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的身份证为什么买不了保险
要么身份证芯片损坏,要么身份证被拉黑,具体是何种情况应该问办保险工作人员。
㈡ 我买平安保险为什么不能买什么原因
你健康方面有问题吗?要不就是买足额了就买不上。买不上,平安会给你一个说明材料的,你仔细看看
㈢ 买保险到底好不好
买保险其实是对自己和家人的一种保障,它不以好坏区分,就看每个人自己的想法了。保险只是一种转移风险的工具,是风险一旦降临自己头上的时候能撑开的一把保护伞,很多人之所以认为保险没用,关键在于还没有遇到风险、还没认识到风险的危险性。
有了医保,门诊,小住院没任何问题,但是看大病,个人需要支付的费用也挺高的。这个时候一份商业医疗险或者百万医疗险搭配商业重疾险的作用就凸显出来了。所以最合适的搭配就是:医保为基础,商保为补充。
保险为我们提供的风险转移作用,能让我们有更充足的安全感去应对生活,让我们的生活更加稳定。这里有奶爸精心整理归纳的投保姿势,大家千万不要错过哦:《正确的投保姿势,几分钟教会你如何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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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为什么我买不了商业保险,什么情况,请大家回答一下,没干坏事,没犯法,这是个什么情况
商业保险是卖给健康的人,如果这个人有些疾病是买不了!与没干坏事,一点关系也没有。
㈤ 我为什么不喜欢买保险
近二十年来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使我国大跨步进入了一个陌生人社会,相应的金融工具也逐渐产生。但是社会变化太快,人们的观念却没有及时跟上,还停留在过去那种小集体互助的思维习惯中。所以,即使知道保险的功能,信任保险公司,也一时之间无法接受这种改变。
㈥ 你好我保险交不上怎么回事儿
社保的话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保的话打、客服,查询保单状态,或者考虑银行或者网络因素。
一些长期缴费的保险,例如重疾险、寿险,缴费期往往长达二十年、三十年,这么长的缴费期内,有些投保人会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及时缴费,导致保单暂时失效。
自保单失效之日起两年内,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通过“复效”让失效的保单“起死回生”。如果过了两年投保人还没有申请复效,保单将彻底失效,保险合同终止。
如果发现被保险人复效前有住院记录,而这一住院记录违反健康告知,保险公司就会按照投保前未如实告知,做出拒赔解约的理赔结论。
总结下投保人保费欠缴的原因,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点:
1、投保人保费缴过几年,但其一直未发生过保险事故,认为保险没用,就不再继续缴费,但同时又觉得退保返还的现金价值不是很高,所以就任由保单失效。
2、投保人自己确实忘记主动缴纳保费,保险公司系统也没有进行相关提示,或者系统提示客户缴费而客户依然忘记缴纳保费。
3、另外一种是投保人已经将下年保费存入银行卡中,但由于系统原因,划账失败,保单同样失效。
如果是公司忘记提示投保人缴费而导致的保单失效,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说,提示投保人缴费是保险公司的一项责任,而非必要的义务。因此而导致的保单失效,保险公司一般情况下不会承担保单失效的责任。如果是第二点,那么公司一定不会承担责任了。
在购买保险之后,千万不要因为自己的粗心或者在买保险一段时间,觉得保险没用而不主动缴纳保费,否则一旦发生事故,最后受损失的还是自己。
㈦ 精神病人为什么不能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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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来到保险公司,要为自己患有精神病的儿子买人寿保险,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核查后告诉刘女士不能为自己的儿子买人身保险。对此刘女士不是非常理解。那么,下面我们就向您介绍一下人身保险合同中有关精神病人的特殊规定。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关于精神病人与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的规定。我国《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险,保险公司也不得承保。按照此项规定,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不得为精神病人,当然精神病人也不能成为投保人了。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此种情况之下精神病人不可以成为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因此,如果您要买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的话,可以指定精神病患者的亲人为合同的受益人。当然,您完全可以为精神病人购买除死亡之外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对此法律上是不禁止的。其次,精神病人与人身保险受益人的指定。我国《保险法》第61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这里的意思是在您为精神病人购买除死亡之外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情况下,如果您要指定受益人,要经精神病人的I监护人同意。否则,指定的受益人无效。再次,如果您在购买完人身保险之后,在合同已经生效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患精神病的,保险合同不会因为被保险人的变化而失效。因为,这种变化属于意外情况,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如果被保险人患精神病的事实在保险事故范围内,保险公司就应当赔付保险金。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以后患精神病自杀的,不适用《保险法》第66条的规定。我国《保险法》第66条规定,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两年之内自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投保人已经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两年之后才自杀的,保险公司可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具体做法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但是,如果在上面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是由于患了精神病后而自杀的,保险公司就应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因为,我国《保险法》第66条之所以做出上述规定,是为了防止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故意自杀,或者在早已经打算自杀的情况之下,购买保险,为自己的亲人赚取保险金。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只有是故意时,保险公司才不赔保险金。而被保险人在患精神病之后自杀的,显然自杀行为不足出于故意,而是一种无意识的行为。所以,被保险人是由于患了精神病后面自杀的,不论合同成立是不是已经超过两年的,保险公司都应当赔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