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保险公司如果败诉,是否需要投保人支付部分赔偿款
如果判决我们承担诉讼费,我们将提起上诉。”[分歧]在笔者承办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保险人对于诉讼费大都是提出不承担的。而在审判实践中,对,也主要存在着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的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绝对不赔……(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这一条款,因此保险人不应当承担诉讼费。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诉讼费,不应机械地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相关条款,应当审查保险公司与诉讼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如果确因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赔或者过错致使诉讼的发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第三种观点认为,由于投保人在保险人处购买了交强险,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保险人理应在保险额度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思考]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在庭审过程中,保险人常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之规定为由拒绝承担诉讼费用。在审判实践中,法院的判决也大多支持了该种观点。但笔者认为这是值得商榷的。第一,保险人不承担诉讼费的依据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的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绝对不赔……(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看似保险人不承担诉讼费事出有据。但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制定主体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该协会只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中国保险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因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既不是行政法规也不是行政规章。而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费的负担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因此也应当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而保险人因交强险引发的诉讼绝对不需要承担诉讼费用显然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相冲突。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该条款规定了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在实践中,保险合同一般采用的是格式条款,相对于保险人来说,投保人由于在专业知识方面的欠缺和劣势,对保险合同中很多条款因认识和理解上的偏差可能导致的后果显然是认识不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而在实践中,很少有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对该格式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造成部分投保人在庭审过程中才恍然大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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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保险公司为何拒赔理赔为啥难
保险公司拒赔最常见的几类情况。
一、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因此,投保前切记如实告知,对于已有疾病,保险公司将依实际情况处理。
二、处于等待期内。
保险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这段时期称为等待期。设置等待期的目的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防止投保人在知道即将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为获得赔偿而投保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医疗保险的等待期为90-180天,长的甚至是1年。等待期一般是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算起,只适用于第一个保险年度,对于可续保单来说,续保年度一般不再有等待期。
三、实际情况与理赔标准不符。
保险对意外有明确的界定,“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显而易见,重病是不属于意外保险赔付范畴的。前文提到的千万保险拒赔事件,关键也在于死者是死于意外还是自杀,自杀不符合保险对于意外的界定,因此即使购买了意外险,保险公司也是可以拒赔的。购买重疾险时,也要看清保障范围,例如患上哪些重大疾病才可以理赔。险种不同,理赔标准也大不相同,毕竟保险也不是随便买一份就万事皆可保的。
除了以上几种情况,还有一些其他拒赔原因,例如理赔时效已过、材料不齐全等。
『叁』 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金如何避免败诉
一、败诉原因
根据法院受理的人身保险合同案件分析,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主张保险赔偿金的败诉案件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败诉主要有以下原因: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无法得到保险赔偿金的原因是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造成的。这种情况占败诉案件的绝大多数,故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已经成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无法得到理赔的首要原因,投保人必须高度重视。
我国2009年2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新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实践中,许多保险公司知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事实,但并不有所表示,而是直到被保险人申请索赔时,拒付解约。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随意拒付解约的行为进行了限制,但这并不表示投保人可以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告知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有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法庭上以保险公司对其进行了体检为由,认为保险公司体检后同意承保,则即使自己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也应理赔。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一般来说,保险公司的体检属于常规体检,不能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但保险公司如果通过体检确实知道被保险人患有某种疾病而仍然承保的,则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我们了解了投保人败诉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不如实告知,似乎这样就可以解决问题,但问题是,为何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呢?我们需要进一步分析:
1、不了解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现实生活中,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大多数人对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不了解,他们根本不知道应该如何订立保险合同。他们所唯一知道的就是,我出了钱,出现事故后,保险公司就应该理赔。但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要承担保障责任,就必须了解保险标的的情况,否则他们无法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有正确的认识,也就无法计算保险费的费率。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了解有赖于投保人的告知,而如果投保人不如实告知,则会致保险公司于十分危险的境地,也会危害保险的存在,所以订立保险合同必须坚持诚信原则,保险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投保人如果不予以遵守,必然得不到理赔。
但是大多数投保人不了解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他们也就对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并不在意。
2、不阅读投保书和保险条款
在法院审理的大多数案件中,几乎所有的投保人都没有阅读过投保书和保险条款的内容,而是直接在上面签字。投保人这样做的原因也许情有可原,因为投保书和保险条款的内容过多,投保人需耗费不少时间方能阅读完毕,许多投保人怕麻烦,就直接签字认可。另外,投保书和保险条款的用语都比较专业,投保人很难理解,大多依赖于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解释,故投保人很少直接阅读。但是不得不说,投保人这样做的结果就是致自己的权利于危险境地,保险条款是格式条款,如果不阅读就不知道条款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规定,如果不履行条款规定的义务,必然对自己不利。
由于投保人不阅读投保书,对于保险公司的询问基本上不在乎,由保险公司业务员代其填写,自己签字即可。实际中,很多投保书都是业务员填写后由投保人签字的。
3、投保人故意隐瞒
当然实际中不排除很多投保人故意隐瞒自己患病的事实,为了投保成功,而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4、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原因
投保人自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固然不值得同情,但实际中存在的另一种情况是,由于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原因导致投保人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业务员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其向客户推销保险的最大动力就是获得佣金。为了客户投保成功,即使投保人向业务员告知自己患病的事实,业务员也很可能故意向保险公司隐瞒,而不在投保单上填写。
由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建立在保险公司的询问基础上,实际中由于投保人不阅读投保书,故很多保险公司业务员直接让投保人签字,而未能告知投保人其他应填写内容的法律意义,然后由业务员代填,填写内容均为投保人未患任何疾病。
甚至有的业务员指使投保人不如实告知,作虚假表示,从而为自己获得佣金。
即使是保险公司业务员造成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但实际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难以证明,因此,在个案中,法官很难采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辩解。
二、对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何防止败诉
经过上述的分析,我们已了解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背后原因,不仅仅是投保人个人的原因,保险公司业务员也不例外。但既然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其就必须受自己签字行为的约束,投保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为了避免投保人败诉,我们建议如下:
1、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加强学习,增强保险法相关知识;
2、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及投保书,遵守法律规定,不能只听业务员的介绍;
3、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慎重对待自己签字;
4、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注重收集证据,虽然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在投保书上已签字,但如果投保人能够证明其向保险公司业务员告知过自己的健康状况,则视为投保人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所以投保人保存证据十分关键。
5、保监会应加强对保险公司以及保险公司业务员的监管。
『肆』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发生的原因有哪些
投保人投保寿险主要是为了能在出险后获得经济补偿
,但是往往在出险后而会与保险公司发生不同程度的纠纷,分析其原因有:
一、关于被保险人年龄误告带来的保险纠纷。
《保险法》第五十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具体表现有两种情况:
一是由于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在保险条款规定的年龄范围之外时,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死亡的事故时,其年龄还受限制的阶段或已不在受限制的阶段,保险公司都无法按保险法的规定来处理,但按保险条款也难以解决,发生事故后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
二是对意外伤害保险来说,许多险种的费率对年龄问题上都采取统一收费标准,所以当误报年龄的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
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是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但受益人认为保险公司应全额支付的。
二、违反诚信原则带来的保险纠纷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而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为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现实当中的投保人违反诚信原则发生的纠纷有:
(一)、投保人不履行如实的告知义务而发生纠纷。具体表现有四种:1、漏报---投保人一方由于疏忽对某些事项未予申报而发生的纠纷;2、误告-- -投保人一方因过失而申报不实而发生的纠纷;3、隐瞒---投保人一方明知而有意不申报重要事实的而发生的纠纷;4、欺诈---投保人一方有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故意对重要事实不做申报并有欺诈意图而发生的纠纷。
(二)、投保人不履行保证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即被保险人应承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保证是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所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义务的条件,其目的在于控制风险,确保保险标的及其周围环境处于良好的状态中。这种形式的保证称之为明示保证。
三、未按期交纳保险费而发生的保险纠纷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缴纳第一期保险费之后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此后投保人必须按期缴纳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之后投保人仍未缴纳保险费又无保费自动垫交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拒赔。并且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支付,也就是说投保人不交纳保费的,保险人又不能强制其交纳,而一旦出现保险事故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又向保险公司索赔,就会发生纠纷。
四、无效合同所引发的保险纠纷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而现实中被保险人没有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寿险合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的,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引发纠纷。
五、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所引发的保险纠纷。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六十七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往往这些情况发生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也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请求,继而引发纠纷。
六、保险事故发生在免责期所引发的保险纠纷。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在此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受益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发生纠纷。七、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材料所引发的保险纠纷。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索赔的,应当提供相关的单证和材料,但往往实践中,由于单证和材料不全,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就认为是保险公司在故意刁难,继而发生纠纷。
八、超过了索赔时效所引发的保险纠纷。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伍』 保险公司一审败诉,提出上诉.
保险公司胜算几乎为零,第一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你违反了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合同中不能辨别的财产损失一般谁想获利谁就有举证的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想拒赔就有举证的义务。没有证据证明你没有同意,则就要赔偿。
第二,法院在判决有争议的保险纠纷的时候,由于对保险专业知识理解存在消息不对称问题,法律偏向于被保险人的,因为保险公司有专业的知识,对保险条款的理解要全面;而被保险人一般没有专业的知识。
所以二审结果你胜利的把握是很大的。
『陆』 保险公司败诉多久赔款
保险公司败诉,还没有理赔,一般不能投诉代理人员。
理赔:
1、理赔是保险公司执行保险合同,履行保险义务,承担保险责任的具体体现。一方面,理赔工作做得好,被保人的损失才可能得到应有的补偿,保险的职能作用才可能发挥,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运行和人民生活的正常安定才可能得到保障,保险公司的信誉才可能提高;
2、另一方面,通过保险理赔,可以检验承保业务的质量,暴露防灾防损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便于公司进一步掌握灾害事故发生的规律,总结和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改进和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理赔原则:
1、重合同,守信用。保险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寿险公司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正确维护保户的权益。
2、坚持实事求是。在处理赔案过程中,要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根据具体情况,正确确定保险责任、给付标准、给付金额。
3、主动,迅速,准确,合理。要让保户感觉到保得放心,赔得心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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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保险公司只赔百分之八十,为什么已起诉保险公司,都全赔了呢
保险公司只按保险合同上的保险责任来赔付。
理算复核:
1、核赔科经办人接到内勤交来的资料后审核,单证手续齐全的在交接本上签收。
2、所有赔案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理算完毕,交核赔科负责人复核。
审批:
1、产险部权限内的赔案交主管理赔的经理审批。
2、超产险部权限的逐级上报。
赔付结案:
1、核赔科经办人将已完成审批手续的赔案编号,将赔款收据和计算书交财务划款。
2、财务对赔付确认后,除陪款收据和计算书红色联外,其余取回。
(7)保险公司合同案为何八成败诉呢扩展阅读:
合同注意事项:
按照合同法的理论,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客观存在,其具体表现就是将要约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转化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具有实际意义。首先,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是为了判断合同是否存在,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它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等一系列问题也就不存在了;
其次,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也是为了认定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则谈不上合同有效、无效的问题,即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捌』 保险公司明知道自己会败诉,为什么还让投保人告自己
因为下面的理赔人员也没办法,理赔方案是要层层审核的,赔的多,上面审核不通过他们也没办法,只能让投保人起诉他们。
还要就是保险公司故意给投保人添麻烦,有些小点的事故,打官司太麻烦,当事人吃的亏也就算了
『玖』 保险公司一审败诉,会上诉吗
这里主要看为什么不相符。如果您确实故意隐瞒了一些对您不利的事实,而该事实又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或者与损失的大小有着直接的关系,那么那么您就不用真的去打什么官司了,获胜的概率很小。(比如您酒后驾车,但是跟保险公司说没有)
如果仅仅是因为您对事实不明,造成的告知与事实不符,那么可以和保险公司解释。因为交裁和您的报案不符本身并不是公司拒赔的理由,只有欺诈或者不实告知才是理由。如果您自己确实对某些细节不明了,那么就无所谓欺诈和不实告知,因为您说的就是自己相信的实话。(比如交裁说您车的传动系统老化,但您报告的时候说车况良好。交裁的结论是您在出车的时候很难确定的。所以有理由相信您说的就是自己相信的实话。)这时您只要和保险公司解释,应该没有问题。打官司的话也必然胜利。
最后是一些建议,如果您确实说了谎,但是您说的情况是一种您可能不知道的事情,即保险公司很难证明您说了谎,那么您也可以和保险公司解释,就说报告时不知道事实是交裁说的那样。(比如限速90的路上,您开到了100。而您报告说自己没有超速,这时您就可以解释说自己不可能清楚地把握事发时的确切速度。因为在速度很快的时候,人是很难精确的确定速度的。)这时保险公司也可能会陪。如果不成就威胁要起诉他们,这时您获胜的概率大约在90%左右。因为我国法律认为投保人相对于保险人属于弱势群体,在进行法律裁定的时候,一般会做出有利于投保人的判决。
最后教您比较阴的一招,就是不管怎样,都威胁保险公司要起诉他们,并使媒体介入。对于绝大多数的保险公司而言,最不希望的事情就是在赔和不赔的问题上和客户打官司,并让社会了解。因为没有人会愿意买一家不愿赔款)、的保险公司的保险。这样的官司他们即使赢了,其实也等于输得很惨。因为只要和客户打官司就等于给社会一个非常明显的信号:我不愿意进行理赔。所以有些时候,如果数目不是很大,即使保险公司明知必胜的官司,也会选择息事宁人的做法。(比如很您协商相对较小的赔款额。毕竟比什么都没有好)当然如果没吓唬住,又确实说了谎,就不要真的去起诉了。毕竟和保险公司打一场必输得官司是一件损人不利己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