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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保险知识你不得不知道

发布时间:2021-08-03 20:27:45

A. 保险知识

你不必担心,可以满足你的要求。

而对于保险公司的分红,是根据每家保险公司的盈利状况而定,可有可无,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

购买保险原则是以社保为基础,再加之适当的商业险作为补充比较好一点.
其保险费用的支出一般为年收入的10---20%左右,最好别超过20%,即用10%的资金保全自己100%的资产。
对于我们每个人,应该重考虑医疗健康方面的保险。直接的讲,随着人的年龄增大,身体抵抗力是成反比的,抵制相关风险的能力就相对很弱。
所以,你首先必须考虑医疗保险,不管是商保和社保的均可以,然后才考虑其它的保险产品,这样才有意义。如果健康没有保证,有再多的养老保险金,也是不切实际的。
建议你先购买国家推出的社保(最好有单位出面购买的情况)包括合作医疗保险,然后再考虑商业保险作为补充。

在这里,我知道在这个行业,大家有公认的三句话是这么说的“品牌在人寿”“平安的人才”“新华的产品”

最后关于投保原则需要注意的是:
(一)买保险先买医疗健康,有健康就能保证客户拥有一切
(二)买保险轻言语重合同,人寿保险一般都是终生合同,买好了就能成为终生幸福,否则影响很大。
(三)保险产品需要具备保值增值的功能,现在的生活水平日增月高,必须能够抑制通货膨胀。
(四)买保险先大人后小孩,如果说大人都没有保障,小孩拥有再多的保险,都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毕竟是大人在为小孩支付相关费用。

B. 保险的有关知识

1、什么是保险法?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总称。保险法调整两方面的关系:一方面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平等主体间的关系,这些人之间的关系通常是由合同确立;另一方面规范保险经营者的形式、设立、经营规则、变更、终止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关系。
2、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保险法对保险合同关系加以调整,《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概念、订立、变更、终止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保险法也对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加以规范,以防止保险公司的无序竞争,保护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
3、《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进行保险活动,解释和执行《保险法》的基本依据,主要有:
①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原则
保险活动属于民事活动,因此保险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因为只有守法,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就就受到制裁。保险活动的当事人,不但要遵守《保险法》及有关的行政法规,而且要遵守国家所有的法律与行政法规。
②自愿原则
③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是,为了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民事主体在保险活动中,要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意志,即立法者要实现以上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
④境内投保的原则
⑤ 公平竞争的原则
⑥专业经营的原则
4、什么是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5、保险合同有那些特点?

①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
保险合同是法律直接赋予名称的合同,属于有名合同。
②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对价换取保险人对风险的承担,合同当事双方享有一定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的对价,故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③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是双务合同。
④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是要式合同。
⑤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每个合同的订立、履行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险合同对当事人的诚实与信用有更高的要求。保险合同是约定保险人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损失补偿或保险金给付的合同。因此,它一方面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的询问及有关标的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时通知保险人,并履行对保险标的过去的情况、未来的事项与保险人约定的保证。另一方面,它要求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
⑥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保险合同在订立时,仅投保人一方交付保险费,对于未来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无法确定,保险人是否履行赔偿或给付的义务,取决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因此,我们称之为射幸合同。
6、保险合同有哪些分类?
根据保险合同的各种特征,从不同角度出发,保险合同可以有以下不同的分类:
①以保险合同标的为划分标准,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②以保险合同标的的保险价值,在合同订立时是否定值为标准划分,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③以保险人的人数为标准划分,保险合同可分为专一保险合同与重复保险合同。
④以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是否直接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为标准,保险合同又可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7、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是什么?
①诚实信用原则
②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为了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防止不良人士利用保险合同进行赌博,使保险合同产生良好的社会、经济作用,法律要求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③公平互利原则
④ 协商一致原则
⑤自愿订立原则
⑥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8、你能分清什么是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吗?
①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②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③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才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④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反映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⑤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⑥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9、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是怎样的?
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与一般合同订立的程序相同,需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承诺一经成立,合同即成立,并产生相应的合同效力。在保险合同的订立中,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10、投保单、保险单和保险凭证的概念是什么?
投保单是投保人的书面要约。投保单经投保人据实填写交付给保险人就成为投保人表示愿意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法》中列举的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正式书面保险合同的一种。它由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完整地记载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损失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或给付的依据和凭证。
保险凭证是保险人发给投保人以证明保险合同业已生效的另一种文件形式,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
11、什么是保险标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
①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的保障对象。
②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所负的责任,即所承保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或保险金给付责任。
③除外责任是保险合同中明确列明的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责任。
④保险期限是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负担赔偿责任的时间段。
⑤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而定,对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⑥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间内以金钱估计的价值总额。
⑦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⑧保险费是投保人付给保险人使其承担保险责任的代价,又称“保费”。
12、什么是保险合同的效力?
保险合同的效力,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依据保险合同,享有的一定权利和负有的一定义务。享有权利的人,可以根据保险合同取得该项权利,负有义务的人应当履行该项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3、保险合同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义务是怎样规定的?
①投保人负有缴付保险费的义务;
②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
③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危险通知义务;
④减灾防损的义务。
14、对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变更,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15、对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变更,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16、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下列事实出现时,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变更:
①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③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或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时,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④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应付保险费与实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17、保险合同中止的概念?
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后,由于某种原因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停止的状况称为合同的中止。在合同效力中止期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8、保险合同恢复的概念?
保险合同的恢复是指中止后的保险合同依一定程序和条件恢复其效力的情况。
19、保险合同解除的概念?
保险合同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依法使合同效力终止的行为。
20、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按《保险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当事人应当对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所规定的权利义务进行清结,应当履行合同解除前的义务。
21、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按《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不能任意解除保险合同。除非因为下列的情况出现:
①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
④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⑤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⑥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未达成恢复合同效力的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2、保险合同解除的程序怎样?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因此,在法律规定和约定的条件下,具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单方决定解除合同。但当事人单方依法或依约定解除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应当作成书面文件,作为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凭证。任何一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单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23、保险合同终止除当事双方主动解除外,还有哪些原因可以导致其效力终止?
①保险合同的约定期限届满
②保险人履行了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③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或全部损失
④《保险法》规定的其他合同终止的原因
⑤财产保险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⑥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⑦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
⑧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
24、什么是保险索赔?
保险索赔,是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死亡,或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时,请求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意思表示。
25、保险索赔有时间限制吗?
《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失。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的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失。
26、保险索赔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保险索赔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①出险通知和提出索赔请求
②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减少保险事故的损害
③查勘检验
④提供索赔单证
⑤领取保险赔偿或保险金
⑥开具权益转让书并协助保险人向造成保险事故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追偿
27、什么是保险理赔
保险合同的理赔是指保险人应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请求,以保险合同为依据,核定保险责任并进行保险赔偿或保险金给付的行为,是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的一种体现。理赔应坚持及时和准确的原则。
28、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原则是什么?
在解释保险合同时,应当力图反映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图。在坚持有利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解释原则的同时,还应当注意保险专业术语和一些固定用语本身的含义。
29、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方法是什么?
保险合同通常表示为条款统一印就的保险单、保险凭证。为了满足不同投保人的需要,双方当事人往往要在保险单证上批注修改条款。在批注中,手写的、打印的、均有效。还可加贴条款或出具批单。当前后条款有矛盾或相抵触时,后加的批注、条款优于原有条款。如果未注明修改日期,应以手写的批注优于打印的批注,加贴的批注优于正文的批注来解释。
30、什么是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31、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和实施要点是什么?
①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是: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补偿的数额,应正好能弥补其因保险事故发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②损失补偿原则的实施要点:A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B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32、什么是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对于重复保险的责任承担,保险人将按各自的保险金额加总后按比例分摊损失。
33、什么是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死、残疾、疾病险事故的保险合同。
34、人身保险合同有什么特点?
①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范围与条件下,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②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的给付属定额给付性质;
③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特征:
A、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而人的生命和身体的价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所以对人身保险来说,只要求有无可保利益,而对可保利益并没有金额大小的限制,与投保人有保险利益的人,依《保险法》第52条规定,有以下几种: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的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另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队人具有保险利益。
B、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及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④人身保险合同中代位求偿权的禁止
《保险法》第67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力”

C. 你有保险吗你了解多少保险知识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D. 保险的基础知识

了解的知识太多了,当然最重要的就是保险基本知识,比如如何为客户投保,以及手续等。
其次还有风险知识,《保险法》,理财知识等等。

对于销售相关工作,不管你在哪家保险公司做都基本是一样的,关键就是自己的业绩情况以及团队发展决定自己的出路。

就像大家所认为的那样,保险的确不好做,就是因为不好做所以市场空间就大。而且现在保险公司真的缺乏相关人才,我的意思何不去偿试一下,因为在保险行业里面说过这么一句话“保险不是人做的,而是人才做的”,也许经过保险行业的磨练,肯定会有收获的,以后也会在这个社会越来越值钱。

另外,保险业务完全在于自己,关键是不是在用心工作即自己的态度决定,这跟自己的性格呀,资源呀,都是没有太大关系。

在这里,我知道在保险行业,大家有公认的三句话是这么说的“品牌在人寿”“平安的人才”“新华的产品”

保险公司的底薪,销售行业毕竟与自己的业绩挂沟的,没有业绩,不用说2000,5000的底薪,甚至更高,都是不存在的。

E. 关于保险知识

人事行政工作主要涉及社会保险。

简单介绍一下:

我国五项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社保的缴费按我国国家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全部按职工收入比例交纳。其中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比例交纳,工伤和生育保险是全部由用人单位交纳,职工个人是不需要交纳的。

北京地区社保缴费基数:
2010年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北京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40%,(目前为1490元)不再区分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工伤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城镇户口为北京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40%,农村户口为北京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为北京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费人员类别为外地农民工和本市农民工的人员均以此为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其他类别(包括本市城镇职工、外埠城镇职工、本市农村劳动力和外埠农村劳动力)人员核定的上年月均工资低于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此为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高于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照实际核定的本人工资数额作为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以上四项社会保险的最高缴费基数为北京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00%。

北京地区社保缴费比例:
分为本地城镇职工、本地农村劳动力、本地农民工、外地城镇职工、外地农村劳动力、外地农民工几个类别,缴费比例不太一样。
以本地城镇职工为例:
养老:单位20%,个人8%
医疗:单位10%,个人2%+3元
失业:单位1%,个人0.2%
工伤:单位0.8%,个人不交
生育:单位0.8%,个人不交

缴纳的金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F. 我想了解关于保险的知识

一、保险的职能
(一)保险的基本职能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保险原始与固有的职能。关于保险基本职能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保险的基本职能是分摊损失和补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职能。本课程持后一种观点。
经济补偿职能是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根据保险合同按所保标的的实际损失数额给予赔偿,这是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
保险金给付职能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这是人身保险的职能。
• 人身保险为什么用给付,而不用赔偿?
a. 人的身体生命不能用货币来衡量其价值
b. 人身保险有的险种具有返还的储蓄性
(二)保险的派生职能
保险的派生职能是在基本职能的基础上产生的职能。保险的派生职能是融资职能、防灾防损职能。
1、保险的融资职能:是保险人参与社会资金融通的职能。保险人利用保费收取与赔款和给付保险金之间的时差性,将集中起来的保险基金中的暂时闲置部分用于融资或投资,使资金保值或增值,以弥补保险经营的亏损。
其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具有筹资职能;另一方面通过购买有价证券、购买不动产等投资方式体现投资职能。
2、防灾防损职能: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保险防灾防损工作的最大特点就在于积极主动地参与、配合其他防灾防损主管部门扩展防灾防损工作。。保险过程的防灾防损 体现在三个环节:险前预防、险中抢救、险后赔偿。保险人为了稳定自己的经营,通过事先预防以减少损失发生,从而降低赔付率,增加保险经营的收益以及保障社会财富安全;促进投保人的风险管理意识,从而促使其加强防灾防损工作。
二、保险的意义
买保险不是消费,而是把钱从你的左口袋挪到右口袋。买保险也不是为了赚钱,但它是减少意外和疾病损失,转嫁风险的最好方式。保险费是生活费的缩影,便宜的保费代表贫穷的生活,您愿意未来的生活水准打折吗?所以贵的是生活费,不是保险费。
养儿防老是中国人传统的养老思想,但时代的变化了。1、子女大了当然会尽孝道,以奉养双亲为己任,但现代社会竞争激烈,稳定不易,我们是否也该替他们打算一下呢?2、现在房价高昂,人们为了偿还贷款和生活费已经焦头烂额了,何苦增加下一代的负担?3、人老要活得有尊严,保险最起码能保证给我们一笔基金,付保险费就象付小孩的抚养费,小孩长大后不一定保证个个都能回馈,可是保险费却是铁定能回收,这样的投资难道不值得吗?
一张保单拥有:1、政府监督保险公司运作的承诺;2、保险公司履行契约的承诺;3、所有保户互助共济的承诺;4、我对您终身专业服务的承诺!
保险的作用:生——有所准备,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死——有所留,残——有所靠。
保险的意义:生活困难时雪中送碳,生活美满时锦上添花。

G. 买保险需要知道那些基本常识

买保险必知的五原则:1.先给大人买保险 父母才是孩子的保险--- 孩子最大的奉献就是父母出意外,一旦真有这种情况,你想过你的孩子怎莫办了吗?有多少孩子因为父母的突然离去而过着凄惨的童年。 2.先给家庭经济支柱买保险 既然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者,是家庭的经济支柱,一旦发生风险对家庭的打击最大。所以,作为家庭的经济支柱其实是最需要保护的。当这个经济支柱发生意外或者重大疾病的风险时,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就会中断,就会降低生活品质甚至导致家庭经济崩溃。 3.先买意外险,健康险 人生三大风险:意外、疾病和养老,最难预知和控制的就是意外和疾病,而保险的保障意义,在很大程度上就体现在这两类保险上。但是很多人感觉这两种保险的保费很多时候是一去不返,或者回来得很少,算不上是投资,或者说“很不划算”,所以最具保障意义的保险一直以来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 科学的保险规划,应该是从意外、讲康险做起,有了这些最基础的保障,再去考虑其他的险种。 4.先买保险再买房 “我现在要攒钱买房,等我买了房、车以后再买保险。”这是很多30岁左右还没有买房的一族对保险代理人常说的一句话,类似的说法还有“我现在没有闲钱买保险”。 这种观念是非常不正确的。 一般来说,你将要还多少的房贷,在还贷期间你就要有多少的寿险。比如你的房贷时30万元,那莫你需要至少30万元的定期或终身寿险,以次来防范还贷期间的人身风险。 5.年轻也要买保险 综合起来,年轻人有这样几条理由要买保险: 意外——父母辛辛苦苦把孩子拉扯大,每一个孩子的身上都担负着赡养父母的责任。 疾病——重大疾病险能化解关键时的大额医疗费风险。 科学计划——随着年龄增长,保费也随之增长,年轻时买保险更“划算”。
----------"使者"QQ:446769057

H. 关于保险需要了解那些知识

需要学习的很多,关键看你干什么用,是从事相关工作还是为自己规划一份保障。出发点不同,学习面不同。望采纳,有疑问在问,希望可以帮到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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