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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选择

发布时间:2021-08-14 00:34:15

保险利益是什么意思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利益。保险合同的成立,以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为前提条件。财产上的保险利益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对保险财产享有的经济利益。人身上的保险利益为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在血统、婚姻上的感情,或基于债务等关系而对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或安全有合法与实际的经济利益。人身保险利益于合同订立时必须具备,但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已消灭,通常也不影响投保人的权益,因人身保险兼有储蓄性质,此利益不应被剥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这一原则可以防止道德危险发生,避免将保险变成贿赙性质,同时在保险利益价值确定的情况下,可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

② 保险利益怎么理解呢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
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12条对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作了明显修订:“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 自此,明确了考察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应当区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二者时间上的要求有所不同。
《保险法》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毁损灭失直接影响投保人的经济利益视为投保人对该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条规定:“第二条 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③ 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如何确定

贾辉 保险利益,又叫“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一般包含三个含义:(1)保险利益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享有;(2)保险利益是指法律上承认的利益;(3)保险利益是经济上可以确定的。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中具有保险利益的主体是投保人,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在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不具备投保人资格的亲戚不因为代缴保险费而享有保险利益 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范围限于下列人员:(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其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此以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也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不在上述投保人范围之内的人,即使是亲戚或朋友,也不能作为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 案例:在 “翟某、崔某与崔某某、马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2011)南民一终字第679号]中,崔某某在为自己的子女购买保险时,经自己的妹妹崔某和其丈夫翟某同意,也为崔某和翟某的女儿(即崔某某的外甥女)购买一份保险,并代缴保险费。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为崔某和翟某的女儿,被保险人的父亲翟某为投保人,母亲崔某为受益人。后被保险人死亡,其父母崔某和翟某委托崔某某全权代理起诉保险公司,费用也由崔某某支付。双方后来达成和解,保险公司按调解书支付了保险金,崔某某持其妹妹崔某的身份证办理了开户,分数次取走了保险金。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保险费是崔某某代为缴纳,但并不影响保险关系。该保险关系的受益人是崔某某的妹妹,因此保险金应当由崔某某的妹妹享有,崔某某应当返还保险金。二审法院肯定了一审法院的这一裁决,认为本案所涉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崔某某的外甥女,崔某某对被保险人并无法律上的保险利益,故崔某某不具备投保人的资格,不能因代缴保费而成为保险金的权利人,其代为缴纳保费的法律后果只能是其与其妹妹崔某和妹夫翟某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因本案所涉保险的投保人为崔某某的妹夫翟某,指定的受益人是崔某某的妹妹,故保险金应由崔某某的妹妹享有。 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对所收养子女不具有保险利益 对于投保人范围中的子女,可以是婚生子女,也可以是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与继父或继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除亲生父母外,还可以是养父母或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而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未经合法登记办理收养手续的,收养关系不成立,收养人对所收养子女不具有保险利益,不能为其购买保险。 案例:在“赵某、秦某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2011)华法民初字第3105号]中,赵某和其妻子秦某为其养女投保了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后其养女不治身亡。本案中赵某和秦某虽事实上养育了其养女,但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和秦某的行为违反了收养有效成立的法定形式要件,不能形成法定收养而产生的拟制血亲关系及由此所形成的法定人身关系,因此,赵某作为投保人在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即其养女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作者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④ 什么是保险利益

所谓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也就是投保人在保险标的上因具有各种利益关系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构成保险利益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 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是法律上承认并且可以主张的利益。投保人不得以非法所得的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标的,即不法行为所产生的利益,不得作为保险利益。2. 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是可以实现的利益。确定的保险利益包括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利益和由现有利益产生的预期利益。仅由投保人主观上认定存在,而在客观实际中并不存在的利益,不得作为保险利益。3. 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由于保险是以补偿损失为目的,如果损失不是经济上的利益,不能用货币形式来计算,则损失无法补偿,所以无法用货币形式来计算其价值,发生损失后无法用金钱给与补偿的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

⑤ 保险利益概念

保险利益
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
投保人
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既夫妻关系,父母关系,子女关系。

⑥ 简述保险利益的类型

一、你的回答不完全正确:我以为
(一)按保险的主体(而不是性质)划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
1、社会保险分五大类,主体是国家(政府),属强制性的;
2、商业保险分寿险与财险,主体是保险公司,属自愿性的;
(二)按保险的标的划分: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正确)
二、品种与类型不能混同,不可以只取其一,我以为:
保险品种:包括传统、分红、投连、万能等寿险产品及财险产品;
保险类型:医疗、教育、意外、养老、投资等类型;
政策保险属社会保险的范畴,可以去掉。
以上意见仅供讨论与参考。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⑦ 保险利益原则的保险利益

从法学的角度看,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主要由两层具体含义:
1、只有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的资格。
2、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判断保险合同能否生效的依据。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某种合法的经济利益。有两层含义:
1、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
2、保险利益是认定保险合同有效的依据。此所谓的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 具体构成需满足三个条件:
1、合法性: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2、确定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利害关系,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才能构成具有保险利益。(也可以表现为: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认或能够确认的利益。)
3、可计算性:具备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

⑧ 保险利益题:不定项选择题,请说明理由哦。谢谢啦。 问题见下面哈

C
因是最准确的,所以该问题答案只有一个。
根据保险法要求: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虽然大树为王某及家人带来了凉爽,但因该树是野生的,从法律角度上讲,王某对该树并不具备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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