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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农险林果业发展

发布时间:2021-04-02 08:50:00

Ⅰ 如何加快发展农业保险的几点建议

为更好地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建议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和作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加快推进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建设。建议尽快颁布实施《农业保险条例》,使农业保险发展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颁布《农业保险法》,以法律形式明确农业保险在国家农业保护支持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参与主体、受益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应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或因财政困难而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系统稳定的制度安排。

(二)健全农业保险的管理体系。农业保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重、责任大。在全国层面,在国务院的统一协调下,明确各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适时建立统一领导的农业风险管理机构,统筹全国农业保险发展。加强对农业保险风险的研究,整合我国的气象、水文、农业生产数据,为农业保险和农业再保险产品定价提供统一的数据平台。在地方层面,建立以政府牵头,农技部门、保险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户等多方联动作合作平台,将风险补偿机制与科技服务机制、农业保险与产业化经营有机结合在一起,建立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机制。

(三)完善农业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导保险公司增强农业保险合规经营意识,建立健全内控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险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对保险机构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参与农业保险业务的基层政府和农业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制度要求提取相关费用。建立纪检监察、审计和保险监管等部门合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综合治理农业保险业务领域违法违规、弄虚作假问题。

(四)进一步改进财政补贴办法。完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继续加大中央、省和市三级政府的财政补贴分担比例,尽量取消县市的财政补贴分担;实行适度差异化的补贴方式,中央财政应加大对粮食主产区和生猪等畜禽生产和调出大省的财政补贴力度;对农业保险承办机构提供一定的费用补贴,改进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方式,将部分种植业、养殖业的财政补贴资金转化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五)健全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我国农业保险需求巨大,业务不断拓展,应建立完善多元化的经营主体。积极探索发展相互制、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探索由政府成立非营利性的专业农业保险公司,通过政府推动、政策支持、商业化运作的经营模式,
不断提高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水平。对重点农产品进行统保,以避免逆向选择,更好地分散风险,降低参保农户负担。例如,全国范围内探索对小麦、水稻、棉花、生猪、奶牛等战略性农产品资源进行统保。

(六)加快建立政府主导的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国家大灾保险基金,构建商业再保险和国家再保险相结合的、多层级的大灾风险分担机制。充分调动国内外再保险公司的积极性,积极利用再保险机制,分散农业保险经营风险。条件成熟情况下,可考虑成立专门的农业再保险公司。同时在设立大灾基金、再保险安排、资源配置与投入、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农业保险是国家政策性的农业保险,是为了扶持和保证农业的安全生产而制定的,主要是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和保险公司的能动作用综合发挥作用才能加快农业保险的发展

Ⅱ 我国农村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出路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
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总人数的85%。在我国的经济成分中,农村经济占有重要地位。我国又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因而转移农业生产中的巨大风险,保护广大农民的生命财产和经济成果不遭受意外损失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尚不完善,目前农村的自然灾害补救渠道主要依赖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商业保险补救占比非常低。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商业保险尚未涉及。自1982年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以来,我国的农业保险就长期处于不景气状态。最近这些年,我国的保险业蓬勃发展,农业保险发展的不平衡即日渐凸显。1992-2004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从8.17亿元下降到3.96亿元,到2004年,人均保费还不足0.5元。1985-2004年农业保险赔付率一直居高不下,综合赔付率高达120%,远远高于保险业界公认的盈利临界点70%。在这种情况下,为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中央从2004年开始连续出台了6个“一号文件”,强调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重要性。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形势严峻,已经到了非加快发展不可的地步。
二、农业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业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主要在于有关政策因素和地方政府、保险企业的态度及农民对此的认识程度。
(一)农民收入低,缺乏参保的积极性。
过去几年中,由于不少农产品供过于求,价格下跌,导致农民来自农业的收入减少,以农为主的纯农户的收入增长尤其困难。1997年农民人均来自农业的纯收入为1268元,2003-2009年农民来自农业的纯收入连续6年低于这一水平。在这种收入低水平的情况下,每个农户扣除必须要缴的各类税费、生活必须开销、子女教育费用、购买化肥农药饲料等必需品的支付外,真正可以支配的收入已经是微乎其微了。再要支付一笔农业保险费,显然这对于大多数农民而言是不能接受的。同时,由于农业保险规模控制较严,操作复杂,赔偿估价时双方意见往往分歧较大,一些本想参保的农民往往因此最终选择了放弃。另外,20世纪80年代,农民在社保站交养老金,但是最终没有得到有效保障,这也使得部分农民对保险缺乏信心,因而参保积极性不高。
(二)保险公司实力不足,传统农业险难以为继。
农业保险是一种靠天吃饭的险种,往往是一个灾年就能吃掉以往数年的基金积累。中国农业受灾的比例每年大约在40%以上,天下论文比一般发达国家高出10%-20%。近几年来,中国农业每年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约为125亿元,而全世界平均每年也只有500亿元左右,也就是说,中国占了1/4的比例。农业保险是一种收费低、风险大、赔付率高的险种,盈亏平衡点是65%~70%保本。自然灾害、疫病突发的大面积、不可预期性,使保险公司从技术上无法回避风险,所收取的保费不足以维持赔付。因此,经营农业险的风险远大于目前其他财险产品。如果保险公司实力不足,则很难操作农业险,所以开发农业险的保险公司屈指可数。目前只有人保财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两家开办农业险,而由于常年亏损,它们的这项业务也在急剧萎缩。 (三)国家财政给予的支持不够。
农业保险不同于民政部门的灾难救济,也有别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它不仅涉及到农村的收入再分配,还要求与政府的政策目标相吻合。目前,政府对农业保险仅予以免营业税的优惠,这显然是不够的。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和政策,提高财政补贴,让各保险公司真正看见其中的利益所在。只有商业保险公司看到了农业保险的利益,它们才可能自发地去开发其中的市场,而目前的农业保险市场是无利可图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较高的政府补贴,财产保险公司是不会自愿进入的,已经进入的也会逐渐产生抛弃这部分业务的想法。农业保险是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其基础应是政府行为。中国农业保险已经发展到了很“尴尬”的地步。商业保险被证明并不适合中国比较分散、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业”生产方式,因而国家必须“兜底”。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否则,发展农业保险就只能停留在“呼吁和呐喊”的阶段。
(四)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较大。
我国农业以家庭生产为单位,经营比较分散,而且较易发生道德风险。因此,农业保险的承保手续也比较复杂,调查、索赔成本较高。保险公司在赔偿入保农户损失前,调查程序繁琐,耗费的人力与财力相对较大。保险公司稍有疏忽,有的入保农户就可能虚报损失,获取额外利益。 (五)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分散。
保险公司独自经营、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办、保险合作社经办等现行农业保险组织构成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是分散的,无法充分调动政府、保险人、被保险人三者的积极性。同时,政策性的保险机构不健全,使得农业保险组织体系的主体作用很难体现。这些都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
(六)农业保险专业人才匮乏。
人才的极度匮乏,已成为制约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农业保险涉及农业经济管理、商业保险、农业财政预算、农业气象、农田水利、畜牧兽医等多个学科,涵盖面较广,需要多方面协作。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从业人员大多没有受过专门的保险教育,又由于农险业务分散,查勘定额、赔付兑现工作量都较其他险种大,加上农村基础设施落后、交通不便、工作环境差,很多保险从业人员对农险都是敬而远之。多方面的原因导致农业保险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特别是核保、理赔、精算等技术型人才和管理、营销、培训等复合型人才严重不足,极大地制约了保险业的快速发展。 (七)保险险种少,研发能力弱。
虽然农业保险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目前保险产品的结构还不合理,产品数量少、质量低,更新速度慢,缺乏针对性。真正根据农民收入水平、风险状况量身定做的产品少之又少,不能满足市场的多样化需求。这也与农业保险专业人才匮乏、保险产品研发能力较弱直接相关。

三、加快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对策
(一)加强农业保险立法。
农业风险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因而农业保险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更有赖于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给予支持。鉴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许多国家都很重视对农业保险的立法,并制定实施细则,以确保农业保险体系顺利、健康运行,使农民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障。但是,我国目前尚无一套完整的针对农业保险的法律。借鉴国外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我国应该尽快对农业保险进行立法,以法律的形式对农业保险的目的、目标、保障范围、保障水平、费率厘定、赔付标准、实施方式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还应该逐步建立农业保险补偿机制。
(二)成立综合性农业保险公司。
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业保险公司无暇顾及农业保险对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社会的保障作用,因此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农险的经营模式已经适应不了现实社会的需求。应当把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再将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一并考虑在内,成立政策性综合性农业保险公司。逐步形成以国家农业保险公司的宏观调控引导农业保险发展方向,以各省农业保险公司的区域性管理为业务主导,以县乡两级的农业保险合作社为经营主体的健全的组织体系。这不仅符合国家的农业政策,而且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
(三)政府应给予特殊的政策支持。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免交营业税,其他方面与商业性保险一样。要发展农业保险,仅靠保险公司是不够的,必须要有配套政策予以支持。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世界其他国家农业保险发展的历程表明,政府积极的政策性运作是农业保险得以发展的重要保证。农业政策性保险就是由政府来主导农业保险的供给,政府把农业保险作为一项特殊的准公共物品给予经营性补贴和其他扶植,并负责提供或指定机构经营。经营机构以对农业生产的风险损失提供经济补偿为宗旨,不以赢利为目的。针对中国农村范围辽阔、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应对保险公司开发的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保险产品给予政策倾斜,如优先给予申报这类产品的企业以开设保险公司的牌照。同时,对保险业为“三农”服务采取分类指导的办法,譬如经济发展速度慢的地方,就要优先开发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行的防灾防损产品。
(四)设定农业法定险种。
根据保险大数法则的原理,保险参与率越高,稳定系数越大,越趋于合理,但由于社会环境、经济环境、自然环境、支付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各地保户的参保能力差距较大。针对地区差异,可设定部分法定农业保险,就如车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一样。这将有助于提高保户的保险意识,增强保险公司的资金积累,稳定农业保险的经营。法定保险的保险费在初期可由财政提供,或从扶贫款中拨付,也可以如捐赠“希望小学”一样发动社会捐助。
(五)建立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
我国农业自然灾害频繁,因此农业保险属于高风险险种。农业保险要能可持续发展,则必须有完善的再保险机制支持。中央政府应该强力推行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对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的农、林、牧、渔等产品的生产,应由政府牵头,组织国内具有再保险经验的商业性保险公司为农业保险进行分保,分散农业保险风险,降低农业保险的风险责任。
(六)建立多渠道农业保险体系。
我国地域辽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农业风险差异性较大。现阶段,要设立一家全国性(政策性或非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统一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在市场条件、管理水平、风险分散机制等方面,条件尚不成熟。因此,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应走经营主体组织形式多元化的道路。可以建立主体多元化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主要形式包括商业保险公司代办、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立足于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高素质人才)等。具体采用哪种形式,应根据不同地域、不同时期、不同经济发展状况来决定。要鼓励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开发农村和农业保险业务,同时引进在农业保险方面有专长的外资保险公司,形成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体系。
(七)加强保险人才培养。
我国目前保险人才缺乏。据统计,全国每年需要增加的保险人才上万名。因此,要发展农业保险,还必须注重人才培养。应加大保险人才培养的投资力度,扩大高校招生人数。同时加强保险从业资格管理,开展多种形式的保险职业培训,为我国的农业保险的顺利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总之,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改革和发展已经进入到一个最关键又是最困难的时期。随着各项支持“三农”政策措施的逐步到位,以及对农民“多予、少取、放活”方针的落实,我们相信,我国农业保险必将打破“坚冰”,出现新的局面。

Ⅲ 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史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变迁与创新

新中国成立后,农业保险经历了初期的迅猛发展、中期的停滞和改革开放以来的持续发展。政府干预与农业保险发展的每一阶段都休戚相关,农业保险的兴起、快速发展、持续稳定发展、萎缩及停办,都是政府干预的直接或间接结果。

(一)新中国农业保险业初期的迅猛发展:1949年至1958年

建国初期,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百废待兴的局面。因此,当时农村经济制度安排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农业生产的复苏,为整个国民经济的恢复和重工业倾斜发展战略的实施开辟道路。194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成立,并迅速在全国建立了分支机构。中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一直是支柱产业,农业人口占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为恢复在战争中受到破坏的农业生产,巩固土地改革的成果,刚刚成立的中国人保于1950年就将农业保险提上了议事日程,最初试办的农业保险主要借鉴了前苏联的模式和经验,并与当时的行政中心工作——土改、抗美援朝结合在一起,以政治任务的形式推进。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期的停滞:1959年至1981年

在建国初期国民经济迅速恢复和第一个五年计划全面完成的情况下,决策层思想上的冒进主义和工业化冲动开始抬头。随着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国家实现了对产权形式的垄断。当时包括政府在内的社会各界都认为,保险是资金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无谓转移,保险取代了财政的职能,只会增加国家的管理成本。与此同时,农村合作化进程完成,农村私人产权转变为国家控制的垄断产权安排,人民公社已经承担起防范风险、分担损失、保障农业生产的职能,农村保险已无存在的必要。这样,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保险都已失去了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因此,政府于1958年12月决定,立即停办国内保险业务。自此,国内保险业务全面退出,农村保险业务被迫停办,这一次停办就一直停到1981年。

(三)市场化改革时期农业保险的蓬勃发展:1982年至1992年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开始建立和普遍实行农业家庭承包责任制,最终废除了人民公社体制,同时农业、农村经济制度也逐步完善。1982年,国务院为农业保险在新时期的发展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定,1982年2月,国务院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内保险业务恢复情况和今后发展意见的报告》中指出:“为了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保险工作如何为八亿农民服务,是必须予以重视的一个课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落实农村经济政策的需要,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积极创造条件,抓紧做好准备,逐步试办农村财产保险、畜牧保险等业务。”至此,我国的农业保险在经历了1958年停办的24年的空白之后,在改革开放的大幕下揭开了新的篇章,中国农村保障体系又逐渐由国家救济转向农业保险。同年,中国人保全面恢复试办农业保险,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大规模的农业保险试验 。从试办到1993年,是由低速增长到高速增长的发展过程,农业保险得到了快速平稳的发展。

该阶段的农业保险发展确实体现了政府职责,但并不全面,具有隐性化特征。政府并没有成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只是给予了开展农业保险项目的中国人保一定的政策鼓励和财政支持,缺乏系统的管理,这对建立完善有效的农业保险制度是远远不够的。可以说,政府在该阶段的行为还比较含蓄。此外,尽管政府出台了很多政策指导农业保险发展,但并未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不能对农业保险的开展实施有效监管,不利于农业保险的长期稳定发展。因此,政策的变动会对农业保险的开展产生很大影响,这也是下一个阶段农业保险进入萎缩徘徊阶段的重要诱因。

(四)市场经济体制确立时期农业保险制度的探索与困扰:1993年至今

这一阶段农业保险经历了改革开放以来前期的迅速发展后,进入萎缩徘徊阶段;同时,随着政府对“三农”问题的重视,2004年始至今年,连续七年中央一号文件均为涉农文件,在相关职能部门的推动下,我国农业保险试点全方位推进,农业保险取得了长足发展。因此,这一阶段又可以划分为两个不同的阶段:农业保险萎缩徘徊阶段——政府职责缺位(1993年至2003年),农业保险恢复发展阶段——政府职责归位(2004年至今)。

1.农业保险萎缩徘徊阶段(1993年至2003年):政府职责缺位

1992年春邓小平视察南方重要讲话的发表和中共十四大的召开,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之后,农业和农村经济制度沿市场经济方向变迁的速度加快。然而,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人们所期望的农业保险高速发展的局面并没有产生。当时,农业保险已涉及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各个领域,险种已从1982年恢复试办时仅有的生猪、大牲畜等几个险种,发展到棉花、水稻、烤烟、鸡、兔、羊、对虾养殖、扇贝养殖等近百个险种,而且还不断开发了商品性农业、开发性农业、科技兴农等项目保险的新险种,如:塑料大棚保险、海塘坝保险、地瓜脱毒保险等险种,大大促进了科技推广工作;部分险种,如麦场火灾保险、棉花保险、烟叶保险等已在全国大面积开展。但是,从规模上来看,1993年至今,是农业保险由高速增长到低速增长的滑坡过程,农业保险的发展陷入困境。1992年底,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已达8.17亿元,占当年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2.57 %,但到1997年底,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占财产保费收入的1.18%;1998年至今,农业保险滑坡更加严重,到2000年,农业保险收入仅占财产保险收入的0.66%,2004年更是进一步滑落到0.35%。总的来看,农业保险收入占财产保险收入的比重一直呈下降趋势,这与整个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势头显得格格不入。

在这个时期,政府本着农业保险商业化经营的原则,因而对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几乎没有任何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也就是说,政府在这段时期的农业保险中没有承担其相应的职责,而是放任农业保险的发展,让其自主探索。而农业保险产品的准公共品属性决定了商业保险公司不可能提供有效供给,而在没有政府财政补贴的情况,农民不愿、也无力支付较高的保险费。农险的经营主体不得不压缩原有的农险业务,使得农业保险市场进入日益萎缩的恶性循环状态。故此,政府缺位是导致1993年至2003年农业保险萎缩徘徊的唯一原因。

2.农业保险恢复发展阶段(2004年至今):政府职责归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不同于其他产业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面临着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双重威胁,无论哪一种风险,都有可能对农业发展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在经济全球化和市场自由化的冲击下,这些风险的作用更加显化和复杂化。从我国当前的农村经济形势看,农业仍比较落后,各种各样的风险都影响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的落后状况并不能很快改变。因此,目前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状态将严重制约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进而波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值得庆幸的是,目前政府高度重视农业保险的发展,正积极推进农业保险试点。近年来,中国保监会始终把促进农业保险发展、为“三农”提供保险服务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积极研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制度。

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的全方位推进,带来了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良机,政府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有目共睹。随着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的深度和广度的进一步提升,我国农业保险呈现区域化发展特征,少数地区或因地区农业的特点和优势,或因地方政府的重视,或因探索到一种合适的制度模式等,农业保险得到较快发展。这些区域特色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探索对当地的农业风险管理水平的提升起到了重要作用,为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积累了宝贵经验。总体而言,从2004年以来,在政府主体的推动下,我国农业保险开始进入迅速恢复阶段,且势头渐长,已初具规模。我国农业保险已经开始进入政府诱导发展阶段,各级政府在政策指导、财政补贴、法律监管等方面开始承担应尽职责。当然,其间必然会有许多难以克服的难题,但随着政府职责的归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进入了新时期的制度创新阶段。

1982年到1986年的恢复试办阶段,政府干预力量较为得力,农业保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代表政府垄断经营。在业务经营中不大考虑盈亏问题,经营的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实行全国统一核算,盈亏由保险公司内部险种互补,亏损可由其他险种的盈利弥补。运作过程中,这种方式渐露缺陷。一方面对农业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统一核算,盈亏互补,不利于调动保险公司经营的积极性,也不利于政府考核保险公司的绩效。另一方面农业保险“大干大赔,小干小赔”的局面使保险公司倾向于减少农业保险的供给,而加大盈利性险种的经营。

1987年6月,政府决定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部特设农村保险业务部,专门从事农业保险的经营,并从1988年开始以省为范围,实行农业保险单独核算,但由于政府未能理顺与保险公司、农民之间的关系,农业保险经营风险更加集中,巨额亏损使得经营农业保险难以维继。

1986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建了农牧业保险公司。新疆建设兵团保险公司开办的农业保险属于行业性保险,对象主要是新疆农垦系统的农场,以工补农,国家财政也给予巨大支持。但随着该公司改制,农险业务也呈下滑趋势。

1991年和1996年,中央、国务院分别做出“在各级政府支持下,建立多层次、相互联系的农村专项保险基金,逐步建立农村灾害补偿制度”和“发展农村合作保险”“逐步建立各类农业保险机构”,“为避免农业保险机构因承保种养业保险造成亏损,国家将在政策上给予适当扶持”等决定。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转变经营方式,委托地方政府代办、与地方及其他经济组织合办发展合作农业保险等多种经营模式的试点工作。上述试点,对我国农业保险的运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由于缺少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资金支持,大部分经营性试验陆续停办。特别是农业保险合作社,虽然可以有效解决保险经营中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但由于农民保险意识淡漠,保险合作社规模难以扩大,面临筹集保险基金难等问题,而且保险合作社赔偿能力有限,对农民吸引力不大。

我国农业保险自1982年开始恢复,到高峰期的1992年,农业险保费收入达8.2亿元,但赔付率高达116%,完全是亏本经营。从1996年起,农业保险规模逐年萎缩,2001年农业保险规模跌到20多年来的最低谷,农险保费收入仅3亿元,占保险业总保费的0.14%,农业保险密度仅为0.38元,农业保险深度仅为0.02%,是近20年来下滑幅度最大的一年。全国2.3亿农户,户均保费不足2元。

总的看,自我国恢复开办农业保险业务以来,尽管农业保险在一定时期内取得了成绩,但由于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有效需求不足以支持一个完全商业化的农业保险市场。商业保险公司由于担心亏损,而不愿涉足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业务量逐年呈负增长,市场“失灵”。我国用了23年的时间,得出了与国际农业保险同行相同的结论:农业保险不能实行商业化运作。

Ⅳ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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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资本市场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以投连保险、万能保险为代表的我国理财型保险产品取得较大发展,2007年,全国投连险实现保费393.8亿元,同比增长558.4%;万能险实现保费845.7亿元,同比增长113.4%。2008年2月,上述两类保险产品实现保费收入471亿元,同比增长284.3%,我国理财型保险开始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一、我国理财型保险发展面临的机遇和风险
(一)面临的主要机遇。一是资本市场明显好转。近三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出现了多年来难得一见的牛市,大量资金流向股票和基金,证券交易指数持续上升,资本市场迅速升温,广大投资者从资本市场上取得较大的收益,理财观念明显提升,出现了居民存款从储蓄到投资的“大搬家”,由于理财型保险产品与股票市场联系紧密,在此期间,理财型保险也获得了较大的发展。二是人民币对外升值对内贬值。由于我国经济增长持续强势,预期在未来的一段时间里,国际市场人民币升值趋势将会持续;同时,国内消费物价水平不断上升,结构性通胀有发展苗头,人民群众对货币贬值的心理预期也越来越大,加大了对资金理财的需求。三是广大人民群众收入水平不断提高。2007年,我国人均GDP不断提高,达到2460美元,随着生活生平的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在保险消费上的观念也出现升级换代,对理财型产品需求也会不断增加。四是保险产品、技术、人才等实力的增强。上世纪末,以投连险为代表的理财型保险产品由平安率先引入国内,由于发展初期的不成熟,在产品设计,信息技术、销售管理人才、业务监管等各方面都不能满足理财型保险产品的要求,导致这类产品出现了销售误导、群体性上诉、大规模退保等风波。经过近几年保险公司逐步加强理财型保险资金、技术和人才的投入,使此类产品的发展基础得到夯实,具备了较好的发展条件。
(二)可能产生的风险。一是业务大幅波动的经营风险。理财型保险产品对证券市场非常敏感。当证券市场繁荣时,投资收益率高,理财型保险产品的需求就旺盛,保费收入快速增长;反之,理财型保险产品的需求会减少,保费收入甚至出现负增长,保单退保率和成本均会大幅攀升。从2008年起,我国证券市场出现较大波动,理财型保险会随证券市场波动而大起大落,影响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财务赢利、现金流等各方面,对保险业稳健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二是宏观经济金融的政策风险。一方面,我国当前经济金融形势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尤其是证券市场,受政策调控影响很大,会对理财型保险发展带来较大的波动。另一方面,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很多理财产品收益开始纳入个税范围,如国家已对个人投资企业债券(包括可转债)开征20%的利息税。保险公司理财型保险产品可能也会逐步纳入,会影响该产品吸引力。三是信息不对称的信用风险。在销售理财型产品的过程中,保险公司与基金公司之间、保险公司与营销员之间、营销员与保险客户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在此情况下容易产生道德风险,由个例的逆选择发展到普遍的信用危机。在2000年前后平安发展投连险时出现的误导事件和大面积退保风波就是前车之鉴。在当前社会公众维权意识不断上升的情况下,发展理财型保险若在某些环节上处理不当,可能会产生群体性上访或公众维权诉讼案件,影响保险业的诚信形象。
二、我国理财型保险的发展趋势
(一)欧美国家理财型保险发展历程。回顾欧美等国理财型保险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一是探索起步阶段。从上世纪60年代到70年代末,英美纷纷推出理财型保险,但理财型保险业务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较为缓慢。以美国为例,产品诞生初期,由于其投资收益并没有表现出较传统保险更明显的优势,在高利率时期,客户可以通过存款很容易实现高于其他投资的收益,截至70年代末,理财型保险在美国寿险市场的份额也只有3%。二是高速发展阶段。从上世纪80年代到上世纪末。随着利率的降低、股票价格的上升和消费者对股票等高收益理财的熟悉,理财型保险的价值最终体现并受到消费者的认可,业务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年均增长超过30%。1999年,该产品在美国寿险市场的份额达到40%,在英国个人寿险市场达40%、养老金市场达53%。由于理财型保险产品的发展,拓宽了保险业务领域和市场空间,提升了保险与其他金融行业相比的竞争力,同时也使客户享受到更丰富、更好的产品与服务。但在此阶段,日本出现了一些大型保险公司破产的事件,其中过度销售理财型保险产品且投资失败是重要的因素之一。三是逐步成熟阶段。从2000年起,全球证券市场开始下滑,投资理财需求迅速减少,欧美国家理财型保险增长减缓甚至负增长。从2000年到2001年,英国投连险的保费收入跌幅为34%,法国、芬兰等国的跌幅则超过40%,甚至出现一些专营理财型保险的公司被迫出售自己的业务部门以缓解财务的压力。在此阶段,保险公司积极采取措施,有效化解业务风险,随着全球资本市场逐步好转,理财型保险才开始复苏。
(二)我国理财型保险发展趋势判断。根据欧美国家理财型保险的发展历程,结合当前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对我国理财型保险趋势有三点判断。一是正处在从起步转入高速发展的阶段。欧美发达国家理财型保险从起步到进入快速发展大约需要20多年的时间。由于广泛引进国外理财型保险在产品、管理、技术等方面的经验,有效缩短了前期探索的时间,结合我国宏观经济金融形势,人民群众收入水平和理财型产品的发展速度等因素分析,我国理财型保险产品推出不到10年的时间就开始转入高速发展阶段。二是未来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当前欧美发达国家的理财型保险业务均占较高的比例,如美国占寿险市场的50%,英国近60%。而我国理财型保险的比例约占30%。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提高,投资理财观念不断增强,理财型保险产品还会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三是短期可能会出现较大的波动。理财型保险发展与资本市场发展密切相关,2007年实现跨越式发展。在2008年,国内外宏观经济金融形势错综复杂,美国次级债危机对全球经济金融发展带来较大的影响,国内经济高速增长与结构性通胀并存,宏观调控力度不断加大;资本市场的股权分置改革进入关键时期,资金面供求矛盾加剧,市场会有较大幅度的波动,理财型保险发展可能会受到影响,产生种种不可估计的风险。

Ⅳ 2019年农业保险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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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近代农业保险已有70多年的发展历史,历经建国前20年代的小范围内试办、50年代农业保险的兴起和停办、80年代前期的恢复和试办等阶段。1982年到1986年的恢复试办阶段,政府干预力量较为得力,农业保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代表政府垄断经营。在业务经营中不大考虑盈亏问题,经营的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实行全国统一核算,盈亏由保险公司内部险种互补,亏损可由其他险种的盈利弥补。运作过程中,这种方式渐露缺陷。一方面对农业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统一核算,盈亏互补,不利于调动保险公司经营的积极性,也不利于政府考核保险公司的绩效。另一方面农业保险“大干大赔,小干小赔”的局面使保险公司倾向于减少农业保险的供给,而加大盈利性险种的经营。1987年6月,政府决定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部特设农村保险业务部,专门从事农业保险的经营,并从1988年开始以省为范围,实行农业保险单独核算,但由于政府未能理顺与保险公司、农民之间的关系,农业保险经营风险更加集中,巨额亏损使得经营农业保险难以维继。1986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建了农牧业保险公司。新疆建设兵团保险公司开办的农业保险属于行业性保险,对象主要是新疆农垦系统的农场,以工补农,国家财政也给予巨大支持。但随着该公司改制,农险业务也呈下滑趋势。1991年和1996年,中央、国务院分别做出“在各级政府支持下,建立多层次、相互联系的农村专项保险基金,逐步建立农村灾害补偿制度”和“发展农村合作保险”“逐步建立各类农业保险机构”,“为避免农业保险机构因承保种养业保险造成亏损,国家将在政策上给予适当扶持”等决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转变经营方式,委托地方政府代办、与地方及其他经济组织合办发展合作农业保险等多种经营模式的试点工作。上述试点,对我国农业保险的运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由于缺少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资金支持,大部分经营性试验陆续停办。特别是农业保险合作社,虽然可以有效解决保险经营中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但由于农民保险意识淡漠,保险合作社规模难以扩大,面临筹集保险基金难等问题,而且保险合作社赔偿能力有限,对农民吸引力不大。我国农业保险自1982年开始恢复,到高峰期的1992年,农业险保费收入达8.2亿元,但赔付率高达116%,完全是亏本经营。从1996年起,农业保险规模逐年萎缩,2001年农业保险规模跌到20多年来的最低谷,农险保费收入仅3亿元,占保险业总保费的0.14%,农业保险密度仅为0.38元,农业保险深度仅为0.02%,是近20年来下滑幅度最大的一年。全国2.3亿农户,户均保费不足2元。总的看,自我国恢复开办农业保险业务以来,尽管农业保险在一定时期内取得了成绩,但由于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有效需求不足以支持一个完全商业化的农业保险市场。商业保险公司由于担心亏损,而不愿涉足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业务量逐年呈负增长,市场“失灵”。我国用了23年的时间,得出了与国际农业保险同行相同的结论:农业保险不能实行商业化运作。

Ⅵ 保险公司让我去负责农业险,我想问下具体做什么的

1、保险公司分为几个岗位:领导、展业、核保、理赔、内勤、财务、客服
2、农业保险分为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这个你按照上面这几个岗位的性质。结合车险或者其他保险你就知道了
3、可以追问
4、望采纳

Ⅶ 那个保险公司保农业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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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公司很少,中国刚刚开始发展。
农业保险公司:
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Ⅷ 近年来国家重视农业,农业保险有哪些经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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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农业保险业的发展
我国农业保险业发展经历了20多年的曲折历程,大体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恢复与波动发展阶段(1982年-2003年)。1982年开始由民政部门、农业部门、保险公司等陆续开办农业保险业务,业务发展呈现快速上升趋势,1992年农业保险费收入达到8.62亿元。同时,赔付率也大幅上升,1991年农业保险的赔付率达到119%。随着政府支持性措施减弱,特别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向商业性保险公司转变后,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萎缩。2000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下降到3.87亿元,2002年又减到3.0亿元,全国农民人均缴纳保费不足1元。据统计,1982年-2002年期间,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高达88%,远高于农业保险经营盈亏平衡点79%的赔付率,导致农业保险业务长期亏损,各家保险公司相继取消了农业保险的经营。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新疆建设兵团财产保险公司仍有经营,但品种、规模很小。这一阶段我国农业保险业经历了恢复后快速发展到萎缩低迷的发展时期。
第二阶段:破冰与升温发展阶段(2004年至今)。由于近年来“三农”问题的不断升温,加之入世过渡期终结的日益临近,农业保险对“三农”的保护伞作用日益突出,农业政策性保险受到了政府和社会的关注。2004年中国保监会在上海、黑龙江、吉林等9个省区市启动了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目前,国内已设立了4家农业保险公司。今年,按照中央1号文件精神要求,政府有关部门正在加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的力度,扩大试点范围,通过试点探索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不同模式,并制定政策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事业。为此,有人乐观地称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春天即将来临。
2、我国农业保险商业性运营的困境分析
农业和保险业是我国两个典型的弱势产业,风险大、成本高、盈利低的规律特点,使农业保险成为“弱弱结合”产业。10多年农业保险商业性运营的实践表明,我国农业保险商业性运营已经进入了“供给不足,需求乏力”的困境。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可以概括为“四个矛盾”:
第一,农业保险的外部性与商业运营的趋利性之间的矛盾。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单一依靠市场机制的配置会造成市场的失灵,要求政府履行其宏观调控和公共管理的职责。农业保险的商业化运作,趋利性的目标追求,偏低的边际收益,会导致农业保险经营者以经济利益的回报程度来选择保险险种,从而降低农业险种的投入和经营强度,因为农业保险经营者不会主动为政府或社会承担外部性造成的经济损失。矛盾的结果,必然是农业保险业发展,特别是外部性突出的农业险种发展的萎缩,乃至消失,农业保险供给不足。
第二,农业保险的低补偿性与农业产业的高风险性之间的矛盾。农业产业是受自然灾害影响较为严重的产业,由于产业的弱质性和农业生产经营设施条件的缺乏,自然灾害对我国农业产业发展造成的损失非常大,对欠发达地区的危害程度会更大,并且有逐步加重的趋势,农业保险的赔付率居高不下。但作为农业产业发展“保护伞”的农业保险业,由于受自身收益和险种管理等因素的影响,对农业灾害的补偿水平却很低,远远低于实际损失的价值。据测算,1998-2000年需要补偿的农业损失平均每年为1681.59亿元,通过农业保险平均年补偿为4.5亿元,仅占0.27%。
第三,农业保险的高成本与农户家庭的低收入之间的矛盾。农业保险以大数定律为基础,投保多则保费低、保障足。农业产业的高风险、空间的分散性、时间的季节性、定损的复杂性,造成了农业保险的高成本性,农业保险需要比一般城镇保险付出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就决定了农业保险实现正常运营必须要有高费率作保障,一些地区农作物保险的费率高达10%。然而,与城镇居民相比,由于我国农业基础地位薄弱、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不高、农民收入水平相对低下,对农业保险的支付能力有限,从而导致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严重缺乏。
第四,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与法律制度缺失之间的矛盾。受农业经营者自身属性、小农意识和文化素质的影响,特别是由于法律制度的缺失,导致农业保险中道德风险比较严重,监督控制成本难以降低。据统计,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占农作物保险赔偿的20%。而地域和个性的差异导致的逆选择性,更使得农业保险经营者赔付率居高不下。问题的原因除了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外,有关法律制度的缺失是重要矛盾之一。《保险法》是我国一部有关商业性保险的法律,对农业保险不适用。《农业法》也只是泛泛谈及,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有关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几乎仍是一片空白。
二、国外农业保险发展借鉴:政策性与商业性有机结合
农业保险具有管理风险、收入转移等功能,世界各国都高度重视农业保险业的发展,并作为重要手段实现对农业的支持与保护。目前,世界上有40多个国家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农业保险制度。其中,既有美国、加拿大、法国等发达国家,也有菲律宾、毛里求斯、智利等发展中国家。各国根据自身国情不同,采取了不同的发展模式和政策。
从各国农业保险的模式来看,大体可以分为政府主导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和市场主导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具体又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发展模式
这一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美国政府依据颁布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取消了政府救济计划,通过提供基本保障的巨灾保险、较高保障水平的扩大保障保险、集体保险和非保险作物保障计划等4大险种,将农作物生产者纳入农作物保险计划。还规定,不参加政府保险计划的农户,不能得到政府其他计划的帮助。在运作模式上,联邦政府成立了农作物保险公司,委托各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具体经营。政府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对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20%-25%费用补贴,并提供农作物保险免税、比例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等政策扶持。2000年美国农险补贴平均为纯保费的53%,保费补贴额平均为6.6美元/英亩,农作物巨灾风险实行强制保险制度,巨灾保险补贴全部保费,其他都是自愿选择。投保农民当年农作物收成因灾害减产25%以上时,可以取得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1980-1999年,联邦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财政补贴总额累计达到150亿美元,1999年达到22.4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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