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国航天保险联合体
要了解大地保险就必须要了结它的母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20日,总部设在上海。注册资本金57.2亿元人民币。
是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唯一的直保财险公司。
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再集团”)由国家财政部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64.08亿元,两大股东各持15.09%和84.91%的股权,是目前中国惟一的再保险集团公司。中再集团源于1949年10月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96年,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再保险部的基础上成立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填补了新中国保险史上没有再保险公司的空白;1999年3月18日,中国再保险公司成立,实现了向现代商业再保险公司的历史性转变;2003年12月22日,重组为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2007年10月,改制为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跨入专业化、集团化、国际化经营的全新时期。
目前,中再集团控股6家子公司: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报业股份有限公司、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拥有再保险、直接保险、资产管理、保险经纪、保险传媒等完整保险产业链,形成了多元化和专业化的集团经营架构与管理格局。历经数次重大变革的中再集团,在培育中国再保险市场、促进直接保险市场发展、服务社会与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作为“保险的保险”,中再集团在中国保险市场一直发挥再保险主渠道作用。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资源,形成了多方面的优势。通过多年的经营实践,中再集团建立起一支包括精算、核保、核赔、风控、产品开发、战略研发在内的高水准的业务管理队伍,积累了大量的再保险业务数据以及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践意义的技术资料,并在技术推广培训、自主开发技术成果等方面做了大量有益有效的工作。
作为中国再保险业的领军企业,中再集团在国际再保险市场正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再集团是中国核保险共同体主席成员与管理公司、中国航天保险联合体副主席成员、亚非保险与再保险联合会执委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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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什么是保险共保体
就共保体运作的监管体系看,以四川广元为代表的地区要求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核查共保体的经营情况、赔付情况、费率执行情况、风险防控情况,一方面为正确厘定保险费率提供数理基础,另一方面也为确保风险的确定性和稳定性,维护经营的稳定性和盈利性。此外还需在监管体系中完善以行业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增加监管透明度。
在日益市场化运作的工程保证保险领域,当前“共保体”经营模式是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主流选择。而共保体模式也有不利于市场竞争的不足之处:其掩盖了各家保险公司经营水平的差异,任何一家共保成员试图创新产品或优化服务,都可能面临成本一家独担、成果多家共享的局面。因此在充分发挥共保体优势的同时,也要注意在共保体模式的积极意义与消极影响间求得平衡。
③ 以联合体形式签订的合同如何计缴印花税
与境外公司以联合体形式签订的合同 1、与境外公司以联合体形式签订的合同 ,联合体各方应该以各自签订的合同金额计算印花税金额,还是应该以合同总金额为基数计算贴花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帐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八条 同一凭证 ,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1988]30号)规定: 六、关于对借款方与银团“多头”签订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在有的信贷业务中,贷方是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借款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贷金额计税贴花。 按上述规定,除签订借款合同应分别在所执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贷金额计税贴花外,其他应税合同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法规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公司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在合同的签订时,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应按法规规定的税目税率计税贴花。 3、境内联合体公司有没有代扣代缴义务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没有规定代扣代缴的义务。因此,境内联合体公司没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④ 2019年再保险合约业务理赔管理中对于重大损失通知金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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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看下实例吧,保险业务类的,希望能帮到你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回到顶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再保险市场,加强对再保险业务的管理,分散保险经营风险,实现保险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再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本规定所称合约分保,是指保险公司与其他保险公司预先订立合同,约定将一定时期内其承担的保险业务,向其他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本规定所称临时分保,是指保险公司临时与其他保险公司约定,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向其他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包括直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本规定所称直接保险公司,是指向投保人签发保单、直接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本规定所称再保险公司,是指专门从事再保险业务、不直接向投保人签发保单的保险公司。本规定所称再保险分出公司,是指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本规定所称再保险分入公司,是指接受其他保险公司转移的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本规定所称分出业务,是指再保险分出公司转移出的保险业务;本规定所称分入业务,是指再保险分入公司接受分入的保险业务。本规定所称保险联合体,是指为了处理单个保险人无法承担的特殊风险或者巨额保险业务,或者按照国际惯例,由两个以上保险公司联合组成、按照其章程约定共同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本规定所称外资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商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人,是指接受再保险分出公司委托,为再保险分出公司与再保险分入公司办理再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保险经纪机构。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保险联合体以及保险经纪人等其他保险机构办理再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五条保险公司、保险联合体和保险经纪人办理再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审慎和最大诚信原则。第六条再保险分出公司、再保险分入公司和保险经纪人,对在办理再保险业务中知悉的上述主体的业务和财务情况,负有保密义务。第七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人积极为农业保险和地震、洪水等巨灾保险提供再保险服务。第八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再保险业务实施监督和管理。编辑本段|回到顶部第二章业务经营第九条再保险业务分为寿险再保险和非寿险再保险。保险公司对寿险再保险和非寿险再保险应当单独列帐、分别核算。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法》规定,确定自留保险费和每一危险单位自留风险;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第十一条直接保险公司办理合约分保和临时分保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发出要约,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应当向中国境内至少两家专业再保险公司发出要约;(二)要约分出的份额之和不得低于分出业务的50%。第十二条除航空航天保险、核保险、石油保险、信用保险外,直接保险公司办理合约分保或者临时分保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每一危险单位分给同一家再保险分入公司的业务,不得超过直接保险业务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的80%;(二)每一临时分保合同分给投保人关联企业的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不得超过直接保险业务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的20%。第十三条在法定再保险存续期内,直接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将其承保的业务及时、足额办理法定再保险。法定再保险分入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赔款。第十四条应再保险分入公司要求,再保险分出公司应当将其自负责任以及直接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再保险分入公司。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人可以利用金融工具开发设计新型风险转移产品,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第十六条中国境内的再保险分入公司,应当配备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专职再保险核保人和再保险核赔人。编辑本段|回到顶部第三章再保险经纪业务第十七条保险经纪人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不得损害保险公司的信誉和合法权益。第十八条保险经纪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引进或者设计再保险合同。第十九条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与再保险分出公司的约定,及时寄送账单、结算再保险款项以及履行其他义务,不得挪用或者截留再保险费、摊回赔款、摊回手续费以及摊回费用。第二十条应再保险分入公司的要求,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与再保险分出公司的约定,将其知道的再保险分出公司的自留责任以及直接保险的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再保险分入公司。第二十一条应再保险分出公司或者再保险分入公司的要求,保险经纪人可以配合进行赔案的理赔工作。编辑本段|回到顶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除中国保监会批准外,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业务,应当按照精算的原理、方法,评估各项准备金,并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准确、足额提取和结转各项准备金。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中涉及再保险业务的内容,应当符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要求。第二十五条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按照其总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认定。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自留保费以其总公司直接授权的额度为限。第二十六条直接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3月31日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除航空航天保险、核保险、石油保险、信用保险外,上一年度办理合约分保和临时分保的,每一危险单位分给同一家再保险分入公司的业务,超过直接保险业务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50%的交易情况;(二)上一年度合约分保中,分给各再保险分入公司的份额;(三)上一年度保险经纪人和境外再保险分入公司名单;(四)财产保险公司本年度再保险安排计划,包括分保政策、合约分保情况、危险单位划分标准以及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限额;(五)人身保险公司本年度再保险安排计划的变动情况;(六)本年度选择境外再保险分入公司的条件和标准。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报告:(一)上一年度再保险业务经营情况;(二)精算责任人签署的、有关再保险业务的各类准备金提取办法和金额。第二十八条直接保险公司应当将重大保险赔案及其再保险安排情况、再保险政策的重大调整等情况,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前款所称重大保险赔案是指在一次保险事故中,财产损失赔偿在5000万元以上,或者人身伤亡赔付在3000万元以上的理赔案件。第二十九条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有关报告:(一)在每年7月30日以前,提交其总公司注册地保险监管机构根据当地法律出具的、有关其总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的意见书或者经营状况意见书;(二)在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其总公司下一年度授权的承保权限和自留保费额度;(三)在每年1月31日和7月30日以前,提交有关转分保业务情况的报告,包括转分保分入公司名称、业务种类、合同形式、分出保费、摊回赔款以及摊回手续费等。第三十条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业务,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报送再保险统计信息以及其他再保险业务资料。第三十一条保险联合体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业务分析报告以及向中国境外分保的情况。编辑本段|回到顶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对违反本规定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保监会可以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编辑本段|回到顶部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政策性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业务参照适用本规定。不能适用本规定的,政策性保险公司应当于本规定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有关情况。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⑤ 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共同体
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再集团”)由国家财政部和中央汇金投资责任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61.5亿元,两大股东各持14.5%和85.5%的股权,是目前中国惟一的再保险集团公司。
中再集团源于1949年10月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96年,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再保险部的基础上成立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填补了新中国保险史上没有再保险公司的空白;1999年3月18日,中国再保险公司成立,实现了向现代商业再保险公司的历史性转变;2003年12月22日,重组为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2007年10月,改制为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跨入专业化、集团化、国际化经营的全新时期。
目前,中再集团控股6家子公司: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报业股份有限公司、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拥有再保险、直接保险、资产管理、保险经纪、保险传媒等完整保险产业链,形成了多元化和专业化的集团经营架构与管理格局。
历经数次重大变革的中再集团,在培育中国再保险市场、促进直接保险市场发展、服务社会与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作为“保险的保险”,中再集团在中国保险市场一直发挥再保险主渠道作用。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资源,形成了多方面的优势。通过多年的经营实践,中再集团建立起一支包括精算、核保、核赔、风控、产品开发、战略研发在内的高水准的业务管理队伍,积累了大量的再保险业务数据以及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践意义的技术资料,并在技术推广培训、自主开发技术成果等方面做了大量有益有效的工作。
作为中国再保险业的领军企业,中再集团在国际再保险市场正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再集团是中国核保险共同体主席成员与管理公司、中国航天保险联合体副主席成员、亚非保险与再保险联合会执委会成员。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中再集团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再保险业务为战略支柱,以直接保险和资产管理业务为战略支持,围绕集团化、专业化、多元化、国际化的发展方向,立足中国,引领亚洲,辐射全球,致力打造资本充足、内控严密、服务和效益良好、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国际再保险(金融)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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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欧盟保险机构联合体在北京有几家
你在网络地图上一收不就知道了!比这更详细还知道都在什么位置
⑦ 联合体投标授权委托书怎么授权
不能
联合体投标中以牵头人为主
在联合体协议书中要明确体现
根据文件要求 在文件指定位置出现指定的单位名称
在授权委托书中 如果明确要求授权人要提供社会保险证明的话
那么需要是牵头人单位的授权人
A公司授权给B公司的员工的行为是说不通的 没有这个权限
你可以把授权人换成A公司的员工
⑧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第八章中的联合体协议书格式
联合体协议书
、 、 自愿组成 联合体,共同参加 施工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为 工程施工联合体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标段施工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并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划分如下:
联合体牵头人 承担本标段 等施工,联合体成员 承担本标段 施工,联合体成员 心承担 工程施工。
(1)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组织购买招标文件,并汇总各方对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向业主提出澄清要求,义务向联合体所有成员全面转达业主的答疑。联合体所有成员必须保证其资质、相关文件资料符合业主招标文件的要求;
(2)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汇总各方投标资料制作投标文件,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制作,负责投标担保、投标公证及工程量清单汇总。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联合体各方按专业分别制作,并由单位盖章、单位法人逐页签字确认,内容包括专项施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人员配备、机械设备配备、单位资质、专项施工组织设计、业绩证明资料、财务状况以及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工程量清单第100章、第600章、第700章,联合体各方根据各自负责工程实际需要组织报价,并由单位盖章、法人逐页签字确认。为了确保投标总价的合理性,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制定或哄抬工程量清单报价,其报价必须合理。各方要加强沟通,如有调价应协商一致。现场考察和开标时各派代表参加。
(3)联合体各方按照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同时按照内部专项分工,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和风险。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业主签署的各种文件,联合体各方均予以确认(重大事项由联合体牵头人预先通知联合体各方,按照谁的责任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理,但不得违犯招标、投标和各类合同文件规定)。
(4)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组织联合体各方按照业主的要求与业主签署合同协议书,联合体所有成员必须按合同协议书有关规定及所承担的专项工程组织落实。
(5)计量支付
由联合体各方根据完成的工程量报请监理工程师确认后交联合体牵头人,由联合体牵头人制作工程计量支付文件,业主批复后,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办理支付。联合体牵头人根据各方完成的工程计量情况,扣除工程质量保留金和应交的税金后,按各方剩余可支付的款额及时拨付完成方,联合体牵头人不得截留或无故扣留。投标过程产生的购买标书费、标书装订费、公证费由联合体各方均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由联合体各方按照所承担的专项工程量清单报价占总报价的比例以及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确定的相应款额电汇至联合体牵头人帐户,由联合体牵头人统一上缴业主。联合体牵头人按照招标文件或业主确定的时间无息全额退还各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公共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各自发生的费用由自己负担。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的一方负担变更产生的相关费用,负责向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提出变更要求,联合体牵头人予以积极配合。本标段项目公章和项目财务公章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保管,并无偿为联合体各方服务。质量保留金退还按招标文件执行。
(6)工程施工、调试维护、缺陷责任期管理由联合体各方根据分工各负其责。联合体各方根据分工按照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的要求,按时向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报送专项工程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工程质量、安全投入和安全管理情况等。各方人员和设备管理、保险投入由各方负责落实,责任自负。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有权对联合体各方进行直接监督指导,提出质量和进度调整的要求。联合体各方不得违反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业主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和招标、投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必须保持与业主、监理工程师、联合体牵头人的联系畅通,履行各方应尽的质量、工程施工、维护等责任和义务,并确保办事效率。如果在工程施工、调试维护、缺陷责任期内,出现业主或监理工程师认定质量伪劣造成的专项工程停工、返工、经济处罚,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处理,直至监理工程师或业主满意为止;如发生责任方拒不执行监理工程师或业主的指令或被清除出场,联合体牵头人有权根据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认定,扣留责任方的相应款额并上缴业主或监理工程师,追回其他方因此遭受的连带责任损失,直至终止合作、另选联合体成员。工程档案资料由联合体各方根据分工各自搜集制作,由联合体牵头人汇总整理上缴业主。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五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
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
成员一名称:
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
成员二名称:
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
200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