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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提高理财产品销售额

发布时间:2021-08-26 21:36:52

⑴ 银行理财产品排行榜

你好啊亲,这个的话建议可以使用支付宝的余额宝功能啊,利息是比银行的高的呢,而且取用还很方便的啊,安全性也是没问题的呢,有保障,希望对你的问题有所帮助的呢,望采纳,谢谢你啦亲。

⑵ 代理销售理财产品需要什么公司

只要经过中国的金融管理机构授权的公司都可以代理销售理财产品,比如支付宝、人人贷、陆金所、借贷宝、银行等。

附注:

  1. 理财产品一般通过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购买,传统渠道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新兴渠道包括:第三方理财机构、综合理财服务机构。

  2. 中国的金融市场管理机构主要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为主体的“一行三会一局”的金融监管体系。

  3. 理财产品,即由商业银行和正规金融机构自行设计并发行,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理财产品。


⑶ 如何更好发挥发改委发挥系统作用,提升业务水平

如何实现政府金融负债业务的持续增长 面对复杂多变的经济金融形势、日趋多元的客户需求、不断升级的同业竞争、日益严格的监管要求,为进一步破解存款增长的基础性、机制性和瓶颈性问题,探索用新创新的思路办法,变革存款管理机制,为负债业务更长时间更高水平更好质量的可持续发展涵养后劲、培植优势。 一、夯实客户建设基础,促进存款内生性增长。 1、广泛开展“扩户”工程。将新开户作为拓展新客户的重点,以帐户锁定客户与业务。一是深化双抓双促、小企业和个人助业贷款千户工程、走进市场(社区、商会、机关、院校和企事业单位)、洗楼扫街等载体活动,强化开户目标的制定、拓展和考核,做到行长抓大户、部门抓中户、全员抓账户。二是全面对接工商、发改委等部门,建立上市公司、新建项目、招商引资企业、新注册企业、纳税大户信息的“实时掌握发布、落地营销,督办考核”机制,拓户扩面。三是重点抢抓招商引资中的新建项目、新设企业和外资客户开户;系统客户的主帐户;独立项目和专特帐户;机构客户尤其是关键性、结算性、基金性帐户;逐户抢挖贷款占绝对份额客户的他行基本帐户;积极参与新一轮财政户招投标;城郊结合部的村级帐户;银行卡和电子银行客户;加快支付密码器推广扩大基本帐户份额。 2、强势推进存款客户拓展。按照“扩面、提质、增效、控险”要求,努力建设客户细分领域最广泛的高价值客户基础。 个人客户上,重点营销企业高管、个体工商私营业主、公务员、高收入行业员工、结算大户、储蓄与投资理财大户、职业经纪人、种养植大户、高档社区居民、拆迁户,分别制定营销维护方案,做好客户资金跟踪、预约、服务和对接。 公司客户上,重点抓好对公有贷户,主流产行业客户,国际贸易类客户,新兴产业倍增、服务业提速及传统产业升级三大计划中的行业龙头客户。 机构客户上,强化机构业务市场研究与人员专配,重点营销集团性客户;移动、电信等系统性客户;电力、烟草等垄断性客户;财政、税务、住建、社保等资金流量大的客户;金融同业、律师、医院等高收入行业以及政府机关、学校、各地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单位;加强与全市23家小贷公司、14家备案创投、风投、私募合作,抢抓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发债资金、股权投资基金、小贷公司等新兴客户存款;探索以社会保障卡应用系统、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系统、诊疗卡系统、工商通系统、法院资金管理系统等六大系统夯实机构客户基础;紧抓文化民生建设力度加大机遇,逐户排队攻关,前瞻性地占领部队、海关、高校、医院、旅游、文化传媒等存款资源丰富的机构类客户市场。 中小企业客户上,围绕商品交易市场、商业街区与城市综合体项目、园区、产业集群、核心客户上下游、中小外经贸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第三方电子平台上经营的网商微型企业、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内的小微企业客户等九大目标市场,以适合商圈特点的融资模式为切入点,通过支持市场建设项目贷款、个人经营联贷联保、商铺租金分期付款业务和自助银行服务设备、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等,竞争商圈优质中小客户。加快科技支行“六专”(成立专营机构、明确专服对象、推出专属产品、制订专业流程、设立专项补偿、实行专门考核)模式运作,积极与创投公司、产业资本合作,为科技型小企业孵化争取创投基金牵线搭桥,争取在部分资本市场领域取得主承销商等资格,为中小企业辅导上市、发行中小债券等服务。强化对各种商会、协会中成员客户的营销。 战略联盟客户上,推进与金融同业、移动、电信、担保公司、律师事务所、高校、电子商户、网络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等高端客户资源丰富、机构网络覆盖面广的各类机构营销战略联盟建设,实现客户共享、网络共用、产品互联。 3、扎实做好存量客户维护。加快实施“以客户为中心”的客户分层营销维护模式,落实对重点客户、高端负债类客户、个人高价值客户名单制管理和“一对一”营销维护,做到维护对象、维护人员、维护数量、维护方式、维护职责“五明确”;固化层层认(客户识别)、人人做(分工负责、协作营销)、日日清(做好营销服务的考核激励)、细细盯(做好已识别和已营销客户的持续维护)的营销维护流程,进一步突破存款零份额、提升存款低份额、优化存款均份额、巩固存款高份额;延伸对客户异地存款、总部和上下游伙伴资金挖掘,开拓存量客户存款增长新来源。 二、依托综合解决方案,深化与客户的结构性联系。 将“解决客户问题、创造客户价值”作为银企关系最本质的终极目标,深入研究存款在各类客户、各种产品中存在形态的转换,通过产品全面渗透、业务方案深度合作、银企共创价值的标杆项目营销,延长客户价值链,实现客户盈利额增加和客户终生价值、忠诚度指数提升。 1、强化综合营销资源联动营销。实施“六个联动”,多渠道打通客户存款在我行体系环流通道。一是存贷联动。对用信客户存贷联动考核实行分层、逐户、按月监控,存贷比低于30%或低于同业的,新增用信或收回再放时实行报备制;尽快提升存贷比低于15%的客户回报,退出长期低回报客户;确保信贷客户存款结算账户开户率、或有资产和担保业务保证金到账率、新建项目自有资金到账率100%,企业销售资金归行率不低于贷款份额,总体存贷比提高。二是本外币(境内外)联动。大力发展国际业务,重点营销内保外贷、利付通、跨境融易通等境内外联动产品。三是表内外联动。在风险可控、客户可选、授信可用、办法得当前提下,大力营销敞口银票、保函、国内信用证、融易通、内保外贷等产品,带动保证金结构的优化和存款增长。四是公私联动。对公、零售板块相互利用客户资源,增强交叉销售能力,做到联动营销客户名单、联动营销目标、联动营销团队、联动营销方案四落实。五是投贷联动。强化贷款与非银行债务融资工具、私募基金等的组合营销,释放信贷规模、做优客户群体,归引企业债权类、股权类和私募融资资金。六是同业联动。强化与同业的业务互动、优势互补、战略合作,变单纯竞争为竞合发展。 2、强化产品对存款的渗透营销。深入挖掘产品功能,创新运用产品组合,发挥产品对存款的锁定、互换与衍生,深化与客户的结构性联系。一是以投资银行类产品线抓存款。随着金融脱媒深化,未来IPO规模与再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大,新股发行、增资扩股等资本市场募集、发债发券、信托等新型资金筹措成为存款新增长点。要充分发挥投行业务的增存稳存功能,紧抓我市后备上市资源丰富(已储备上市企业53家,其中14家进入辅导期)机遇,建立上市、拟上市和融资融券企业台帐,重点营销企业债、短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依托优质客户融资需求积极推进信托代理、融资租赁业务;大力拓展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直接募集资金的代理和监管;抢抓辖内风投资金、私募资金的组织;加快与证券、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建立营销联盟,为企业提供财务、担保、债务重组、IPO资金托管等服务,锁定客户从货币和资本市场募集的资金。二是以本外币贸易融资类产品线抓存款。对有进口贸易付汇需求客户重点营销利付通、贷/购付宝产品;对以人民币方式结算的跨境客户重点营销跨境融易通;对境外有关联公司的、有进出口业务需求境内企业重点营销内保外贷产品;加大对外担保力度,提高对外担保对人民币定期存款贡献度;推广国内信用证业务,创新国内信用证下组合产品,增加保证金存款。三是以机构类产品线抓存款。以银财通系统争取集中支付、政府采购、非税收入、专项补贴资金;以优化定价管理发展社保资金和保险公司协议存款;以网点网络等多渠道打造社保基金、维修基金、住房公积金、福利基金等统筹性专项资金代理平台;以第三方存管、银期转账、企业年金托管、公募、私募、证券、信托资金托管等归引金融同业存款。四是以结算与现金管理类产品线抓存款。推出单位结算帐户卡、票据池、结算套餐等产品,提高结算帐户对存款的贡献率。五是以银行卡和电子银行类产品线抓存款。大力营销银行卡、网银、电话银行、转帐电话、电子商务等渠道产品锁定存款。六是以理财产品抓存款。全力抓好理财产品开发和滚动发售,做好发行日和到期日的时点安排;重点营销协议(定)存款、个人自动转账、聪明账、天天理财、双利丰等存款产品以及汇利丰、安心得利、安心快线等理财产品,做大理财产品保有量;改变理财产品简单化销售和搬家内部存款的问题,发挥理财业务对维护客户、竞争存款的积极作用;针对负债业务的表外化倾向,处理好隐性存款与显性存款、理财产品与结构性存款的关系,减少存款隐性化带来的负面影响。 3、强化目标客户的方案营销。通过综合解决方案营销,丰富客户金融资产构成,提升客户联系层次。一是对公目标客户上,在摸清客户需求、分析客户账户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围绕存款保值增值、快捷结算等客户关注重点,整合多维渠道与产品服务模式,从基本服务、增值服务和系统开发三个层次设计产品和综合解决方案。当前重点是细化落实总分行“商贸批发行业电子商务解决方案、机构类存款体系解决方案、代理新农保(合)业务金融服务方案、境内外联动产品营销解决方案、上市企业对公存款综合产品和服务方案、中小企业结算与现金管理解决方案、对公有贷户上下游关联客户对公存款产品和服务综合解决方案、商品房销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项目方案”,实现存款营销向综合型、个性化转变。二是个人目标客户上,深入分析贵宾客户的行业特征、职业类别、特殊需求、年龄结构、兴趣爱好等,细化落实省行面向公务员、个体经营工商户、留学群体、高级管理人员、财富传承者、专业投资者的产品综合营销方案。三是组建方案营销服务团队,实行名单制、项目责任制和部门条线责任制管理。 三、推进存款营销服务体系建设,构筑差异化的市场竞争优势。 1、加强对公业务营销体系建设。一是深化对公业务上收管理,提升信贷审批和大客户营销层次。充实市县行对公前台力量,强化市行、支行、网点三级对公业务市场营销体系构建;梳理客户关系,探索名单制分层营销的客户全覆盖;上收系统性、集团性大客户和资产、负债类中高端客户的经营层次,网点专注于零售业务和小企业业务,负责市县行直管客户的运营保障、公共关系平台管理与维护;理顺三级客户在市县行和网点的落地服务、落地管理、双向评价、协调发展关系,通过交叉联动营销与收益分享,提升客户服务能力和经营效能。二是创新对公客户关系管理体制。加快对公存款体系、投行业务体系、小企业专营机构、贸易融资分中心的建设与落地实施;持续抓好三级核心客户群建设与服务,压缩三级核心客户管理层级,提高运作效率;强化对公客户分层服务,重视对中小对公客户尤其是纯负债类和结算类户配备服务维护人员,客户经理要认领对公结算帐户并积极营销维护;改变业务条块分割局面,科学核算价值创造能力,增强客户关系管理的团队合力。 2、加强城区营销体系建设。结合业务集中经营系列工程的落地实施,压缩城区行“三级管理、一级经营”层级,释放市县行机关富余人员,充实网点营销力量;强化市分行专业化、职业化直接营销团队建设,减少中间管理环节;市分行统筹一定比例资源,对城区网点公、私业务实施穿透式营销管理和考核并完善内部考评机制、核算体系。 3、加强个人贵宾客户营销维护体系建设。一是加快三级理财平台建设。以市分行财富中心、支行理财中心和精品网点理财工作室建设为契机,规范实施运营模式、服务方式、业务流程和考核要求,建立三级理财平台专业化、职业化营销团队。二是完善贵宾客户分层维护体系。实施个人贵宾客户“一对一”的包户包效维护管理,管户人员对客户关系维护、零售产品营销和客户等级提升实行“三包”,具体做到“五个一”管户要求,即每天至少拓展一个新的有效管户客户;每周给所有管理的客户发一条短信;每月与所有管理的客户进行沟通;每季对管户优质客户实现至少一次产品销售,并对所有管理客户进行风险评估;每年与所有管理客户面谈一次。市行职能部门每旬通报各支行、各营销人员有效管户工作进度,营造竞赛氛围;每月结合营销重点下发《有效管户营销工作指引》,引导客户经理有序开展工作;每季对有效管户工作进行全行考核和计价奖励,评选全行管户明星,推动有效管户工作全面渗透。引入“核心产品渗透率”和“产品覆盖率”指标考评管户成效,前者从产品的角度,考核基金、理财产品、贷记卡、网银等核心产品在客户中的渗透情况,后者从客户角度,考核客户持有农行产品的数量。制定个人贵宾客户维护绩效考评办法,实施客户维护人员等级管理。三是建设差异化贵宾客户服务体系。落实贵宾绿色通道、95599贵宾服务专线等各项优先优惠服务措施;丰富投融资咨询、理财规划等贵宾客户专属服务内涵;优化和扩充机场(高铁)贵宾、特约商户、道路救援、商旅秘书等增值服务项目。 4、加强网点营销服务体系建设。一是加大网点分类指导力度。实施网点分级分类管理,明确网点目标市场定位、特色功能类型与人员配置标准,找准网点发展的重点业务领域和核心客户群,制定差异化、特色化的网点发展目标与考核体系,构建专业化差异化的网点发展模式;二是强化网点三大渠道功能建设。正确认识“对公业务上收,零售业务下沉”内涵,制定网点对公业务销售能力提升意见,完善考核、优化岗位流程,强化网点对公客户关系管理和对公业务功能建设,推进网点公司渠道建设;动态优化网点布局,加快网点改造建设与升格步伐,改造网点业务操作和客户服务流程,完善“分区分流分层管理、柜员、大堂经理、客户经理联动营销”的大堂致胜模式,持续推进营销技能提升和规范化服务导入,推进网点零售渠道建设;扩大自助设备投放规模,加快自助银行建设,提升柜面业务分流率,推进网点电子渠道建设。三是优化网点考评机制。优化网点“存款增长、个人产品销售、小企业和个人助业贷款营销、个人贵宾客户维护拓展、服务质量、基础管理”六维考评体系;建立网点竞争力综合评价排名体系;强化网点一线人员考核管理;实施“协作营销、业绩分成、日结月清、计价到人、缩短兑现周期”的产品计价考核机制,提升网点绩效管理水平。四是通过下沉领导管理责任、工作作风、营销支持、资源倾斜、事务与后台性服务管理、关键岗位人员与重点风险点管控等管理重心,加大对网点穿透式管理力度。五是深化重点网点优先发展战略,从产品、机制、资源配置等方面探索对重点网点的特殊发展机制,努力将网点优势转化为强大的分销与竞争力。 四、强化核心要素管理,增强存款可持续发展能力。 1、突出存款业务竞争力建设。一是强化对存款客户、市场、产品和同业的深透性研究、前瞻性预判与敏税应对,主动适应“存款结构互换常态化、存款在地域(企业、同业)间的流量流速扩大化、存款关联产品多元化、存款向重点地区重点客户归集集中化、存款渠道分流多层化、社会资金机构化、企业存款总部化、资金利率市场化、客户需求多元化、资金存放逐利化、存款监管刚性化、金融格局脱媒化”的新趋势。二是培养存款业务创新力。充分用好“46112”重点城市行产品创新权限,加大产品创新与组合力度,推出具有竞争力的投资增值类产品、简便适用的结算类产品和领先市场的创新类产品,如资产池类理财产品、私募产品、“票据池”产品等;优化业务和服务流程,建立规范的客户识别、需求挖掘、联动销售、持续维护的客户关系维护流程;强化IT支撑,加强对“客户价值判断、客户高效沟通、客户需求分析、产品组合营销、客户关系管理、客户价值提升”等营销关键点的数据挖掘技术应用;完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中潜在客户管理、客户经理考核、业务统计分析、大户大额资金跟踪监控、客户价值计量等功能模块。三是强化存款营销队伍建设。强势推进产品经理、个人与对公客户经理、大堂经理的配备与培训培养;优化制度流程,创新客户经理“案头工作(档案管理)集中化、风险管理专家化、贷款营销模板化、大户营销团队化”模式,帮助客户经理从繁杂的方案与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强化存款营销队伍的定期考核评估管理和职业生涯规划,以明晰的角色定位、有效的压力传递与激励、充分的成长空间,打造训练有素、营销有略、服务有方的精英团队。四是正确处理存款业务发展与管理的关系。强化对存款真实性、稳定性、效益性管理,实现各类资源在存款业务上的最佳配置与良性循环,存款量性扩张与质性提升的协调发展。 2、完善存款考核激励机制。以此更好地反映存款增长方式、组织成本、质量与效益,把转变存款发展方式真正落到实处。一是完善存款计划管理机制。存款目标设定既注重市场竞争表现,也要注重竞争力培养。二是完善存款的考核机制。坚持市场份额、时点存款、日均存款并重考核的同时,逐步逐步降低时点指标考核权重,重点完善以“日均存款、账户和客户”为基础的存款统计监测和考核机制;妥善处理保证金存款的对接与消化,加大对核心存款考核权重;实行存款目标对经营行和条线的双线考核。三是完善存款激励奖惩机制。完善信贷计划与存款实绩挂钩配置机制;按照日均存款余额和增加额匹配存量存款维护费用和新增客户营销费用,突出对关键时点资源的增配,强化系统性存款营销的财务资源保障;完善全员存款营销激励机制,对营销存款、存款关联产品和新开户予以奖励;强化重大存款项目营销激励力度;加强客户经理存款计价工资与营销费用管理,在全行执行相同的存款计价标准,并尽可能穿透式配置到网点和个人。 3、强化存款精细管理。一是细化一户(一企)一策营销维护方案,细化各类客户资金特别是理财产品销售与到期资金的跟踪、预约、服务和对接工作,提高客户存款归行率、货款回笼率、贷款吸存率。二是细化存款大户和大额资金流动的跟踪监测管理。重点对理财产品(定期存款)到期客户、个人网银重点超限客户和定期习惯性转帐客户加强营销维护,建立台账并落实到人跟踪维护;逐户分析存款下降的客户并制定资金回流方案;对大额资金异动实行预案制、挽留制和日报制;建立网点大额资金支出审批制,对5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资金支付分别报网点主任和分管行长审批。三是细化存款管理责任。建立层层落实的营销与管理责任,强化市行对基层行在存款路径方法引领、信息客户推荐、产品工具应用、政策资源倾斜、客户营销带头、工作联动协调、督查管控发力上的支持力度,帮助基层突破发展瓶颈。加大对存款组织不力的网点、支行和条线的帮扶、督查与问责力度,对长期存款增长乏力的班子采取组织措施。

⑷ 银行理财将来迎什么变化

2018年7月20日,市场期待已久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降低投资门槛、打破刚兑、规范投资非标、消除多层嵌套等一系列要求,将给银行理财业务带来深刻变化,有利于行业规范转型,实现可持续发展。

据了解,目前20多万亿元的银行理财产品中,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占比为15%左右。

针对部分银行通过购买资管产品,形成层层嵌套,难以及时、准确掌握底层资产情况等问题,办法要求理财产品不得投资本行或他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嵌套投资其他资管产品。

专家表示,这有助于缩短融资链条,防止资金空转,增强理财资金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目前,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主要有保本型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两大类。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保本型理财产品按照是否挂钩衍生产品,可以分为结构性理财产品和非结构性理财产品,应分别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管理。

该负责人表示,结构性存款在国际上普遍存在,在法律关系、业务实质、管理模式、会计处理、风险隔离等方面,与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存在本质差异,要纳入银行表内核算、计提资本和拨备等。

办法的过渡期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到2020年12月31日。

办法规定,在过渡期内,银行新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符合办法规定,同时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未到期资产,但应控制存量理财产品的整体规模;过渡期结束后,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违反规定的理财产品。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银行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本行理财业务整改计划。过渡期结束后,对于因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报监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安排,稳妥有序处理。

⑸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第八章

销售内控制度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理财产品销售可能存在的合规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密切关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各项风险管控措施的执行情况,确保理财产品销售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体现充分了解客户和符合客户利益的原则。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明确规定理财产品销售的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销售业务的性质和自身特点建立科学、透明的理财产品销售管理体系和决策程序,高效、严谨的业务运营系统,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系统,以及应急处理机制。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包括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销售活动风险评估等在内的科学严密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管理,规范销售行为,确保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情况的理财产品销售授权控制体系,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有效控制分支机构的销售风险。授权管理应当至少包括:
(一)明确规定分支机构的业务权限;
(二)制定统一的标准化销售服务规程,提高分支机构的销售服务质量;
(三)统一信息技术系统和平台,确保客户信息的有效管理和客户资金安全;
(四)建立清晰的报告路线,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五)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采取定期核对、现场核查、风险评估等方式有效控制分支机构的风险。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确保各类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保障理财产品销售资金的安全和账户的有序管理。
第六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基本规程,对开户、销户、资料变更等账户类业务,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类业务做出规定。
第六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全面、透明、快捷和有效的客户投诉处理体系,具体应当包括:
(一)有专门的部门受理和处理客户投诉;
(二)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至少应当包括投诉处理流程、调查程序、解决方案、客户反馈程序、内部反馈程序等;
(三)为客户提供合理的投诉途径,确保客户了解投诉的途径、方法及程序,采用本行统一标准,公平和公正地处理投诉;
(四)向社会公布受理客户投诉的方式,包括电话、邮件、信函以及现场投诉等并公布投诉处理规则;
(五)准确记录投诉内容,所有投诉应当保留记录并存档,投诉电话应当录音;
(六)评估客户投诉风险,采取适当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七)定期根据客户投诉总结相关问题,形成分析报告,及时发现业务风险,完善内控制度。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建立客户信息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防范客户信息被不当使用。
第六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文档保存制度,妥善保存理财产品销售环节涉及的所有文件、记录、录音等相关资料。
第六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与管控理财产品销售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尽快建立完整的销售信息管理系统,设置必要的信息管理岗位,确保销售管理系统安全运行。
第六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理财产品销售质量控制制度,制定实施内部监督和独立审核措施,配备必要的人员,对本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的操守资质、服务合规性和服务质量等进行内部调查和监督。内部调查应当采用多样化的方式进行。对理财产品销售质量进行调查时,内部调查监督人员还应当亲自或委托适当的人员,以客户身份进行调查。
内部调查监督人员应当在审查销售服务记录、合同和其他材料等基础上,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当销售的情况。

⑹ 我国证券公司理财产品销售发展概况

基金销售资格考试即《基金销售基础大纲》详解综述:全大纲共129个知识点,其中要求掌握的49个、熟悉的53个、了解的17个章节主要内容内容分类考点编号详细内容要求程度第一章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市场1证券与有价证券的概念、分类和特征掌握2证券市场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功能掌握3证券市场的分类掌握4证券市场参与者的构成及基本特征熟悉5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了解6我国证券市场历史发展历程及对外开放的进程了解股票7股票概念、性质、特征和类型掌握8股票价值与价格熟悉9影响股票价格的主要因素了解10普通股票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了解债券11债券的概念、票面要素、性质及特征掌握12债券的分类熟悉13债券与股票的异同点熟悉14我国债券的类别熟悉衍生工具15远期合约、期货、期权的基本概念、分类和特征掌握16我国现有金融衍生工具了解其他17证券发行、交易市场的运行方式熟悉18我国证券市场主要指数了解19证券投资的收益与风险掌握第二章证券投资基金概述概念20基金的基本概念、特点与分类掌握21基金与其他理财品种的区别熟悉运作22基金的运作机制和参与主体熟悉发展23基金的起源与发展熟悉24我国基金业的发展概况熟悉作用25基金业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了解第三章基金的类型和分析方法股票基金26股票基金在投资组合中的作用掌握27股票基金与股票的区别掌握28股票基金的分类熟悉29股票基金的投资风险掌握30股票基金的分析方法熟悉债券基金31债券基金在投资组合中的作用掌握32债券基金与债券的区别掌握33债券基金的分类熟悉34债券基金的投资风险掌握35债券基金的分析方法了解货币基金36货币基金在投资组合中的作用掌握37货币基金的投资对象和投资风险熟悉38货币基金的分析方法了解混合基金39混合基金在投资组合中的作用掌握40混合基金的类型熟悉41混合基金的风险熟悉保本基金42保本基金特点和类型熟悉43保本基金的投资风险掌握其他44ETF的特点和分析方法掌握45QDII基金的特点和投资风险掌握第四章基金市场的参与主体投资人46基金投资人的地位和作用熟悉管理人47基金管理人的资格条件熟悉48在基金运作中的作用熟悉49主要业务和业务管理熟悉50公司治理准则和内部控制要求熟悉托管人51托管人的资格条件熟悉52基金运作中的作用熟悉53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职责熟悉代销机构54代销机构的资格条件及其职责掌握中介55基金投资咨询、基金评级等基金服务机构的作用熟悉第五章基金的运作运作56基金的运作方式熟悉营销57基金营销的基本概念和作用熟悉募捐58基金的募集、交易与登记的基本概念和作用熟悉投资人59投资运作管理目标、实现过程及投资运作的风险控制掌握估值60基金资产估值的概念及基本原则熟悉费用61与基金有关的费用种类以及各种费用的计提标准及计提方式熟悉核算62基金会计核算的特点了解利润63基金的利润来源及分配熟悉税收64针对基金作为营业主体的税收规定熟悉65机构法人、个人投资者投资基金的税收规定掌握第六章基金的市场营销营销66基金市场营销的含义与特征掌握67基金市场营销的意义和主要内容掌握投资者68基金营销的投资者分析、市场环境分析、组合设计和过程管理掌握69投资者分析的基本方法和各类投资者的风险收益特征以及相对应的产品选择掌握销售与服务70基金的基本营销技巧熟悉71基金的销售渠道与促销手段熟悉72基金销售中客户服务的意义、内容和服务方式熟悉73基金持续营销的作用和特点熟悉74基金销售活动的规范要求和风险控制掌握第七章基金的募集、交易与登记封闭式基金75发售和合同生效的条件熟悉76上市交易条件、交易账户的开立、交易规则掌握77交易费用熟悉开放式基金78发售、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熟悉79认购渠道、步骤和收费模式熟悉80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掌握81申购、赎回的概念掌握82申购、赎回的时间掌握83申购、赎回的原则掌握84收费模式与申购份额掌握85赎回金额款项的支付掌握86申购、赎回的登记掌握87份额的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与冻结掌握88定期定额业务掌握89巨额赎回的认定与处理方式掌握ETF90份额的认购方式、份额折算的方法了解91交易规则、申购和赎回的原则熟悉92申购、赎回的对价方式与内容了解QDII93募集、交易、申购与赎回的规定掌握第八章基金的信息披露基金信息披露94基金信息披露的含义、作用以及对于基金评价和销售的重要性熟悉95基金信息披露的分类和基本原则了解96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主要披露事项及其运用熟悉97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及其应用熟悉98基金信息披露的重大性概念及其标准了解99需要进行临时信息披露的重大事件了解100基金澄清公告的披露了解101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公告披露的内容及其应用掌握市场参与主体102市场参与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和披露规则熟悉第九章基金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证券市场和基金市场103证券市场和基金市场的法规体系、监管框构熟悉104证券市场和基金市场监管的意义、原则、目标和行政监管的主要手段熟悉105证券市场的自律性管理组织熟悉106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职熟悉107证券业协会的主要职能及对证券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熟悉相关法律108《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与范围和主要内容掌握109《刑法》对证券犯罪的主要规定熟悉基金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110我国基金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掌握111《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对象、范围以及主要内容掌握112《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于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有关规定掌握113其他法律了解重要法律11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对基金代销机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和销售费用、基金销售业务的行为规范的有关规定掌握115基金销售业务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熟悉有关规定116《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规定掌握117《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对基金销售机构实施销售适用性原则的有关规定掌握118《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对基金销售机构信息平台的有关规定掌握119《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对基金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的有关规定掌握

⑺ 【改编】由于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购买理财产品成为一个热门话题。某银行销售A,B,C三种理财产品,

30

⑻ 银行理财业务将迎来哪些变化

投资门槛降至1万元

作为一项重要调整,办法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专家表示,投资者门槛降低,意味着银行理财的客户范围扩大,有利于增强资金募集能力,做大行业规模。为加强投资者保护,办法规定,理财产品销售前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银行只能发行已在理财系统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切实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个人首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在银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面签。

打破刚兑 产品净值化管理

与资管新规的要求保持一致,办法要求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这意味着打破刚兑在银行理财领域将成为现实。办法要求银行理财产品实现净值化管理,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资资产,允许符合条件的封闭式理财产品采用摊余成本计量,通过净值波动及时反映产品的收益和风险,让投资者在清楚知晓风险的基础上自担风险。打破刚兑,净值化管理的原则在资管新规中已经明确,一些银行已经开始对产品进行调整,投资者对此也要有心理准备,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

规范管理现有保本理财产品

目前,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主要有保本型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两大类。在打破刚兑的要求下,现有保本型理财产品该如何管理?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保本型理财产品按照是否挂钩衍生产品,可以分为结构性理财产品和非结构性理财产品,应分别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管理。该负责人表示,结构性存款在国际上普遍存在,在法律关系、业务实质、管理模式、会计处理、风险隔离等方面,与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存在本质差异,要纳入银行表内核算、计提资本和拨备等。

过渡期自主制定整改计划

办法的过渡期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到2020年12月31日。办法规定,在过渡期内,银行新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符合办法规定,同时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未到期资产,但应控制存量理财产品的整体规模;过渡期结束后,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违反规定的理财产品。来源:
新华网

⑼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商业银行对超过65岁(含)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商业银行完成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后应当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客户,由客户签名确认后留存。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当面或网上银行方式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由客户签名确认;未进行评估,商业银行不得再次向其销售理财产品。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本行统一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中明确提示,如客户发生可能影响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主动要求商业银行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为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提供理财产品销售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时,由客户提供相关证明并签字确认。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客户:
(一)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二)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经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定期对已完成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信息管理系统,用于测评、记录和留存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内容和结果。
第六章理财产品销售管理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风险管控预案、无风险评级、不能独立测算的理财产品,不得销售风险收益严重不对称的含有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财产品。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产品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当由客户承担,并应当在销售文件明确告知客户。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商业银行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通过销售或购买理财产品方式调节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
(二)将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
(三)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品;
(四)通过理财产品进行利益输送;
(五)挪用客户认购、申购、赎回资金;
(六)销售人员代替客户签署文件;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潜在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电视、电台渠道对具体理财产品进行宣传;通过电话、传真、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理财产品宣传时,如客户明确表示不同意,商业银行不得再通过此种方式向客户开展理财产品宣传。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网上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过程应有醒目的风险提示,风险确认不得低于网点标准,销售过程应当保留完整记录。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电话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人员应当是具有理财从业资格的银行人员,销售过程应当使用统一的规范用语,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电话银行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征得客户同意,明确告知客户销售的是理财产品,不得误导客户;销售过程的风险确认不得低于网点标准,销售过程应当录音并妥善保存。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销售风险评级为四级(含)以上理财产品时,除非与客户书面约定,否则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进行。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向私人银行客户销售专门为其设计开发的理财产品或投资组合时,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理财服务协议,销售活动可按服务协议约定方式进行,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销售理财产品不适用本办法有关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确认语句抄录的相关规定,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其他条款规定。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销售专门为其设计开发的理财产品,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理财服务协议,销售活动可以按服务协议约定方式执行,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对于单笔投资金额较大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在完成销售前将包括销售文件在内的认购资料至少报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销售部门负责人审核或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审核;单笔金额标准和审核权限,由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性和本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已经完成销售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至少报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定期审核。
第四十六条 客户购买风险较高或单笔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除非双方书面约定,否则商业银行应当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客户进行最后确认;如果客户不同意购买该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当遵从客户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风险较高和单笔金额较大的标准,由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性和本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不得将其他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标记本行标识后作为自有理财产品销售。商业银行代理销售其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进行充分的风险审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异常销售的监控、记录、报告和处理制度,重点关注理财产品销售业务中的不当销售和误导销售行为,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异常情况:
(一)客户频繁开立、撤销理财账户;
(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与理财产品风险不匹配;
(三)商业银行超过约定时间进行资金划付;
(四)其他应当关注的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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