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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原则产生的原因

发布时间:2021-08-13 21:27:26

A. 财产保险原则的最大诚信原则产生的原因及目的

1、风险发生及其损失的不确定性;
2、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
3、保险人堆保险标的的非控制性; 防止道德风险,避免保险欺诈行为,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保证保险活动正常进行。

B. 保险是怎样产生的

现代社会,保险业已越来越为人们所需要。那么它是缘何而来的呢?

公元前2000多年前,地处欧亚要冲的地中海东岸的一些地区,已成为东西方贸易的交通要道,海上贸易活动频繁。但限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运载货物的船舶构造简陋,难于抵御海上狂风巨浪的冲击。因此,船舶遭遇大风巨浪时,只有抛弃货物,减轻船舶的载重,才能保住船舶。为了减轻货主的损失,在当时的地中海航海商人中,逐步形成了一个共同遵守的原则,即“一人为众,众为一人”,使往海中抛弃的货物能从其他受益的有关方面获得补偿。这就是最初保险的萌芽。这个原则于公元前916年为罗地安海商法所吸收,并正式成文规定。以后,这个保险方法被其他国家所利用,并得到不断完善。后来,保险的项目从海上移到陆地,并进入了社会的各个方面。

C. 什么是保险的原则

险的原则分为以下几点:
一、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其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二、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金钱上的利益关系。
其确立条件是: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三、损失补偿原则
基本含义有两层: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是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二是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即保险人的补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而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尤其是不能让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四、近因原则
所谓近因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

D. 保险遵循的原理和原则是什么

保险作为一种商品,由保险公司“生产”出来卖给消费者,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其“生产”和“使用”中就要遵循特殊的原理与原则。一般来说,保险的“生产”和“使用”会遵循如下原理或原则。(1)大数法则大数法则又称“大数定律”或“平均法则”,是指大量的、在一定条件下重复出现的随机事件将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和稳定性。大数法则在保险领域中的应用是:保险公司会尽量多地获得统计数据,从而更准确地估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设计出更科学的保险产品。同时,保险公司要向尽量多的人卖出赔偿或给付相接近的保险,使所承担风险的发生更接近保险公司的预计。(2)可保原则保险可保的风险不是所有的风险,是有某些特定特征的风险,只有风险具有了这些特定的特征,风险才可以被保险所保。可保风险的特征一般有以下几项:①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有规律并可测量,否则保险公司没有制定保险价格的基本依据,例如存在大理同质的保险标的,不然风险的发生会出现很大的波动的等;②风险的发生必须是意外而偶然的,否则会出现道德风险;③风险发生后损失是可确定的和可测量的,否则保险公司无赔付或给付的依据,事先也无法收取相应的保险费用以支付保险金;④风险不是能同时发生的,否则保险公司无法分摊损失。(3)意义原则可保的风险,不是都有保险的意义,在可保风险中,只有部分风险有保险的意义。有保险意义的风险,一般会有如下两个特征:①风险发生后损失可能较大,否则保险没有意义;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否则与风险发生可能性的保险费会很高,结果保险贵得使保险也没有意义。(4)收支平衡原则收支平衡又叫等价原理或等价原则,是指保险公司赔付或给付消费者的所有的钱加上所有保险公司运营费用等项目后的钱“等于”所有消费者交的钱。由于消费者交钱在先,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和各种费用在后,而且支付保险金的数量受不同时间、不同领取人数的影响,因此所谓的平衡,是将不同时间的钱折算到同一时间点后构成的平衡。(5)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交钱的人)保能为同他有保险利益关系的人投保(买保险),否则可能会发生道德风险。同投保人有保险利益关系的人通常为投保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赡养或抚养者等人。(6)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买卖买卖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遵守最大程度地诚实、守信的原则。之所以保险非常强调诚实、守信,是因为被保险人远离保险公司控制范围,而保险合同的专业性又使得投保人不易理解。(7)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当风险发生时,保险公司只能以引起风险发生的最直接的、最有效的、最起决定作用的原因为依据、赔偿或给付保险金。(8)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风险发生后,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不能使被保险人赚钱,但要在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使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弥补。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 简述六大保险基本原则及其含义

保险的六大原则及其含义如下:

一、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确定的经济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也就是说投保人不能拿不属于自己的生命健康或财务来投保,比如说,你的私家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撞到了需要修车,修车的费用是你的经济损失,那么你作为车主,对这辆车具有保险利益。

另外你不能给一个陌生人买保险,因为你不认识这个人,也不了解他的情况,最重要是他对你没有经济利益,也就不能形成保险利益,保单是不能成立的。

因此,保险利益原则主要是为了避免赌博行为和防止道德风险以及保险欺诈。

二、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保险公司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

之前的文章小宝有提到要如实填写健康告知,告知就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之一。

如果没有如实填写投保信息,或者是对保险人有所欺瞒,保险公司可以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

三、主力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因为导致保险损失的原因可能有多个,所以近因原则对认定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有很重要的意义。

如果近因是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下面两个案例便于大家理解近因原则:

案例一

买了意外险的被保险人走在路边被车撞倒,身体没有受伤却突然身故了,检查后确定是心脏病致死。此案由于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心脏病,属于除外风险,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

买了意外险的被保险人在家心脏病发,寻找药的过程中触电死亡。此案中,由于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触电,属于保险风险,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赔付责任。

四、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人通过补偿让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恢复到受损前的经济原状,不能因为损失而获得额外利益。

也就是说即使发生了保险事故但是被保险人没有遭受到损失,也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如果遭受到损失,得到的赔偿也不会超过保险标的实际损失。

举个例子

一家工厂投保财产险,保额是50万元,发生一起火灾事故将其烧毁,损失的固定资产市价为30万元,那么保险人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给被保险人30万元。

损失补偿原则也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和骗保行为,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五、代位求偿原则

代位求偿原则是指保险人依法对被保险人所遭受到的损失赔偿后,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方要求赔偿损失。代位求偿权是一种债权的转让。

举个例子

假如你开车在路上被甲某的车子撞到了,发生事故后是甲某负全责,但是甲某不赔偿损失给你,这时你可以向保险人申请代位求偿,保险人按照合同赔偿给你之后,向甲某追偿的权利就转让给保险人了。

如果发生事故后,甲某赔偿一笔,保险公司也赔偿一笔,那么受害人会获得两份赔偿,这样相当于受害人通过事故额外获得一笔收益,这样可能人人都想发生事故,会引发道德风险。

因此,代位求偿原则同损失补偿原则一样,都是防止有人利用保险事故获得额外的收益。

代位求偿原则适用于财产险和费用型的医疗险,但不适用于意外险和寿险,原因是:人的身体和生命是无价的,不存在额外获益的说法!

六、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向多个保险人重复保险时,投保人的索赔只能在保险人之间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

举个例子

假设你向很多家保险公司同时投保,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后,一个保险标的的损失你同事向不同的保险人索赔,那么就会获得额外的收益,这样违背了损失补偿原则。

因此,这个原则也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因重复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

保险六大原则的设立目的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防止有人骗保诈保;

2、防止因为损失而获得额外利益;

3、防止道德风险,引起社会不稳定。

我们可能没有100万的资产,但可以配置100万的保额,保险金是我们对家人展现爱与关怀最好的方式,保险金不一定能为我们锦上添花却可以雪中送炭。因此保险也是我们人生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F. 保险的四大原则是什么

保险的四大原则包括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此外,还存在由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二个原则:即代位求偿原则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6)保险原则产生的原因扩展阅读:

1:保险利益原则。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是指诚实、守信。保险合同就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一种射幸合同,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3: 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用以确定保险赔偿责任。

4: 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得到的赔偿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额范围内的损失。实际运用过程中,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

G. 试述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基本原则的原因

最大诚信原则就是诚实、守信,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从中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来看,众多现实让人觉得保险诚信不容乐观,如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或骗赔,保险人在经营与理赔方面的不诚信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保险业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以下简称《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由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保险活动之所以强调最大诚信原则,其原因有
第一,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具有不确定性。所谓射幸合同,即当事人全体或其中的一人取决于不确定的事件,对财产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的一种相互的协议。 第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一方面,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标的或者人身将来可能发生的危险,属于不确定的状态,保险人之所以能够承保处于不确定的危险,是基于其对危险发生程度的估计和计算。 第三,从保险的行业特性来看,保险离不开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被誉为社会的稳定器。保险经营的特征表现为:其一,保险费收取的分散性,保险运作的原理就是各个投保人通过向保险人缴纳一定的保险费从而形成一定的保险基金,由保险人来承担被保险人可能出现的风险;投保人越多,收取的保险费越多,保险基金越大,保险经营越安全,保险分摊也就越合理,从而保险人盈利的可能性就越大。这些要求保险人坚持最大诚信原则,以吸引更多的投保人投保;其二,保险经营的安全性。稳健经营是对保险行业的特别要求,中国对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也有明确的限制,这也符合投保人的利益;其三保险资金的负债性。保险资金属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负债,保险人不得将保险资金作为盈利分配,也不得作为利润上缴,只能充分利用确保增值,因此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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