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开工资证明,收入多少的真实性,保险公司会去调查吗
这种调查是随机性的,不是每个都查,但是也不会不查,是否查你看运气,当然保险公司也有自己的一套标准,一般保险赔偿数额比较大的都很可能会查。
㈡ 单位出具了交通事故误工证明,保险公司会去该单位核实吗
单位出具了交通事故误工证明,保险公司在赔偿时会进行核对的,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2)工作证明保险公司会调查吗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㈢ 应聘时公司会查以往工作证明吗
企业一般不会去查的,适当把自己的工作时间说长是必要的。但是面试时,面试官会问你以前工作上的相关问题,你要记着你所说的话一定要能够自圆其说。
㈣ 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会进行理赔调查保险公司是怎样进行理赔调查的都会调查哪些内容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理赔调查主要是查明人身死亡、伤残、疾病、财产损失、医疗等有关的事实,一方面需要审查当事人提供的保险事件发生的证据,另一方面需要搜集认定保险责任或责任免除的证据,为确定是否应给付保险金、给付多少保险金。以及保险金的给付对象提供证据。像列举的以下情况,现实生活中保险公司很大可能进行理赔调查:
1、短期出险
保单生效后,很快发生理赔,比如健康险中等待期刚过或者短期意外险生效日起7天内或长期寿险1-2年内就来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处理赔案时可能就需要通过调查来排除带病投保或者投保前出险的可能性。
2、同一时期集中投保
以往从未买过保险的人,但在短期内大量集中投保高额人身意外险或重疾险,事有反常必有因,类似投保行为的动机多不单纯,恶意投保的倾向较大,保险公司大多会排查此人购买保险的行为和动机。
3、理赔材料缺少或有问题
索赔时需要提供必要的理赔材料,比如病历、发票、检查报告单等,若申请理赔材料不足,或提供的材料存在涂改、伪造等嫌疑,保险公司可能会排查就诊医疗的医疗记录进行核实。
一般来说,在理赔时,对于保险公司从医生、医院、诊所、保险公司或相关组织单位, 就有关保险事宜,查询有关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资料或索取其它有关证明文件是经过投保人授权的。
通常保险公司获取投保人的就诊记录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调查社保就诊记录
社保卡为个人卡,只要使用,个人所有的就医和购药情况都会被一一记录,比如药店购药记录、医院门诊或住院就诊记录。所以,建议医保卡不要轻易外借!
2、调查医院就诊记录
保险公司调查人员会排查就诊医院,甚至是当地其他可能就诊医院或诊所的医疗记录,根据病历基本信息、主诉情况、病史记载情况、治疗情况及医嘱护理情况综合分析判断。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诊所之病历,应指定适当之场所及人员保管,并至少保存10年。”所以想隐瞒病史,瞒天过海,难度很大,毕竟保险公司也不是吃素的。
3、同业信息共享
各家保险公司理赔之间大多互通有无,比如建立资源共享或者同业交流群,这样可以减少一些工作量,提高调查效率。
除了以上就诊记录的排查,可能还会面访和赔案有关的人员,甚至是周围的亲朋好友;体检机构排查体检报告;排查政府医疗机构,包括卫生站、计生委等,而调查人员可能是保险公司核赔人员,也可能是外包第三方人员(保险公估公司)。
理赔调查的目的在于还原保险事故真相,查处保险欺诈,来维护保险公司和良性客户的利益。恶意投保带来的赔付率升高,保险公司不得不考虑调整费率,保费上涨带来的费率提高最终还是由投保人来承担,这对于良性客户来讲,并不公平。
希望以上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
㈤ 应聘职位填单时,需要填写以前工作经历的证明人,公司会真的打电话调查吗
有的大公司人力资源部会的,甚至规范些的专门有背景调查的负责人或者委托第三方作背景调查。
㈥ 车祸理赔,在快递公司送快递,想开个4000快的工作证明,保险公司会调查吗
不一定会调查看情况,我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㈦ 如果出险了保险公司的人会到我工作单位去调查吗
你可能是附带了其他的附加险?,极容易带来损失万能险的保障一般是保障生命的。事故调查不一定到公司的。
万能险是个很复杂的产品,现在听说好多公司不做这种产品了,你或者你的保险经纪人需要关注你的账户情况以及市场行情。具体可以打他们的客服电话。金额小可能只需要提供相关的单据就可以理赔了
㈧ 做工伤认定保险公司会去调查当事人吗
第一申请工伤认定一般需要提交:
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受伤情况等基本情况;
2、医疗诊断证明(或者病历复印件),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用人单位的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场所、受伤职工、受伤经过、伤情诊断、原因分析、整改措施等基本内容;导致重伤或死亡的伤害事故,应同时出具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处理情况),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发生机动车事故需要同时提供);如果属暴力、刑事等伤害事故,需同时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材料;如果符合视同工伤情形条件第三条的,另外要求出具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的验证报告;
5、申请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工伤认定调查员制度》具体的法律规范条文如下: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加强工伤认定工作管理,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7号)、《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政府令第187号)和《关于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和文书的通知》(辽劳社发[2005]93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大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各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关于调整劳动保障部分业务管辖范围的通知》(大劳发[2005]93号)规定的工伤认定管辖范围,遵照本工作规定开展工伤认定工作。
第三条各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工伤事项接待登记制度,按照《工伤事项接待登记簿》(附件一)(略)所列项目,认真填写接待记录,留存备查。
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申请,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延长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延长的,发给《延长工伤认定时限核准通知书》(附件二)(略)。
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劳动关系有争议,需经劳动争议仲裁确定劳动关系以补正材料时,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以补正申请认定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1年受理时效内。
第六条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管辖地不清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或委托管辖,出具《工伤认定管辖地确认指定(委托)单》(附件三)(略)。确认管辖地时间不计算在30日申请时限内。
第七条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制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附件四)(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就医资料或住院病案复印件(加盖医务科或病案室章),属职业病的需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注册内容查询卡;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个案认定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如工会文件、驾驶证、考勤表、委托书、户口簿、购物发票等);
(六)其他相关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乘公交车在车内受伤的,需提交公交公司赔偿协议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需提交医疗机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荣誉证书、见义勇为证书等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第八条申请人向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申请材料完整清楚,在管辖范围和受理时效1年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场受理。填写《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受清单》(附件五)(略),材料交接双方签字;发给申请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六)(略)。
工伤认定申请表项目填写不全,与提供材料不一致,字迹不清,重要内容涂改或提供的材料复印件不清,病历资料字迹潦草无法辨认及其他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接受,但应当场发给《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附件七)(略),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效内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对确需留下申请材料,以确定补正有关材料的,应填写《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受清单》,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返回并发给《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九条申请工伤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发给《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八)(略)。
(一)申请人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至申请工伤认定之日,超过1年受理时效的;
(二)事故伤害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
(三)提供的相关材料当事人姓名与受伤职工真实姓名不一致的;
(四)受伤害职工参加外地工伤保险,提供不出外地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委托书的;
(五)不属于职业病目录所列疾病;属于职业病目录所列病名,但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
(六)就医资料尚没有明确诊断意见的;
(七)非法的用人单位和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其雇用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八)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因现工作岗位性质患职业病的;
(九)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到相关单位实习中受到事故伤害的;
(十)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应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工伤认定的;
(十一)用工主体不明,事故伤害事实证据不清等其他情况。
第十条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管辖地人民政府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管辖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或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现场勘验或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行使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义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到现场进行勘验,应制作《现场勘验记录》(附件九)(略);
调查询问被调查人时,应告知调查人姓名、单位及调查事项,并分别对被调查人进行调查,其他被调查人和无关人员不应在场。调查询问时,应在《职工伤亡事故调查笔录》(附件十)(略)上作现场笔录,笔录内容必须经被调查人签字并盖手印确认。
到有关部门调阅相关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应用《阅卷记录》(附件十一)(略)进行记载,相关资料的提供单位应在阅卷记录上压页盖章,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第十二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受事故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向用人单位发送《伤亡事故举证通知书》(附件十二)(略),限于10个工作日内举证。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举证或未提出证据的,视其对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的工伤认定申请及证据材料无异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调查核实后认定。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作出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并制发《工伤认定决定书》。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后有下列情形的,可暂时中止工伤认定工作。
(一)需公安部门、人民法院判定后才可确认职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及是否因履行职责、工作原因等受到伤害的;
(二)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是否可认定为工伤,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需请示上级答复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导致60日内无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暂时中止工伤认定工作,应给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程序中止通知书》(附件十三)(略),中止工伤认定因素消除后,应恢复工伤认定工作。此期间不计算认定工作时限。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伤认定工作需要,将案例发生经过及调查情况,张贴到用人单位进行公示(样式见附件十四)(略),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和举报。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工作人员实行定员、定岗管理,并保证相对稳定。建立工伤认定工作监督机制和领导负责制,审核受理人员应在《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审查资料情况和受理意见栏签注意见,资料输入计算机后,复核人员复核后签注复核意见;主管领导在确定认定结论后,在《工伤认定申请表》备注栏签字。疑难和较复杂的工伤认定案例,由认定小组集体讨论确定。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工作中,遇有工伤与疾病界限不清难以判定的,可委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鉴定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工作时限内。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统一为计算机管理样式)一式四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存档一份;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各执一份。工伤认定数据输入计算机一体化管理系统,供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等调用。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达给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可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办法。送达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留存《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执》(附件十五)(略);采取快件邮寄送达的留存邮寄回执;公告送达的留存当日报纸或相应送达凭证。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决定书中确定的伤残部位,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就医资料的诊断作出。由于申请时提供的急诊或初诊病历资料,认定的伤残部位与出院病案不一致或有遗漏的,申请人应及时带原《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出院病案到作出该认定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更改。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决定不服,可按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被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判定重新认定的,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因特殊原因需要撤销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分管局长批准;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局长批准,并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决定撤销通知书》(样式见附件十六)(略),根据具体情况重新制作工伤认定决定书。
第二十三条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有关资料装订成册,纳入档案管理,至少保存20年。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处负责解释。
工伤认定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规定进行。适用标准全国统一,沈阳同样不例外。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