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天使投资人承担债务吗
天使投资与被投资者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关系,除非投资前双方有约定。
B. 国泰君安销售的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可以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吗
很高兴为您解答这个疑问:
可以。
C.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何种责任
C以个人为财产限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虽具有相对独立性,但企业主仍能够凭借其所有权人身份资格转移资金。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维护经济生活的稳定,私营企业的投资者应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在责任形态方面独资企业与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区别。所谓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三层意思:
一是企业的债务全部由投资人承担;
二是投资人承担企业债务的责任范围不限于出资,其责任财产包括独资企业中的全部财产和投资人的其他个人财产;
三是投资人对企业的债权人直接负责。
对于经营持续性要求不同
1)从事临时经营、季节性经营、流动经营和没有固定门面的摆摊经营,不得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但可以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2)个人独资企业须要连续经营,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D. 人人投中投资者投资的店铺亏损了甚至负债了,作为投资者需要承担债务吗
是否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要看企业的组织机构的形式,如果是公司制的企业,公司以其资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俗称有限责任,只有在特殊情况下股东对公司债务才会承担连带责任,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他企业组织形式,比如合伙、个人独资,一般都出资人都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责任。具体可以参见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E. 如何规定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不可以,商法有规定的,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债务相互抵消,不同基金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F. 基金财产的债务是什么,为什么会有债务
但不是什么为什么会有人负责?在我感觉金太阳的在乎就是一个相关的嗯,风险投资
G.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什么意思,可以举些栗子吗
法院不能强制执行企业年金,除非是债务本身是因为企业年金基金引起的。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九条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十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不同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第十一条非因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H.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 )责任。
选则C.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8)基金财产承担投资人债务扩展阅读:
投资人对企业债务责任案例:
蔡某l995年在潮安县彩塘镇投资成立了一家五金厂,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该厂为个人独资企业。2004年以来,该五金厂多次将不锈钢制品抛光业务交由刘某承揽。
截至2009年1月份,五金厂共结欠刘某抛光加工款人民币49多万元,刘某多次上门催讨,蔡某总是以各种借口搪塞,一直没有付还上述加工款。
无奈之下,刘某于2009年3月向潮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五金厂付还加工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要求蔡某对五金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结欠加工款的事实蔡某没有异议,但他认为加工款是厂所结欠的,应该用厂的财产去清偿债务,个人不必承担责任,原告刘某对他的起诉应该予以驳回。
案件经潮安县人民法院一审、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判决五金厂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刘某加工款人民币496074元并支付该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自2009年3月l0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蔡某对五金厂对本案债务不足清偿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五金厂负担。
I. 公司债务投资人需耍承担吗
公司是有限责任。
投资人仅承担认缴投资。
如果实缴投资还达不到认缴投资金额,需要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