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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四大功能特性决定其

发布时间:2021-03-17 21:55:17

保险产品的保险产品的特性

保险也是一种商品,既然是商品,它也就像一般商品那样,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体现在,它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例如,人寿保险中的死亡保险能够满足人们支付死亡丧葬费用和遗属的生活需要;年金保险可以满足人们在生存时对教育、婚嫁、年老等所用资金的需要;财产保险可以满足人们在遭受财产损失后恢复原状、或减少损失程度等的需要。同时,保险产品也具有价值,保险人的劳动凝结在保险合同中,保险条款的规定,包括基本保障责任的设定、价格的计算、除外责任的规定、保险金的给付方式等都是保险人智力劳动的结晶。
但是,与一般的实物商品和其他大众化金融产品相比,保险商品又具有自己的特点。
(一)与一般实物商品相比较
1.保险产品是一种无形商品
实物商品是有形商品,看得见,摸得着,其形状、大小、颜色、功能、作用一目了然,买者很容易根据自己的偏好,在与其他商品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做出买还是不买的决定。而保险产品则是一种无形商品,保户只能根据很抽象的保险合同条文来理解其产品的功能和作用。由于保险商品的这一特点,它一方面要求保单的设计在语言上简洁、明确、清晰、易懂;另一方面要求市场营销员具有良好的保险知识和推销技巧。否则,投保人是很难接受保险产品的。
2.保险产品的交易具有承诺性
实物商品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即时交易。例如,消费者到商店去购买电视机,当他做出购买的决定以后,这个消费者一手交钱,商店一手交货,这笔交易就完成了,也可以说,就这个商品的交易来看,该消费者与商家的关系也就终结了。而保险产品的交易则是一种承诺交易。当投保人决定购买某一险种,并缴纳了保费之后,商品的交易并没有完成,因为保险人只是向投保人做出一项承诺,该承诺的实质内容是: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了合同中所规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将依照承诺做出保险赔偿或给付。可见,在保险产品交易的场合,投保人缴付了保费以后,该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不仅没有结束,反而是刚刚开始。由于保险产品承诺性交易的这一特点,对于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来说,相互选择就是非常重要的。从保险人的角度来说,它需要认真选择被保险人,否则将遭受“逆选择”之苦;从投保人的角度来说,他需要认真选择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否则,不论是保持合同关系还是退保,都将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3.保险产品的交易具有一种机会性
实物商品的交易是一种数量确定性的交换。例如,只要买者交了钱,不论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货交易,还是赊销、预付形式的交易,买卖双方都能明确地得到货币或者商品。而保险合同则具有机会性的特点。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是建立在保险事故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之上的。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则保险购买者从保险人那里得到赔偿、给付,其数额可能大大超过其所缴纳的保险费;反之,如果保险事故没有发生,则保险产品的购买者可能只是支付了保费而没有得到任何形式的货币补偿或给付。
(二)与其他大众化金融产品相比较
与股票、债券、银行储蓄等大众化的金融商品一样,保险也是一种金融商品,因为它也具有资金融通这一金融商品的共性。与实物商品相比较,这些金融商品都具有产品的无形性、交易的承诺性等特点,但保险产品又具有自己的特点,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保险产品是二种较为复杂的金融产品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他只要知道存款本金和利息率、股票的买入价和卖出价、债券的票面价格和利息率,就很容易计算出其收益率来。而保险产品涉及保障责任的界定、保险金额的大小、保费的缴纳方式、责任免除、死亡类型、伤残界定等一系列复杂问题。况且,大部分保险事故的发生是不以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被保险人很难知道自己将在何时发生保险事故(这也正是人们需要保险的原因),也很难明确计算出成本和收益的大小。因此说,保险产品是比其他大众化的金融商品复杂得多的一种金融商品。
2.保险产品在本质上是一种避害商品在投资者买卖股票和债券等金融商品时,他们是以承担一定的风险作为代价,期冀获取更大的收益的。因此,这些金融商品在本质上是一种“趋利”商品。而在购买保险的场合,大多数人是以支付一笔确定数额的货币来转移(可能存在的)风险,来换取对未来不确定性的保障的。同时,由于保险所涉及的内容大都是人们不愿谈及或者避讳的事情,如死亡、伤残等,因此,保险产品在本质上是一种“避害”商品。

⑵ 保险经营具有哪些主要特征

保险业是风险管理行业,保险经营具有以下特征:
(1)保险经营活动是一种具有经济保障性质的特殊的劳务活动,保险以经济补偿与给付为基本功能。
(2)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保险经营的资产中,自有资本所占的比重很小,绝大部分来自于投保人按照向保险企业缴纳的保险费、保险储金等。
(3)保险经营成本具有不确定性。首先,保险费率是根据过去的统计资料计算出来的,与未来的情况有偏差;其次,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最后,就每一保单而言,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事故发生的越早,成本越大,如果保险事故在保险期限内未发生,就基本上不存在保险成本。
(4)保险企业的利润计算具有特殊性。保险人的利润在以当年收入减去当年支出的基础上,还要调整年度的业务准备金,调整数额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从直观的角度看,寿险企业的利润基本上来自于利差收益、死差收益与费差收益。
(5)保险投资是现代保险企业稳健经营的基石。保险经营中会形成一笔闲置资金,为了保证赔偿或给付,并形成与增加经营利润,必须运用好闲置资金,并要追求比较好的投资实绩。
(6)保险经营具有分散性和广泛性。保险企业承保的风险范围广,经营险种多,囊括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领域,影响面广泛。

⑶ 题目:意外伤害保险具有四个特征,即外来性、突发性、非本意、非疾病。以下关于这四个特征的表述错误的是

我觉得应该选A。外来性和非主观好像不是一个意思啊。非主观就是客观,客观不等于外来性。嗯,选A

⑷ 保险的功能主要有哪些

1、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

2、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

3、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

4、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

(4)保险的四大功能特性决定其扩展阅读:

保险的作用:

一、保险必须有风险存在。建立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对付特定危险事故的发生,无风险则无保险。为了应用大数原则,有可能受益的风险不在可保范围内,因此商业保险机构一般不承保此类风险。

二、保险必须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所谓经济补偿是指这种补偿不是恢复已毁灭的原物,也不是赔偿实物,而是进行货币补偿。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在经济上能计算价值的。

在人身保险中,人身本身是无法计算价值的,但人的劳动可以创造价值,人的死亡和伤残,会导致劳动力的丧失,从而使个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减少而开支增加,所以人身保险是用经济补偿或给付的办法来弥补这种经济上增加的负担,并非保证人们恢复已失去的劳动力或生命。

三、保险必须有互助共济关系。保险制度是采取将损失分散到众多单位分担的办法,减少遭灾单位的损失。通过保险,投保人共同交纳保险费,建立保险补偿基金,共同取得保障。

四、保险的分担金必须合理。保险的补偿基金是由参加保险的人分担的,为使各人负担公平合理,就必须科学地计算分担金

⑸ 保险的六大功能

保险功能
保险功能是指保险制度可以发挥的作用和功效,它直接决定了保险制度存在与发展的必要性,也决定了保险业在一国的金融倚系、甚至是社会经济制度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保险的功能可以分为基本功能和派生功能

(1)基本功能

基本功能体现保险的机制,用收取保费的方法来分摊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以实现经济补偿的目的,分为分摊损失和经济补偿两项功能。

①分摊损失功能:保险是分摊损失的方法,是建立在灾害事故的偶然性与必然性的对立统一基础之上的,保险机制能够运转的原因是被保险人愿意以交付小额确定的保险费来换取对大额不确定的损失的补偿。保险组织向大量的投保人收取保险费来分摊其中少数成员不幸遭受的大额损失。

②经济补偿功能:保险用分摊损失的方法来实现其经济补偿的目的,按照保险合同对遭受灾害事故而受损的单位、个人进行经济补偿,保险的产生和发展都是为了满足补偿灾害损失的需要。

(2)派生功能保险的派生功能是投融资功能和防灾防损功能

①投融资功能:一方面它是对保险人而言,因为保险费的收取与保险金的给付或赔偿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时间差,保险人此时可以对保险基金进行投资经营,使得保险基金能够保值增值;另一方面它是对投保人而言,投保人可以选择某些保险产品以获取预期的保险金的给付,从而将保险作为一种投资。

②防灾防损功能:一般说来,保险人可以通过提供损失管理服务来实现防灾防损功能,即帮助被保险人对潜在的损失风险进行预测、分析与评估,提出合理的事前预防方案和损失管理措施。一、保险保障功能

保障功能是保险业的立业之基,最能体现保险业的特色和核心竞争力。保险保障功能具体表现为财产保险的补偿功能和人身保险的给付功能。

(一)财产保险的补偿

保险是在特定灾害事故发生时,在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金额给予补偿。通过补偿使得已经存在的社会财富因灾害事故所致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上得到了补偿,在使用价值上得以恢复,从而使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

保险的这种补偿既包括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也包括对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经济补偿,还包括对商业信用中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二)人身保险的给付

人身保险是与财产保险完全不同性质的两种保险。人的生命价值很难用货币来计价,所以,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程度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与条件下,与保险人双方协商约定后确定的。因此,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年龄到达或者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照约定进行保险金的给付。

二、资金融通功能

资金融通功能是指将保险资金中闲置的部分重新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所发挥的金融中介作用。保险人为了使保险经营稳定,必须保证保险资金的保值与增值,这也要求保险人对保险资金进行运用。保险资金的运用不仅有其必要性,而且也是可能的。

一方面,由于保险保费收入与赔付支出之间俘在有时间滞差,为保险人进行保险资金的融通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保险事故的发生也不都是同时的,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不可能一次性全部赔偿出去,也就是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与赔付支出之间有时也存在着数量滞差,电为保险人进行保险资金的融通提供了可能。

但是,保险资金的融通应以保正保险的赔偿或给付为前提,同时也要坚持合法性、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陛的原则。

随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进一步拓宽,资金融通功能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影响力越来越大。2008年底,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约为3.01万亿元,殴资收益率为1.91%。相关的投资比例是银行存款为26.47%、债券为;7.88%、权益类投资为13.33%。作为主要的机构投资者,保险公司在促进舞本市场稳定发展方面发挥的作用日益突出;保险公司通过持有银行次级债,为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推动商业银行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保险公司投贤人股商业银行,对改善银行股权结构,优化银行公司治理发挥了积极的阼用。

三、社会管理功能

一般来讲,社会管理是指对整个社会及其各个环节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过程,目的在于正常发挥各系统、各部门、各环节的功能,从而实现社会关系和谐,整个社会良性运行和有效管理。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不同于国家对社会的直接管理,而是通过保险内在的特性,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以及社会各领域的正常运转和有序发展。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是在保险业逐步发展成熟并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和增强之后衍生出来的一项功能。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社会保障管理

社会保障被誉为社会的“减震器”,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商业保险可.以为城镇职工、个体工商户、农民和机关事业单位等没有参与社会基本保险制度的劳动者提供保险保障,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另一方面,商业保险具有产品灵活多样、选择范围广等特点,可以为社会提供多层次的保障服务,提高社会保障的水平,减轻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压力。2008年,我国保险从业人员达322.81万人,为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社会风险管理

风险无处不在,防范控制风险和减少风险损失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保险公司从开发产品、制定费率到承保、理赔的各个环节,都直接与灾害事故打交道,不仅具有识别、衡量和分析风险的专业知识,而且积累了大量风险损失资料,为全社会风险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持。同时,保险公司能够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灾防损,并通过采取差别费率等措施,鼓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主动做好各项预防工作,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实现对风险的控制和管理。

(三)社会关系管理

通过保险应对灾害损失,不仅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损失进行合理补偿,而且可以提高事故处理的效率,减少当事人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由于保险介入灾害处理的全过程,参与到社会关系的管理之中,逐步改变了社会主体的行为模式,为维护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创造了有利条件,减少了社会摩擦,起到了社会“润滑器”的作用,大大提高了社会运行的效率。

(四)社会信用管理

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保险公司经营的产品实际上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承诺,在培养和增强社会的诚信意识方面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同时,保险在经营过程中可以收集企业和个人的履约行为记录,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管理提供重要的信息资料来源,实现社会信用资源的共享。

保险的三项功能是一个有机联系、相互作用的整体。经济补偿是保险最基本的功能,是保险区别于其他行业的最根本的特征。资金融通功能是在经济补偿功能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保险金融属性的具体体现,也是实现社会管理功能的重要手段。正是由于具有资金融通功能,才使保险业成为国际资本市场的重要资产管理者,特别是通过管理养老基金,使保险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力量。现代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是保险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并深入到社会生活的诸多层面之后产生的一项重要功能。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在许多方面都离不开经济补偿和资金融通功能的实现。同时,随着保险社会管理功能逐步得到发挥,将为经济补偿和资金融通功能的发挥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因此,保险的三大功能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统一、开放的现代保险功能体系。

⑹ 保险的功能

1、分摊损失功能

保险是分摊损失的方法,是建立在灾害事故的偶然性与必然性的对立统一基础之上的,保险机制能够运转的原因是被保险人愿意以交付小额确定的保险费来换取对大额不确定的损失的补偿。保险组织向大量的投保人收取保险费来分摊其中少数成员不幸遭受的大额损失。

2、经济补偿功能

保险用分摊损失的方法来实现其经济补偿的目的,按照保险合同对遭受灾害事故而受损的单位、个人进行经济补偿,保险的产生和发展都是为了满足补偿灾害损失的需要。

3、投融资功能

保险费的收取与保险金的给付或赔偿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时间差,保险人此时可以对保险基金进行投资经营,使得保险基金能够保值增值;对投保人而言,投保人可以选择某些保险产品以获取预期的保险金的给付,从而将保险作为一种投资。

4、防灾防损功能

保险人可以通过提供损失管理服务来实现防灾防损功能,即帮助被保险人对潜在的损失风险进行预测、分析与评估,提出合理的事前预防方案和损失管理措施。

(6)保险的四大功能特性决定其扩展阅读:

保险源于海上借贷。到中世纪,意大利出现了冒险借贷,冒险借贷的利息类似于今天的保险费,但因其高额利息被教会禁止而衰落。1384年,比萨出现世界上第一张保险单,现代保险制度从此诞生。

保险从萌芽时期的互助形式逐渐发展成为冒险借贷,发展到海上保险合约,发展到海上保险、火灾保险、人寿保险和其他保险,并逐渐发展成为现代保险。



⑺ 保险的四大原则是什么

保险的四大原则:

1 、保险利益原则

2 、近因原则

3 、损失补偿原则

4 、最大诚信原则

(7)保险的四大功能特性决定其扩展阅读

保险利益原则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有四个成立条件:合法的利益、经济有价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用以确定保险赔偿责任。

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得到的赔偿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额范围内的损失。实际运用过程中,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是指诚实、守信。保险合同就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一种射幸合同,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它主要通过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保险法第16条,17条作了详细规定。

保险原则是在保险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并被人们公认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作为人们进行保险活动的准则,始终贯穿于整个保险业务。坚持这些基本原则有利于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更好的发挥保险的职能和作用,有利于保障人们的生活安定、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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