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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损失保险案例

发布时间:2021-08-12 13:37:30

❶ 关于保险的违反损失赔偿原则的案例

案例1:以按份共有的财产投保如何获赔

2002年5月孙某和王某共同出资购得东风牌卡车一辆,其中孙某出资3万元,王某出资5万元。孙某负责卡车驾驶,王某负责联系业务,所得利润按双方出资比例分配。保险公司业务员赵某得知孙某购车后,多次向其推销车辆保险。在赵某多次劝说下,孙某同意投保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随后,保险公司向孙某签发保单,列孙某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2002年10月,孙某驾车与他人车辆相撞,卡车全部毁损,孙某当场死亡。事发后,王某自赵某处了解孙某曾向保险公司投保,于是与孙某家人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单,孙某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只能向孙某赔付。王某非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并且,因投保车辆属孙某与王某共有,孙某仅对其出资额部分享有保险利益,故保险公司只能赔偿孙某出资额部分赔款。王某与孙某家人均表示不能接受,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孙某负责投保车辆的驾驶及实际运营,因此可以认定孙某对投保车辆具有完全的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主张部分赔付不能成立。同时,投保车辆属孙某与王某共有,孙某仅对投保车辆享有部分所有权,因此孙某不能获得全部赔款,而应将保险赔款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分析 :

对于上案争议,我们认为,首先,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额赔偿。孙某作为卡车的共有人之一,虽然仅享有该车辆的部分所有权,但其实际保管和经营该车辆,其对该卡车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为该车辆订立保险合同。并且,此种行为可以视为其代表王某为车辆进行投保。故该份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其次,在程序上,王某不享有原告资格,无权请求保险金。虽然王某享有该车辆部分所有权,但鉴于保单上并没有注明其为被保险人,故王某并不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即从法律程序上,王某不应作为该案的原告起诉。再次,虽然王某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但并不意味着其不享有保险金的受益权。由于财产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赔偿而额外获益。而且,孙某投保的行为可以视为其代表王某为车辆办理保险。保险事故发生后,孙某家人不能独享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而应将保险赔款按照孙某和王某的出资比例在孙某的家人和王某之间进行分配。因此,就结果而言,上案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合理的。

❷ 机动车损失险怎么赔付

先介绍下三者保险和车损险吧
第三者责任险和强制险实际上是同一险种,它指的是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人伤和死亡伤残赔偿。这个险种就是赔给别人的,在此建议广大车主将这个险种保足额点,就是20W以上,避免在发生人伤案件或者死亡案件时,因为无法赔偿而致使背上一大笔债务。这个险种是保险中最重要的,所以国家才会强制车主办理强制险!但是,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现在的赔付标准在提高,以前致人死亡可能10W就解决了,现在标准在提高,所以也是要求大家提高三者保额的最重要原因。
车损险相对而言较简单,它负责赔偿车子本身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本车的损失,也就是赔付给自己的。你的车子不小心刮到墙了,可以找保险公司理赔。基本上涉及到自己车子修理的都是车损险赔付,当然保险还有除外责任,就是那些情况保险公司不赔,这个你去保险公司问问条款,上面写的很详细,把除外责任弄懂了,下次能避免很多问题。
再说说你上面的案例吧
由于你发生的是多方事故,这个要看交警划分责任的,你这边是同等的责任,所以,你车子的损失同样被划成了两块,假如你车子修理花费了1000元,同等责任下,对方需要赔付你500,剩下了500,就是车损险赔付。对方的车子也是这样的,如果他没有保车损险,修车的钱他自己要出一半。再讲下保险的原则,它是一种损失赔偿原则,就是你只有损失了,保险公司才会赔给你,你损失多少,保险公司赔付多少,绝不会让你因此蒙受损失,也不能让你获利(前提:我的不让你损失的前提是你的保险到位了)!所以,你上面的情况,对方已经赔付了你的50%损失,保险公司只能赔付你剩下的50%。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❸ 汽车保险案例分析

应该给人保险公司退回。
货车全部责任,就应该由货车承担一切费用。可是他跑了,人家保险公司出于人道主义,还是赔了损失。后来找到了,赔的施救费就重复了。应该给人退回。

最好的处理方法就是给人退回去,因为此项费用是重复赔偿的费用。就是打官司也得退。保险是防范风险的,不是让人从中渔利的。

还有就是货车逃逸就属于违法行为,他给人撞的那么惨,白撞了吗?好不容易找到了,就只赔个货物和施救费就完了吗?车辆的损失呢?私自就达成协议?法律承认吗?觉得保险公司已赔了就放过他了?拿人保险公司当大头呀?小心保险公司让你把修车费也退回去!

❹ 汽车商业保险的案例

李女士驾龄刚刚两个月,购买了一辆新车用作家庭日常代步工具。为锻炼车技,李女士找来自己的姐姐当陪练,但由于倒车时不慎,结果将姐姐撞伤,花了几千元治疗费。事后李女士想到自己购车时投保了全险,其中也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便到保险公司要求索赔,可让李女士没有想到的是,保险公司以“自家人不属于第三者”为由拒绝了她的赔偿请求。这样她非常不理解。
李女士的情况属于典型的对保险条款理解有偏差。该案例是否理赔的依据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该保险是指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条款中所谓“第三者”应排除4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车内人员。李女士的姐姐属于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故不属于第三者,因此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之内。这样规定是为了防范某些用心不良的人为了骗保,对家庭成员实施伤害而设定的,不仅在车险中,在其他责任险中也有类似规定。

❺ 车辆保险理赔案例

可以赔偿 虽然机动车所有人为工户,但依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车辆发生买卖关系,但由于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因此,买车人并没有取得该车法律上的所有权。但值得注意的是:并非只有在投保人取得保险标的完全的所有权的情况下才具有保险利益。以车险而言,占有、保管、租用车辆的情况下,都可以认为具有保险利益。买车人虽未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但事实上已合法占有该车,该车的损坏、灭失以及由该车引起的第三者责任都有可能造成其个人的经济损失。因此,可以认为买车人对该车具有保险利益。
司机对标的车具有保险利益。

❻ 汽车保险与理赔案例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发生的合理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自立案之日起满两个月未查明下落的;
(二)保险车辆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保险车辆在全车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赔偿处理

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找回的:
(一)如保险人尚未支付相应的保险赔款,保险车辆归被保险人所有,保险人无须按本条款第一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保险人已经支付相应的保险赔款,保险车辆可以归被保险人所有,但被保险人应退还相应的保险赔款;如被保险人不愿意接受保险车辆,则保险车辆所有权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应协助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❼ 急急急的保险学案例!!!关于车辆损失险的!!!

一、在这案子中,我觉得张先生与保险公司的合同属于不定值保险。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的价值;保险金额则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本案中,张先生与保险公司并没有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只约定了保险金额。因此,合同属于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价值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进行估算的,而在保险合同成立至保险事故发生这段时间内,其价值可能发生变化,这就出现了保险价值的确定标准问题。在保险实践中,通常以市场价格为标准来确定保险价值。保险人的赔偿金最高额以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市场价格为准。在不易用市场价格确定保险价值时,也可用重置成本减折旧的方法或其他的估价方法来确定保险价值。但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亦明确保险金额,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以所定的保险金额为最高赔偿额,在其范围内对保险标的进行估价确定损失以确定赔偿实际支付金额。换句话说损失高于定额的,以定额为限;低于定额的,以实际损失为准。
二、 保险人可以选择的补偿方式有以下三种:
1. 货币赔偿
2. 恢复原状
3. 换置
保险人在赔偿时,应掌握以下三个限度:
(1)以实际损失为限:根据发生损失时的市场价来确定,赔偿金额不能超过该项财产损失当时的市场价;
(2)以保险金额为限:这是保险人赔偿金额的最高限度,赔偿金额只能低于而不能高于保险金额;
(3)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
上述三者中,以金额最低的为限。
三、车损险是与车辆的使用年限挂钩的,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在车险车损方面有一个折旧系数,即每年下降0.9-1.2。在财产保险方面是存在一个折旧标准的,而且财产保险还有一个重要的注意点:以实际财产价值为准,高出的不做保障范围,低出的则按比例偿付,即“一损一报,实损实报,高超实报,低保比偿”。保险公司在公估后给出的报价是3万元,根据使用年限的折旧系数,也就是说,出损前的车辆实际价值是3万元,虽然张先生的保险金额是60万元,但按照法律条例,也只是赔偿3万元。
四、本案还涉及车辆损失险的理赔程序问题。张先生应该在发生车祸之后,通知保险公司,再由保险公司派人员至现场定损、核价,而后经过保险公司的认可,才可送往定点的汽修公司进行对车辆修缮。
五、结论:车损交通事故发生后,张先生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就车辆的理赔事项充分协商,以免发生争议。此外,张先生应按照正常的车辆损失险的理赔程序来处理问题。最好跟保险公司约定做物价评估,按照物价局评定的损失为准。关键在于张先生在修理场所维修的车,如果属于老式奔驰的话,材料厂家早都已经不生产,所有保险公司的报价部门会给报拆车件或副厂件,张先生关键是争取保险公司给他的赔拆车件,因为拆车件毕竟不是副厂的,至于3万还是4万那是保险公司和指定修理厂的事,张先生在修理车过程中多关心轿车装的什么配件就行了。

❽ 有关车损险的案例

2011年7月6日,吴某为自己的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5.8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2012年3月5日,吴某驾驶保险车辆正常行驶时,被徐某驾驶的车辆追尾相撞,致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对该事故无责任。吴某的车辆经评估损失为2.6万元,吴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吴某对该事故无责任,按保险条款第十九条的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赔,吴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投保人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就是为了保证投保人发生机动车损失时,保险公司能够对投保车辆损失给予一定的救济,从而减轻自已的损失。就“按责赔付”条款本身来讲,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责任进行赔偿,必然出现驾驶人有过错时被保险人能得到保险赔偿,而驾驶人无过错时被保险人却得不到赔偿的不公平现象,这既不符合保险合同缔约目的,也有违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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