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保监局在验收筹备开业的财产保险公司时,对其核心业务环节主要验收哪几个部分
开业验收标准 (一)股权结构和公司章程 1、注册资本足额按时到位。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2、具有合格的投资者,股权结构合理。 (1)投资者应当具备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经营状况良好等条件。 (2)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各投资人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3)除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控股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外,单个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其关联方)投资保险公司的,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保险公司股份总额的20%。各股东之间具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 3、公司章程和治理结构符合《公司法》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1)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和住所、注册资本、设立方式、股份总数及每股金额、发起人名称及认购股份数、经营范围等事项。 (2)公司应当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为主体的权责清晰、分工明确的组织架构,建立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相互制衡、有效运行的内部治理机制以及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4、具有与其他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办公设备。 (二)高管人员和业务发展 1、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 2、公司业务范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具有可行的经营规划和再保险计划,市场预测合理。 (三)财务人员和财务制度 1、设置专门的财会部门,财会人员具有国家规定的从业资格证书,拟任财务负责人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任职资格。 2、公司设立的内部会计核算办法、财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稽核)制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具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能满足保险公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偿付能力评估要求的财务软件系统并能与业务管理系统实现无缝连接。 4、注册资本保持完整,验资后未被抽逃或未被不恰当使用。 (四)信息系统建设 信息系统建设符合《保险机构开业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的有关要求。现场验收工作流程 中国保监会组成验收工作小组进行现场验收。具体内容如下: (一)筹备组汇报 1、参会人员。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董事会秘书等)及筹备组负责人应当参加验收汇报会议。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 2、汇报内容。筹备组负责人汇报筹建工作完成情况,包括资本金到位情况、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内控制度建设、战略发展规划与经营策略、部门设置及人员、产品开发及报备、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信息系统建设、办公职场建设情况等。 (二)验收组提问 验收组成员按部门职责分工进一步询问公司筹建工作情况。公司拟任高管人员及筹备组负责人进行解释和说明。 (三)现场检查 1、办公场所、人员到位、营业安全性等情况检查。 2、抽查公司员工对岗位职责、业务知识、工作流程等的掌握程度。 3、业务系统运行状况检查。 4、财务系统建设情况检查。 5、计算机机房及设备状况检查。 6、与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对接检查等。 经验收并审核,符合公司开业标准的,保监会将以正式公文予以批复同意开业;不符合开业标准的,应继续加紧筹备工作,待筹备就绪,再报请保监会组织验收与审批。
『贰』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验收
根据(保监发〔2013〕20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设立省级分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设立申请。中国保监会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设立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发出筹建通知,并抄送当地保监局;对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向当地保监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自收到完整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当地保监局完成开业验收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验收情况报告,中国保监会据此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保险公司持中国保监会批准文件到当地保监局领取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中国保监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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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保险公司获得批筹后最短可以多长时间提出开业申请
保险公司获得批筹后最短60个工作日可以提出开业申请~
『肆』 寿险公司分支机构在领取保险经营许可证后多久以内需要完成办理营业执照
对于拿到许可证后多久必须办理好营业执照并没有做强制性规定,但也不能做太长时间,必须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完成营业执照办理。
您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工商核名:提供10个左右的公司名称,以便提供核名通过率;
2、设立领执照:准备注册材料,如注册资金、法人信息、注册地址等办理营业执照;
3、备案刻章:持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到公安局备案刻章点进行用章备案刻制;
4、国地税备案:携带相应材料到税局办理税务备案,以便后期公司记账报税。
『伍』 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的工作流程
中国保监会组成验收工作小组进行现场验收。具体内容如下:
(一)筹备组汇报
1、参会人员。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董事会秘书等)及筹备组负责人应当参加验收汇报会议。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
2、汇报内容。筹备组负责人汇报筹建工作完成情况,包括资本金到位情况、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内控制度建设、战略发展规划与经营策略、部门设置及人员、产品开发及报备、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信息系统建设、办公职场建设情况等。
(二)验收组提问
验收组成员按部门职责分工进一步询问公司筹建工作情况。公司拟任高管人员及筹备组负责人进行解释和说明。
(三)现场检查
1、办公场所、人员到位、营业安全性等情况检查。
2、抽查公司员工对岗位职责、业务知识、工作流程等的掌握程度。
3、业务系统运行状况检查。
4、财务系统建设情况检查。
5、计算机机房及设备状况检查。
6、与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对接检查等。
经验收并审核,符合公司开业标准的,我会将以正式公文予以批复同意开业;不符合开业标准的,应继续加紧筹备工作,待筹备就绪,再报请我会组织验收与审批。
『陆』 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的验收标准
(一)股权结构和公司章程
1、注册资本足额按时到位。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2、具有合格的投资者,股权结构合理。
(1)投资者应当具备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经营状况良好等条件。
(2)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各投资人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3)除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控股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外,单个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其关联方)投资保险公司的,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保险公司股份总额的20%。各股东之间具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
3、公司章程和治理结构符合《公司法》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1)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和住所、注册资本、设立方式、股份总数及每股金额、发起人名称及认购股份数、经营范围等事项。
(2)公司应当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为主体的权责清晰、分工明确的组织架构,建立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相互制衡、有效运行的内部治理机制以及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4、具有与其他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办公设备。
(二)高管人员和业务发展
1、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
2、公司业务范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具有可行的经营规划和再保险计划,市场预测合理。
(三)财务人员和财务制度
1、设置专门的财会部门,财会人员具有国家规定的从业资格证书,拟任财务负责人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任职资格。
2、公司设立的内部会计核算办法、财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稽核)制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具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能满足保险公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偿付能力评估要求的财务软件系统并能与业务管理系统实现无缝连接。
4、注册资本保持完整,验资后未被抽逃或未被不恰当使用。
(四)信息系统建设
信息系统建设符合《保险机构开业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的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