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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保护保险的起源

发布时间:2021-08-25 03:54:38

Ⅰ 保证保险制度的起源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起源于十九世纪后期“铁血宰相”俾斯麦执政时期的德国。
德国社会福利保障的起始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当时的矿工们筹建了集体的金库,用以资助遇难或贫困的成员。在社保法案之前的1836年,德国历史上最有成就的企业家艾尔弗雷德·克虏伯以自己的企业为基础,为员工及其家属提供了应对生病和死亡的保险。艾尔弗雷德建造了工人住宅区,区内有游艺场所和草地。他买下了一个日用商品店,保护员工不受外面商人哄抬物价的损害。他还设立了一家工厂医院。这些社会福利保险实践是俾斯麦政府社保法案的社会基础。
然而,直至十九世纪末德国才创立了广泛的社会福利保险。工业的迅速发展使产业工人人数剧增,对社会保险业起了推动作用。产业工人在很大程度上处于无保护地位;微不足道的工资收入使他们三餐难继,如遇疾病和事故则家徒四壁。这个社会问题使德国朝野震惊。当时的帝国宰相奥托·冯·俾斯麦开创了进步的社会福利法。此举的政治目的也在于为方兴未艾的工人运动釜底抽薪。抚今追昔,人们一致承认,这一立法为现代的、对其他工业国家也有指导意义的社会福利保险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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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保险的起源

人类社会从开始就面临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在与大自然抗争的过程中,古代人们就萌生了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大约在公元前1792年,正是古巴比伦第六代国王汉谟拉比时代,商业繁荣,为了援助商业及保护商队的骡马和货物损失补偿,在汉谟拉比法典中,规定了共同分摊补偿损失之条款。

保险客服中心系统解决方案公元前916年,在地中海的罗德岛上,国王为了保证海上贸易的正常进行,制定了罗地安海商法,规定某位货主遭受损失,由包括船主、所有该船货物的货主在内的受益人共同分担,这是海上保险的滥觞。

在公元前260年-前146年间,布匿战争期间,古罗马人为了解决军事运输问题,收取商人24-36%的费用作为后备基金,以补偿船货损失,这就是海上保险的起源。

(2)支付保护保险的起源扩展阅读

保险(Insurance或缩写为insur),本意是稳妥可靠保障;后延伸成一种保障机制,是用来规划人生财务的一种工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的支柱。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Ⅲ 谁知道保险的起源是什么

保险是最古老的风险管理方法之一。它以损失分摊的方法,用多数单位和个人缴纳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使少数成员的损失由全体被保险人分担。保险合约中,被保险人支付一个固定金额(保费)给保险人,前者获得保证:在指定时期内,后者对特定事件或事件组造成的任何损失给予一定补偿。从本质上讲,保险体现的是一种经济关系。

人类社会从开始就面临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在与大自然抗争的过程中,古代人们就萌生了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我国历代王朝都非常重视积谷备荒。春秋时期孔子的“拼三余一”的思想是颇有代表性的见解。孔子认为,每年如能将收获粮食的1/3积储起来,这样连续积储3年,便可存足1年的粮食,即“余一”。如果不断地积储粮食,经过27年可积存9年的粮食,就可达到太平盛世。

公元前2500年前后,古巴比伦王国国王命令僧侣、法官、村长等收取税款,作为救济火灾的资金;古埃及的石匠成立了丧葬互助组织,用交付会费的方式解决收殓安葬的资金;古罗马帝国时代的士兵组织,以集资的形式为阵亡将士的遗属提供生活费,逐渐形成保险制度……

随着贸易的发展,大约在公元前1792年,正是古巴比伦第六代国王汉谟拉比时代,商业繁荣,为了援助商业及保护商队的骡马和货物损失补偿,在汉谟拉比法典中,规定了共同分摊补偿损失之条款。

公元前916年,在地中海的罗德岛上,国王为了保证海上贸易的正常进行,制定了罗地安海商法,规定某位货主遭受损失,由包括船主、所有该船货物的货主在内的受益人共同分担,这是海上保险的滥觞;在公元前260年至前146年布匿战争期间,古罗马人为了解决军事运输问题,收取商人24%~36%的费用作为后备基金,以补偿船货损失,这就是海上保险的起源;17世纪,欧洲文艺复兴后,英国资本主义有了较大发展,经过大规模的殖民掠夺,英国日益发展成为占世界贸易和航运业垄断优势的大英帝国,为英国商人开展世界性的海上保险业务提供了条件。保险经纪人制度也随之产生。17世纪中叶,爱德华??老埃德在泰晤士河畔开设了“劳合咖啡馆”,成为人们交换航运信息,购买保险及交谈商业新闻的场所。随后在咖啡馆开办保险业务。后来,咖啡馆的79名商人每人出资100英磅,于1774年租赁皇家交易所的房屋,在劳埃德咖啡馆原业务的基础上成立了劳合社。

公元前133年,在古罗马成立的各雷基亚(共济组织),向加入该组织的人收取100泽司,和一瓶敬人的清酒。另外每个月收取5泽司,积累起来成为公积金,用于丧葬的补助费,这是人寿保险的萌芽。

现行火灾保险制度起源于英国。1666年9月2日,伦敦发生巨大火灾,全城被烧毁一半以上,损失约1200万英镑,20万人无家可归。由于这次大火的教训,保险思想逐渐深入人心。1677年,牙科医生尼古拉??巴蓬在伦敦开办个人保险,经营房屋火灾保险,出现了第一家专营房屋火灾保险的商行,火灾保险公司逐渐增多,1861—1911年间,英国登记在册的火灾保险公司达到567家。1909年,英国政府以法律的形式对火灾保险进行制约和监督,促进了火灾保险业务的正常发展。

保险从萌芽时期的互助形式逐渐发展成为冒险借贷,发展到海上保险合约,发展到海上保险、火灾保险、人寿保险和其他保险,并逐渐发展成为现代保险。

延伸阅读

世界保险史上的“第一”

第一份具有现代意义的典型保险契约是1384年签订的比萨保单。这张保单承保了从法国南部的阿尔兹运到意大利比萨的一批货物。

第一家海上保险公司1424年在意大利热那亚问世。

第一部有关海上保险的法律是1601年伊丽莎白女王颁布的。法律规定在保险商会内设立仲裁法庭,以解决日益增多的海上保险纠纷。

第一家皇家交易所是1568年12月22日经伦敦市长批准开设的。这为当时海上保险提供了交易场所,从而取代了从伦巴第商人沿袭下来的一日两次在露天广场交易的习惯。

第一部比较完整的保险条例是1523年意大利佛罗伦萨市制定的,条例规定了标准保险单的格式。

第一张船舶保单是意大利热那亚商人乔治??勃克维纶于1347年10月23日签订的。这张保单是目前世界上所发现的最古老的保单。

第一起人寿保险出现在1536年的英国。当年6月18日,英国人马丁为一个名叫吉明的人承保了2000英镑的人寿险,保险期限为12个月,保费为80英镑。

第一个火灾保险组织是德国汉堡46家合作社联合成立的市营公众火灾合作社。

第一张防盗保险单是19世纪末由英国劳合社设计出来的。

第一家被公认为世界上真正的人寿保险组织是1699年成立的英国孤寡保险社。

第一个飞机承保团是劳合社和白十字保险协会共同组建的,他们起草了最早的航空保险条款。

第一份分保合同是1821年法国巴黎国民保险公司和布鲁塞尔业主联合公司签订的。

第一家金融界保险学术团体是1873年在曼彻斯特成立的“英国特许保险学会”。

第一张完整科学的生命表是1693年英国著名数学家、天文学家哈雷制订的。

第一个开办航空保险的是1914—1918年间英国和美国。而世界上第一架飞机于1903年在美国试飞成功。

第一张汽车保险单于1898年问世。而之前只有一种专门承保因马匹而引起的责任。

第一张盗窃保险单是1887年劳合社设计的。它为世界上第一辆汽车和第一架飞机出立保单。

第一家专门承保火灾保险的营业所是由英国一个名叫尼古拉斯??巴蓬的牙医独自创办的。他是1666年9月2日伦敦大火中第一个醒来的人。

第一个以股份公司出现的保险组织是1710年由英国人查尔斯、波文创办的“太阳保险公司”。它是英国迄今仍存在的最古老的保险公司之一。

第一家独立的专业再保险公司是德国创立的科隆再保险公司。

世界上第一份人身保单是伦敦皇家交易所的16个属于保险行会的商人于1583年共同签发的。

第一份正规的汽车险保单是劳合社于1901年签发的。它借鉴海上保险的做法,将汽车视为在陆地上行驶的船,保费按汽车马力的大小来确定,每一马力收取保费一镑。

第一件航空失事保险大赔案为5亿美元,是为1985年日本航空公司的一架波音747客机

Ⅳ 银行保险的起源发展

事实上,银行业与保险业相互结合已经有悠久的历史了。例如,比利时的CGER,西班牙的La Caixa以及法国的CNP等公司,自19世纪就开始全面提供银行与保险服务了。但真正意义的银行保险,是从20世纪80年代的欧洲开始的。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发展,银行保险的发展遍及全球,不仅仅是欧洲保险业的主要销售方式,更成为美洲、澳洲、亚洲等地区金融机构拓展全能型集团的重要模式。伴随着花旗集团将旗下的旅行者财险和寿险相继出售,现阶段的银行保险又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和方向。本书在梳理了全球银行保险的发展脉络之后,将其分为四个阶段:
银行保险的四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1980年以前的银行保险是萌芽阶段。在这一阶段,银行保险仅仅局限在银行充当保险公司的兼业代理人(insurance agent)角色,即银行通过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介入保险领域。严格意义上说,银行保险尚未真正出现,因为银行只是介入到保险领域的分销环节。这一阶段,银行尽管也直接出售保险单(银行信贷保证保险),但只是作为银行信贷业务的补充而进行的,其目的是减少银行承受的风险,例如当时许多银行在发放抵押贷款时要求借款方必须对其所抵押物进行保险。在这一阶段的银行保险,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关系纯粹是合作关系,不存在保险产品制造环节的竞争,但为银行以后介入保险领域积累了一定的销售经验。
第二阶段:20世纪80年代是银行保险的起步阶段。在这一阶段,银行开发出与其传统业务的不完全相同的资本化产品,如养老保险年金产品(投保人在银行按年度支付保费,在约定的某一固定期限之后,一次性或分次归还定额年金,并附加保障功能),从此开始全面介入保险领域。银行涉足资本性保障产品的开发,被认为是银行保险的真正起源,因为客观上银行已经涉足保险领域的生产环节与保险公司展开竞争。但这一阶段,银行保险的发展主要是银行为应付银行业之间的竞争而扩展业务范围所致,并非主动地进入保险领域的生产环节。欧洲是这一阶段发展银行保险的主要市场。
第三阶段: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是银行保险的成熟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一是银行保险的主动发展,银行主动参与到保险领域的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二是银行保险开始向全世界扩散,包括美国、拉美、澳大利亚、亚洲在内的国家和地区都开展得如火如荼。在本阶段,银行为应付保险公司的激烈竞争,采取了新设、并购、合资等措施,将银行业务与保险业务结合起来,不仅推出的保险产品较上一阶段大大增加,银行介入保险的形式也趋于多样化。
在银保产品的更新方面,银行逐步介入了保险产品的制造环节,推出了复杂多样的保险产品。如英国的银行开始直接提供纯保障的寿险产品,西班牙的银行也推出了终身寿险产品。在银行保险的发展模式方面,不同国家的不同金融机构呈现出不同的特性,在原来代理销售的基础上,探索出银行保险的几种方式:
(1)协议合作,即银行与保险公司通过合作协议或非正式的合作意向建立合作关系,建立销售联盟。
(2)合资公司,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合资成立新的金融机构,结合双方优势,由新的机构经营银行保险业务。
(3)兼并收购,通过并购将两个独立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合并。
(4)新建模式,银行成立自己的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设立自己的银行。可以说,银行保险是保险公司或银行逐步采用的一种相互渗透和融合的战略,不仅能够将银行和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联系在一起,而且通过客户资源的整合与销售渠道的共享,提供与保险有关的金融产品服务,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在该阶段,首先是欧洲掀起了银行保险的热潮。在金融、税收和立法产生巨大变化的背景下,特别是欧洲一体化的进程更加快了各国金融立法的统一,使不同的金融业务逐步融合。而且,银行随着同业数量的增加,其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纷纷寻求包括保险业务在内的新业务的发展机会。1999年初,欧元的启动使这一趋势更为显著,商业银行借助于其特有的资源与网络优势,使得通过银行销售的保费收入占保费总额的比例大幅上升。在银行保险相对发达的国家(法国、西班牙、葡萄牙、瑞典和奥地利)中,其实现的保费收入占寿险市场业务总量约60%;而在另外一些国家(比利时、意大利、挪威、荷兰、德国、英国、瑞士、芬兰和爱尔兰等)这一比例在20%至35%之间。2002年,寿险市场保费收入按照销售方式划分的比例为:银行保险65%,代理人8%,经纪人5%,保险公司职员 13%,电话直销8%。
随着欧洲银行保险业的发展,其他国家纷纷仿效。尤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第五次并购浪潮的到来,欧洲、美洲、澳洲的商业银行在发展注重批发业务的全能银行和注重零售金融业务的银行保险方面各有建树。
1990年荷兰保险公司(AMEV)与荷兰银行VSB合并,并与比利时银行AG合并成立的富通集团(Fortis),成为欧洲第一家综合性金融集团,专注于银行保险事业的发展;1991年荷兰银行、荷兰邮政银行、荷兰国民保险公司合并成立了荷兰国际集团(ING),业务范围涉及批发银行、零售银行、ING直销、美洲保险、欧洲保险和亚太保险;1995年瑞银集团(UBS)与瑞士第一大寿险公司瑞士人寿(Swiss Life)缔结合约;1997年瑞士信贷银行(Credit Suisse)与丰泰保险(Winterthur)合并、组建瑞士信贷集团。1998年11月花旗公司兼并旅行者集团后共同组建花旗集团,更是将银行保险推向了前所未有的新高潮,开创了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资产管理等金融服务为一体的金融集团,成为全球架构“集团混业、法人分业”全能式金融保险集团的典范之作。在这股风潮之下,2000年英国大型商业银行与劳埃德保险集团公司收购英国第六大寿险和年金公司——苏格兰威德斯保险公司,形成英国最大的金融集团;2001年德国安联保险(Allianz)并购德累斯顿银行(Dresdner Bank)、组建了德国版的花旗集团,等等,都是通过并购案实现银行保险规模经营的典型案例。
在亚洲,韩国、马来西亚、日本的银行保险逐渐占据鳌头,在中国的香港、台湾地区银行销售保险更是方兴未艾,对引领国内银保业务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中国近年来银行保险的发展势头比较迅猛,各家保险公司争先推出适合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银行保险主要以银行代理保险的形式出现。
第四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步入了银行保险的后成熟阶段,也被称为专业化阶段。这一阶段出现了银行保险两种截然不同的分化趋势:一种是向银行保险一体化的更高形式迈进,如欧洲的富通集团、安联集团、荷兰国际集团等,这些集团的银行业务和保险业务实现了高度的融合,不仅在产品开发、销售支持能够运用统一的管理和技术平台,而且具有很强的开发银行客户的能力,真正实现了客户资源的共享,能够向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
另一种则是将保险制造或承保业务与银行主业相分离,实现银行主业的专业化经营的同时,银保模式转为协议销售或战略联盟。近几年,由于保险市场的饱和,欧洲的一些金融保险集团开始剥离风险承保活动的交易:1999年2月瑞银集团出售了保险的风险承保和理赔业务,瑞士人寿回购了其25%的股份且完全控股了合资公司UBS SWISS LIFE;2001年德意志银行将其下属保险控股公司75.9%的股份、与在意大利、葡萄牙和西班牙寿险公司的全部股份,出售给苏黎士金融服务集团;2004年丰泰保险寿险和非寿险部分的净收入仅占集团的9%和3%,瑞士信贷集团也拟于近期将其剥离上市。
但上述案例都没有给银行保险事业的发展带来重大影响,直至2005年1月31日,曾经为全球开创了银保混业经营金融新潮流的全球最大金融保险集团——花旗集团,宣布将旗下旅行者寿险、年金业务以及国际保险业务(墨西哥除外)售出,才引发了银行保险市场的不断争论。对于花旗集团放弃保险业务的制造,认为其又开创了一个专业化经营甚过全能化经营的新时代的评价似乎为时过早,但是应该承认,花旗集团对于保险业务的变迁,为银行保险的未来发展带来了更多的思考。

Ⅳ 保险起源

火灾保险起源于1118年冰岛设立的Hrepps社,该社对火灾及家畜死亡损失负赔偿责任。
??17世纪初德国盛行互助性质的火灾救灾协会制度,1676年,第一家公营保险公司--汉堡火灾保险局由几个协会合并宣告成立。但真正意义上的火灾保险是在伦敦大火之后发展起来的。1666年9月2日,伦敦城被大火整整烧了五天,市内448亩的地域中373亩成为瓦砾,占伦敦面积的83.26%,13200户住宅被毁,财产损失1200多万英镑,20多万人流离失所,无家可归。灾后的幸存者非常渴望能有一种可靠的保障,来对火灾所造成的损失提供补偿,因此火灾保险对人们来说已显得十分重要。在这种状况下,聪明的牙医巴蓬1667年独资设立营业处,办理住宅火险,1680年他同另外三人集资4万英镑;成立火灾保险营业所,1705年更名为菲尼克斯即凤凰火灾保险公司。在巴蓬的主顾中,相当部分是伦敦大火后重建家园的人们。巴蓬的火灾保险公司根据房屋租金计算保险费,并且规定木结构的房屋比砖瓦结构房屋保费增加一倍。这种依房屋危险情况分类保险的方法是现代火险差别费率的起源,火灾保险成为现代保险,在时间上与海上保险差不多。1710年,波凡创立了伦敦保险人公司,后改称太阳保险公司,接受不动产以外的动产保险,营业范围遍及全国。

Ⅵ 哪位达人知道 银行保险业务的由来

银行保险的定义及起源发展

银行保险是一个集渠道创新、产品创新、制度创新和组织模式创新为一体的综合体,从产生到发展变迁,都是实务领域领先于理论研究。即便如此,国内外的专家学者还是致力于银行保险的理论研究,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银行保险的理论界定和产生动因两个方面。本节将分析银行保险的概念界定。
一、银行保险的定义

银行保险(Bancassurance)是一个法语词,初始意义具有明显的“银行”与“保险”融合特征。什么是银行保险?是一种销售渠道还是创新产品?是一种业务形态还是新型组织?正如众多的经济学概念一样,银行保险的概念界定也是多种多样的。业内学者分别从销售渠道、经营策略、组织形式、业务流程等不同角度对银行保险进行界定。本书将各种定义归纳为三种:渠道说、产品服务说和经营策略说。

1.渠道说。渠道说是对银行保险最为直观的理解,也是银行保险发展早期的主要定义方式。从银行保险的最初形式来看,所谓的银行保险指的就是利用银行等渠道来销售保险产品(寿险产品)。多利萨?K.弗勒(Dolisa K.Flur)就得出这样的结论:“Bancassurance is a term for selling of insurance by banks.”寿险营销与研究协会(Life Insurance Marketing and Research Association, LIMRA)所编写的保险词典中认为银行保险指的是“通过银行与建房互助协会下属全资分支机构,而不是保险公司提供寿险服务。”我国台湾学者也对此作出类似定义:“透过银行将保险产品销售给银行客户。”(凌氲宝,1999)在世界著名的瑞士再保险公司2002年发表的《亚洲的银行保险》报告中也认为,从最为简单的形式上看,银行保险就是经由银行销售保单。Swiss Re, Sigma, Bancassurace Developments in Asia-shiftinginto a high Gear, July,2002.经合组织(OECD)在2000年的报告《世界金融服务的一体化:前途与问题》中将银行保险定义为:“通常指银行销售保险产品或保险公司销售银行产品”(most commonly refers to banks selling insurance procts and usually vice versa)。

2.产品服务说。产品服务说是将银行保险界定为银行和保险公司联手提供的所有产品和服务。学者Alan Leach在其出版物《欧洲银行保险中的问题及2000年发展前景》一书中提及:“银行保险是包括传统银行、储蓄银行和建房协会在内的,对保险产品进行制造、营销和分销的服务。”英国保险业将银行保险定义为“银行的一种经营行为,即银行销售通常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美国学者Michael D.White博士,将银行保险定义为“由银行或其分支机构、银行和保险公司交叉持股的机构,经营具有资产管理功能的保险类产品、交叉营销或销售银行和保险产品所能带来的任何产品或服务。”Michael D.White, A Comprehensive Guide to Bank Insurance, the National Underwriting Company, 1998. at p.XXV.在德国,银行保险也被视为由保险公司和银行所能提供的满足客户需求的所有产品和服务。我国的学者郑伟、孙祁祥也从产品提供的角度来理解银行保险,认为“银行保险,又称银保融通,是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达成的一种金融服务一体化的安排,其中,保险公司负责产品的制造,银行负责产品的销售。”

3.经营策略说。经营策略说将银行保险定义为银行或保险公司采取的一种与其主业经营相关的商业策略。瑞士再保险公司1992年发表的《银行保险: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竞争的调查》中,将银行保险界定为“银行或保险公司采取的旨在金融服务市场以一种或强或弱的一体化方式经营的策略”。根据慕尼黑再保险集团(Munich Re Group)在2001年的报告《实践中的银行保险》中的论述:银行保险是指“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同时(或者)向一批相同的顾客提供保险与银行产品和服务”(Bancassurance is the provision of insurance and banking procts and services through a common distribution channel and/or to the same client base)。Munich Re Group, Bancassurance in Practice, 2001.经营策略说强调银行与保险公司两个不同的金融部门联手进行产品开发、营销和分销。在我国,学者栾培强(2000)对此定义为“银行通过各种方式向客户提供保险产品而进入保险领域。银行既可以通过设立自己的保险公司直接销售保险产品(Start-up),也可以作为保险公司的保险中介人代理销售保险产品,还可以与保险公司建立合资公司(Venture)经营保险产品。”(栾培强,2000)张洪涛则将银行保险视为“保险公司和银行采用的一种相互渗透和融合的战略,是将银行和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联系在一起,并通过客户资源的整合与销售渠道的共享,提供与保险有关的金融产品服务,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张洪涛,2003)

通过上述三种定义,我们不难发现:经营策略说比渠道说、产品服务说更为全面地反映了银行保险这一现象的本质属性。渠道说还只是停留于对银行保险现象的表面特征和初期表现的归纳,无法反映银行保险所具有的建立销售联盟、合资企业、新建企业等其他高级经营模式的特征,而且还容易使人产生银行保险就是在保险代理人、经纪人销售以外的第三条补充性渠道的误解。其实,随着银行保险的逐步发展和深入,作为企业的经营战略,银行保险可以创设和包容更多的银保合作,而不仅仅是借助银行的分支网络销售保险产品这种银行保险早期的模式。产品服务说更注重的是银行、保险两大金融部门联手开发、营销和分销保险产品的特性。此时的银行保险,已经拥有更多银行和保险相融合的特点,银行不再是单一的分销渠道,而是参与保险产品的前期设计和开发,此时的银保产品具有更强针对性、更适合银行销售的特点。这种说法显然比渠道说更进一步,但还不是全部,一个成功的银行保险经营还包括诸如文化、技术、渠道整合等其他因素,因而产品服务说也失之偏颇。经营策略说强调的是,银行、保险的结合是双方的一种策略选择,根据不同的市场条件,双方间的策略选择在不同的国家,甚至在相同国家的不同地区可以有不同的模式。策略选择能否成功的关键在于双方能否有效地实现各自资源的整合,这就要求双方不仅要在渠道、产品方面实现整合,而且要在技术、文化等方面实现融合,因而经营策略说比渠道说、产品服务说更全面地反映了银行保险这一现象的本质属性。

在归纳汇总并比较了国内外研究对银行保险的几种定义之后,我们认为,目前国内普遍接受的“银行通过各种方式向客户提供产品而进入保险领域”定义方式,还是有失宽泛,并未将合作双方、全部内容涵盖其中。因为从金融一体化的角度来看,银行不仅仅可以销售保险产品,而且还参与到保险产品的制造环节,向客户提供的银行产品同时具有保底、保障、投资等几种功能〔一般认为,保险业务可以划分为保险产品的制造环节(manufacturing)和销售环节(distribution),其中制造环节包括产品设计、承保和理赔,传统意义上只有保险公司才具有制造环节的专业性;而销售环节可以外包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来做,并非保险公司的核心技术和竞争力所在〕。

我们认为,银行保险是随着金融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的一系列资金互动、工具复合和业务交叉的“全方位融通”。对此,本书理解的是广义的银行保险概念,特提出如下定义与读者探讨:“作为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以及金融服务融合和创新的产物,银行保险是指银行或保险公司采取的一种相互融合渗透的战略,是充分利用和协同双方的优势资源,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为共同的客户群体、提供兼备银行和保险特征的金融产品,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金融需求的一种综合化金融服务。”

二、与银行保险相似概念的区别

在理论探讨层面,有几个概念与银行保险相类似,在理论研究中经常相互借用。但实际上,下述概念具有较大的差异:

1.银行保险与保险金融

根据Sigma的理解,银行保险并不仅仅意味着银行单方面进入保险领域(bancassurance),也包括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领域,即保险公司出售与传统银行业务相关的产品,后者被称为保险金融(assurfinance)。也就是说,广泛意义上的银行保险不仅仅局限于银行经营保险业务,还包括保险公司经营银行业务,实现的是交叉销售和相互渗透。但在实务操作中,由于银行产品由银行提供的理念深入人心,银行保险往往是指银行进入保险领域,本书也是基于这个理解为出发点。相反,保险金融在实务领域中少有发生,主要原因在于资产专用性,由于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领域的成本往往高于银行进入保险公司的成本,因此保险金融远远未发展到银行保险的程度。

2.银行保险与银保合作

银保合作是国内的“专有名词”,在英文中并无特别的术语与之对应。一般情况下,银保合作是指银行和保险公司所能够从事的所有业务合作。与国外发展银行保险的经验有所不同,国内处于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下,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从一开始就是两方主体,难以到达银行保险最高程度——一体化的程度。因此,在国内“银保合作”是较银行保险出现频率更多的一个词,主要涵盖了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多方面的合作内容:一是代理合作,主要有代理销售、代收保险费、代理支付保险金及理赔金等,即银行保险的初级发展阶段;二是互补合作,主要有协议存款、资金汇划结算、一般性融资和信用式融资、保险资产托管、购买银行代销基金、电子商务、银行卡业务以及固定资产投保和员工保障计划等,这主要是基于银行在资金结算和保险公司在风险保障方面的优势;三是深层次合作,包括数据库连接、人力资源合作、产品的联合开发等。可以看出:银保合作是基于两方独立主体之间的业务合作,而银行保险则是基于共同的利益、使用共同的业务平台、为共同的客户提供经双方共同研究的银保产品,在发展的最高阶段有可能合二为一。

3.银行保险与代理保险

所谓代理保险,是指银行作为兼业代理人,代理保险公司向个人、公司、机构客户销售被代理公司的产品。从上面对银行保险的几种定义比较中可以看出,代理保险是银行保险发展的初级阶段,只是进行产品方面的合作。而银行保险的发展历程,逐步由初始阶段的代理销售、到资本渗透、到银保一体化(即银行同时实现了保险产品的制造与销售,并将银行业务与保险业务有机融合,为客户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的高级层次)。因此,银行保险是更为宽泛的概念,代理保险只是相对狭义的理解。

从以上的研究中,我们不难发现银行保险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随着不同的历史阶段,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银行保险的理解越来越深入,已经由最初的保险公司产品向银行单向流动、发展到银行和保险相互交融的双向流动。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保险公司,均可向对方渗透,通过资本、工具、业务相互交叉,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利益共赢的局面。

三、银行保险的起源与发展阶段

事实上,银行业与保险业相互结合已经有悠久的历史了。例如,比利时的CGER,西班牙的La Caixa以及法国的CNP等公司,自19世纪就开始全面提供银行与保险服务了。但真正意义的银行保险,是从20世纪80年代的欧洲开始的。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发展,银行保险的发展遍及全球,不仅仅是欧洲保险业的主要销售方式,更成为美洲、澳洲、亚洲等地区金融机构拓展全能型集团的重要模式。伴随着花旗集团将旗下的旅行者财险和寿险相继出售,现阶段的银行保险又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和方向。本书在梳理了全球银行保险的发展脉络之后,将其分为四个阶段:

银行保险的四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1980年以前的银行保险是萌芽阶段。在这一阶段,银行保险仅仅局限在银行充当保险公司的兼业代理人(insurance agent)角色,即银行通过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介入保险领域。严格意义上说,银行保险尚未真正出现,因为银行只是介入到保险领域的分销环节。这一阶段,银行尽管也直接出售保险单(银行信贷保证保险),但只是作为银行信贷业务的补充而进行的,其目的是减少银行承受的风险,例如当时许多银行在发放抵押贷款时要求借款方必须对其所抵押物进行保险。在这一阶段的银行保险,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关系纯粹是合作关系,不存在保险产品制造环节的竞争,但为银行以后介入保险领域积累了一定的销售经验。

第二阶段:20世纪80年代是银行保险的起步阶段。在这一阶段,银行开发出与其传统业务的不完全相同的资本化产品,如养老保险年金产品(投保人在银行按年度支付保费,在约定的某一固定期限之后,一次性或分次归还定额年金,并附加保障功能),从此开始全面介入保险领域。银行涉足资本性保障产品的开发,被认为是银行保险的真正起源,因为客观上银行已经涉足保险领域的生产环节与保险公司展开竞争。但这一阶段,银行保险的发展主要是银行为应付银行业之间的竞争而扩展业务范围所致,并非主动地进入保险领域的生产环节。欧洲是这一阶段发展银行保险的主要市场。

第三阶段: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是银行保险的成熟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一是银行保险的主动发展,银行主动参与到保险领域的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二是银行保险开始向全世界扩散,包括美国、拉美、澳大利亚、亚洲在内的国家和地区都开展得如火如荼。在本阶段,银行为应付保险公司的激烈竞争,采取了新设、并购、合资等措施,将银行业务与保险业务结合起来,不仅推出的保险产品较上一阶段大大增加,银行介入保险的形式也趋于多样化。

在银保产品的更新方面,银行逐步介入了保险产品的制造环节,推出了复杂多样的保险产品。如英国的银行开始直接提供纯保障的寿险产品,西班牙的银行也推出了终身寿险产品。在银行保险的发展模式方面,不同国家的不同金融机构呈现出不同的特性,在原来代理销售的基础上,探索出银行保险的几种方式:(1)协议合作,即银行与保险公司通过合作协议或非正式的合作意向建立合作关系,建立销售联盟。(2)合资公司,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合资成立新的金融机构,结合双方优势,由新的机构经营银行保险业务。(3)兼并收购,通过并购将两个独立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合并。(4)新建模式,银行成立自己的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设立自己的银行。可以说,银行保险是保险公司或银行逐步采用的一种相互渗透和融合的战略,不仅能够将银行和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联系在一起,而且通过客户资源的整合与销售渠道的共享,提供与保险有关的金融产品服务,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在该阶段,首先是欧洲掀起了银行保险的热潮。在金融、税收和立法产生巨大变化的背景下,特别是欧洲一体化的进程更加快了各国金融立法的统一,使不同的金融业务逐步融合。而且,银行随着同业数量的增加,其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纷纷寻求包括保险业务在内的新业务的发展机会。1999年初,欧元的启动使这一趋势更为显著,商业银行借助于其特有的资源与网络优势,使得通过银行销售的保费收入占保费总额的比例大幅上升。在银行保险相对发达的国家(法国、西班牙、葡萄牙、瑞典和奥地利)中,其实现的保费收入占寿险市场业务总量约60%;而在另外一些国家(比利时、意大利、挪威、荷兰、德国、英国、瑞士、芬兰和爱尔兰等)这一比例在20%至35%之间。2002年,寿险市场保费收入按照销售方式划分的比例为:银行保险65%,代理人8%,经纪人5%,保险公司职员13%,电话直销8%。

随着欧洲银行保险业的发展,其他国家纷纷仿效。尤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第五次并购浪潮的到来,欧洲、美洲、澳洲的商业银行在发展注重批发业务的全能银行和注重零售金融业务的银行保险方面各有建树。

Ⅶ 保险起源时间地点谢谢

据古史文稿的引证和推论,远自奴隶社会起,已有互助救济的群体方法和活动。约在公元前四五世纪,古埃及的石匠曾采取集体扶助办法,帮助石匠及其亲属解决生活困难。古希腊也有由宗教信仰相同的人或同行业的工匠集体采取救济受难者的方法。古罗马的丧葬互助会,以参加者按规定交纳的摊款,支付会死亡后焚尸和坟穴的费用。古马勒斯坦对被盗或被野兽吞噬的牲口,采取由群体的牲口饲养人共同负担损失的办法。公元前20世纪,古马比伦(Babylonia)时代,国王曾命令僧侣、法官及市长等,对其所辖镜内居民征收赋金,以备救济火灾及其他天灾损失之用。公元前10世纪,以色列(Israel)王所罗门(Solomon)对其国民从事海外贸易者,课征税金,作为补偿遭遇海难者所受损失之用。这类各种为个体和群体利益所采取的救灾和补偿损失方法,已开始孕育了保险的胚胎。

海上保险起源最早,导源于14世纪。当时,意大利的借贷盛行于各都市,因其条件苛刻,利息惊人,双方都负有大的风险,盈利与承担风险责任的比例悬殊,素有冒险借贷之称。逐渐传达至腓尼基(地中海东岸古国今黎巴嫩、叙利亚一带)和古希腊船舶与货物的所有者。凡接受资本主的高利贷,当船舶及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即须偿还本金及利息;若中途船货蒙受损失,则可依其受损程度,免除借贷关系中债务的全部或一部,由于借贷利息极高,约为本金的1/4或1/3,后被教会禁止。以后便逐渐改用交付保险费形式,出现了保险契约或保险单。在地中海一带城市开始有了从事草拟和撰写保险契约的专业人员,意大利热那亚商人在1347年10月23日签发的船舶航运保险契约是迄今发现的一份最古老的保险单。

这一世纪后半期爆发的两次英荷战争中,英国与荷兰的贸易遭受严重打击,尤其是1693年史密那商船队(Smytna Fleet)全部覆没,英国及荷兰的商人与保险业者损失巨大,加深了人们对海上保险作用的认识。一些经济发展较快的国家和地区,反复酝酿成立实力较为雄厚的保险机构,进一步完善保险制度,为发展保险事业进行了组织准备。经英国皇家特许批准专营海运保险的英国皇家交易保险公司(The Royal ExChsnge Assurance Corporation)和伦敦保险公司(London Assurance Corporation)先后成立。当时法律规定,禁止再有其他公司经营海上保险。这两家公司曾一度垄断了英国保险市场。

另一方面,个人保险业者,不但未受以上两公司垄断的影响,反而深感有设立保险交易中心的必要。如由私人保险商组成的劳埃德保险社(Lloyd's)(今译"劳合社")组织崛起,它原由爱德华劳埃德(Edward Lloyd)在伦敦泰晤士河畔开设的咖啡馆起家。 以其地处伦敦市中心,吸引海陆贸易商人、船主、航运经纪人,保险商等光顾,逐渐成为交换海运信息,接洽航运和保险业条的活动场所,进而成为伦敦海上保险业集中活动的总会。1871年由议院通过了《劳合社法》。劳合社向政府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并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劳合社会(The Corporation of Lloyd's)已发展成为英国海上保险的中心。1688年2月18日《伦敦报》刊登的一则广告中,第一次披露伦敦塔街的爱德华劳埃德咖啡馆为联系地点。因此劳合社便以这天为创始纪念日。迄今已有300余年历史,成为国际保险业历史悠久和最有影响的保险组织。

火灾保险起源于1118年冰岛设立的Hrepps社,该社对火灾及家畜死亡损失负赔偿责任。

17世纪初德国盛行互助性质的火灾救灾协会制度,1676年,第一家公营保险公司--汉堡火灾保险局由几个协会合并宣告成立。但真正意义上的火灾保险是在伦敦大火之后发展起来的。1666年9月2日,伦敦城被大火整整烧了五天,市内448亩的地域中373亩成为瓦砾,占伦敦面积的83.26%,13200户住宅被毁,财产损失1200多万英镑,20多万人流离失所,无家可归。灾后的幸存者非常渴望能有一种可靠的保障,来对火灾所造成的损失提供补偿,因此火灾保险对人们来说已显得十分重要。在这种状况下,聪明的牙医巴蓬1667年独资设立营业处,办理住宅火险,1680年他同另外三人集资4万英镑;成立火灾保险营业所,1705年更名为菲尼克斯即凤凰火灾保险公司。在巴蓬的主顾中,相当部分是伦敦大火后重建家园的人们。巴蓬的火灾保险公司根据房屋租金计算保险费,并且规定木结构的房屋比砖瓦结构房屋保费增加一倍。这种依房屋危险情况分类保险的方法是现代火险差别费率的起源,火灾保险成为现代保险,在时间上与海上保险差不多。1710年,波凡创立了伦敦保险人公司,后改称太阳保险公司,接受不动产以外的动产保险,营业范围遍及全国。

18世纪末到19世纪中期,英、法、德等国相继完成了工业革命,机器生产代替了原来的手工操作,物质财富大量集中,使人们对火灾保险的需求也更为迫切。这一时期火灾保险发展异常迅速,火灾保险公司的形式以股份公司为主。进入19世纪,在欧洲和美洲,火灾保险公司大量出现,承保能力有很大提高。1871年芝加哥一场大火造成1.5亿美元的损失,其中保险公司赔付1亿美元,可见当时火灾保险的承保面之广。随着人们的需要,火灾保险所承保的风险也日益扩展,承保责任由单一的火灾扩展到地震、洪水、风暴等非火灾危险,保险标的也从房屋扩大到各种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19世纪后期,随着帝国主义的对外扩张,火灾保险传到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

在海上保险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一度包括人身保险。15世纪后期,欧洲的奴隶贩子把运往美洲的非洲奴隶当作货物进行投保,后来船上的船员也可投保;如遇到意外伤害,由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这些应该是人身保险的早期形式。

17世纪中叶,意大利银行家伦佐.佟蒂提出了一项联合养老办法,这个办法后来被称为“佟蒂法”,并于1689年正式实行。佟蒂法规定每人交纳法郎,筹集起总额140万法郎的资金,保险期满后,规定每年支付10%,并按年龄把认购人分成若干群体,对年龄高些的,分息就多些。“佟蒂法”的特点就是把利息付给该群体的生存者,如该群体成员全部死亡,则停止给付。

著名的天文学家哈雷,在1693年以西里西亚的勃来斯洛市的市民死亡统计为基础,编制了第一张生命表,精确表示了每个年龄的死亡率,提供了寿险计算的依据。18世纪40-50年代,辛普森根据哈雷的生命表,做成依死亡率增加而递增的费率表。之后,陶德森依照年龄差等计算保费,并提出了"均衡保险费"的理论,从而促进了人身保险的发展。1762年成立的伦敦公平保险社才是真正根据保险技术基础而设立的人身保险组织。
中国古代保险雏形
人类在改造自然、征服自然的漫长历史进程中,也在为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不懈地努力着。除了利用已掌握的生产技能进行积极的防御外,还通过建立经济后备的形式来防止各种风险对社会经济生活造成的损失。当社会生产力有了提高,社会产品有了剩余的时候,保险思想也就随着产生了.

我们都曾听过这样的一个故事:有一个妇人,她每天煮饭的时候,总是从锅里抓一把米出来,放到一个特备的米缸中。有人讥笑过她这种行为,但她不以为意,依然故我。过了不久,终于发生了灾害,地里粮食严重歉收,很多人家都揭不开锅了。但这位妇人家由于有一个特备的米缸,得以熬过了饥荒。
这种"积谷防饥"其实就是一种保险思想。可见,保险的观念在古代早已有之。
粮食是人类生活的支柱,古代的保险萌芽与粮食联系到一起是不足为怪的。

上面所说的事故只是传说。但在我国,早在夏周时期,确实就已有了粮食储备的制度。夏箴上说:"天有四殃,水旱饥荒,甚至无时,非务积聚,何以备之?"从此时起,中国历代都十分重视建立国家粮食后备仓储制度,用以对付不时出现的灾害饥荒,朝廷还设置了专门的官职对仓储进行管理,如汉朝的常平仓、义仓、广惠仓等.

公元前54年,汉宣帝采纳大司农中丞耿寿昌的建议,"令边郡皆筑仓,以谷贱时增其价而籴,以利农;谷贵时减其价而粜。名曰常平仓,民便之。"在灾荒之年,"发常平仓所储……越制赈民"。由此可见,常平仓至少有两种功能:平抑米价和赈灾。
"义仓"兴盛于隋唐时期,公元585年,隋文帝劝令民间每年秋天每家出粟一石以下,储之里巷,以备凶年。义仓制度是我国相互保险的雏型,在我国维护了大约1200年。

在宋、明两朝,也出现了类似形式的民间"社仓"和赡养老幼贫病的"广惠仓"制度,这些都具有原始保险思想。
此外,在我国古代还存在着一种"船帮组织"。这是一些在江河区域活动的船商,为避免货物载于同一船中而可能招致全部倾覆的危险,而把货物分散装载于不同的船上,以分散危险和减轻损失。还有的把同乡船户组织起来,每户交纳一定的会遇,由同乡船会储存生利,以便在船只遇难时给予适当的救济,这也是现代海上保险的原理与基础。此外,在我国民间,还有为老年人提供养老供给的"父母轩"或"孝子会"等也都是原始的保险雏型。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商品经济流通领域的逐渐扩大,民间各种形式的特出保险应运而生。

一些富商巨贾为求货物在运输途中免遭匪劫的危险,需要雇用一些武艺高强的人沿途押运,以保障货物的安全,于是镖局这一特殊的组织便应运而生。

"麻乡约"是在清末民初活跃在中国云南、贵州、四川一带的一大民间运输组织。它的全称是"麻乡约大帮信轿行",由四川綦江县人陈洪义(又名陈鸿仁)于清咸丰二年(1852年)在昆明首创,以轿子经营客运。咸丰十年(1860年)又在昆明挂起"麻乡约货运行"的招牌,经营货运业务。同治五年(1866年)在重庆开设"麻乡约民信局",经营邮递信件和汇兑,同时也将货运行迁至重庆。"麻乡约"所经营的上述各项业务,都实行约定的损失赔偿责任制,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经济补偿的职能。

Ⅷ 保险起源于什么时候

保险作为应对风险的手段,目前发现并证实的有两处起源:一是古代的互助组织;二是船舶抵押贷款。因此,保险文化有两个源头,即互助共济文化和商业文化。前者是共担风险,后者则是转嫁风险。
公元前9世纪的古罗马,罗马教皇哈德良成立了一个叫“格雷基亚”的互助共济组织。通过缴纳100泽司(古罗马的青铜货币)和一瓶敬神用的清酒就可以加入该组织,在之后的每个月入会者只需要缴纳5泽司会费。该会成员在其死后,组织会向死者家属支付400泽司。这应该是历史上记载最早的“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例子,也是最早的“终身寿险”了吧。从主观动机上来讲,参加互助团体的人,都有互利互惠、利己利人的目的。
船舶抵押贷款是一种典型的转嫁风险的手段,通过支付对价,把风险转移给他人承担,而接受风险的人,也收取对价。大约在公元前7-8世纪,人们在进行海上贸易的过程中,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经常发生的海损使船东和货主都面临较大的风险。于是他们就将船舶或货物作为抵押取得贷款。如果船货安全抵达目的港,船主或货主就将偿还贷款与约定的利息。如果发生意外,则借贷关系结束。这就将航海的经济风险转嫁到了贷款人身上,只不过由于风险极大,其贷款利率也高于一般贷款,这是最早的海上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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