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国生育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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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险没有年龄限制。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
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生育保险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明确规定的,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呼和浩特市地区规定,其每月缴纳工资的0.7%,并规定凡在职人员均需参加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新政策实施后,没有年龄上的限制,且不管是已生过孩子的还是未生孩子的,不管是男职工还是女职工,单位都要为他们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和雇工个人不用缴纳生育保险费。
目前为止,生育保险的参保单位已从企业扩展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某市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具有某市户口的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
与此同时,生育保险新政策实施后,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对直接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保险费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❷ 中国生育保险资金的筹集方式是什么
为了体现男女平等,我国的生育基金基本等于全员参保,就是同一公司全部缴纳
❸ 试论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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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进行了一系列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基本形成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框架。
2004年,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从辽宁扩大到吉林、黑龙江;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进入新阶段。2005年,在总结东北三省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做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2006年,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原则要求和基本政策。2007年,在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研究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并在全国启动了试点工作,计划用三年左右时间逐步将城镇居民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劳动保障部负责人指出,通过努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在城镇,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实施;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开始全面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正在积极探索,新型合作医疗改革试点正在加快推进。
这一时期,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体制转轨和结构调整过程中的突出矛盾逐步得到化解,社会保险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基金支撑能力逐步增强,筹资渠道逐步拓宽,基金监管逐步加强。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年均增长20%左右,是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增长最快的时期。
到2006年末,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18766万人、15732万人、11187万人、10268万人、6459万人,分别比2002年末增加4029万人、6331万人、1005万人、5862万人和2971万人。2006年,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总规模达到15099亿元,比2002年翻了一番。
同时,为应对将来人口老龄化可能带来的资金支付压力,国家建立了具有战略储备性质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截至2007年6月底,按市值计算的总规模已经超过了4000亿元。中央财政对养老保险的补助也逐年增加,由2002年的408亿元增加到2006年的774亿元,增长了90%。
农民工参加工伤和医疗保险人数大幅增加。截至2006年底,全国已有2537万和2367万农民工分别参加工伤和医疗保险。
❹ 生育保险基金是如何筹集的
生育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专门为生育职工支付有关待遇的款项。
简介:
生育保险基金主要作用是为生育而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女职工支付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是由参加统筹的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
生育保险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相关联,因此,预见性强,风险不大。生育保险基金以收支基本平衡为目标,一般不留有大量结余。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测算过程中,以当地职工计划生育指标数、工资标准、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情况等为参考依据,估算生育保险基金的筹资比例,统筹规划该地区的生育保险基金运作流程。生育保险基金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同级财政、审计以及社会保险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作用:
生育保险基金的作用主要是保障参保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服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和水平受国家经济条件的制约和影响。目前,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实力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因此,生育保险提倡以保障基本为主。也就是根据现有的经济条件,保障生育职工的基本生活和一般的医疗消费。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保障范围和待遇水平将逐步扩大和提高。
目前,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参保企业的职工都能按照国家律、法规享受生育保险有关待遇,达到了保护妇女和婴儿身体健康的目的。但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部分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倒闭或破产,无法保证生育职工的基本生活和有关待遇,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就可以起到调节社会福利整体相对平衡,保护弱者的作用,使生育职工均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待遇。
❺ 养老保险制度的三种筹资模式
养老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也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度本身需要规范化,政府和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领域的介入和管理也必须规范化。财政介入基本养老保险领域主要应考虑社会保险税、养老基金预算管理和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制度三大方面。
通过社会保险税方式获取基本养老保险资金
目前世界各国获取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方式即筹资模式,通常有三种形式:缴税制、缴费制和预筹基金制(强制储蓄)。通过对三种筹资模式的比较,我们认为社会保险税比缴费制更有效率,比预筹基金制和缴费制具有更强的约束机制,比缴费制和预筹基金制更能体现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公平性。因此,通过社会保险税获取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内的社会保险基金,是一种符合我国现阶段实际和改革发展客观要求的选择。为此,我们尝试设计了一套适合我国的社会保险税方案,方案如下:
——纳税人和纳税对象的确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应成为社会保险税纳税人。农民进城从事工商盈利性活动一年以上者,也应成为社会保险税纳税人。企事业单位以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社会保险税课税对象,私营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可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作为课税对象。
——税率的确定:税率的确定是整个社会保险税开征的难点,其合理与否关系到整个社会保险制度能否顺利运行。一般地说,养老保险应选择部分积累模式,而失业、医疗、工伤保险可选择现收现付的模式。税率的设计上,应综合考虑如何满足不同险种对保险资金的需求。从国外的经验看,有的国家只设计社会保险总税率,然后将其分为企业和个人应交税率;也有的国家按保险项目设置税率,分解为企业单位和个人交税率。我国的社会保险税率设计,应设置一个总税率,将其分解为企业单位和个人交税率。然后可将征收额按固定比例分解为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
按照有关测算,五项社会保险支出占城镇从业人员工资收入的比重2005年最高仅为27.7%,远低于现在五项社会保险的实际缴费率40.6%.这说明现在的缴费率过高,其主要原因是现行的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仍主要限于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正是养老、失业、医疗负担最重的经济成份,大量的非国有经济发展时间不长,社会保险支出负担相对轻一些。因此,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是减轻社会保险负担、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的重要途径。我们认为,在2005年前我国社会保险税率设计在30%左右是完全可行的。
——纳税人负担:如按30.6%的社会保险总税率,由企业单位负担19.6%,其中养老保险负担12%、医疗保险负担4%、失业保险负担2%、工伤负担1%、生育保险负担0.6%;由职工个人负担11%,其中养老保险负担8%、医疗保险负担2%、失业保险负担1%.这样可以体现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和企业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的原则。
——将征收的社会保险税划分为相应的保险基金。我们认为,30.6%的社会保险税征收额,可以按以下比例划分:20%作为养老保险基金;3%作为失业保险基金、6%作为医疗保险基金、1%作为工伤保险基金、0.6%作为生育保险基金。其中20%的养老保险基金根据上面的测算可以形成部分积累,应付未来人口老龄化程度提高对养老保险基金的需求。
——建立基本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在五项社会保险项目中只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适宜建立“个人帐户”。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包括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税8%的部分,还应从企业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税中划入2—4%;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包括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税2%的部分,还应从企业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税中划入1%.
——建立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社会统筹基金”。社会保险税企业单位缴纳的12%部分中除2—4%进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外,其余的8—10%均进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社会保险税企业缴纳4%的部分,除1%进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外,3%进入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起征点与财务处理:社会保险税的起征点是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凡是工资收入没有达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个人一律免交社会保险税:凡是工资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个人,超过部分按规定税率交纳。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税,列入企业财务费用,作为生产成本;行政事业单位需缴纳的社会保险税一般列入当年经费预算,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凡是有稳定收入来源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从其自身的收入中列支一部分,具体比例由同级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协商确定。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税,可从个人所得额中扣除,免交个人所得税。
——财政影响的分担:地方财政承担本地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费支出,中央财政承担中央一级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与经办机构的管理费支出。
——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条件和方法。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在这里主要涉及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的支付顺序与方法。关于养老保险金的支付,可规定凡是达到国家规定领取养老金条件的职工个人,应同时从社会统筹基金中领取相当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25%的社会性养老金;从“个人帐户”中或按“个人帐户”储存额与平均余额等分的份额,或从“个人帐户”中领取相当于个人离退休离工资水平35%的缴费性养老金,后者不按平均余额等分。医疗保险金的支付可按目前统一规定执行,即“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分开核算,确定社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控制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开支,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社会统筹基金中开支,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社保基金管理涉及到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分工、管理体制的构建等。我们认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要调动各级政府参与管理的积极性,按不同项目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要性及影响的大小,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散于县(市)、地(市)、省(市)、中央四级管理。可以考虑将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交给县(市)一级政府管理,失业保险基金交给省(市)一级政府管理,养老保险基金交给中央政府管理。这样既有利于增强各级政府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责任,也有利于分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风险,提高各级基金的管理水平。按照上述分工,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主要购买国债和纳入中央政府统一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渠道,不得随意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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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世界各国生育保险的保障类型有几种模式
据分类统计, 世界各国疾病、生育保险的保障类型大致可以分为社会保险制度、强制性保险和普遍医疗保健相结合的制度、社会保险和雇主责任制度相结合的制度以及其他类型等 4 种 (在136 个国家中有 12 个国家在生育保险的保障类型方面没有明确记录)。
(1) 社会保险制度。采取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有美国、德国、芬兰、巴西等 91 个国家, 占 67%。主要做法是通过立法规定个人、雇主、政府对疾病、生育保险基金的筹资比例 (不一定都是三方负担) , 建立统一的基金, 由基金支付覆盖群体的生育或医疗费用。这种制度一般覆盖所有或部分雇员。有些国家对铁路、银行、公务 人 员、自我 雇 用者 等 特殊 行 业另 有 专门 的 规定。
(2) 强制性保险和普遍医疗保健相结合的制度。这种制度一般在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国家沿用。其主要特征是本国所有雇员均可以享受疾病或生育津贴, 所有常住居民可以免费或负担很少的费用享受医疗保健。享受生育津贴的人员, 必须在生育前有一定时间的参保或就业记录, 而享受医疗保健的人员只要求是本国常住居民。实行这种办法的有加拿大、瑞士、丹麦、新西兰等 20个国家, 占 15%。
(3) 社会保险和雇主责任制度相结合的制度。这种制度所占的比例比较小。一般在经济尚不发达的国家中采用。主要有利比亚、马尔他、布隆迪等 8 个国家, 占 6%。
(4) 其他保障类型。除以上 3 种类型外, 还有储蓄基金制度、全民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和私人保险制度相结合的制度。这几种制度所占的比例很小, 只有 5 个国家, 占 3%。如储蓄基金制度只在新加坡、尼日利亚、赞比亚 3 个国家实施; 实施全民保险制度的国家是冰岛, 该制度覆盖全体居民, 最近 6 个月在冰岛或欧洲其他地区居住的冰岛居民均可享受; 实行社会保险和私人保险相结合的仅秘鲁一个国家, 该国的保险制度正处于新旧制度变革之中。
❼ 我国目前社会保险的筹资模式是什么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目前实行介于现收现付制和预筹积累制之间的筹资模式,社会保险支付体系实行强制和自愿的混合模式。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保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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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生育保险的首创国是那个国家 企业年金的基本筹集模式是
1.产后的生育保险报销是不是一定要通过公司的才能报销的?(因为本人身体不太你好第一个问题:享受广州生育福利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1)缴生育保险需满
❾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何时建立
我国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于1951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于1955年,即前政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规定》。企业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制度虽然分别建立,但其项目和待遇水平是相同。当时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56天;产假期间由所在单位照发工资;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出台后,统一了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内容是将正常产假由原来的56天延长为90天。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