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简述年龄误告条款
B. 人寿保险的不可抗辩条款,年龄误告的情况
如果现在没有出险,保险公司很可能会同意更改年龄,更改年龄后可能会造成保费增加,例如您父亲是65岁投保的,那么就补交65岁到53岁交费的保费差值。但是不知道这个保险是否允许65岁的人投保,如果65岁的人不能投保此款险种,即费率表也没有对应的费率,保险公司可能会单独计算一个表外费率,您按照这个费率补交保费。
这个是我见过的做法,但是不同公司可能处理方法不同,仅供参考。
C. 人身保险(寿险)中对年龄误告的处理方式是否存在显失公平
我只是保险代理人,不是权威人士,但就你的问题探讨进行一下回复,有不对之处还请见谅。
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是授信合同。投保人在投保时,需要如实告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一切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健康信息,经济信息等,由于自己的失误,造成的损失肯定是要由自己承担责任的。因此,在所有能够涉及到的违约责任,保险公司都在合同中注明了,因此,就没有失公允一说了,即使是无息退还多收的保费,也是因投保人造成的,那么少收保费肯定要罚息了。
D. 什么叫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年龄误告
所谓年龄误告也就是因为疏忽或其他的原因造成的告知年龄于实际年龄不相符,而影响了保险费率的认定,造成多收或者少收了实际保费,甚至于造成了合同的不成立,比如过了投保年限之类的。
E. 保险中的年龄误告条款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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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诺解答:
您好!
所谓年龄误告条款,是指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要求进行年龄差异调整的条款,一般出现在长期健康保险合同中。由于年龄是死亡率和发病率的重要关联因素,保险公司要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和身体状况来确定是否承保和适用费率,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任何人不能因为自己的错误而得益"是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年龄误告是一项重大的错误,法律规定投保人因误报年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或损失。
年龄误告的条款主要内容是:
1.如果投保人投保时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2.如果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但真实年龄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由此投保人少交的保险费,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
3.如果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多交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F.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年龄误告是指什么,如何处理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被保险人误告年龄的情况下所签定的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在人寿保险合同中,年龄对保险费率的确定以及保险合同的成立与否有着重要的影响。由于人寿保险主要是以人的生死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保险公司在设立保险费率时首先就要尽可能的估计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死亡概率,而李某在订立保险合同后的死亡概率取决于许多因素,如年高体弱,生活习惯,工作环境等等。统计表明,在成年人中年龄越大死亡概率就越高,生存概率就越小。简易人身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生存之保险期满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保险事故而死亡或伤残时,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约定的保险金的合同。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参加全勤劳动或符合工作条件的人,均可以投保简易人身保险。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不同的保险期限,有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四种。本案中李某投保的是五年保险期的简易人身保险,五年的保险期限只适用于年龄在六十周岁至六十五周岁的被保险人。李某的实际年龄为67周岁根本就不符合投保条件,为了达到投保的目的他故意将67岁改写为64周岁,李某的这种做法在保险实务中称为年龄误告。
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并不严格的审查被保险人的年龄,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领给付保险金申请时,须按要求严格审查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证明资料包括被保险人的年龄,如果此时发现年龄误告情况,则按照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由此可知,对于因年龄误告而导致真实年龄误告是在投保人投保后的两年内保险人发现的,则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二是若年龄误告是在投保人投保后两年之后发现的,则此时保险人无权解除保险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必须按约定支付保险金。法律对任何权利的保护都不是无期限的,这样的规定是为了督促保险人及时行使解除权,维护双方保险法律关系的稳定。
本案中,李某的投保日期为2000年7月6日,死亡日期为2002年11月13日,虽然李某在投保时存在年龄误告的情况,但保险合同的成立已经超过了两年,保险公司在此时便不再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在李某死亡后保险公司应该按约向李某的家人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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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有哪些
(12)受益人条款。受益人条款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指定、资格、顺序、变更及受益人的权利等内容的具体规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十分重要的关系人,很多国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都有受益人条款。人身保险中的受益人通常分为指定受益人和未指定受益人两类。指定受益人按其请求权的顺序分为原始受益人与后继受益人。许多国家在受益人条款中都规定,如果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这个受益人的权利将转回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可以再指定另外的受益人。这个再指定受益人就是后继受益人。当被保险人没有遗嘱指定受益人时,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就成为受益人,这时保险金就变成被保险人的遗产。(13)红利任选条款。红利任选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如果投保分红保险,便可享受保险公司的红利分配权利,且对此权利有不同的选择方式。分红保单的红利来源主要是三差收益,即利差益、死差益和费差益。利差益是实际利率大于预定利率的差额;死差益是实际死亡率小于预定死亡率而产生的收益;费差益是实际费用率小于预定费用率的差额。但从性质上讲,红利来源于被保险人多缴的保费,因为与不分红保单相比,分红保单采取更保守的精算方式,即采取更高的预定死亡率、更低的预定利率和更高的预定费用率。(14)保险金给付的任选条款。寿险的最基本目的是在被保险人死亡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时,提供给受益人一笔可靠的收入。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保单条款通常列有保险金给付的选择方式,供投保人自由选择。最为普遍使用的保险金给付方式有以下五种:①一次支付现金方式。这种方式有两种缺陷: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共同死亡的情况下,或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后不久死亡的情况下,不能起到充分保障作用;不能使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免除其债权人索债。②利息收入方式。该方式是受益人将保险金作为本金留存在保险公司,由其以预定的保证利率定期支付给受益人。受益人死亡后可由他的继承人领取保险金的全部本息。③定期收入方式。该方式是将保险金保留在保险公司,由受益人选择一个特定期间领完本金及利息。在约定的年限内,保险公司以年金方式按期给付。④定额收入方式。该方式是根据受益人的生活开支需要,确定每次领取多少金额。领款人按期领取这个金额,直到保险金的本金全部领完。该方式的特点在于给付金额的固定性。⑤终身年金方式。该方式是受益人用领取的保险金投保一份终身年金保险。以后受益人按期领取年金,直到死亡。该方式与前四种方式存在一个不同点,就是它与死亡率有关。(15)共同灾难条款。
H.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有哪些
【摘要】人身保险合同常见的条款有不可抗辩条款、年龄误告条款、宽限期条款、保费自动垫缴条款、复效条款、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保单贷款条款、保单转让条款等等。(1)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所谓不可抗辩,就是说当保险人放弃了可以主张的权利,以后不可以再主张。该条款规定,保单生效一定时期(通常为2年)后,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为由,否定保单的有效性。保险人的可抗辩期一般为2年,保险人只能在2年内以投保人误告、漏告、隐瞒等为由解除合同或拒付保险金。该条款旨在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正当权益,同时约束保险人滥用诚实信用原则。(2)年龄误告条款。年龄误告条款通常规定了投保人在投保时误报被保险人?年龄情况下的处理方法。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年龄不实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况。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但向投保人退还保费。二是年龄不实影响保费及保险金额的情况。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费少于应付保费或多于应付保费,保险金额根据真实年龄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因在于年龄是寿险估计风险与计算保险费率的主要因素。调整的方法是:误报年龄导致实缴保费少于应缴保费的,投保人可以补缴过去少缴保费的本利,或按已缴的保费核减保险金额;误报年龄导致实缴的保费大于应缴保费的,无息退还多收的保费。(3)宽限期条款。宽限期条款是分期缴费的寿险合同中关于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不因投保人延迟缴费而失效的规定。其基本内容通常是对到期没缴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投保人只要在宽限期内缴纳保费,保单继续有效。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给付保险金,但要从保险金中扣回所欠的保费及利息。《保险法》规定的宽限期为60天,自应缴纳保费之日起计算。宽限期条款是考虑到人身保单的长期性,在一个比较长的时间内,可能会出现一些因素影响投保人如期缴费,例如,经济条件的变化、投保人的疏忽等。宽限期的规定可在一定程度上使被保险人得到方便,避免保单失效,从而失去保障,也避免了保单失效给保险人造成业务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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