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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

发布时间:2021-08-20 05:10:27

Ⅰ 当货物的赔偿金额超过保险金额的,残值的处理

如果货物的赔偿金额超过保险金额,说明其投保时存在不足额投保的问题,赔付时应当按比例赔付。
对于残值,应当在计算比例时计算,损失金额=货物价值-残值,赔偿金额=损失金额*赔付比例。
如果你是指残值的归谁所有的话,原则上应当归被保险人所有。如果归保险公司所有的话,保险公司应当比赔偿金额多付残值金额。
但是在这种不足额投保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不会同意收这个残值部分的,以免麻烦。

Ⅱ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 ),并在赔款中扣除

财产保险里存在被保险人的,说不存在的什么意思啊,不要误导楼主,这个答案就是选B,这个车是坏了,但是还有有残余的价值的,就好像可以卖废铁一样,保险公司涉及到生命的保险没有限制,因为人的寿命是无价的,但涉及到财险和常见的疾病医疗险,被保险人是没有多获得保额的赔偿的,所以残值也会被估价,算作理赔中的一部分。

Ⅲ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水路或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收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6、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或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九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条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十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签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十天内赔付。
第十二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旧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一百八十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Ⅳ 保险残值是什么意思

保险残值就是财产遭受损失以后尚有可以利用的经济价值。
保险残值处理是保险公司本身或者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损失的保险标的,通过拍卖、折价出售、租让等形式对损余残值进行回收再利用的一种行为。

Ⅳ 运输保险赔偿问题

当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将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并就赔偿金额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具体赔偿处理方式如下:
第一,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和合理的费用,将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分或全部责任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四,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部分,应经双方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五,被保险人从获悉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Ⅵ 保险货物遭受质量损失时,其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什么

答案是:赔偿金额=货物完好价值—受损后价值 *保险金额/货物完好价值

Ⅶ 出险后理赔过程中具有残值的商品处理权归保险公司所有还是归商家所有

保险公司已扣残处理,那残值归客户即车主,如果没有扣残,那归保险公司。

Ⅷ 保险残值的处理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受损后的残值享有一定的权益,保险公司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则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属于保险公司。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则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而被保险人拥有剩余部分的权利。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8)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当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保险赔偿金后,理应取得受损保险标的残值的所有权,否则被保险人就会获得这部分财产的双重利益。

保险人取得保险标的残值所有权的情况有两种:其一是在足额保险情况下,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价值归属于保险人,其二是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也就是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情况下,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Ⅸ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赔偿处理遵循什么原则

当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需承担保险责任的各种事故或者事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将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并就赔偿金额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具体赔偿处理方式如下:

第一,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和合理的费用,将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分或全部责任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四,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部分,应经双方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五,被保险人从获悉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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