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么是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指秘密事项如被不应知悉者所知,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将造成各种损害后果。
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是指国家赋予一定管理职权的单位,根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对该事项履行确定密级的手续后,该事项才能作为国家秘密受国家有关法规的认可和保护,特殊情况下,需经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审定后,确定为密或非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
任何不经法定程序产生的秘密事项,都不是国家秘密。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是相对于公开而言的,即尚未公开且被人们加以保密的事项,就是对国家秘密在保密时间和接触范围上的控制,擅自公开或擅自扩大接触范围就是泄密。
(1)国家秘密的保险期限已满的怎么样扩展阅读:
保守国家秘密是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有关的问题作了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级别。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一经确定,就要在秘密载体上作出明显的标志。标志方法应按《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2010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审议保密法修订草案。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什么是秘密?什么是国家秘密?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有哪些?
㈡ 国家保密法秘密级不超过多少年
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2)国家秘密的保险期限已满的怎么样扩展阅读
违反秘密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㈢ 公文中的密级划分规则
公文中密级是指公文的机密等级,是公文格式的项目(要素)标记之一。密级分作三级、划分规则如下:
第一,绝密公文,是指涉及国家核心秘密的内容的文件,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第二,机密公文,是涉及国家重要秘密内容的文件,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较大的损害。
第三,秘密公文,是涉及国家一般秘密内容的文件,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一定的损害。
标注密级的位置,党的机关公文标注于公文左上角份号下方,行政机关公文标注于版心右上角。
1、绝密文件:阅后应立即退回发文部门,并由发文部门保存在保险柜内。
2、机密文件:阅后应立即保存在保险柜内。
3、秘密文件:阅后立即保存在文件柜内。
主体可以一样, 他们区别主要是保密期限的不同.
<<国家保密法>>对其期限有规定,
绝密级文件保密期限为30年。
机密级文件保密期限为20年。
秘密级文件保密期限为10年。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3)国家秘密的保险期限已满的怎么样扩展阅读:
文件特点
一 有法定作者制发。法定作者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及其领导人。
二具有法定的权威性和现行效用。法定权威性是指公文在法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能够对受文者的行为产生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影响。 现行校用指公文在其内容所针对的现行公务活动中直接发挥实际效力具有依据和凭证功能。
三 公文具有规范的体式和特定的处理程序。公文的规范体式是指公文的文体和格式必须符合国家的统一规定。收文和发文均有一定的处理程序各环节皆有顺序性和规范性不得自行其是。
种类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最新版本有15种,分别是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比2000年8月的版本多了决议和公报两个文种。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公认的有决议、决定、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十四个文种。
写作要素
格式
行政公文的格式要素可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红色反线以上的各个要素统称眉首;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为主体;主题词以下的各要素统称为版记。
结构用语
公文结构的用语分为:一是开头用语, 用来表示行文目的、依据、原因,伴随情况等。如:为(了)、关于、由于、对于、根据、按(遵、依)照、据、查、奉、兹等。二是结尾用语。如:为要(荷、盼)、是荷、特此通知(报告、函告)等。
三是过渡用语。如为(对、因、据)此、鉴于、总之、综上所述等。四是经办用语。如:经、已经、业经、现经、兹经、办理、责成、试行、执行、贯彻执行、研究执行、切实执行等。五是称谓用语。有第一人称:我、本;第二人称:你、贵;第三人称:该。等等。
版头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上“文件”二字或者加上带括号注明的文种名称组成,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联合行文,可用主办机关名称,也可并用联署机关名称。
发文字号
由机关代字、年份和发文序号组成如:
渝府字〔2009〕23号
1、份号
标注同一份公文正本份数的号.在秘密以上等级公文中标引。
2、密级
秘密,机密,绝密
3、紧急程度
特急,急件
标题
1. 规范式:三部分,即:发文机关+事由+文种
――用于重要、庄重的公务
2. 灵活式
A 二部分:一是发文机关+文种
(以上标题下可加时间)
二是事由+文种
三是“转发+始发机关及原通知标题”
B 一部分:只有文种
――常是不大重要的公务,带周知性
★ 带发文机关的标题下面如写发文时间,则须用括号,公务须是重大的、庄重的。文后不写落款及时间。
正文
1.主送机关 (面向机关全体人员或者社会群体的,公务是周知的、重大的,常常不写;注意工作实际中组织关系)
2. 正文
A. 原由:一是依据:
# 情况:叙述时间、单位、地点、人物和事件等; 常用“目前…”类时间状语 ;简介人物及事迹
#文件: 常用“根据…”;往往是一句话
# 意义:议论:常用“是…”
# 作用 :常用“将使…”
二是目的:常用“为…”
原由部分可省略,或只省略依据、目的之一。
B 事项:(内容多而重要的分条列项即列出层义,或用小标题 或用句子表达)
1.并列式。常见。一般写的是公务的横向的、静态的情况。各部分相互之间无紧密联系,独立性强,但共同为说明主旨服务。能够省略某一部分。这种方法的好处是概括面广,条理性强。
并列式内容之间的序码可用数字式,也可用分段式;段中并列的内容可用数字、分号(;),也可用句子并列式。
要求重轻有序:重要的放在前边,依次类推。
2.递进式。一般写的是公务的纵向的动态的过程或者事理。各部分层层递进,每一部分也不可缺少,前后顺序也不能颠倒。这种方法的好处是逻辑严密,能说明问题。
在一篇公文中,两种方法可以互相交叉,即以一种方法为主,在某一部分即某一层次中用另一种方法。
注意:自此以下常运用序码。顺序是一、(一)、1、(1)共四层。
不重要内容分项可用分段甚至加分号(;)的形式。
C 结尾:(可以不要)常见有:
一是各文种专用语如:“请予批准”、“特此通知”等。
二是希望、号召类。
从12类14种行政公文中选择出3种社会生活中常用的模式化如下。
㈣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怎么办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九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
机关、单位必须定期去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于保密期内因保密事项范围内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损害国家安全利益,不需要保密的,则可以解密。
对于有需要保密的,可在原有的保密期上延长保密期或者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的话需要由原密,需要由原定秘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上级机关决定。
(4)国家秘密的保险期限已满的怎么样扩展阅读:
如果保密期限与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所限定的最长期限相一致,可以免除标明或者通知,凡未标明或者未通知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二十年、秘密级事项十年认定。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即自行解密。国家秘密事项经主管机关、单位正式公布后,即视为解密并免除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
㈤ 在服务期限内的公务员可以辞职吗
在服务期限内的公务员,是不可以辞职的。公务员辞职应当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六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5)国家秘密的保险期限已满的怎么样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并应当告知辞退依据和理由。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第九十一条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在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㈥ 保险业的管理制度是怎么样的!
1.入司要取得国家保监委的《保代资格证》,只要通过培训才能掌握保险方面的知识,从容过关。一般保险公司在入司时都要交培训费,原因是怕你学习后不做,公司就增加了培训负担。不过,只要你学习后能开单,公司将会在你头几个月的工资中,以学习津贴的形式补发给你。
2.保险业的个人晋升与发展非常人性化,不需要耍社会上的流氓手段达到晋升的目的。在保险业发展分两条线,一个是走个人发展道路,从业务员到高级专务的路线,不需要你去“拉从头”。另一个是组织发展路线,就是从业务员到主任、经理等管理团队的路线。做的好都有管理津贴。团队越大,产生的保费越多,则待遇越高。各公司有专门的考核办法。
3.保险代理人的工资被称为“佣金”。一般是按新保业务的比例计算的,不同的险种计酬标准不一样,一般期缴时间长的险种计酬点子要相对高一点,短险在5%~10%之间。(注意:按保费考核业务员的佣金是一种计酬制度,并不是拿的客户的钱,不管公司给你多少佣金,客户的保险利益是丝毫不会受损的,你尽管心安理得好了。)个人业绩做的好的绩效津贴要比一般业务员高许多,如果团队发展的好的管理津贴则是一笔可观的收入。
4.保险佣金制度是借鉴国外的管理方式而来的,国家法律许可,不是传销。
5.如果你想买较大数额的保险,加入业务员是一个不错的办法,因为保险只有一个价,不管你是在代理人手上买还是在公司总部、分部买都是一样的。只有成为保险代理得回自己的佣金就相当于便宜了许多。哈哈,这是一个秘密,公司的人知道了会惩罚的哟
㈦ 秘密级文件怎样办理
法律法规关于绝密级文件、资料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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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保密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规定:
第十八条 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 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 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 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条 国家秘密应当根据需要,限定一定范围的人员接触。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经过批准的人员才能接触。
三、《保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
四、《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第九条规定:
凡未标明或者未通知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二十年、秘密级事项十年认定。
五、《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四) 复制绝密级国家载体时,参与人员由定点复制单位负
责人审定,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六、《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保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
对外提供国家秘密资料的审批权限:
(一) 绝密级材料,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确需对外提供的,须经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或者由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七、《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高级干部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的规定》第四条规定:
现职高级干部阅办秘密文件、资料和办理其他属于党和国家秘密的事务,应在办公室内进行。
如因特殊情况需在家阅办秘密文件、资料的,必须具备一定的保密条件,但不得把绝密文件带回家中。
其他离退休高级干部阅读秘密文件、资料,到所在机关指定的办公室进行;行动不便的.由机关派人送阅.阅毕即由来人送还机关。
八、《泄密事件查处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下落不明的,自发现之日起,绝密级十日内,机密级、秘密级六日内查无下落的,应当按泄密文件处理。
九、《关于领取、使用和保存测绘成果的保密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
领用绝密级的测绘成果,一般应由二人领取,并乘坐专用交通工具。
㈧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保密规定的通知
(豫国土资发〔2010〕95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保密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保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河南省<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细则》和国土资源部等上级部门有关保密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厅保密工作,必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二条 本厅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保密工作与业务部门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厅长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保密工作的副厅长负具体组织领导责任;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厅领导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保密工作;各处室负责同志为本处室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第三条 本厅工作人员,要增强保密意识,强化保密观念,自觉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和本厅各项保密制度。
第四条 厅保密委员会负责本厅保密管理,厅保密办与主管处室负责其日常工作。要按照上级规定,重点做好保密要害部门和要害部位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国家秘密与保密守则
第五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第六条 厅领导干部保密守则
一、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三、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四、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五、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本单位保密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六、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七、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八、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九、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十、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七条 工作人员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说,不该知道的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绝对不看。
二、不准私自或者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存放、销毁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物品。
三、不准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载体参观、游览、探亲访友或者进入其他公共场所。
四、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五、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六、不准向家属、子女、亲友及其他不应知悉者谈论国家秘密。
七、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八、不准用无线电话及无保密措施的电话、电报、传真、计算机网络等传输国家秘密。
九、不准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及电台、电视台投寄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图文、声像制品,或者在接受记者采访、接待外宾时随意涉及国家秘密。
十、不准擅自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载体出境或参加外事活动。
十一、不准擅自引带境外人员到军事禁区、国家规定不对外开放的区域或者要害部位活动。
十二、不准向主管机关隐瞒自己或者他人的泄密行为。
第八条 涉密人员对外交流保密守则
一、公开的对外交流活动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二、在对外交流合作中,确需对外提供国家秘密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
三、参加对外交流活动不得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包括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因工作确需携带或向境外传递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的,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切实可靠的保密措施;任何情况下,不得携带或向境外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
四、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要注意场合,防止被窃听;不得在涉外公共场所及外方提供的场所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五、不得在没有保密措施的通讯工具中传递国家秘密;不得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
六、在境外遇到危及所携带的国家秘密载体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立即销毁所携带的秘密载体,并及时向本单位的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第九条 发生泄密问题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立即向本单位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发生泄密事件后,对有关责任人的追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保密管理
第十条 收发秘密公文、机要信件和涉密资料、刊物、音像制品等国家秘密载体,应认真登记、编号,内部运转时应严格履行交换手续。本厅机关秘密载体的日常管理由厅机要室负责。厅属各单位应设立机要室或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秘密载体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厅机关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由厅机要室统一收发,并与非涉密文件分开,单独保存。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由处室或个人存放的,应存入保险柜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 机要人员领取保密文件,有关部门应提供车辆保障。领取绝密文件和密码电报应实行二人护送制。
因工作需要借阅秘密公文(不含绝密级),应履行手续,妥善保管,及时退还,不经批准不得外借。
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符合上级部门批准范围内的人员才能接触。
第十三条 涉密公文的翻印和复印须经厅保密办批准。
绝密公文未经发文机关批准,不得翻印、复印,不得自行扩大阅读、使用范围,不得对外泄露。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制。领导在绝密文件和密码电报上的批示,需要下级部门贯彻落实的,应由工作人员另纸誊写批示原文。为说明问题,可以概括标注原件标题。
属于国家秘密的复制件,应采取与原件相同的登记、保管措施。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单位的戳记。不准擅自翻印、复印、录制和摘记秘密公文。
复制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其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汇编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应经厅保密办审查,并按其中的最高密级确定汇编资料的密级。
第十四条 秘密公文应在办公室或机要室阅读。离退休领导因身体情况确需要在家阅读的,应有专人送阅、收回等保密措施,不得让家属和其他人员阅读。
阅读绝密级的秘密公文、资料必须在指定的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
第十五条 草拟公文时,起草人应依照国家有关部委和中央机关会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范围》),认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若属于国家秘密,则要在拟文稿纸上提出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等初步意见,并注明定密依据,而后按程序批准确定。定密依据要注明《保密范围》的文号和条款。对《保密范围》未明确但又需要认定密级的事项,由厅保密办依照规定,逐级申报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地质资料、测绘图件等专业资料的定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保密范围》执行。不能确定密级但又不宜公开的我厅有关文件或专业资料,按内部文件和资料管理。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保密期限一般按最高期限确定。
秘密载体应正确做出标志(即密级★保密期限),并限定接触范围。
第十六条 印制秘密公文应在机关文印室,指定专人按规定份数印制,废纸应及时销毁。
邮寄涉密文件、资料,应按规定通过机要通信部门传递,或由专人领取,不准托人代收、代转。
第十七条 加强传真机管理,秘密公文不得通过普通传真机传输。
做好利用计算机及网络进行信息处理的保密工作。采用计算机或其他电子技术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技术措施。计算机及应用系统的用户密钥及口令应严格管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并切实做到口令定期更换。厅机关办公室局域网应与国际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物理隔断。在网上发布信息应经过保密审查,严禁在公共信息网站上发布、传递涉密信息及未经批准公布的内部资料。
第十八条 加强厅网站信息管理,网站发布的信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发布涉密信息。
下列信息不得在网站上发布:
一、尚未议定的信息。
二、厅机关内部事务。
三、对外业务办理的中间过程数据。
四、依据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 召开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经办部门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具体要求。严禁擅自印发具有涉密内容的会议文件,要求会后收回的文件应全部收回。与会人员不得泄露会议内容。需要向下级传达的文件,应按规定的范围和内容传达。
第二十条 各种秘密公文、资料、刊物应定期清理、归档和清退、销毁。销毁的秘密公文、资料、刊物必须造册登记,经领导批准后送指定地点销毁。严禁向废品收购部门出售资料、刊物及内部公文等。作废的公文草稿应予销毁,不准作为垃圾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厅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外出时应锁门,下班时清理桌面,公文入柜,关窗锁门,不准把外来办事的人员单独留在办公室,不准带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到办公室,不准在办公室留客住宿。
第二十二条 本厅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和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 需要归档的秘密载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法规归档。涉密档案的查阅,须经厅保密办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厅各级领导及工作人员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厅保密办。
第二十五条 对泄露国家秘密的本厅工作人员,除视情节轻重按照《保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外,当年不能评先和记功授奖。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机要文件管理制度
一、厅办公室主任为机要文件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机要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确保文件阅读规范、管理严格。
三、从交换员处接收到的机要文件要有交接手续。对收到的机要文件要及时分类登记,加签后送办公室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阅批,并按照阅批要求专卷送各位厅领导传阅;当日送阅的机要文件必须当日收回,存放在保险柜内,不得在机要室外过夜。
四、严格按照文件的发布层次和有关规定阅读传达机要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阅读传达范围。
五、需要机关处室、直属单位阅知、办理的机要文件,须通知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到机要室阅文。处室、单位需要借阅的机要文件,必须由正式职工登记签字后方可借取,并要求其及时归还。
六、严禁复制、汇编绝密级机要文件。从严控制复制、汇编机密、秘密级机要文件,确有需要的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复制、汇编发至市地师级以下的中央、省委文件,须报省委办公厅批准。
七、标有密级的中央文件按年度进行清退和销毁。其他标有密级的机要文件,按省委办公厅通知要求进行清退和销毁。在每年完成上年度机要文件的清退、销毁工作后,要将有关清退和销毁情况写出书面报告,经第一负责人签字后报省委办公厅。
八、销毁机要文件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由两名以上机要人员到保密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监督销毁,确保文件不丢失、不漏销。
九、任何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机要文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携带外出。
十、存储机要文件的磁盘、光盘等介质按所存文件的最高密级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文件在计算机系统中存储、传输。
第二十七条 机要阅文室管理制度
一、凡阅文者须办理阅文手续。
二、阅文者必须遵守保密纪律,确保党和国家机密的安全。
三、爱护文件,不随意乱划、抽页等,阅前当面清点,阅后要经机要人员点收,并签字。
四、不让看的机要文件绝对不看,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内容。
五、保持室内卫生,为了确保安全,严禁在室内抽烟。
六、严禁在室内大声喧哗。
第二十八条 机要文件办理程序及要求
一、签收:签收机要文件时应认真核对机要编号,启封后按发文通知单逐件清点,重要文件逐页清点,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二、登记:文件签收后,按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分类在收文登记簿和发文登记簿上登记,注明来文单位、发往单位、发文字号、文件标题密级、缓急时限、份数、份号、收发时间等。
三、呈批:文件附上处理笺后,及时呈办公室主任批示。
四、分发:文件经主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示后应及时分发,一般当天分发完毕,并在收文登记簿上注明处理情况。对各单位机要文件的领取实行监签,以免错领和漏签,每周还应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对发文情况进行一次核对。
五、传阅:严格按《机要文件传阅制度》办理。
六、回收:机要文件传阅完毕后应及时回收,核对后入柜,以备存档;发往各单位的机要件,于次年3月底前回收完毕,并严格履行核对、签字手续。
七、归档:机要文件的归档要齐全,分类要准确,并于次年4月底前完成。
八、销毁:机要文件的销毁要严格登记手续,注明所销文件的发文字号、份数及销毁时间,由厅机要室集中销毁。
九、清退机要文件,应按照发文登记簿逐单位、逐份清点,严格履行签字手续。对超过清退期限的单位,及时督促,限期交回,省军级文件按省委办公厅要求,及时上交,并履行手续。
十、传真电报和本厅秘密级以上文件,视同机要文件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机要文件交接制度
一、机要交换员要在规定时间到省直机关交换站交换机要文件,按规定履行签收手续。
二、交换文件工作人员不得迟到、缺席,如需请假要在交换前一天向主管领导请示,并安排好接替人员。
三、对交换回来的文件优先处理机要文件,对机要文件的发文单位、编号、日期逐项逐份进行登记后送至机要室,由机要员负责签收。
四、机要文件不得在收发室停留,不得随意拆封。
五、机要员外出,应指定接收人员并通知机要交换员。机要交换员要将机要文件交指定人员签收,不得随意交其他人转交。
第三十条 机要文件收发登记制度
一、按发文通知单逐件核对包内文件,重要文件逐页查看。
二、严格收发登记,收文登记要注明来文单位、文件字号、标题、密级、份数、收到时间;发文登记要注明文件字号、编号、发文时间;严格实行监签,杜绝漏签现象,注意检查邮封是否有破损。
三、中央、省委大范围文件,按各单位固定文件顺序号分发;小范围文件,应视文件内容提出分发意见,然后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加印记、编号分发。
四、外发邮寄的机要件严格登记、编号,并与外收发履行签字手续。
五、严格遵守季度核文制度,防止出现问题。
第三十一条 机要文件传阅制度
一、所有机要文件均应先呈办公室主任阅批,然后按批办的范围进行传阅,不得漏传或自行扩大范围。
二、文件传阅应做到迅速、及时。急件(含传真电报)单件办理,随到随办,一办到底。一般件在半月内处理完毕。对需要具体落实的文件,应先送主管领导提出落实意见,再呈主要领导审阅。
三、若传阅过程中党组书记有批示意见,应及时按指示意见办理。需要反馈结果的文件,应及时催办和反馈,并在文件上注明。
四、及时掌握文件走向,严禁文件在传阅过程中失控,文件不得横传,文件收回后应认真清点,传阅、办理情况的记录要完整清楚。
五、文件传阅、办理完后,应分类存入保险柜,以备归档和利用。
第三十二条 机要文件借阅制度
一、凡借阅文件者,持借阅证方可借阅,借阅时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二、查阅省军级文件、绝密级文件,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在机要阅文室内阅读,一般不外借。
三、借阅人员不得私自复印、翻印文件或随意摘录文件内容,不得在文件上涂改、勾画。
四、借阅人员要爱护文件,妥善保密,确保安全。凡造成文件损坏、丢失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借阅文件应按时归还,并在《文件借阅登记簿》上注销借阅手续,注明归还日期。
第三十三条 机要文件清退、销毁制度
一、当年的机要文件应在次年四月底前清退、销毁完毕。
二、清退机要文件,应按照发文登记簿逐单位、逐份清点,严格履行签字手续。省军级文件按省委办公厅要求,及时上交,并履行手续。
三、对超过清退期限的单位,及时督促,限期交回。
四、对丢失机要文件的单位,严格按照《保密法》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文件销毁要严格清点、登记,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实行二人监销,定点销毁,做到不漏销、不误销。
第三十四条 秘密载体销毁程序
一、厅机关各处室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拟销毁的各类秘密载体(包括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整理送厅机要室。
二、厅机要室对拟销毁的秘密载体审核、登记并填报《秘密载体清理登记表》。
三、厅办公室主任对拟销毁的各类秘密载体审批并签署意见。
四、厅办公室机要人员将拟销毁的各类秘密载体送交省国家保密局销毁中心,同时报送《秘密载体清理登记表》。
五、所有登记、送交、销毁的各种手续及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制度
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确定,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二、保密要害部门应是机关使用和管理国家秘密的最基层的内设机构。保密要害部位应是集中制作、存储、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最直接的专用、独立、固定场所。
三、厅保密委员会应根据情况变化适时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做出调整,并按要求报相应保密工作部门确认或备案。
四、定期检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和保密技术防范情况;定期对保密环境和涉密载体进行检查,解决存在问题,及时消除泄密隐患。
五、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应由单位进行涉密资格审查;新录用、调入的工作人员,应在上岗前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
六、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涉密计算机、涉密电磁介质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秘密载体应在安全可靠的设备中保存,并明确管理责任人,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六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职责
一、确保国家秘密的绝对安全。
二、结合本部门、部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与所属工作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建立岗位责任制,把保密责任落实到人。
四、定期进行保密教育,使所属工作人员增强保密意识,掌握必备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五、对所属工作人员辞职、调动、因私出国(境)申请提出意见。
六、对所属工作人员执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七、定期对保密环境和涉密载体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泄密隐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厅保密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