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可保风险的五大特点
1
可保风险
可保风险仅限于纯风险。所谓“纯风险”,是指只损失可能而无获利机会的不确定性。当然,并非所有的纯风险都是可保风险。纯风险成为可保风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损失程度较高
潜在损失不大的风险事件一旦发生,其后果完全在人们的承受限度以内,因此,对付这类风险根本无需采用物品,即使丢失或意外受损亦不会给人们带来过大的经济困难和不便。但对于那些潜在损失程度较高的风险事件,如火灾、盗窃等,一旦发生,就会给人们造成极大的经济困难。对此类风险事件,保险便成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
(二)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
可保风险还要求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这是因为损失发生概率很大意味着纯保费相应很高,加上附加保费,总保费与潜在损失将相差无几。如某地区自行车失窃率很高,有40%的新车会被盗,即每辆新车有40%的被盗概率,若附加营业费率为0.1,则意味着总保费将达到新车重置价格的一半。显然,这样高的保费使投保人无法承受,而保险也失去了转移风险的意义。
(三)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
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是进行保费计算的首要前提。计算保费时,保险人对客观存在的损失分布要能作出正确的判断。保险人在经营中采用的风险事故发生率只是真实概率的一个近似估计,是靠经验数据统计、计算得出的。因此,正确选取经验数据对于保险人确定保费至关重要。有些统计概率,如人口死亡率等,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像这种经验数据,保险人必须不断作出相应的调整。
(四)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
保险的职能在于转移风险、分摊损失和提供经济补偿。所以,任何一种保险险种,必然要求存在大量保险标的。这样,一方面可积累足够的保险基金,使受险单位能获得十足的保障;另一方面根据“大数法则”,可使风险发生次数及损失值在预期值周围能有一个较小的波动范围。换句话说,大量的同质保险标的会保证风险发生的次数及损失值以较高的概率集中在一个较小的波动幅度内。显然,距预测值的偏差越小,就越有利于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这里所指的“大量”,并无绝对的数值规定,它随险种的不同而不同。一般的法则是:损失概率分布的方差越大,就要求有越多的保险标的。保险人为了保证自身经营的安全性,还常采用再保险方式,在保险人之间分散风险。这样,集中起来的巨额风险在全国甚至国际范围内得以分散,被保险人受到的保障度和保险人经营的安全性都得到提高。
(五)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
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和非故意的。所谓“意外”,是指风险的发生超出了投保人的控制范围,且与投保人的任何行为无关。如果由于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也能获得赔偿,将会引起道德风险因素的大量增加,违背了保险的初衷。此外,要求损失发生具有偶然性(或称为随机性)也是“大数法则”得以应用的前提。
(六)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
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是指损失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都可被确定以及损失金额可以测定。因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且赔偿额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所以,损失的确定性和可测性尢为重要。
(七)损失不能同时发生
这是要求损失值的方差不能太大。如战争、地震、洪水等巨灾风险,发生的概率极小,由此计算的期望损失值与风险一旦发生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值将相差很大。而且,保险标的到时势必同时受损,保险分摊损失的职能也随之丧失。这类风险一般被列为不可保风险。
2
不可保风险
保险公司可以承保的风险为可保风险,其余的风险则是为不可保风险,动态风险、投机风险等都是不可保风险。通常认为,下列事项属于不可保的风险:
(一)人身险中:
(1)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在寻衅斗殴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3)被保险人在醉酒、吸食或注射毒品后发生的意外伤害;
(二)财产险中:
(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3)核反应、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
(4)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5)保险标的本身缺失,保管不善导致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损耗、自燃、烘熔所造成的损失;
(6)保险财产遭受承保危险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7)由于行政或执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8)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3
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的转化
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间的区别并不是绝对的。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可保风险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如地震、洪水这类巨灾风险,在保险技术落后和保险公司财力不足、再保险市场规模较小时,保险公司根本无法承保这类风险,它的潜在损失一旦发生,就可能给保险公司带来毁灭性的打击。但随着保险公司资本日渐雄厚,保险新技术不断出现,以及再保险市场的扩大,这类原本不可保的风险已被一些保险公司列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当前,不少保险公司正积极应用金融创新促使不可保风险转化。如通过使用大数据技术,保险公司可以收集有关客户及其风险状况的大量信息,从而更好地进行风险评估与细分,为以前不可保的部分风险提供保险。
不难发现,保险企业可以通过金融创新改进可保性,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也是可以随之转化的。可以看到,随着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保险提供的保障范围将越来越大。
⑵ 汽车保险有什么特性
然后汽车保险有什么特性,汽车保险有什么特性,汽车保险和人的保险是一样的,只是它有分类的,什么汽车车损险?汽车自燃灾害险和车你买
⑶ 怎么理解“保险利益必须具有确定性”
保险利益必需是确定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可实现的利益,而不是凭主观臆测、推断可能获得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已经拥有的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为现有利益,如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已经拥有的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等而享有的利益为现有利益。尚未拥有但可以确定的利益或利害关系为期待利益,这种利益必须建立在客观物质基础上,而不是主观臆断、凭空想象的利益。例如,预期的营业利润、预期的租金等属于合理的期待利益,可以作为保险利益。
⑷ 保险的特征有哪些 a.互助性 b.保障性 c.经济性 d.科学性
保险的特征
1、互助性
保险具有“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互助特性。保险在琮条件下,分担了单位和个人所不能承担的风险,从而形成了一种经济互助关系。这种经济互助关系通过保险人用多数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建立的保险基金对少数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补偿或给付而得以体现。
2、法律性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双是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种合同安排,同意提供损失赔偿的一方是保险人,接受损失赔偿的一方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3、经济性
保险是通过保险补偿或给付而实现的一种经济保障活动。其保障对象财产和人身都直接或间接属于社会再生产中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两大经济要素;其实现保障的手段,大多最终都必须采取支付倾向的形式进行补偿或给付;其保障的根本目的,无论从宏观的角度,还是微观的角度,都是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关的。
4、商品性
保险体现了一种对价交换的经济关系,也就是商品经济关系。这种商品经济关系直接表现为个别保险人与个别人之间交换关系;间接表现为在一定时期内全部保险人与全部投保人之间的交换关系,即保险人销售保险产品,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的关系;具体表现为,保险人提供保险的补偿或给付,保障社会生产的正常进行和人们生活的安定。
5、科学性
保险是处理风险的科学措施。现保险经营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等科学的数理理论为基础,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准备金的提存等都是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的。
⑸ 保险商品的特征是什么
保险商品具备三大特征:长期性、确定性和灵活性。
一、长期性。
保险一般注重长期收益,保单利益常常涉及两代甚至三代人。可以让客户在未来的时间拥有一个相对确定的现金流,让不确定的未来获得相对确定的财务支持。这是一种智慧,更是一种大爱的体现。
这个特征运用的原理是平准型现金流的规划,也就是俗话说的“削峰添谷”。当家庭条件好的时候或者在创富能力强的时候多做一些储备,在出现特殊情况或者创富能力下降的时候变现并形成反哺型的现金流。
二、确定性。
两全型保险产品一般具有固定的生存金收益及稳定的增值收益,保险利益是可预估的。
三、灵活性。
保单的灵活性体现在两个方面:
1、在经济环境中发现投资机会时,最高可以贷款保单的现金价值的80%,只要您的投资收益率大于贷款利息,便可用收益抵付贷款利息。
2、在保单贷款后,您的保单可以继续有效,剩余的现金价值依然享受贷款前的全部利益,生存金、红利等利益不受影响。客户可以通过保单贷款功能的运用,提高资金的运用效率。
(5)保险的特点安全性确定性扩展阅读:
保险产品的构成要素:
1.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保险责任是保险人所承担责任的风险范围,即保险产品中约定的风险发生后,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外责任是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范围。
2.保险费率
保险费是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的费用,以作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报酬。保险费率是指单位保险金额中保险人应收取的保险费。在保险实务中,保险费率通常是以千分数来表示的。保险费率的确定是依据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损失概率、保险责任范围、保险期限和保险人的经营管理费用等因素来综合加以考虑的。
3.保费交付方式
保险费的交付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合同成立时投保人一次交纳,即趸缴;另一种是投保人分期交纳保费。
4.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范围,或者说是保险责任开始到终止的有效期间。保险期限是保险产品的重要内容,也是确定保险事故的重要依据。财产保险产品的保险期限较短,通常为一年;人寿保险产品的保险期限较长。
在实践中,保险人一般允许续保,即投保人可在旧保单期满后继续缴纳保险费,并规定续保期限。
5.保险赔款或保险金给付方式
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事件时,保险人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赔款或保险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领取保险赔款或保险金的方式在财产保险与人寿保险中存在一定的区别。
在财产保险中,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可以一次性领取保险赔款。在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领取保险金可以采取以下3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一次性领取保险金;以年金方式分期领取保险金;将上述两种方式混合使用,即保险金的一部分一次性领取,剩余部分以年金形式领取。
⑹ 保险的特征是什么
保险的三大特征是安全性、保障性、确定性。
1.安全性:用保险管理现金,比其他金融产品更安全,正因如此,保险可以作为长期理财工具,首先是保管的安全,放在家里或银行,会被人惦记(包括亲人或者子女)。
2.保障性:我们可用“标杆效应”理解保险的保障特性,通俗的讲就是“花小钱办大事”,定期寿险、意外伤害、定期重疾、住院医疗及补贴等都具有了较为良好的保障性,正因如此,保险成为撬动和谐社会的标杆,而保险代理人则是促进社会和谐的使者。
3.确定性:所谓确定性是指保险合同可以约定未来若干年乃至终身的利益,其他金融工具一般只能确定中短期利益,无法锁定几十年后的利益,比如银行存款或国债,最多约定五年内的本息,股票、基金只反映历史交易情况,无法预知未来。所以只用存款、股票、基金等工具解决长期理财问题是不可取的。
(6)保险的特点安全性确定性扩展阅读:
1.保险(Insurance或缩写为insur),本意是稳妥可靠保障;后延伸成一种保障机制,是用来规划人生财务的一种工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的支柱。
2.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3.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
参考资料:保险(契约经济关系)-网络
⑺ 保险的安全性
可不可信要看你的业务员怎么跟你说了,建议你可以在保险合同下发下来以后阅读一下条款,看业务员跟你说的有没有区别,毕竟保单下来后还有10天的犹豫期了。觉得不好的话就退掉,不会损失的。
⑻ 保险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
答案是肯定的,理财的话有三个特点:收益性、安全性、流动性。
但世界上还没有一款产品或是项目能够做到三者兼得。
以银行为例的话,有安全性、流动性,但没有收益性。
以股票、证券、期货为例的话,有收益性(风险高)流动性(能取,但你未必敢取)没有安全性。
而保险理财的话,是属于有安全性,收益性,但没有流动性。属于一种强制存钱的东西。
其实保险公司比银行更加安全,银行可以允许倒闭,而保险公司则不可以。
保险理财是用时间来换钱,短期的话是看不到收益的,但由于保险是属于复利计息,所以需要把时间轴放长了来看收益,那么会非常可观。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⑼ 保险的特征
⑽ 保险有什么特点
一般来说,保险有三个特点:
1.“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社会保险是在国家法律法规的保障下,在全社会范围内聚集投保人来建立社会基金,然后为一些发生意外风险的投保人提供经济保障。这具有一定的“杠杆效应”,实现了“花小钱办大事”的目标。正因如此,保险也成为撬动社会和谐的重要工具,保险代理人一定程度上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的使者。
2.保险商品具有投资性
保险产品与其他商品不同的是,当投保人缴纳了保险产品的费用后,交易不是结束,反而使刚刚开始。因为保险人向投保人做出一项承诺,该承诺的实质内容是: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了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将依照承诺做出保险赔偿或给付。这从一定意义上讲,保险产品是投资未来的商品,是将未来风险转嫁出去的方式之一,这便具备了一定的投资性质。
3.保险商品具有不确定交换性
所谓不确定交换性,也可以成为机会性,即保险产品的交换概率并不是1。这是因为保险合同的履行结果取决于风险是否发生,保险事故既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合同有效期内,风险事故发生,则投保人获得数额可能大于投保额的资金;如果风险事故未发生,则投保人不会得到任何形式的货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