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以转让吗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以由被保险人背书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合同转让时尚未支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和合同受让人负连带支付责任。 因船舶转让而转让船舶保险合同的,应当取得保险人同意。未经保险人同意,船舶保险合同从船舶转让时起解除;船舶转让发生在航次之中的,船舶保险合同至航次终了时解除。 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当将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的保险费退还被保险人。
2. 海上保险合同与普通财产保险有什么区别
海上保险合同与普通财产保险的区别如下:
一、海上保险合:
海上保险合同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①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②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③保险标的;
④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⑤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⑥保险期间;
⑦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⑧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⑨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⑩合同订立的时间。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就与具体保险标的和保险风险的有关事项作出约定。
二、普通家庭财产保险:
1、普通家庭财产保险是面向城乡居民家庭的基本险种,承保城乡居民所有存放在固定地址范围且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下的各种财产物质。
2、普通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较为宽泛,包括火灾、爆炸、雷电、冰雹、雪灾、洪水、海啸、地震、地陷、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外来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倒塌造成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
3. 保险合同主体变更包括哪些方面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通常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其他保险合同的主体通常很少变更。
一、投保人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如在转移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同时将保险合同一并转让给新的财产受让人。《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二、被保险人的变更,只能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这是保险关系确立的基础,是不能变更的。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变更实际上意味着投保人的变更,因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因保险标的的移转而消灭了,但是保险利益仍然存在,为受让人所有。
三、受益人的变更,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4. 海上保险分为哪几类
一、海上保险的种类有哪些
海上保险主要分为:
1、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由海上运输工具承运各种物资的意外损失。
2、船舶保险,保障船只在航行、作业、停泊、修理期间遭遇意外灾害或事故造成的损失。
3、运费保险,保障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因为船舶发生意外事故引起预期运费收入的损失。
4、船东责任保险,又称船东的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简称保赔责任,由保险人承担船东的民事赔偿责任,例如,对船员与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船舶泄油污染海域后的清除责任以及油污引起的其他损害赔偿责任。
二、海上保险的原则是什么
海上保险的原则是指在海上保险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海上保险活动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活动类型,基于自身的特点和适用范围,逐步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基本原则。根据国际惯例,这些基本原则可归纳为:损失补偿原则、可保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和代位求偿原则。
1、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保险人对其遭受的实际损失应当进行充分的补偿。
2、可保利益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是指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的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海上保险合同才有法律效力,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
3、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为了明确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保险责任而专门设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含意是指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4、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签订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必须最大限度地按照诚实与信用精神协商签约,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做到:
(1)告知,也称“披露”,通常指的是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该将其知道的或推定应该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向保险人进行说明。因为,如实告知是保险人判断是否承保和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
(2)申报,也称“陈述”。申报不同于告知,具体是指在磋谈签约过程中,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人提出的问题,进行的如实答复。由于申报内容也关系到保险人承保与否,涉及海上保险合同的真实有效,故成为最大诚信原则的另一基本内容。
(3)保证。保证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作出的履行某种特定义务的承诺。在海上保险合同中,表现为明示保证和默证两类。明示保证主要有开航保证、船舶状态保证、船员人数保证、护航保证、国籍保证、中立性保证、部分不投保保证等。而默示保证则主要包括船舶适航保证、船舶不改变航程和不绕航的保证、船货合法性保证等。
5、代位求偿原则
有时保险标的所遭受的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为引起的,被保险人当然有权利向肇事者就其侵权行为所致损失进行索赔。由于海事诉讼往往牵涉到许多方面,诉讼过程旷日持久,保险人为便利被保险人,就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先行赔付,同时取得被保险人在标的物上的相关权利,代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进行索赔,这就是在国际海上保险业中普遍盛行的代位求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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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的转让是怎么实现的是随提单转让吗
海上保险合同虽不是保险标的的附属物,但货物保险单可以随着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的转让而转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只能由被保险人实施,不能由保险人实施。无特别程序,也无需通知保险人。
6. 在海上保险中,如果保险人已知被保险船舶改变航道而没有提出解除保险合同,则保险人的行为属于什么
答:保险人的行为是弃权行为。
原因:弃权是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
构成弃权必须具备两个要件:首选,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其次,保险人必须知道有权利存在。
在海上保险合同中通常有三项默示保证,即船舶的适航保证、不改变航道的保证和航行合法的保证,由于题目中保险人已知被保险船舶改变航道而没有提出解除保险合同,表明保险人具备弃权的两个要件,构成了弃权行为。
(6)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什么扩展阅读:
海上保险的种类主要包括:
①船舶保险。船只在航行、作业、停泊、修理期间遭遇意外灾害或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
②货物运输保险。由海上运输工具承运物资的意外损失保险。
③运费保险。保障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因为船舶发生意外事故引起预期运费收入的损失保险。
④船东责任保障。亦称船东的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简称保赔责任。由保险人承担船东的民事赔偿责任。例如,对船员与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船舶泄油污染海域后的清除责任以及油污引起的其他损害赔偿责任。
在处理保险赔偿时,必须满足并符合下列条件:持有保险公司签发的保单;持有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费收据;求偿人的姓名与保单填写姓名相符;事故遭遇在投保期限或者航程之内;遭遇的损失必须符合投保的险别;证明投保人对标的有利害关系;事故和损失间存在因果关系;投保期间并无隐蔽事实和虚伪的陈述。上述8项是要求赔偿的基础,任何一项不符时,即失去要求赔偿的权利。
海上保险合同有效须具备的条件:经被保险人投保,保险人员承诺,海上保险合同即告成立;这种合同是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取得保险人承担赔偿义务的补偿协议;在订约中,被保险人必须对投保的财产或利益有利害关系,据实申报有关保险标的的主要情况,否则可以宣告保险合同无效;作为保险合同书面凭证的保险单,必须将保险项目、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保险期限或航程以及保险条件等确切列明;货物运输保险单可以随保险合同财产权益的转让而背书转让,船舶保险单则不能转让。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保险合同均系定位保险,即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对保险标的约定价值,作为计算赔款的依据,而不受保险标的在受损当时价值涨落的影响。
7.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转让须得经保险人同意吗
保险合同转让,经被保险人,就是保单原始受益人同意即可转让,当然在转让的时候要跟保险公司申请提交资料即可,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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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保险合同的转让需要注意哪些
根据《保险法》和《海商法》的规定,保险合同的转让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1 )转让和保险人的同意 。保险合同的转让与保险人的同意密切相联,但是存在着两种状态:一是必须有保险人的同意;二是可以有保险人的同意。除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以外,任何保险合同的转让均须经保险人的同意,因为一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始终在被保险人的控制与管理之下,被保险人的变化会引起风险的变化,从而引起保险人责任的变化。因此,为了维护保险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一般保险合同的转让必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保险合同方可继续有效,否则,保险合同自保险标的所有权转让之时起失效。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则不然,其保险合同的转让无须经保险人的同意,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上背书即可发生转让。2)转让的方式。 保险合同的转让,可以采取由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上背书或其他方式进行。按习惯做法,采用空白背书方式转让的保险合同,可以自由转让,采用记名背书方式转让的保险合同,则只有被背书人才能成为保险合同权利的受让人。 3)转让的后果。 在保险合同转让时,无论保险事故是否已发生,只要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均可有效转让。保险合同的受让人只能享有与原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下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