲明不负责一切险,可能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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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海运中货物保险有哪些类别

附加险 附加险承保由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可分成一般附加险和待殊附加险,分别对应于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一般附加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渗漏险、短量险、钩损险、破碎碰损险、锈损险、混杂洁污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包装破裂险等11种。 特殊附加险主要有战争险、罢工险、舱面险、拒收险、交货不到险、黄曲霉素险、进口 关税险以及货物出口到港澳地区的存仓火险责任扩展 条款等8种。已投保战争险后另加保罢工险不另收费,一般同时投保。战争险的责任起讫不是“仓至仓”,保险人只负水面责任。 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可在投保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根据货运需要加保其中的一种或若干种。投保了一切险后,因一切险中已包括了所有一般附加险的责任范围,所以只须在特殊附加险中选择加保。 基本险 基本险可以单独投保,被保险人投保时,必须进择一种基本险投保。海洋货运保险的基本险包括平安险(F.P.A)、水??险(W.P.A或W.A)和一切险(All Risks)。 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包括除了由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以外的海上风险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具体包括: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由于运输工具遭遇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外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整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措施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运输工具遭遇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 港口或者在避难 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运输契约订有“ 船舶互撞责任” 条款,按该 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水险的承保范围,包括海上风险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即在平安险的基础上,加上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 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包括水??险的所有责任,还包括由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根据保险条款 规定,上述基本险承保责任的起讫,采用国际保险业通用的‘仓至仓条款”(W/W Clause)。该条款 规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直到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为止。如未抵达上述目的地,则在货物于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6O天为止。在上述6O天内如再需转运,则开始转运时保险责任终止。 上述基本险还规定了下列除外责任(Exclusions): (l)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5)属于 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4. 简述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三种基本险别的赔偿范围

我国中国平安的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一、 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 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 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 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 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 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 海运货物保险一切险条款的问题有哪些

1、交货不到险。该险负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将货物交到收货人造成的损失。这种损失不是指货物受损(货损可根据条款赔偿),而是常常货物完好,没有按时交到收货人产生了损失。如专门用于特定节日的用品,如果在节日前不能运到,价格损失很大。而运输延迟和市价跌落的损失是一切险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承保这种险别时,要另加较高保费并贴上特殊条款。没有加贴特殊条款说保险可以负责,就是负责。只要讲清楚一切险的除外责任,这处附加税险自然就不负责了。
2、进口关税险。这个险别的设置,是因为有些国家规定,不论进口货物有无损失,都要照章交纳进口关税。如果货物发生全损或者丢失,根据一切险条款,进口商的货物损失可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但所纳关税属于间接损失,是一切险的除外责任,得不到补偿。收货人为为取得这种在一切险责任以外的保障,向保险公司单另投保进口关税险。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也要审核和限定保险金额,以防止道德风险。
3、拒收险。发生拒收的原因很多,由于一切险的责任造成的,一切险负责赔偿。拒收险是指承保一切险不负责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例如,出口国和进口国的卫生标准的区别或出口国的检验手段,使用的试验材料与进口国不同,出口国认为货物符合卫生标准,而进口国当局认为货物不合格,不准进口;贸易成交时,进口商已取得进口国的许可证,而当货物到达时,进口国当局发布临时命令禁止进口等。货物往往被没收或销毁,有的转到其他地方出售或运回原地,这些原因属于政府行为,是一切险的除外责任,因此必须额外加保。
4、黄曲霉毒素险。黄曲霉毒素险是肉眼不能看到的无色无味的致癌物,是在黄曲霉中产生的。黄曲霉毒是肉眼能看到的黄色霉毒。有的著作上将黄曲霉毒素险险称为“黄曲霉险”显然是错误的,遗憾的是这种提法不仅在一本著作中看到。有些货物,主要是粮食、食油和食品类,往往在出口前本身就含有一定的含量有一定的含量。许多国家的卫生标准有最大允许量的规定。在没有遇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的情况下,属于保险责任开始前就已存在货物本质缺陷或特性,也是一切险的除外责任。当然,遭受一切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引起黄曲霉毒素损失,应由一切险负责。
5、出口到香港澳门存仓火灾责任险。这是对出口到香港澳门的特殊优惠条款,没有和一切险责任范围交叉的问题。根据保险条款,货物运到最后目的地的仓库时责任终止。港澳存仓火险是对某些客户(不是指客户)转口物资的优惠。不能说保险公司不负责存仓火险,就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不公”,这种说法可能是对保险的误会,不再解释。
6、战争险和罢工险。在一切险条款中为了节省文字,没有象英国那样,在除外责任中逐条列出,因为中国将一切险和上述两个条款同印在一个保单上。有人说看一切险条款还要看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认为这也是对被保险人的不公,忽略了由于我国条款这样的组合,使被保险人少看了许多外国条款中的冗长文字。
7、舱面险。海洋运输货物,在正常情况下应装在船舱内。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船方才能签发清洁提单。根据海运习惯,如果货物装有甲板上,船方对货物不负任何责任,同时在遇到共同海损时,也不能得到补偿。因此,船方应取得货方同意才能将货物装载甲板上,如货主同意装甲板,等于放弃了货物的安全,属于被保险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是除外责任。在办理投保时,未赂保险人声明,属于申报不实,依法保险人不负责任。可见,甲板货是否负责,不属于一切险责任范围中不包括舱面险的范畴,因为在条款中没有舱面险是否包括在责任范围的规定。
如果事先向保险人投保时声明货物装甲板并要投保一切险,保险公司也接受了(一般不会接受,这里仅是为了说明问题)还是要负责的。有些货物航运习惯上只能装于甲板上,因此在保险上才有了舱面险的设置,并增加了风浪将货物击落入海的责任。
实践中,曾遇到承运人未得到货方同意而私自将货物装在甲板上的情况。这属于承运人违约,承运人要负完全责任,并不得享受海牙维斯比规则(其他航运规则同)的最高责任限制,即要赔付全部货物损失,作为货物保险人,在排除被保险人的过失或故意的情况下,可以对损失进行赔偿后向承运人追偿。
十、关于修改的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1981年条款没有原则的缺陷,和国际大多数国家条款相比也没有大的区别,修改并不是急需的。今后的修改,应在总结1981年实施以来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吸取专家学者的论述,在文字的严谨,语言逻辑方面再逐字逐句的研究改进。例如,在叙述平安险时,说明不负责水渍险和一切险,叙述水渍险时讲明不负责一切险,可能更清楚。

6. 海运保险条款中的CIC和ICC的区别是

海运保险条款中ICC与CIC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1、名称不同

CIC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主要是参照ICC,即“伦敦保险协协会保险条款”),制定了各种涉外保险业务条款,总称为“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常用简称CIC)。

ICC是: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简称I.C.C.

2、适用的法律不同

CIC是:适用中国法律。

ICC是:一个适用英国法律。

3、责任范围不同:

协会条款中的ICC(A)、ICC(B)、ICC(C)所承保的范围依次减小,承保范围大概相当于,一切险、水渍险、平安险(按照顺序)。

而又不完全一样,其中“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分别要大于ICC(C),ICC(B),而“一切险”责任范围则小于ICC(A)。

网络 - CIC

7. 中英两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有何不同

基本都是一样的,只不过对于险种的名称有差别,但是保险险种都是可以互换的。世界各国一般均已伦敦保险协会的保险险种和保险规则为基准,来指定本国的海运保险规则。

8. 案例分析,关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要专业的,谢谢哦!

个人觉得平安险条件下,A船上的陶瓷是无法获得赔偿的,因为平安险自然灾害这部分只赔全损或推定全损。B船上的陶瓷,是因为运输工具互碰造成的损失,即使是部分损失,也可以得到赔偿。在水渍险条件下,因为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也要赔,所以两艘船的陶瓷都可以得到赔偿。ICC(C)只承保重大意外事故,而不承保自然灾害及非重大意外事故,其具体承保风险是:(1)火灾、爆炸;(2)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3)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4)在避难港卸货;(5)共同海损牺牲;(6)抛货。所以两艘船的损失都不能得到赔偿。

9. 海运货物保险合同有哪几种

介绍一下海运保险内容:

在国际货物买卖业务中,保险是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和环节。其中业务量最大,涉及面最广的是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所承保的险别,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类。

1. 基本险分为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简称FPA)、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 简称WA 或 WPA)和一切险(all risk)三种。

(1)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

①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②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③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④ 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整件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⑤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⑥ 运输工具遭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⑦ 共同海员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⑧ 运输合同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平安险”是我国保险业沿用已久的名称,原文含义是“单独海损不赔”。从字面意义来看,无论是“平安险”还是“单独海损不赔”都不能准确反映出这个险别的承保责任范围,它仅对由于自然灾害所引起的单独海损不赔偿,而对上述第②项指定的意外事故造成的单独海损,第③项中的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共有情形下的单独海损负赔偿责任。在三个基本险别中,平安险的承包责任范围最狭窄,多用于大宗、低值的散装或裸装货,如矿石、废金属等。

(2)水渍险的责任范围:

① 平安险所承保的全部责任;

②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水渍险”也是我国的惯称,字面意义为“负单独海损责任”,容易被误解为仅对遭受海水水渍的损失负责或仅对单独海损负责。事实上,与平安险的责任范围相比,水渍险的承包责任范围略有扩大,区别在于水渍险对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也负责赔偿。水渍险不包括锈损、碰损、破碎以及散装货物的部分损失,故常用于不易损坏的货物或生锈并不影响使用价值的货物,如钢管、线材等。

(3)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这里的一般外来原因是指一般附加险的内容,故一切险是平安险、水渍险和一般附加险的总和。可见,一切险并非包含了海运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一切风险、损失和费用,对于由运输延迟、战争和罢工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即使投保“一切险”,保险人也不予负责。与平安险和水渍险相比,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最广,应用于价值较高、致损原因较多的货物,如棉毛及其制品等。

(4)除外责任

为了分清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的各关系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发货人、收货人、承运人等对损失的责任,使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更为明确,《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还规定了保险人的除外责任,即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项:

①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② 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③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和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④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⑤ 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5)保险的责任起讫

出于运输险的特点,保险业务中对责任起讫不规定具体的日期,而是采用“仓至仓”(warehouse to warehouse,简称W/W)原则,即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生效,在正常运输过程中(包括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继续有效,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以先发生者为准。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倒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2. 附加险是对基本险的补充和扩大,投保人只能在投保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才可以加保一种或几种附加险。附加险有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类。

(1)一般附加险有11种,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 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简称T.P.N.D)、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or rain damage,简称F.W.R.D)、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渗漏险(risk of leakage)、混杂、沾污险(risk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 and breakage)、串味险(risk of odor)、受潮受热险(damage caused by sweating & heating)、锈损险(risk of rust)、钩损险(hook damage)、包装破裂险(breakage of parking)。

(2)特别附加险包括: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进口关税险(import ty risk)、舱面险(on deck risk)、拒收险(rejection risk)、黄曲霉素险(aflatoxin)、出口货物到香港、九龙或澳门存仓扩展条款(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of Hong Kong, including Kowloon or Macao,简称FREC)

(3)特殊附加险包括海运战争险(ocean marine cargo war risk)、海运战争险的附加费用险(additional expenses-war risk)和罢工险(strikes risk)。

3. 海洋运输货物专门保险

针对海运货物的某些特性,保险业务中还有承保其特性的专门险别,这些专门险也属于基本险的性质,可以单独投保。我国的两种海运货物专门险是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ocean marine insurance for frozen procts)和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ocean marine insurance for woodoil bulk)。

4. 卖方利益险(contingency insurance – covers seller’s interest only)

卖方利益险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78年开始承保的一种特殊的独立险别,它是针对我国出口企业按CFR或FOB价格条件,或在无证托收的支付方式下出口为保障自身利益而投保的险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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