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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生育保险新政策

发布时间:2021-08-09 14:33:30

⑴ 广州市生育保险最新政策

1、广州生育保险累积购买满12个月
2、生育时在参保状态

只要达到以上两个条件就可以享受生育保险报销及生育津贴。
1、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4、一次性补贴

办理入户广州,广州社保挂靠,广州生育保险待遇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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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广州市生育保险

1、广州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必须累计缴费满1年,生育时仍在参保,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不满1年,不能用生育保险进行报销,公司是否愿意报销,可与公司协商。

2、广州生育保险政策http://www.gzlss.gov.cn/sbjjzx/guide6.htm

⑶ 关于广州生育保险问题

生育保险的目的主要是解决员工生育期间的工资、生育医疗费用等。除了工资其他一分不给肯定是不合理的,但是肯定不是全部给员工,至于能给多少,建议你到当地的社保局了解一下当地政策。
以下通过广州市的规定,简单解释一下:
广东省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五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一)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三)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按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职工因为计划生育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男职工假期津贴。已参保的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看护假假期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假期时间计发。
本条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中,除第(一)项应当支付外,第(二)项至第(五)项是否支付由所属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广州市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规定
第四条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不包括计划生育中施行节育者),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或流产时,可享受下列待遇:
1.生育津贴。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人平缴费工资计发。每日的假期工资=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人平缴费工资÷30(天)。(下同)。
2.生育医疗费。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生育出院后产假期内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分别按顺产1600元;难产或多胞胎2400元;流产:怀孕不满4个月300元,满4个以上至7个月以下800元,满7个月以上按顺产标准计发。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女职工生育顺产的按上年度市属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25%计发,难产或多胞胎的按50%计发。

由此可见,生育保险会支付生育津贴(就是产假工资,一般是单位按月发放,待生育保险报销后单位可以收回这部分工资)、营养费、手术费、检查费等。

营养费比较少,单位应发给员工,医疗费应在生育前办理定点生育医院,这样按规定可以参加的检查费、生孩子时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直接予以报销,剩余的个人承担。

所以说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在广州市生孩子基本上不用花多少钱。
如果说员工的工资高于平均工资,那么高出的部分由单位承担(按照员工实际工资发产假工资),如果员工的工资低于当地的平均工资,那么单位按照员工实际工资支付了产假工资,那么从社保局报销的生育保险费,则属于单位支配。这个时候,单位是“赚”了。但实际上单位永远不会赚,如果没有人生育,单位每年一样要缴纳生育保险费。

不知道你在什么地方,当地的具体政策,你可以咨询社保局医保中心,看看当地规定那些钱是必须给员工的。不排除单位因为员工生育赚钱的情况。
就是说,员工生育报销的保险费,单位可以赚钱,但是该给员工一定要给,你最好去咨询清楚,并与单位协商解决。
以上回答你满意么?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⑷ 广州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2008年4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基本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的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生育保险,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生育保险工作应当贯彻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承办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该条例。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一致。中央、军队驻本省单位以及省属单位,按照本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参加其所在地的生育保险。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人事、卫生、人口计生、药监、物价、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资金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所属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生育保险待遇的项目和费用确定,并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最高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基金应当存入国有商业、国有控股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息办法计息。
第十三条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及相关就医管理规定的费用;
(二)因为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三)分娩期外治疗生育并发症的费用。 第十四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二)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第十五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一)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三)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按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职工因为计划生育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男职工假期津贴。已参保的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看护假假期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假期时间计发。
本条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中,除第(一)项应当支付外,第(二)项至第(五)项是否支付由所属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六条申办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由用人单位持当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发的相关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中申办生育津贴或者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待遇的,还应当持婴儿出生、死亡或者证明。
第十七条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期限为:
(一)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妊娠至生育或者???前申办;
(二)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后1年内申办;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应当在手术前申办;
(四)男职工假期津贴,应当在其配偶生育后1年内申办。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职工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该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第十八条参保职工接受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应当在所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就医。
第十九条参保女职工在异地妊娠、生育或者???的,可以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异地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给付标准内的,按照实际发生额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参保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应当办理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转移生育保险缴费年限。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准予转入。跨省变换工作单位的,转移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生育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生育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生育保险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并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
(四)指导、管理、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五)依法监督各项生育保险规定执行情况;
(六)审核生育保险基金的预决算;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及相关就医管理规定,制定本省相应的实施标准和办法。
第二十三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生育保险业务流程;
(二)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三)按照规定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
(四)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结算;
(五)按照规定核定和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六)为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生育保险查询服务;
(七)编制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决算;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生育保险业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下列有关生育保险工作:
(一)生育保险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检查;
(二)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工作;
(三)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生育保险基金用款计划和结余额的安排等;
(四)汇审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
第二十六条人口计生部门或者工作机构应当为参保职工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各项生育保险规定的贯彻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未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间,用人单位所属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的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
第二十九条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全部骗取金额;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追回挪用、流失的款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增收、减免生育保险费、利息或者滞纳金的;
(二)不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四)截留、侵占和挪用生育保险基金的。 注:生育保险津贴:生完小孩五个月内(注:根据2008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123号“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二)规定: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申办; )办理,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一)、女职工
1、生育津贴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
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费
(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 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 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 300 元补贴。
(二)男职工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 10 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 = 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 (天)× 10 (天)。 (1)经核定的生育津贴、男配偶假期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到单位,由单位管理和发放。用人单位要依据《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广州市实施 <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 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支付给职工本人。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待遇低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职工的实际支付,若职工本人平均工资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待遇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标准的,超过部分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2)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一次性补贴,用人单位要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标准支付给产妇。
经核定的生育津贴、男配偶假期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到单位,由单位管理和发放。 1、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缴费基数:2009元;
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缴费比例:0.85%。
2、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缴费基数:2268
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缴费比例:0.85%
3、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缴费基数2873
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缴费比例0.85%
4、2012年7月至今,缴费基数2873
2012年7月至今缴费比例0.85% 1986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印发了《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这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为期6年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科学论证,并参考各国法规制定的,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出重大作用。
198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此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执行。其主要内容是对女职工的就业、劳动工作时间、产假、待遇孕期保护及其他福利等作了详细规定。
1994年12月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本办法适用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级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一是,生育保险待遇有一定的福利色彩。生育期间的经济补偿高于养老、医疗等保险。生育保险提供的生育津贴,一般为生育女职工的原工资水平,也高于其他保险项目。另外,在我国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而是由参保单位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二是,享受生育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女职工,因而待遇享受人群相对比较窄。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有些地区允许在女职工生育后,给予配偶一定假期以照顾妻子,并发给假期工资;还有些地区为男职工的配偶提供经济补助。
三是,待遇享受条件各国不一致。有些国家要求享受者有参保记录、工作年限、本国公民身份等方面的要求。我国生育保险要求享受对象必须是合法婚姻者,即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按婚姻法规定办理了合法手续,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
四是,无论女职工妊娠结果如何,均可以按照规定得到补偿。也就是说无论胎儿存活与否,产妇均可享受有关待遇,并包括流产、引产以及胎儿和产妇发生意外等情况,都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五是,生育期间的医疗服务主要以保健、咨询、检查为主,与医疗保险提供的医疗服务以治疗为主有所不同。生育期间的医疗服务侧重于指导孕妇处理好工作与修养、保健与锻炼的关系,使她们能够顺利地度过生育期。产前检查以及分娩时的接生和助产,则是通过医疗手段帮助产妇顺利生产。分娩属于自然现象,正常情况下不需要特殊治疗。
六是,产假有固定要求。产假要根据生育期安排,分产前和产后。产前假期不能提前或推迟使用。产假也必须在生育期间享受,不能积攒到其他时间享用。各国规定的产假期限不同。我国规定的正常产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期为15天,产后假期为75天。 生育保险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基本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孕产期以及流产期间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使她们在生育和流产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收入和医疗照顾,保障她们及时恢复健康,回到工作岗位。其主要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妇女生育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她们为家庭传宗接代的同时,也为社会劳动力再生产付出了努力,应当得到社会的补偿。因此对妇女生育权益的保护,被大多数国家接受和给予政策上支持。目前世界上有135个国家通过立法保护妇女的生育的合法权益。
二是,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女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离开工作岗位,不能正常工作。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政策保障她们离开工作岗位期间享受有关待遇。其中包括生育津贴、医疗服务以及孕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时,给予的特殊保护政策。在生活保障和健康保障两方面为孕妇的顺利分娩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是,实行生育保险是提高人口素质的需要。妇女生育体力消耗大,需要充分休息和补充营养。生育保险为她们提供了基本工资,使她们的生活水平没有因为离开工作岗位而降低,同时为她们提供医疗服务项目,包括产期检查,围产期保健指导等,为胎儿的正常生长进行监测。对于在妊娠期间患病或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妇女,做必要的检查。如发现畸形儿,可以及早中止妊娠。对于在孕期出现异常现象的妇女,进行重点保护和治疗。以达到保护胎儿正常生长,提高人口质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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