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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一年是按交费日期算吗

发布时间:2021-08-16 07:33:06

保险公司的保费是按年交付吗

康宁是中国人寿的一款很好的重疾险,也是中国人寿的拳头产品,具有观察期短,保费低,保障高保障全面等特色,具体条款如下:
康宁终身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康宁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又分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七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八条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九条减额交清保险的选择
在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本合同继续有效。此项选择不适用于次标准体的保险合同。
第十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二条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资料;若保险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四条保险金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附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如有必要,本公司有权检查被保险人的身体,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4.如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如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五条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日偿还。未能及时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六条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单借款未还清者,本公司须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第十七条可转换权益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于本合同生效满二年后任一年的生效对应日将本合同转换为本公司当时认可的终身保险、两全保险或养老保险合同而无需核保,但其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且被保险人年满四十五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后不再享有此项权益。
转换后的新合同将于转换日开始生效,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原核保等级、转换之日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新合同的费率计算保险费。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九条住所或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二十条年龄计算及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要求解除本合同,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和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但本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但如经本公司体检的,则应扣除体检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基本保额:是指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病症或体征)。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不正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形态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利息:是指补(或垫)欠交保险费、借款的利息,按补(或垫)欠交保险费、借款的数额,经过天数和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度公布一次。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总和。
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或手术之一:
一、心脏病(心肌梗塞);(注1)
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注2)
三、脑中风后遗症;(注3)
四、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注4)
五、癌症;(注5)
六、瘫痪;(注6)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注7)
八、严重烧伤;(注8)
九、暴发性肝炎;(注9)
十、主动脉手术。(注10)
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1)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2)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3)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14)
注释:
1、心脏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①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②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③典型的胸痛病状。
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2、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它手术不包括在内。
3、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
①植物人状态。
②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③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④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
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5、癌症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①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②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③原位癌。
④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6、瘫痪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六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关节机能的机能丧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膝、踝关节。
7、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8、严重烧伤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度烧伤。但若烧伤是被保险人自发性或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当时清醒与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9、暴发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份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肝脏急剧缩小;
②肝细胞严重损坏;
③肝功能急剧退化;
④肝性脑病。
10、主动脉手术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1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1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1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1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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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平安保险的缴至日期就是每年的缴费日期吗比如这份就是11.3缴费吗为什么我6月就收到了提醒短信

那个是新业务续期保,提前缴费可以省钱!能少交钱

㈢ 养老保险缴费时间是按月还是按年计算的你好

按月,表述是“已缴纳月数”。退休时计算退休费也是按月数。

㈣ 买保险年龄是按投保日期算还是缴费日期

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不是以保险缴费时间和保险合同时间为准的,通常是保险合同签订后,具体的生效时间应该以双方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为准。如果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即使投保人没有及时缴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依然成立;投保人缴付了保险费,但保险公司未同意承保,保险合同仍然不成立。保险费的缴付与保险合同的成立与否是没有必然联系的。
不过对于保险种类的不同,保险生效时间是不同的,有些保险的保单生效日是在签投保书和相关投保资料后,保费到帐开始生效。如当投保包含有意外险的产品,从扣保险费的第二天零时,保险就开始生效;如果投保身故或重疾保障的产品,从扣保险费的第二天零时。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一个事实问题,而其生效却是个法律问题。根据《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㈤ 汽车保险的日期是不是一年一年的交还是怎样的

车保险是短期保险(保障期间一年)就是一年缴费一次。
2015.5.15办理晚上24点以后生效,保险期间至2016.5.14到期
购买车保险可以提前一两个月购买
绝对不能脱保。
脱保就是过期一天也叫脱保
.脱保要验车且影响续保的保费。

㈥ 第二年买汽车保险是按照保险到期月计算还是保险到期日算去买我

车主最好选择保险到期的前两天左右续保,因为汽车保险一般是从续保之日起,24小时以后生效,这样就可以有效的避免了保险脱保,时间恰到好处。
带着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和上一年的保单到保险公司续保即可。
第二年建议购买以下保险:
1、首先,交强险必须买,不管第二年险种如何取舍,这个是国家强制性购买的。其实也是对大家提供最基本的保障。交强险第一年的基本费用为950元,第二年的费用与第一年出险情况挂钩,第一年未出险的,下浮10%;两年未出险,下浮20%;三年未出险,下浮30%。反过来,第一年发生二次及以上有责任交通事故的,则上浮15%;发生有责任死亡事故的,最高上浮30%。
2、其次,建议购买车损险和第三者险,这两个都是商业险里的主险,提供了对车和人最基础的保障。所以不管上一年有没有出险,这两个险种都有买的必要。
3、最后,酌情购买其他附加险。一般最常买附加险有玻璃单独破碎险、划痕险、盗抢险、不计免赔险、车上责任险等险种。新车或车的价值较高的,一般会上这些险种。如果是旧车和驾驶娴熟的老手,可以不用投保划痕险和玻璃险。不计免赔可以显著降低车险损失。
4、综上所述,第二年车险的选择,该如何购买,要综合考虑上一年的情况出现情况以及车辆和车主的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的险种组合,真正做到足额投保,又不浪费和花冤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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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车辆保险费是按年交吗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车船税一般一年交一次。

车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根据规定,车船税应该随着交强险每年一并缴纳,车船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过期要收滞纳金,所以每年都要征收。所参照的缴费标准为各地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车船税属于地方税,所以各地车船税多少钱的标准也不统一,请详细参考各地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对于普通的私家车(9座以下),几个地方的标准为:北京每年应缴纳480元,上海为450元,山东为420元,重庆为400元,而江苏为360元。
车船税计算公式: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如7月份在北京购车的车主,当年应缴纳车船税240元。

按规定,车主从车辆管理部门核发车辆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就有缴纳车船税的义务。车主如果没有办理车辆的登记手续,则以车辆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纳税义务开始的时间。
自2009年1月1日起,车船税由交强险保险机构代为收缴,车主在办理交强险时可一并缴纳车船税。车主可以凭交强险保单上的完税信息,作为本年度已缴纳车船税的证明,无须再到地税机关开具完税凭证。地税机关今后不再委托银行、邮政储蓄等部门代征车船税。
除此之外,对于根据规定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车辆,应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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