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社会保险费综合缴费申报表
《社会保险费综合申报表》主要适用于缴费单位每月上门申报时填写,数据主要来源于《变动明细申报表》。申报所属期没有人员或工资变动的,按上月《综合申报表》所申报的数据填写。
1、“填表单位”栏,填写参保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
2、“缴费单位类型”包括:企业、私营、外资独资企业、机关、事业(全额)、事业(差额)、事业(自收自支)、事业(企业管理)等。缴费单位根据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时所核定的类型填写。
3、“所属期”,填写参保单位应缴社会保险费的所属月份。
4、“纳税人编码”、“社保号码”、“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单位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根据缴费单位的实际情况填写。
5、“参保人数”栏目的填写。主要根据《变动明细申报表》中不同人员状态(注意区分“在职”和“退休”)的职工所参保的不同险种的汇总人数填写在相对应险种的“参保人数”栏目中。
6、“工资薪金收入总额”根据《变动明细申报表》中统计在“参保人数”范围内职工的“本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合计数填写。“应计费工资薪金总额”是根据相应的职工“本月计费金额”的合计数填写(如养老保险的填写本月“养老保险”计费金额的合计数,其他险种类似)。
7、“应缴费额”中的“单位”栏目所填写数额,是“应计费工资薪金总额”乘以“计费比率”中的“单位”费率得出的结果。“个人”栏目所填写数额,是“应计费工资薪金总额”乘以“计费比率”中的“个人”费率得出的结果(如“应计费薪金总额”填写的是5000.00.那么“企业养老保险”对应的“应缴费额”中的“单位”栏目填写1100.00【5000.00X22%=1100.00】,“个人”栏目填写400.00【5000.00X8%=400.00】)。实行按月定额征收的险种品目,用参保人数乘以定额得出“应缴费额”。
8、“小计”是把“单位”和“个人”部分的数额加起来的结果(1500.00【1100.00+400=1500.00】)。“合计”填写小计栏目中的所有数额的合计数。
9、“备注”栏目,填写一些需要注意申报事项。如要申报其他未列明的险种,请在备注栏目中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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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重庆税务交了社保多久才能查看
每月20日可查看。
《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每年1月至11月,财政部门、各险种经办机构以每月20日为当月关账时间,每年12月,财政部门、各险种经办机构以12月31日为当月关账时间。
地税部门将《税收收入退还书》和《重庆市社会保险费入库差异通知书》送当地公共业务办公室,由公共业务办公室分送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资金更正情况并作为记账依据。
(2)重庆市社会保险费月征收计划表扩展阅读:
《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相关法条: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分为欠费计划和当期征缴计划。欠费计划,由各区县(自治县)公共业务办公室按年提交地税部门,每年提供两次。
当期征缴计划,由各区县(自治县)公共业务办公室每月向地税部门提交。当期征缴计划分为正常计划(即按月产生的当期征缴计划)和临时计划(即因工作需要产生的一次性征缴计划。
第二十九条 当期征缴计划中的正常计划,采用参保单位网上办费和到地税征收厅开票缴纳两种征缴方式。欠费计划(包括历年欠费和当年往月欠费)和当期征缴计划中的临时计划。
『叁』 重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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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为建立我市统一、规范、完善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和《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独立于企业之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鼓励个人办理储蓄养老保险。
二、实施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下统称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以下统称个体劳动者)。
(二)企业的离退休(职)人员。
(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一)已参加市级统筹的企业,由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工资,企业根据核定的缴费工资总额按平均24%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每个企业的具体缴费比例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的实际负担情况在20%-28%的幅度内审核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缴费比例逐步降至20%。
尚未参加市级统筹的企业,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缴费比例,并统一按职工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基数。
(二)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00年1月1日起按5%缴纳,以后每两年增加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三)个体劳动者按缴费基数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雇用的雇工,由雇主和雇工共同按缴费基数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雇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与职工相同。
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
(四)企业和职工以及个体劳动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当地地税部门按月征收。
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职工,除限期缴足欠缴额和个人帐户利息外,另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全部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滞纳金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
个体劳动者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按规定补缴个人帐户利息。
(五)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列入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肆』 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的内容
第一章 社会保险登记
第一节 参保登记
第一条 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应在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无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统一到注册地的区县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在市社会保险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行业统筹单位和在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参加工伤保险的市级直管单位,统一到市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公共业务办公室对用人单位的登记资料审核无误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区县(自治县)之间发生社会保险管辖争议的,由市公共业务办公室会同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指定管辖。
第二条 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应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附件1),并出示以下证件或资料:
(一)证明本单位依法设立的证照、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编办或有权机关出具的机关事业单位成立批文等。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有纳税关系的,还应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
外地驻渝机构、分支机构或企业非法人,还应提供法人机构出具的《委托授权书》。
第三条 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用人单位报送的参保登记资料,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向用人单位发出《重庆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2);对符合要求的,为用人单位确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即参保单位社会保障号),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纪录。
区县公共业务办公室于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单位通报审核结果,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对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理由。
第四条 本工作规范实施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可直接到公共业务办公室申请补办或更换《社会保险登记证》,经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其已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后,予以补办或更换《社会保险登记证》。参保单位应及时核对本单位及职工的社会保障号对照表,对基础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的应予补正。
第五条 参保单位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应到公共业务办公室申请补办。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属实的,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其社会保障号不变。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六条 参保单位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权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一)单位名称;
(二)单位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
(七)开户银行及账号;
(八)地税顺序号;
(九)参保单位增加参保险种;
(十)社会保险其它登记事项。
第七条 参保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应填报《重庆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附件3),并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与变更登记事项对应的相关证、照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第八条 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证件和资料,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向参保单位发出《重庆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符合要求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登记信息记入社会保险登记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内容变更的,公共业务办公室应当收回参保单位原《社会保险登记证》,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节 注销登记
第九条 参保单位因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被兼并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共业务办公室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公共业务办公室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成建制转出统筹范围外的,应当在30日内,向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第十条 参保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填报《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附件4),并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有关法律文书或其他注销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第十一条 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证件和资料,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向参保单位发出《重庆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符合要求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送拟注销登记信息和业务通知,由参保单位持《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到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后续业务。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拟注销登记信息后,办理社会保险费征缴结算(补、退收社会保险费、个人账户利息、滞纳金等)、待遇审核及支付结算等后续业务,分别在《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参保单位办完后续业务后,将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署意见的《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交回公共业务办公室。公共业务办公室据此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保存参保单位的参保信息及有关档案资料。
第二章 参保人员增减变动
第一节 参保人员增加
第十二条 参保单位因新招、调入、单位合并等原因增加人员,应于新增人员报到后15日内或单位合并后的30日内向公共业务办公室进行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职工本人签字的《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5)。
(二)其他资料
1. 因单位合并增加人员的,应提供单位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 新增加离休、退休人员的,应提供其离退休证件或同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 从统筹范围外转入的人员,还需提供其转入个人账户的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新增人员属于工伤保险参保对象的,参保单位应于其报到的当日进行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当日不能按照本工作规范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完整申报的,可先通过传真等快捷方式申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然后在10个工作日内,按本工作规范第十二条规定向公共业务办公室补报新增人员详细资料。
第十四条 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资料,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向参保单位发出《重庆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对符合要求的,为新增人员建立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纪录,并于受理申报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后续业务。
第二节 参保人员减少
第十五条 参保单位因参保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调动工作、辞职、辞退、参军、上学、失踪、死亡或单位拆分等原因减少人员,应于上述情形发生后15日内向公共业务办公室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人员减少申报表》(附件6),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参保人员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调令(函)、卫生机构出具的参保人员医学死亡证明或火化证等;
(二)因单位拆分减少人员的,应提供单位拆分的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 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减少人员资料,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向参保单位发出《重庆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对审核无误的,将其减少原因、减少时间等信息记入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并于受理申报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后续业务。
公共业务办公室在受理参保人员死亡时,需将死亡时间明确到具体死亡日期,以便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实时结算费用。
第三节 参保人员退休
第十七条 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完退休手续后,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将其退休信息通知公共业务办公室。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经有权机关批准退休(职)后,参保单位应于其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职)手续的当月,向公共业务办公室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础信息变更申报表》(附件7),并出示其退休(职)证件或同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公共业务办公室将参保人员退休信息通知到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险种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退休信息通知后,办理相关后续业务。若信息传递有误的,由参保单位到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维护。
第三章 工资总额及缴费基数核定
第一节 工资总额申报
第十九条 参保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到参保地公共业务办公室统一申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及每个职工的工资总额和月平均工资。新设立的单位和有新进职工的单位,应在办理参保登记及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并申报职工起薪当月的工资额。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工资总额,向上取整到元。第二十条 参保单位办理工资总额申报,应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汇总表》(附件8)和《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申报表》(附件9)。参保单位在进行工资总额申报前,应通过张榜公示或由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方式,让每一个职工知晓其全年工资收入。张榜公示应在本单位公示栏或其他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其填报的《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汇总表》和《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申报表》应有本单位工会负责人签字,没有成立工会的,由职工民主推举的代表签字。第二十一条 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参保单位申报的工资总额,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向参保单位发出《重庆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审查认为申报不实的,应在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参保单位重新申报;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建立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缴费申报档案资料及计算机数据库纪录,并在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二节 缴费基数核定第二十二条 参保单位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应保持一致。第二十三条 公共业务办公室收到参保单位的工资总额申报信息后,按规定核定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对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的,按40%核定其缴费基数;对超过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0%的,按600%核定其缴费基数;以参保单位在职职工月人均缴费基数,确定该单位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第二十四条 公共业务办公室完成参保单位职工的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章 汇总传递征缴计划第一节 汇总、传送征收计划
第二十五条 各险种经办机构以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作为参保单位及职工增减变动等业务的申报统计期,对参保单位在每月21日至月末期间申报的增减变动情况,统一纳入次月处理。
第二十六条 每月25日前(每年12月,在次年1月5日前),区县各险种经办机构分别完成当月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月结算工作,生成次月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并报送当地公共业务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每月底前(每年12月,在次年1月5日前),区县公共业务办公室对各险种经办机构传送的征收计划进行整合,形成《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明细表》(纸质报表及电子数据,附件10)送当地地税部门;形成《重庆市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汇总表》(纸质报表及电子数据,附件11),报送市公共业务办公室备案。市公共业务办公室将全市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分区县进行汇总后,于次月10日前交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
第二节 缴费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分为欠费计划和当期征缴计划。欠费计划,由各区县(自治县)公共业务办公室按年提交地税部门,每年提供两次(提供每年1月份的征收计划时和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的次月);当期征缴计划,由各区县(自治县)公共业务办公室每月向地税部门提交。当期征缴计划分为正常计划(即按月产生的当期征缴计划)和临时计划(即因工作需要产生的一次性征缴计划,如:稽核补缴、漏投补缴等)。
第二十九条 当期征缴计划中的正常计划,采用参保单位网上办费和到地税征收厅开票缴纳两种征缴方式。欠费计划(包括历年欠费和当年往月欠费)和当期征缴计划中的临时计划,采用参保单位到地税征收厅开票缴纳的征缴方式。征缴中,参保单位对征缴计划有疑异的,应向当地公共业务办公室提出复查申请。如需修改的,由公共业务办公室按规定向地税部门提交修改方案。
第三十条 参保单位网上办费模式具体为:
(一)参保单位到当地地税部门签约选择采取网上办费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地税部门为参保单位开通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网上办费申报平台。
(二)参保单位在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通过网上办费平台一次性完清当月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代理国库)在“国库待结算款项”(“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按照社会保险各具体险种开设“XX基金待划转专户”,用于每日社会保险费款的归集、划转,该账户资金日结日清,余额为零。
(四)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按日将收到的费款划解到当地对应险种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征缴分户或财政专户(以下简称征缴分户),同时将分险种、分缴费单位的扣款成功明细信息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反馈给当地地税部门,并打印当日的《XX库XX级预算外收入日报表》,加盖公章后提交当地地税部门。
(五)在2011年底前,各区县(自治县)地税部门于每月的6日、11日、12日、13日、14日、15日、16日、21日和次月1日分险种打印对应时段1-5日、6-10日、11日、12日、13日、14日、15日、16-20日和21日至月底的《重庆市社会保险网上办费入库汇总表》和《重庆市社会保险网上办费入库明细表》,盖章后连同电子数据提供给对应险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其余时间里,各区县(自治县)地税部门按日将收到的人民银行提供的《XX库XX级预算外收入日报表》传真给对应险种经办机构。从2012年起,各区县(自治县)地税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上述各表提供给所在区县(自治县)公共业务办公室,由公共业务办公室分送给各险种经办机构。以上日期遇节假日顺延;对应时段如无数据,则不传递。
(六)各区县(自治县)征缴分户银行每日将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代理国库)划转费款的收款回单加盖业务专用章后,提供给所在地财政部门或对应险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一条 参保单位到开户银行缴费模式具体为:
(一)参保单位在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到地税征收厅,由各区县(自治县)地税部门按所在地公共业务办公室提供的当期征缴计划,为参保单位分险种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
参保单位暂不能足额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或需要补缴欠费的,应到地税征收厅提交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明确本次缴费的险种、费款项目和金额。地税征收人员据此分险种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
(二)参保单位持《税收通用缴款书》到开户银行完清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参保单位开户银行将对应费款划扣到各区县(自治县)对应险种的征缴分户。
(四)征缴分户银行应在基金到账的次日,向所在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和对应险种经办机构提供加盖收讫章的各参保单位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四联回执)。其中,养老保险和市级统筹区医疗保险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四联 回执)原件,送所在区县(自治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其他险种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四联回执)原件,送所在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复印加盖专用印章后转相应险种经办机构进行会计核算,(下同)。
第三节 对账及记账
第三十二条 每年1月至11月,财政部门、各险种经办机构以每月20日为当月关账时间,每年12月,财政部门、各险种经办机构以12月31日为当月关账时间。
第三十三条 对网上办费模式,各区县(自治县)各险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日将征缴分户银行提供的收款回单和地税部门提供的《重庆市社会保险网上办费入库汇总表》、《XX库XX级预算外收入日报表》和《重庆市社会保险网上办费入库明细表》中的金额进行比对,比对无误的,据《重庆市社会保险网上办费入库明细表》记账;发现不一致的,各险种经办机构立即将问题反馈给当地公共业务办公室,由公共业务办公室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费入库差异通知书》(附件12)交地税部门牵头,按谁出错谁纠正的原则,经当地地税部门、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并分别在《重庆市社会保险费入库差异通知书》上签署处理意见后,由地税部门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2011年内暂行)按原资金划转渠道办理退回相关手续,再由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重新划转资金。同时,地税部门将《税收收入退还书》和《重庆市社会保险费入库差异通知书》送当地公共业务办公室,由公共业务办公室分送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资金更正情况并作为记账依据。
第三十四条对到地税征收厅开票缴费模式,各区县(自治县)各险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税收通用缴款书》据实记账。
第五章 信息维护
第一节 基础信息维护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中所列的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参保单位应于发生变更后15日内向公共业务办公室申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础信息变更申报表》,并出示相应变更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六条公共业务办公室对参保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向参保单位发出《重庆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审核无误的,将变更内容记入其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并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通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节 缴费信息维护
第三十七条 因参保单位少报、漏报等原因形成的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维护、漏投补缴等,由参保单位向公共业务办公室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附件13),并提供维护年度《职工工资花名册》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公共业务办公室对参保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向参保单位发出《重庆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审核无误的,将维护信息记入其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并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将维护信息通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后续业务。
第三十九条 从本工作规范实施之日起,参保单位申报办理职工缴费信息维护,应按规定同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信息维护,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节 复查
第四十条 参保单位认为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向公共业务办公室书面提出复查申请。
公共业务办公室收到复查申请后,应认真组织复查。确有错误的,对公共信息作相应的变更维护,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告知其它经办机构,并在收到复查申请后20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四十一条 其他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认为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向公共业务办公室提出复查建议。
公共业务办公室收到复查建议后,应认真组织复查。确有错误的,对公共信息作相应的变更维护,并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告知其它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征收机构。
公共业务办公室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对公共信息作相应的变更维护,并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告知其它经办机构。
第四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所属工作机构(含下属事业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以外的劳动保障业务工作中,先于公共业务办公室收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申报的公共基础信息资料,经审核后,应建立档案资料予以保存,并可建立计算机数据库记录以便共享。在这些公共信息被纳入社会保险公共信息之前,上述机构可以对这些公共信息进行补充、维护。
公共业务办公室可按规定将上述社会保险登记信息纳入社会保险公共信息并进行维护。这些登记信息一旦纳入公共业务办公室监控以后,其他工作机构不得再随意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市公共业务办公室按年向各区县(自治县)下达参保缴费稽核任务。各区县(自治县)公共业务办公室根据市公共业务办公室的统一安排,按年对参保单位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组织实施统一稽核。
第四十五条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申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人员增减变动、工资总额申报、缴费基数核定、参保人员基础信息维护和缴费信息维护等业务,只能由公共业务办公室负责按规定办理,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更改。
第四十六条 公共业务办公室和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妥善保管,并做好电子文档备份保管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工作规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过去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工作规范不一致的,以本工作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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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综合申报表》主要适用于缴费单位每月上门申报时填写,数据主要来源于《变动明细申报表》。申报所属期没有人员或工资变动的,按上月《综合申报表》所申报的数据填写。
1、“填表单位”栏,填写参保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
2、“缴费单位类型”包括:企业、私营、外资独资企业、机关、事业(全额)、事业(差额)、事业(自收自支)、事业(企业管理)等。缴费单位根据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时所核定的类型填写。
3、“所属期”,填写参保单位应缴社会保险费的所属月份。
4、“纳税人编码”、“社保号码”、“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单位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根据缴费单位的实际情况填写。
5、“参保人数”栏目的填写。主要根据《变动明细申报表》中不同人员状态(注意区分“在职”和“退休”)的职工所参保的不同险种的汇总人数填写在相对应险种的“参保人数”栏目中。
6、“工资薪金收入总额”根据《变动明细申报表》中统计在“参保人数”范围内职工的“本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合计数填写。“应计费工资薪金总额”是根据相应的职工“本月计费金额”的合计数填写(如养老保险的填写本月“养老保险”计费金额的合计数,其他险种类似)。
7、“应缴费额”中的“单位”栏目所填写数额,是“应计费工资薪金总额”乘以“计费比率”中的“单位”费率得出的结果。“个人”栏目所填写数额,是“应计费工资薪金总额”乘以“计费比率”中的“个人”费率得出的结果(如“应计费薪金总额”填写的是5000.00.那么“企业养老保险”对应的“应缴费额”中的“单位”栏目填写1100.00【5000.00X22%=1100.00】,“个人”栏目填写400.00【5000.00X8%=400.00】)。实行按月定额征收的险种品目,用参保人数乘以定额得出“应缴费额”。
8、“小计”是把“单位”和“个人”部分的数额加起来的结果(1500.00【1100.00+400=1500.00】)。“合计”填写小计栏目中的所有数额的合计数。
9、“备注”栏目,填写一些需要注意申报事项。如要申报其他未列明的险种,请在备注栏目中填写。
『陆』 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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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共业务工作规范(试行)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共业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6〕15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
新区产业促进局,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市社会保险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共业务工作规范(试行)》已经2006年8月4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共业务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共业务的管理,推动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信息化,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的通知》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工作规范所称公共业务是指在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过程中,对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资格的认定及基础信息的处理,以及在劳动保障其他业务工作中对涉及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基础信息的处理,包括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公共信息维护等工作环节。
第三条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局应指定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并可委托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承担相应的公共业务工作。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行业统筹单位的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由市社会保险局行业统筹办公室承办;参加工伤保险市级直管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行业统筹单位的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由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承办。其中有区县(自治县、市)分支机构的单位,应由总机构汇集各分支机构的情况和资料,统一到上述经办机构逐一办理各分支机构的公共业务。
承办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公共窗口”。
第四条公共窗口要按照本工作规范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落实工作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建立考核制度,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共信息的完整、准确,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五条公共窗口和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保证信息传递和工作衔接畅通、准确、及时。
第六条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所填写的各项信息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
第一节参保登记
第七条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应到所在公共窗口办理参保登记。各项社会保险不在同一个区县(自治县、市)参保的用人单位,到其纳税所在地的公共窗口办理参保登记。
第八条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应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渝劳社综1表)、《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渝劳社综2表),并出示以下证件或资料:
(一)证明本单位依法设立的证照、批文及复印件,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有税务登记证件的,还应出示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五)机关、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还应出示改制的批文。
(六)跨统筹区转入的单位,还应提供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单位及职工的参保信息。
(七)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
用人单位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渝劳社综2表),应经职工(包括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本人签字。也可由用人单位根据现有资料填报,公共窗口接收并记录后,再通过用人单位返交参保人员核对并签字,用人单位集中收回交公共窗口保存。
用人单位为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渝劳社综2表),应一并出示其离退休(职)证件或同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公共窗口审核用人单位报送的参保资料,对参保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补正;对符合要求的,为用人单位确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即参保单位社会保障号),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纪录,于受理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各经办机构核定本险种参保人员,办理后续业务。
公共窗口接到城镇集体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参保资料送交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根据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意见,决定其能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各经办机构收到公共窗口发送的参保登记信息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核定意见书面反馈到公共窗口。公共窗口向参保单位通报审核结果,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向参保人员核发参保证件(卡);对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一条本工作规范实施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可直接到公共窗口补办或更换《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核对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对照表。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基础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的应予补正。
第十二条参保单位、参保人员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参保证件(卡),应到公共窗口申请补办。公共窗口审核属实的,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参保证件(卡),其社会保障号不变。
第二节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参保单位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公共窗口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一)单位名称;
(二)单位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
(七)开户银行及账号;
(八)参保单位增加参保险种;
(九)社会保险其它登记事项。
第十四条参保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应填报《重庆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渝劳社综3表),并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的证明;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十五条公共窗口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证件和资料,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参保单位补正;符合要求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登记信息记入社会保险登记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并向各经办机构发送变更登记信息。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内容变更的,公共窗口应当收回参保单位原《社会保险登记证》,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节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被兼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共窗口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公共窗口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区转移的,应当在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公共窗口)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并向迁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共窗口)办理参保登记。
第十七条参保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填报《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渝劳社综4表),并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有关法律文书或其他注销文件;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第十八条公共窗口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证件和资料,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参保单位补正;符合要求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各经办机构发送拟注销登记信息和业务通知,由参保单位持《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渝劳社综4表)到各经办机构办理后续业务。
经办机构收到拟注销登记信息后,办理社会保险费征缴结算(补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个人账户利息、滞纳金,若有多收的按规定退费)、个人账户结算、待遇审核及支付等后续业务,分别在《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渝劳社综4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参保单位办完后续业务后,将各经办机构签署意见的《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渝劳社综4表)交回公共窗口。公共窗口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保存参保单位的参保信息及有关档案资料。
第三章缴费申报
第十九条参保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到公共窗口统一申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及每个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新设立的单位及有新进职工的单位,应在办理参保登记及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到公共窗口一并申报起薪当月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及职工个人的工资。
参保单位申报职工工资时,应为本单位当年在册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临时工作人员)申报,工资额均向上取整到元。
第二十条参保单位办理缴费申报,应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汇总表》(渝劳社综5表)和《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年度工资明细表》(渝劳社综5表附)。有纳税关系的单位,还需提交地税机关许可的单位进入成本和费用的工资总额有关资料。
参保单位在进行缴费申报前,应通过张榜公示或由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方式,让每一个职工知晓其全年工资收入。张榜公示应在本单位公示栏或其他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其填报的《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汇总表》(渝劳社综5表)和《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年度工资明细表》(渝劳社综5表附)应有本单位工会负责人签字,没有成立工会的,由职工民主推举的代表签字。
第二十一条公共窗口收到参保单位缴费申报的资料后,应对照地税机关许可的单位进入成本和费用的工资总额进行审查。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参保单位补正;审查认为申报不实的,应在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参保单位重新申报;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建立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缴费申报档案资料及计算机数据库纪录,并在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各经办机构。
第二十二条各经办机构收到缴费申报信息后,按规定分别核定本险种的缴费人员、缴费基数、应缴费额,编制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提交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第四章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一节参保单位合并、兼并、拆分
第二十三条参保单位合并的,原参保单位应出示有关机关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法律文书,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见第二章第三节“注销登记”)。合并后新建的单位按新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见第二章第一节“参保登记”、第三章“缴费申报”)。
需要转移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由参保单位到相应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入)手续。
原单位确有困难,不能在办理注销登记时缴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个人账户利息及滞纳金的,由合并后新建的单位负责缴纳。
第二十四条参保单位兼并的,被兼并单位应出示有关机关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法律文书,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见第二章第三节“注销登记”)。兼并单位按规定办理增加参保人员手续(见第四章第三节“参保单位增加人员”)。
需要转移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由参保单位到相应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入)手续。
被兼并单位确有困难,不能在办理注销登记时缴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个人账户利息及滞纳金的,由兼并单位负责缴纳。
第二十五条参保单位拆分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原参保单位继续保留的,应出示有关机关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法律文书,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拆分申报表》(渝劳社综6表),办理减少人员手续(见第四章第四节“参保单位减少人员”)。有条件的公共窗口可为原参保单位打印《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人员拆分明细表》(渝劳社综6表附)。
(二)原参保单位注销、终止的,应出示有关机关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法律文书,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见第二章第三节“注销登记”)。
(三)拆分后新建的单位按新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见第二章第一节“参保登记”、第三章“缴费申报”)。
需要转移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由参保单位到相应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入)手续。
原参保单位确有困难,不能在办理注销登记或减少人员手续时缴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个人账户利息及滞纳金的,由拆分后的单位、新建单位按照拆分协议和有关规定负责缴纳。
第二节参保单位整体转移
第二十六条参保单位在同一个统筹区内跨区县整体转移的,按以下办法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一)参保单位向转出地的公共窗口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整体转移申报表》(渝劳社综7表),并提交有关机关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法律文书。
(二)转出地的公共窗口对参保单位提交的材料审核无误的,将其转移信息记入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及时告知各经办机构,并通知参保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三)各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参保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相应调整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
(四)参保单位持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转移资料和相关证件、法律文书,到转入地的公共窗口和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手续。
(五)转入地的公共窗口为参保单位及其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各经办机构为参保单位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
参保单位过去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个人账户利息及滞纳金应继续缴纳。
第二十七条参保单位跨统筹区整体转移的,应向转出地的公共窗口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整体转移申报表》(渝劳社综7表),提交有关机关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法律文书,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见第二章第三节“注销登记”);到转入地的公共窗口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见第二章第一节“参保登记”、第三章“缴费申报”),并到相应的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转出(入)手续。
第三节参保单位增加人员
第二十八条参保单位增加人员,应于新增人员报到后15日内,向公共窗口填报经职工本人签字的《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渝劳社综2表),建立(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并进行缴费申报。跨统筹地区转入的,还需提供转入个人账户的有关手续。
一次增加人员较多的单位,也可根据单位所掌握的基础资料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渝劳社综2表),公共窗口接收并记录后,再通过用人单位返交参保人员核对并签字,用人单位集中收回交公共窗口保存。
第二十九条新增人员属于工伤保险参保对象的,参保单位应于其报到的当日进行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当日不能按照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完整申报的,可以通过传真等快捷方式,向公共窗口申报新增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起薪当月的工资额等情况。然后再按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办法向公共窗口补报新增人员的个人基础信息资料。
第三十条公共窗口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资料,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参保单位补正;对符合要求的,为新增人员建立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纪录,于受理申报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各经办机构。
第三十一条各经办机构收到新增人员信息后,按规定分别核定本险种的参保缴费人员及其缴费基数、应缴费额,相应调整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提交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第四节参保单位减少人员
第三十二条参保单位因拆分或者参保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调动工作、辞职、辞退、参军、上学、失踪、死亡等原因而减少人员,应于上述情形发生后15日内向公共窗口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人员减少申报表》(渝劳社综8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公共窗口对减少人员资料审核无误的,将其减少原因、减少时间等信息记入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及时告知各经办机构,并通知参保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后续业务。
第三十四条各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社会保险业务,并相应调整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需转移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的,按规定办理转出手续。
如果减少的人员欠缴社会保险费,应当按规定结清欠费。
第三十五条公共窗口、各经办机构办理完减少人员的相关业务后,应分别保存其参保信息及社会保险档案资料,以便核查。
第五节参保人员退休
第三十六条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职)手续后,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将其退休(职)信息告知公共窗口。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经有权机关批准退休(职)后,参保单位应于其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职)手续的当月,向公共窗口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础信息变更申报表》(渝劳社综9表),并出示其退休(职)证件或同等证明材料。
第三十七条公共窗口收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送的参保人员退休(职)信息后,或者对参保单位报送的资料审核无误的(将其记入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其他经办机构,通知参保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后续业务。
第三十八条各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退休(职)信息后,办理后续业务,并相应调整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
第五章个人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
第三十九条个人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可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个人参保窗口办理参保登记。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到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办理。
个人办理参保登记应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渝劳社综2表),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
参保单位的职工不能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但是非全日制职工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十条个人参保窗口或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收到个人参保人员提交的资料后,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为其建立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记录,并于受理申报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其他经办机构。
个人参保人员过去已参加社会保险并建立了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记录的,个人参保窗口或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只对变动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变动信息告知其他经办机构。
第四十一条个人参保人员申报缴费,可到个人参保窗口或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受理缴费申报的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其缴费申报信息告知相关经办机构。
第六章公共信息维护
第四十二条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等社会保险公共业务中产生的公共信息,只能由公共窗口按规定进行维护,以确保公共信息的唯一性,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更改。
第四十三条《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渝劳社综2表)所列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参保单位或个人参保人员应于发生变更后15日内向公共窗口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础信息变更申报表》(渝劳社综9表),并出示相关证明材料。
公共窗口对参保单位或个人参保人员报送的材料审核无误的,将变更内容记入其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并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告知其它经办机构。
第四十四条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认为社会保险公共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向公共窗口书面提出复查申请。
公共窗口收到复查申请后,应认真组织复查。确有错误的,对公共信息作相应的变更维护,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告知其它经办机构,并在收到复查申请后20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四十五条其他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认为社会保险公共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向公共窗口提出复查建议。
公共窗口收到复查建议后,应认真组织复查。确有错误的,对公共信息作相应的变更维护,并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告知其它经办机构。
第四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等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参保单位的登记内容和缴费申报内容确有错误的,应依法进行处理。
公共窗口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对公共信息作相应的变更维护,并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告知其它经办机构。
第四十七条市、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工作机构(含下属事业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以外的劳动保障业务工作中,先于公共窗口收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申报的公共基础信息资料,经审核后,应建立档案资料予以保存,并可建立计算机数据库记录以便共享。在这些公共信息被纳入社会保险公共信息之前,上述机构可以对这些公共信息进行补充、维护。
公共窗口可按规定将上述公共信息纳入社会保险公共信息并进行维护。这些公共信息一旦纳入公共窗口监控以后,其他工作机构不得再随意更改。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从2006年1月1日起,参保单位申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必须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的通知》和本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参保单位补缴以前年度的社会保险费,仍按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公共窗口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妥善保管,并做好电子文档备份保管工作。
第五十条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局和市级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本工作规范,制定公共窗口和各险种经办业务的操作细则和办事指南,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注:附表略。
『柒』 社会保险费月征收计划表上的金额就是应缴金额吗
社保月征收计划表上金额,是核定后,出具的,就是实际需要缴纳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