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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补偿性保险合同

发布时间:2021-08-08 20:28:03

1. 补偿性保险合同是对什么而言的

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所给付的保险金的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受实际损失的保险合同。大部分财产保险合同即属补偿性保险合同。

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的责任,是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不管被保险人在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投保,补偿金额都不能超过其经济损失。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

所以,被保险人如果通过社保医疗保险机构或其他保险公司报销医药费后,剩余部分由保险公司按规定赔付,而且赔付的金额不能高于医疗费用。

(1)损失补偿性保险合同扩展阅读:

一般来说,保险都分为给付性保险和补偿性保险。

给付性保险合同就是按照合同约定,对符合保险理赔条件的,按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全额给付,比如重大疾病保险、意外伤害事故保险。给付性保险合同不以补偿损失为目的。大多数人身保险合同都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

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就要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赔付保险金额,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的,赔偿的保险金可以累加。

2.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什么保险合同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含义包含两层:

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这是损失补偿原则质的规定。

二是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而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尤其是不能让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收益。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量的限定。

3. 怎么理解保险合同的补偿性

保险合同的补偿性主要针对财产保险合同,即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补偿,赔偿不能高于损失的数额。
保险的一个最主要的目的是让被保险人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经济状况,而不是改善被保险人的经济状况。保险合同的补偿性质包括保险利益原则、代位求偿原则和不能超额保险的原则。

4. 人身保险合同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人身保险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互相约定保险金额,并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的保险。人的生命是难以用货币衡量的,人身保险中的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行确定的,而且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倘若其持有多份保单,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获得多重给付。因此,对于损失补偿原则,人身保险也是一种例外(但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仍然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5. 补偿性保险合同有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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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性保险合同是以赔偿被保险人的实际经济损失为最高限额;如各类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中的医疗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

6. 给付性保险合同和补偿性保险合同的区别在于

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之间的区别是:
(1)目的不同。补偿性合同是要获得相应赔偿,被保险人因事故发生而依照保险合同获得的金钱给付,可以用来直接地补偿财产的损失,如修复房间、采购机器等。保险法把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这种义务称之为“赔偿责任”,也蕴含着标的物的损失可以由金钱给付后的重新购置而得到赔偿。赔偿的目的就是为了使标的物恢复原有的使用功能。与此不同,给付性保险合同订立目的在于,投保人不是为了使标的能够恢复原有的性质及状态,而是为了使现有的生活条件得以保持或有所改善。比如,人寿保险的目的,是使受益人在被保险人发生危险事故后,能够有一定的物质生活保证。
(2)保险金确定标准不同。补偿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的是标的的实际价值或者市场价格,法律要求应该保证保险金额不得大于标的物的价额。而给付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的确定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与标的价值无关,因为这种合同标的或者由于性质决定没有金钱价值(如人的寿命),或者市场价格波动极大(古玩、珠宝、出土文物等)难以评价。
(3)保险金给付条件不同。补偿性保险合同规定标的物发生毁损时构成保险事故,即被保险人的财产受到了实际的损失,表现为财产量上的减少。如果保险事故没有发生,被保险人不得请求赔偿。与此不同,给付性保险合同中,有一部分是以标的损失为给付的条件,如被保险人死亡。而另外一部分合同,灾害事故及损害结果不是必然条件,被保险人达到一定的年龄,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届满,保险人都要给付保险金。不仅如此,补偿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未发生而各种期限届满时,收取的保险费不予退还;而给付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有时还加上利息)。
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受实际损失的保险合同。大多数的财产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 喵喵保网)

7. 什么是给付性保险,什么是补偿性的保险区别是什么,哪种好

您好,保险分为给付性保险合同和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以给付保险金的目的为标准,大多数人身保险合同如人寿险合同都属于这类保险合同。因为人身保险的标的人的生命或健康是不能以价值来衡量的,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的损失也无法以货币来评价。而补偿性的保险合同就是和给付性的相反,以报销补偿为条件,大多按照实际费用的比例报销,不能重复报销。
这两者的区别是,给付性保险是买多少赔多少,可以重复购买。而补偿性保险不能重复报销,所以多买无益。给付性保险和补偿性的保险险种各不相同,要买哪种保险最好还是根据您的自身需要来购买,因为最适合您的保险才是最好的保险。

8. 给付性保险合同和补偿性保险合同的区别在

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之间的区别是:
(1)目的不同。补偿性合同是要获得相应赔偿,被保险人因事故发生而依照保险合同获得的金钱给付,可以用来直接地补偿财产的损失,如修复房间、采购机器等。保险法把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这种义务称之为“赔偿责任”,也蕴含着标的物的损失可以由金钱给付后的重新购置而得到赔偿。赔偿的目的就是为了使标的物恢复原有的使用功能。与此不同,给付性保险合同订立目的在于,投保人不是为了使标的能够恢复原有的性质及状态,而是为了使现有的生活条件得以保持或有所改善。比如,人寿保险的目的,是使受益人在被保险人发生危险事故后,能够有一定的物质生活保证。
(2)保险金确定标准不同。补偿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的是标的的实际价值或者市场价格,法律要求应该保证保险金额不得大于标的物的价额。而给付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的确定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与标的价值无关,因为这种合同标的或者由于性质决定没有金钱价值(如人的寿命),或者市场价格波动极大(古玩、珠宝、出土文物等)难以评价。
(3)保险金给付条件不同。补偿性保险合同规定标的物发生毁损时构成保险事故,即被保险人的财产受到了实际的损失,表现为财产量上的减少。如果保险事故没有发生,被保险人不得请求赔偿。与此不同,给付性保险合同中,有一部分是以标的损失为给付的条件,如被保险人死亡。而另外一部分合同,灾害事故及损害结果不是必然条件,被保险人达到一定的年龄,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届满,保险人都要给付保险金。不仅如此,补偿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未发生而各种期限届满时,收取的保险费不予退还;而给付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有时还加上利息)。
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受实际损失的保险合同。大多数的财产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
喵喵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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