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保险代理人制度的基本简介
根据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释义:“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公司委托,向保险代理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一般来说,保险代理人可以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其中,专业代理人指专业的保险代理公司;兼业则指受保险公司委托、划出专门部门负责保险代理业务的代理公司;个人代理人则是专为一个保险人提供代理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保险代理人的工作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负责代理推销保险产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察和理赔;向消费者宣传保险知识,解释保险条款,点评产品,分析个人财务需要;为消费者设计保险方案,制定保险计划;协助客户挑选保险公司的优势产品;协助客户办理相关投保手续(签订保单、送达保单、保单维护、保费收取);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其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定期回访老客户,维护潜在客户;投保人出险后,协助其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等。
❷ 保险代理制度什么时候在中国施行的
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引入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到中国。1995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其中规定了保险代理人的资格条件。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了《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进—步明确了保险代理人的分类、组织形式和设立程序等,将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形式。
❸ 中国保险代理人制度
1、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将保险代理人定义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这里所指的保险代理人特指保险行业从事营销工作的个人,也称为保险营销员。中国现有保险代理人队伍,在整个行业的人事制度基本采用的是“代理制”——代理人不是保险公司的职员,他们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保险代理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保险法,不受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既然不是保险公司员工,也就不能享受保险人的任何福利和津贴,收入由佣金构成,完全依赖业务提成,保险代理人在领取佣金时还需要缴纳营业税。
2、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中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保险人是法人,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保险人。保险人的具体形式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保险合作社、国营保险公司及专业自保公司。
3、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的关系,用哲学的观点分析,这是一对矛盾体,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其独立性表现为双方在民事活动中的独立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是双方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二是双方在民事活动中平等地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三是双方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❹ 我国从哪年开始实施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制度
1997年7月5日
❺ 寿险代理人制度是什么时候出现的
寿险代理人的制度最早出现于一九九二年,但是当时对于相关制度并不完善,在二零零九年的时候,国家对于相关的保险管理条例,代理人的资格进行了重新的制定和修缮。
❻ 国内保险代理人的发展历史
中国保险代理业的历史
保险代理业起源并依附于保险业,保险代理业属于保险中介行业。我国从19世纪初开始出现保险业和保险代理,但保险代理业发展缓慢,先后经历了外商垄断下的保险代理业、民族保险代理业和新中国人民保险代理业三个发展阶段。1980年,随着我国国内保险业的恢复和发展,保险代理也不断发展。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保险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管理和规范保险代理的专门法规,该办法将我国的保险代理机构分为专职代理机构和兼职代理机构两种形式。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引入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到中国。1995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其中规定了保险代理人的资格条件。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了《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进—步明确了保险代理人的分类、组织形式和设立程序等,将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形式。1997年,针对保险市场出现的《暂行规定》无法解决的新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删除了《暂行规定》中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和实践要求的部分,增加了大量的新内容,并将其名改为《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于1997年11月30日颁布实施。2009年10月1日,《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正式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