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财产申报主要包括存款、个人理财产品、股票、债券(国债、企业债)、基金这几大类。
2. 财产申报时不知道家属买的理财,半年后再报告可以吗
这是不可以的,财产申报一定要如实上报,当时上报的时候你要把家庭的每个人的财产都要进行上报的,不是说半年后你再去上报,这个与当时上报就是严重不符合,这是违反了国家财产申报的规定的
3. 银行短期理财产品需申报个人财产吗
这个是要看你投资还是借,借的话一般情况下都要的。钱程宝可以看看
4. 理财产品需要申报吗
理财产品当然要申报,这是公职人员的主要财产,申报是对党的忠诚!
5. 处级干部申报财产时如理财亏损了还报吗
理财亏了也需要申报,申报净值即可。好像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不需要申报,基金和股票需要申报
6. 银行理财产品,在财产申报里,算哪一项
算股票、债券、期货等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其收益情况及资金来源一项。
11项财产申报:
1、工资。
2、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
3、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4、申报对象及其近亲属接受与申报对象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现金(礼金)、有价证券、各类支付凭证、珍贵礼品(包括以婚丧嫁娶、各类节假日、子女升学、乔迁、工作变动等各种名义收受的钱物) 。
5、申报对象及其近亲属接受与申报对象职务有直接或间接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食宿行等方面的馈赠、款待和各种由对方给予的补偿、优惠。
6、有权担任国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负责人的申报对象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7、数额较大的动产、不动产购置、交易、租赁情况及资金来源。
8、股票、债券、期货等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其收益情况及资金来源。
9、由继承、赠与偶然所得等形式获得的财产。
10、与申报对象职务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单笔数额较大的债权债务
11、有权机关认为需要申报的其他财产或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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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所申报的财产,必须比较全面、准确地反映申报者及其家庭成员的财产状况。按照以往规定,申报的种类和人员范围过窄,如1995年《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申报的内容只是强调“个人收入”,很容易给规避申报者以可乘之机。
新的规定强调,申报的财产范围应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债权和债务;申报的对象范围,既包括领导干部本人。
也包括财产申报者的近亲属(父母、岳父母、妻子、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防止一些官员通过转移非法财产给其父母、未成年子女的方式来逃脱监控。
7. 个人财产申报内容中理财产品包不包括黄金定投
应该包括的,是报告事项。
8. 我在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中所有理财产品全部报告吗
除所有理财产品全部报告外,还包括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含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已登记的房产,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未登记的房产,面积以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为准);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的情况;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
本规定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所称“股票”,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发行、交易或者转让的股票。所称“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发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称“投资型保险”,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保险产品,包括人身保险投资型保险和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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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
第五条经认定,查核结果凡属漏报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改正等处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等处理。
情节较重是指少报告房产面积50平方米以上,或者少报告投资金额30万元以上,或者其他漏报情形较重的。存在两种以上漏报情形的,从重处理。
经认定,查核结果凡属隐瞒不报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存在两种以上隐瞒不报情形的,从重处理。
隐瞒不报情节较重或者查核发现涉嫌其他违纪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追究纪律责任。
查核发现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明显超过正常收入的,应当要求本人在15个工作日内说明来源,必要时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对拒不说明、无法说明财产合法来源或者经查证说明不属实的,由执纪执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