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保包括哪些保险
一般说社保指的是养老保险
我国的
社会保障体系
包括:
五险
(
职工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
生育保险
,事业保险),一般单位给交的是
五险一金
,加上
住房公积金
2. 社保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是什么意思
缴费基数上限是指职工工资收入超过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下限是指职工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60%的,以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的60%为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雇工和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不得低于50%,私营企业法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业主不得低于100%。
最高不能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由市统计局公布。缴费基数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一年一定,中途不作变更。每年4-6月,用人单位应根据所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通知,申报本单位职工新一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2)社保保险上线扩展阅读:
每年7月,参保单位须到办理参保登记的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或区社会保险所申报下一结算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须经参保职工本人签名或采用公示的方法确认。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其上一年月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缴费基数是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计算依据。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后,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职工缴费基数越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就越多,可支配使用的医疗费用就越多,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就越高。而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瞒报、漏报、少报缴费基数,将直接降低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水平。
社会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一般是按照职工上年度全年工资的月平均值来确定的,每年确定一次,且一旦确定以后,一年内不再变动。
3. 社保和保险的区别
保险包括了社保和商业保险,一般职工社保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关于社保和商业保险的区别,推荐您阅读这篇:《有了社保,还要买商业保险吗》
人身保险:
1.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的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通俗点说,人寿保险的保障对象是人的寿命,当被保人全残或身故,保险公司就会赔偿。
保险的种类很多但大致可以分为人身险和财产险两类,每种保险都有它们各自的特点,我们在购买保险前一定要充分了解它们的特点,把钱花在刀刃上,这样才是购买保险的正确姿势。
人寿保险又可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
定期寿险:保险合同约定时间内,被保人死亡或全残,则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若保险期满被保人健在,则合同自然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不退回保险费。
终身寿险:保险合同订立后,被保人无论何时死亡,保险公司都要给付保险金。
两全保险:两全保险又称生死两全险,是指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身故,或在保险期间届满仍生存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年金险:指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次或按期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生存为条件,按年、半年、季或月给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死亡或保险合同期满。
2.健康保险
健康险又分为重疾险和医疗险。
重疾险:重疾险的保障对象是合同约定的疾病,当被保人罹患合同约定的疾病后,且达到赔付条件,保险公司会一次性给付保险金。
医疗险:医疗险是报销性质的保险,即被保人因生病住院而产生了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会报销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有些医疗险有免赔额,即免赔额以上的花费,保险公司才会报销。)
3.意外险
意外险保障的是因意外伤害造成的身故/伤残,当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身故/伤残,且符合理赔条件,保险公司则会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的保障对象是财产或利益,当被保险人的财产或利益受到损失后,保险公司会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保险的种类很多,但我们每个人的需求不尽相同,购买保险还是那句话“按需选择,合适即可”。
4. 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上限吗
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
社会保险,以职工的月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当职工的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300%时,就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因此,社会平均工资的300%,就是最高的缴费上限,不能超过。
(4)社保保险上线扩展阅读: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雇工和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不得低于50%,私营企业法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业主不得低于100%);最高不能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由市统计局公布。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保费和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
缴费基数上限是指,职工工资收入超过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300%以上的部份不计入缴费基数;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由市统计局公布。
缴费基数下限是指,职工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60%的(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雇工和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不得低于50%,私营企业法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业主不得低于100%),以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的60%为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一年一定,中途不作变更。每年4-6月,用人单位应根据所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通知,申报本单位职工新一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职工工资收入总额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性收入等。
5. 社会保险有哪些限制
我想这为朋友想了解的社会保险,一定是我们目前有关对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对职工而言现在通常说的是"五险一金",具体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一金即:住房公积金. 对职工而言公积金就是“住房公积金";具体单位和个人承担的比例是各承担50%,那是按照个人全年平均工资计算的.国家规定的是:住房公积金不低于工资的10%,效益好的单位可以高些,职工和单位各承担50%.所以说交住房公积金对职工很划算啊! "五险"方面,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是: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医疗保险单位承担6%,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承担2%,个人1%;生育保险1%全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0.8%也是全由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承担生育和工伤保险. 从内容上说, 社会保险是指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以劳动者的年老、疾病、伤残、失业、死亡等特殊事件为保障内容、以政府强制实施为特点的一种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的特点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是两种不同的保险形式。我们以盈利性作为标准,将保险区分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是否盈利,是区分这两种保险的最重要标志,但如果作详细分析,它们之间还有许多不同点。我们可以从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对比中,看出社会保险的特点。 1.非盈利性。 社会保险是非盈利性保险,它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以实施社会政策为目的。虽然社会保险在运作上也需要借助于精确的计量手段,但不能以经济效益的高低来决定社会保险项目的取舍和保障水平的高低。如果社会保险财务出现赤字影响其运作。国家财政负有最终责任。商业保险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国家财政不应以任何形式负担其开支需求。 2.强制性。 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劳动者个人和所在单位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和待遇项目、保险金的给付标准等,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统一规定。劳动者个人作为被保险人一方,对于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参加的项目和待遇标准等,均无权任意选择和更改。强制性是实施社会保险的缉织保证。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有可靠的来源。而商业保险的投保是自愿的,它遵循的是谁投保,谁受保;不投保、不受保的原则。其险种的设计、保费的缴纳、保险期限的长短、保险责任的大小、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等 均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实施。一旦合同履行终止,保险责任即自行消除。 3.普遍保障性。 社会保险对于社会所属成员具有普遍的保障责任。不论被保险人的年龄、就业年限、收入水平和健康状况如何,一旦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政府即依法提供收入损失补偿,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社会保险除了现金支付以外,通常还为劳动者提供医疗护理、伤残康复、职业培训和介绍、老年活动等多方面的服务。保障大多数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由此稳定社会秩序,这可以说是实施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而商业保险只是对参加了保险的人提供对等性的经济补偿,它只能部分解决被保险人临时、急迫的困难,弥补其部分损失,不具有普遍保障的功能,也不具备调节收入水平、维护社会公平的职能。 4.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对等性。 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一般不与个人劳动贡献直接相关联。享受者要作出贡献,但其享受并不是与其贡献完全一致的。作个形象的比喻,这叫做要乘凉必须先栽树,但栽了大树的人并不一定乘大树的凉。这里有一个再分配的问题)社会保险分配制度是以有利于低收入阶层为原则的。因为同样的风险事故,对于低收入劳动者所造成的威胁通常要高于高收入者。而商业保险则是严格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这种原则决定,投保人权利的享受是以“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作为前提的,也就是说,被保险人享受保险金额的多少,要以投保人是否按期、按数量缴纳了合同所规定的保费以及投保期限的长短为依据。保险合同一旦期满,保险责任自行终止,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也不复存在。
6. 社保中五险都是怎么理赔的,保额是多少
社保不属于商业保险,没有保额,也不是理赔。社会保险是属于参保人基础生活的保障,同时也减轻了单位用工风险。所以社保没有理赔和保额的说法。
一、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新的参统单位(指各类企业)单位缴费费率确定为10%,个人缴费费率确定为8%,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及以个人形式参保的其他各类人员,根据缴费年限实行的是差别费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劳动者,缴费基数在规定范围内可高可低,多交多受益。职工按月领取养老金必须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已经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了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的缴费义务;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
二、医疗保险是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所建立的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账户构成。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单位按8%比例缴纳,个人缴纳2%。
三、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和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职工上了工伤保险后,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另外,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参保职工的工伤医疗费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等、工伤康复费、劳动能力鉴定费都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无固定工资额的单位以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农牧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五、生育保险是针对生育行为的生理特点,根据法律规定,在职女性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者暂时中断工作、失去正常收入来源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的物质帮助。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统一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
7.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线下线什么意思
上下限指的是结合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确定的当地本年度最高缴费基数和最低缴费基数
个人上年度月均收入大于当地社平工资的300%者,以当地社平工资的300%作为其个人缴费基数,是为上限
个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当地社平工资的60%者,以当地社平工资的60%作为其个人缴费基数,是为下限
8. 社保信息系统上线好处
关于社保个人编号怎么查询的问题,有很多朋友问过作者,在此做一个详细的说明,通过图文结合的方式告诉您每一步的操作流程,包括在查询时忘记密码怎么办等问题。由于每个城市与地方的经济水平条件不一致,每个城市的社保系统又由地方政府直接管辖,从而导致社保政策和相关费用报销的具体实际情况有所差异,所以本文小编以合肥朋友为例,进行“社保个人编号怎么查询”具体方法的讲解。第一步:登陆“合肥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查询系统”;第二步:输入参保人“姓名“;第三步:输入参保人“身份证号码“;第四步:输入参保人“密码“,如果密码忘记,请参保人携带身份证件前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二楼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业务前台办理相关手续.政策咨询:12333。社保查询系统的上线及使用,极大地满足市民查询信息的需求,提升了服务体验,笔者再次提醒大家,每个符合条件的群众应该及时参与社保建设,一方面有利于自己,另一方面可形成对未来的生活保障,社保会是一个极有力的一个工具。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9. 中国是什么时候开始有社会保险
我国自1984年开始逐步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演进
(一)社会保障制度恢复改革阶段
1978年以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典型特征是“企业保险”,而1978-1991年这一阶段主要是维持、巩固和完善这种制度模式,因此这一阶段的主要目的还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恢复养老保障制度。
(二)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形成阶段
1991-2000年这10年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探索性改革阶段,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形成的重要时期。
(三)社会保障制度试点落实阶段
2000年,国务院决定选择辽宁省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颁布了《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决定从2001年7月开始在辽宁省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
(四)社会保障制度全民覆盖阶段
2006年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明确提出到2020年建立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200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再次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9)社保保险上线扩展阅读:
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法律
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综合性法律,是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以《社会保险法》、《劳动法》、《收养法》、《职业病防治法》、《军人保险法》为基本法律;
以《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廉租住房保障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等相关法规和规章;
以及规范性文件为配套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已经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