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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1-08-26 10:56:34

Ⅰ 不可抗力因素能否获赔 需看保险条款

【摘要】很多人认为保险中“不可抗力”是免赔的,其实并非如此,有些“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还是可以获得理赔的,只是对于能不能赔偿,就需细看保险条款才能了解,应从投保人投保时就需格外慎重。
自然灾害航班延误有的可以赔
相信大家还记得六月初上海的那场暴雨,当时很多航班因天气情况延误甚至取消。张小姐也是旅客中的一员,她原本计划去张家界旅行,没想到却被雷暴雨天气拖住了后腿。
“后来有朋友问我是不是买了航班延误保险,说这种情况是可以申请理赔的,我才发现自己理解有误。”原来,在张小姐的概念中,航班延误保险是针对航空公司责任导致的航班延误给与赔偿的一种保险,她一直认为,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在这类保险中是被列入免赔责任的。
其实,由于自然灾害或者被保险人拟搭乘的班机发生交通意外事故或机械故障、罢工、航空管制等导致航班延误达一定时间的,且并无其他班机可供搭乘的,被保险人都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各家保险公司航空延误险的条款细则会有不同,比如有的规定若由于自然灾害原因导致整个机场关闭的不在责任内,这就限制了被保险人的一定的权益。而对于延误多久获得理赔,各家的标准更是差距悬殊,有的只需延误2小时就可获得赔偿,而有的则需延误长达8小时方可赔偿,多数延误险执行4小时理赔标准,由于延误时常直接关系到赔付的可行性,因此在选择时应挑选标准尽量较低者。
家财险中自然灾害可以区别对待
实际上,家财险中的自然灾害需要根据具体灾害类别予以区别。包括台风、暴雨、暴风、雷击、洪水、雪灾、泥石流等在内的自然灾害引起的房屋、房屋装修、室内财产损失是可以得到理赔的,但是地震和海啸往往被列入此类保险的免赔责任。
在社会因素方面,战争、军事行动、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没收、征用情况下导致的房屋、财产损失也都无法由保险公司提供赔偿。
在各种环境污染较为严重的当下,我们也能看到保单条款中特别指出,核辐射、核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也都不在保修责任内。
慧择提示:综上可以看出,所谓的“不可抗力”只是保险条款中规定的一个因素,因此不同的保险产品就会有着不同的规定,因此投保人在选择时,就需对保险条款有清楚的认识,确保可以给自己给多的保障。

Ⅱ 哪些不可抗拒因素保险是不赔的

不可抗拒因素,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拒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Ⅲ 保险公司与不可抗力

因为你看的 是2份不同的保险,第一份是人寿保险,人寿保险对于自然灾害是可以保障的,第二份是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是不保

Ⅳ 保险理赔所指的 不可抗力因素是 什么

保险理赔所指的不可抗力因素如下:

1、家财险中的自然灾害需要根据具体灾害类别予以区别,包括台风、暴雨、暴风、雷击、洪水、雪灾、泥石流等在内的自然灾害引起的房屋、房屋装修、室内财产损失是可以得到理赔的,但是地震和海啸往往被列入此类保险的免赔责任。

2、在社会因素方面,战争、军事行动、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没收、征用情况下导致的房屋、财产损失也都无法由保险公司提供赔偿。

3、在各种环境污染较为严重的当下,可以看到保单条款中特别指出,核辐射、核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也都不在保修责任内。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不可预见的偶然性

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件,它在合同订立后的发生纯属偶然。

在正常情况下,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

一是客观标准,即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到。如果对该种事件的预见需要一定的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事件则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

二是主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当事人的年龄、发育状况、知识水平、职业状况、受教育程度以及综合能力等因素来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应该预见到。

2、不可控制的客观性

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该事件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人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所导致的,债务人对事件的发生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主观上也不能阻它发生。

债务人对于非因为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产生的事件,如果能够通过主观努力克服它,就必须努力去做,否则就不足以免除其债务。

(4)保险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扩展阅读:

不可抗力因素的免责效力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1、免责效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例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2、注意问题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Ⅳ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保险公司要赔偿吗,它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么

对保险公司破产倒闭这个问题,阿宝叔开门见山说三个点:

1.保险公司设立门槛高,运营监管严格,安全系数高

2.保险公司破产也是可能的

3.即便破产,我们的保单也基本不受影响 一

保险公司破产?难!

有人来问保险公司破产的问题,我一般都会先抬出一个事实:中国大陆自1980年恢复保险业务以来,还没有保险公司破产的记录。

为什么?因为保险公司的设立、运营、破产退出,后面都有一套严格的监管机制。

先说设立。

《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这个条款的意思是:承接了一堆烂债的新公司,这只基金会给它补偿,补偿额度即以上面的90%、80%为限。

有了保险保障基金的帮助,承接了破产保险公司合同的公司,就不会受拖累,影响经营。

在这整个过程中,我们的人寿保险合同只是直接发生了转让。只要是保险合同规定的,不管到了哪家公司,都不会更改。

Ps:虽然保单在转移之后效力不变,但是有些合同的投资收益还是会有变化,比如分红型的分红,本身就是波动的,它来自于保险公司自身的收益分配。这家保险公司都破产了,自然谈不上分红。

小结

写到这里,阿宝叔可以直接说结论了:

保险公司不仅很难破产,概率太低,而且即便太作死破产了,我们的保单也基本不受影响。

Ⅵ 保险条款中的不可抗力

保险理赔所指的不可抗力因素:
1、家财险中的自然灾害需要根据具体灾害类别予以区别。包括台风、暴雨、暴风、雷击、洪水、雪灾、泥石流等在内的自然灾害引起的房屋、房屋装修、室内财产损失是可以得到理赔的,但是地震和海啸往往被列入此类保险的免赔责任。
2、在社会因素方面,战争、军事行动、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没收、征用情况下导致的房屋、财产损失也都无法由保险公司提供赔偿。
3、在各种环境污染较为严重的当下,我们也能看到保单条款中特别指出,核辐射、核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也都不在保修责任内。
注:综上可以看出,所谓的“不可抗力”只是保险条款中规定的一个因素,因此不同的保险产品就会有着不同的规定,因此投保人在选择时,就需对保险条款有清楚的认识,确保可以给自己给多的保障。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Ⅶ 如何认定不可抗力,如何免除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条款是规定在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在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的条款。

所谓不可抗力,在中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当事人自身能力不能抗拒也无法预防的客观情况或事故。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酿成的,也可以是人为的、社会因素引起的。前者如地震、水灾、旱灾等,后者如战争、政府禁令、罢工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是一种法律事实。当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可能会导致原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消灭,如必须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也可能导致新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如财产投保人在遇到因不可抗力所受到的在保险范围内的财产损失时 ,与保险公司之间产生出赔偿关系。
当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遭遇事故一方应采取一切措施,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在订立买卖合同时,一般都订有不可抗力条款,其内容包括:不可抗力内容;遭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 ,向另一方提出事故报告和证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遭遇不可抗力事故一方的责任范围。如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则应解除合同。如不可抗力只是暂时阻碍合同履行,则一般采取延期履行合同的方式。凡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当事方已尽力采取补救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损失的情况下,可不负赔偿责任。
1,force majeure 2,the act of God 3,irresistible force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⑴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⑵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⑶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⑴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⑵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⑶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列外:
⑴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⑵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实际上,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将意外事件作为免责条件。因此,多数学者主张意外事件不应该作为免责事由。
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以下要件:A.不可预见的偶然性。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件,它在合同订立后的发生纯属偶然。当然,这种预料之外的偶然事件,并非是当事人完全不能想象的事件,有些偶然事件并非当事人完全不能预见。但是由于它出现的概率极小,而被当事人忽略不计,把它排除在正常情况之外,但结果这种偶然事件真的出现了,这类事件仍然属于不可预见的事件。在正常情况下,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即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到。如果对该种事件的预见需要一定的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事件则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二是主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当事人的年龄、发育状况、知识水平、职业状况、受教育程度以及综合能力等因素来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应该预见到。B.不可控制的客观性。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该事件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人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所导致的,债务人对事件的发生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主观上也不能阻它发生。债务人对于非因为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产生的事件,如果能够通过主观努力克服它,就必须努力去做,否则就不足以免除其债务。
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偶然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列举出它的全部外延,不能穷尽人类和自然界可能发生的种种偶然事件。所以,尽管世界各国都承认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但是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确切地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而且由于习惯和法律意识不同,各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理解也不同。根据中国实践、国际贸易惯例和多数国家有关法律的解释,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一般来说,把自然现象及战争、严重的动乱看成不可抗力事件各国是一致的,而对上述事件以外的人为障碍,如政府干预、不颁发许可证、罢工、市场行情的剧烈波动,以及政府禁令、禁运及政府行为等归入不可抗力事件常引起争议。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具体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实上,各国都允许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实际上等于自订免责条款。当事人订立这类条款的方法一般有三种:一种是概括式。即在合同中只概括地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含义,不具体罗列可能发生的事件。如果合同签订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双方对其含义发生争执,则由受理案件的仲裁机关或法院根据合同的含义解释发生的客观情况是否构成成不可抗力;另一种是列举式。即在合同中把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一一罗列出来,凡是发生了所罗列的事件即构成不可抗力,凡是发生了合同中未列举的事件,即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第三种是综合式,即在合同中既概括不可抗力的具体含义,又列举属于不可抗力范围的事件。
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即免除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违约的一方的违约责任。一般应规定的内容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事件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
方式
中国进出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按对不可抗力事件范围规定的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概括式
即对不可抗力事件作笼统的提示,如“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不负有违约责任。但应立即以电传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在XX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向对方提供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书’。
列举式
即逐一订明不可抗力事件的种类。如“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负有违约责任......”。
综合式
即将概括式和列举式合并在一起,如“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负有违约责任......”。综合式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方式。
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有时会出现一些意外事故而影响合同的履行,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的含义
何谓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各国解释不尽一致。中国法律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释,是指非当事人所能控制,而且没有理由预期其在订立合同时所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而使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障碍。据此,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所发生的,不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对其发生以及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控制、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引起不可抗力的原因有两种:一是自然原因,如洪水、暴风、地震、干旱、暴风雪等人类无法控制的大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事故;二是社会原因,如战争、罢工、政府禁止令等引起的。在实践中,对不可抗力的认定是很严格的,要与商品价格波动、汇率变化等正常的贸易风险区别开来。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主要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的处理原则和方法、不可抗力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法,以及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等。
不可抗力的范围
关于不可抗力的范围,国际上并无统一的解释,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可自行商定。一般有概括式、列举式和综合式三种规定方法。概括式对不可抗力范围只作笼统规定;列举式是将不可抗力事件逐一列出;综合式,即列举式与综合式相结合,对经常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如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雨、雪灾等)列出的同时,再加上“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文句。综合式的规定方法,,既明确、具体,又有一定的灵活性。至2013年,在我进出口贸易合同中,一般都采用综合式。
不可抗力的处理
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后,应按约定的处理原则及时进行处理。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解除合同,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究竟如何处理,应视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及其对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实际影响程度而定。
不可抗力的通知和证明
中国法律规定,当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因不能按规定履约要取得免责权利,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减轻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如果当事人一方未及时通知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仍应负赔偿责任。在实践中,为防止争议发生,不可抗力条款中应明确规定具体的通知和提交证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
关于不可抗力的出证机构,在中国,一般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出具;如由对方提供时,则大多数由当地的商会或登记注册的公证机构出具。另一方当事人收到不可抗力的通知及证明文件后,无论同意与否,都应及时回复。
1)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减轻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如果当事人一方未及时通知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仍应负赔偿责任。
2)最好在不可抗力条款中应明确规定具体的通知和提交证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
3)收到不可抗力的通知及证明文件后,无论同意与否,都应及时回复。

Ⅷ 保险法不可抗拒条款什么情况适用

人身保险合同中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的情况是年龄误告 ,被保险人的年龄是决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也是保险人承保时决定可否签订合同的依据。因此,填报真实年龄也是告知事项的一个重要内容。

一般规定当被保险人死亡时,如发现年龄有误报,保险人通常采用按真实年龄进行推算,调整保险金给付额的方法来处理。如果在真实年龄超过保险人规定的最高承保年龄时,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将已收的保险费无息返还给投保人。

(8)保险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扩展阅读

不可抗力条款规定方法

1、概括式规定。

即在合同中不具体订明哪些现象是不可抗力事故。例如,“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影响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在与另一方协商同意后,可根据实际所受影响的时间,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对方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不得提出赔偿要求。”

2、列举式规定。

即在不可抗力条款中明确规定出哪些是不可抗力事故。凡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均不能作为不可抗力事故缓引。例如,“由于战争、洪水、火灾、地震、雪灾、暴风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按时交货,则可以推迟装运时间,或者撤销部分或全部合同,但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交发生事故的证明书,该证明书由××出具。”

Ⅸ 保险法车辆不可抗力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并不是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都要负责赔偿,保险公司依法享有除外责任的保护。所谓“除外责任”是指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以及保险条款事先申明的范围以外的损失,即使在保险有效期之内,保险公司也不予赔偿的若干条款。
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车辆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可以“责任免除”。
(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2)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3)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4)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5)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即可得利益的减少);
(6)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即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结果,而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以上6条是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共同的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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