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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码是系统自动生成的。
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起30日内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凡符合参保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自行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都必须先进行税务登记,取得唯一的计算机编码,纳入税务机关管理,同时办理社保费缴费登记,由社保部门生成统征码代码。
② 社会保险费管理码是什么
那个码是系统自动生成的。
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起30日内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凡符合参保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自行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都必须先进行税务登记,取得唯一的计算机编码,纳入税务机关管理,同时办理社保费缴费登记,由社保部门生成统征码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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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
2、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的规定,参保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我省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城区各缴费单位从缴纳社会保险费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系统自动接收相关数据,大概需要10个工作日。如果你单位是在5月底缴纳4-5月的社保费,当月是不能自动到帐的。所以查询到社保费缴费纪录显示的就是欠费。具体情况可先咨询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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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社会保险费计入管理费用什么科目
社会保险费主要集中在管理费用、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付款这几个科目:
1、单位负担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这些作为管理费用核算
借:管理费用-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2、单位负担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作为应付福利费
借:应付福利费
贷:其他应付款-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3、职工负担的保险通过应付工资核算
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
4、其他的商业保险也是通过应付福利费核算,特殊工种的商业保险可以在管理费用或成本中核算
以上都是计提保险的分录,计提以后就要上交
借: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
贷:银行存款、现金
通常也算一部分是需个人自己承担的费用,由公司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另一部份由企业承担的。其中,由员工自己承担的费用,企业在发放工资时,将其从员工工资中扣下,计入“其他应付款--养老险/失业险”明细中,待银行托收后,再从该科目中转出;另外由企业承担的部份,企业会计在银行托收时,根据员工的部门性质,直接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下设的“养老险、失业险、工伤险、生育险”明细科目中。
⑤ 单位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怎么做账
缴纳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借:其他应收(付)款--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数)
贷:其他应收(付)款--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
贷:库存现金 (实发数)
(5)单位社会保险费如何管理扩展阅读:
企业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应付职工薪酬的提取、结算、使用等情况。该科目的贷方登记已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费用项目的职工薪酬的数额。
借方登记实际发放职工薪酬的数额,包括扣还的款项等;该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应当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职工薪酬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二)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三)应当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四)为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及其计算依据。
(五)应当支付的因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六)其他职工薪酬。
因自愿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补偿标准等不确定而产生的或有负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披露。
⑥ 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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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张左已1999年3月19日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缴费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办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缴费单位应当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第五条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六条缴费单位因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即时审核,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对不能即时审核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缴费单位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在最长不超过2日内审核完毕.
第八条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第十一条缴费单位的缴费申报经核准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缴费单位到其开户银行缴纳;
(二)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缴纳;
(三)缴费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履行前款规定的申报核准程序后,银行可以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证从缴费单位基本帐户中划缴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进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