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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规整全面启动

发布时间:2021-08-02 05:37:30

A.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准入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
对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的要求的参考: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落实措施,加快消除市场准入障碍,为私营企业提供一个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
1、对私营企业实行平等的政策待遇。建议市政府组织专门力量,全面清理和废除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地方性、部门性法规,打破行业、部门和地区垄断,实现私营企业与国企、外企平等的政策待遇,包括同等的市场准入政策;同等的招投标政策;同等的融资、税收、土地使用、财政贴息、政府采购政策;同等的外汇管理、进出口经营权、进出口配额、出口退税、出口信用保险费补贴、人员出入境等政策;同等的参与国资国企改革的政策。
2、尽快实施投资登记备案和核准管理制度。建议市政府尽快制订这方面的法规和相应的管理办法。今后除禁止类和限入类项目外,民间投资不必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只实行登记备案或核准管理办法。
二、建议政府率先在有条件的地区先行试办地方区域性小银行。向民资开放金融领域,建立和发展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和融资担保体系。上海是全国的经济中心,也是金融中心,在这方面完全应该也有条件先行一步。青浦、嘉定和松江区集中了郊区近一半的私营企业,这些区的工业产值都超过了100亿元,实现营业和销售收入500亿元以上,经济活动力量相当大,有条件试办地方性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小银行。这些小银行需以民资为主,加上原信用社资金,以及政府每年可从私营企业缴纳税金(2003年为263亿元)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进行参与。
三、建议政府进一步开放教育领域,特别是非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领域。改革教育经费的分配机制,公共财政从义务外教育、职业培训等竞争性领域退出,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在这些教育领域享受同等待遇,可以按照规定获得国家补贴经费。
四、建议政府进一步开放卫生医疗领域,实行适应多层次需求的差别市场。
1、降低卫生医疗行业的进入门槛,实行多层次差别市场,即高端、中端和低端医疗市场并存的结构。在允许开设民办医院的同时,应允许开设外资医院和更多的私人诊所,包括个体医生行医,并建立大医院与私人诊所、个体医生之间的合作联系制度,以动员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卫生医疗市场。
2、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取消划分营利性医院和非营利性医院的制度。只要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或标准,民营医院应与公办医院一样,可以进入医保定点单位,可以设置相关的医疗科目,可以从事计划生育的技术服务,可以自行决定购置大型医疗设备,等等。
3、放宽价格控制,调整税收政策,降低税率。在低端市场要有效降低医疗价格,使之有一定弹性,并可适度浮动。高端市场价格则可高些,以体现服务质量。要降低税率,扶持民营医院迅速健康发展。
4、建立民营医院行业协会,促进相互之间信息交流,加强与政府部门之间的联系,提高管理水平。
五、建议政府进一步开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提高其市场化程度。积极推动民资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支持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参与总承包、分包、招投标代理、监理等建设市场业务竞争。这里应特别强调:一是对不同经济主体全方位开放,一视同仁,特别在招投标时,不能歧视私营企业,不能内设不利于私营企业的限制条件;二是要全产权开放,即与开放项目相关的经营权全都要开放。
六、建议政府加快民营科学研究和高科技行业的发展,为“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打下坚实基础。上海具有强大的人才优势和科技优势,应加大对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并积极参与政府科技计划、攻关项目,投资政府颁布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指导目录中的有关研究项目;国家和市级科技攻关项目招投标应面向全社会放开,鼓励民营企业、民营资金参与;国家级实验室可以向承担科研任务的民营企业开放;采取措施帮助民营企业加快科技产业化步伐。
七、建议政府采取措施,加快社会中介行业如律师、会计、咨询、资产评估、产权交易、招投标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为私营企业参与国资国企的改革、改制、并购和重组提供优质服务。
1、对现有的中介企业进行整顿、改革、规范,提高其执业水平;
2、鼓励更多的高校毕业生、海外学成归来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入中介企业;
3、鼓励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中介行业,发展中介行业;
4、鼓励更多的中介企业为私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以消除市场体系的“三缺失”现象和企业的“三不”现象。
八、建议政府通过授权或新建方式,建立市中小企业专司管理服务机构。加强对本市中小企业的专门管理,提供宏观指导和微观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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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保险业务启动会新闻稿

看到的一个新闻,你可以参考下。
14家保险公司被指中介业务非法套现保监会责令整改。
根据保监会网站昨日发布的新闻稿,此次总计有14家保险总公司分别收到了监管函。保监会称,在2011年度检查中,上述14家公司的80个机构违法违规问题较多,“集中表现为虚构中介业务、虚构销售人员、虚列中介业务费用等手段非法套取资金等”。保监会要求,各公司要严格按照《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及内部制度进行责任追究,特别是要严格落实对高层级管理人员和上级机构管理人员的问责、内部处理和内部通报。要以省级公司为单位部署开展中介业务合规性自查自纠,彻底查清虚假的、不真实的中介业务,全面清理无资质的、不规范的中介业务渠道和机构。在省级公司自查自纠基础上,总公司要进一步组织抽查,确保基层机构自查自纠工作落实到位。
保监会还要求,各保险公司要在2012年2月28日前将包括责任追究、自查自纠、加强制度建设等内容的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报送中国保监会。
对比保监会去年和今年的新闻稿发现,今年被要求整改的保险公司数目和去年一样,但相关公司略有不同。
刚刚上市不久的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今年被列入了整改对象。此外,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两家寿险公司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等3家财产险公司也是今年新收到监管函的公司。
其他8家收到监管函的保险公司分别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601318)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601628)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财险公司以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家寿险公司。
和保监会去年发布的新闻稿对比,本次发出的监管函所涉及的保险公司机构由去年的36个增加至80个,合计罚款金额由989万元增加至1006万元。但依法警告责任人由去年的86名降至79名,罚款由85人降至78人,罚款金额由219.2万元降至190.1万元。
所谓保险中介,指介于保险经营机构之间或保险经营机构与投保人之间,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咨询与销售等中介服务活动,并从中依法获取佣金或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由于银保新规的实施,保险中介业务日渐成为各保险公司的主要依托渠道。保监会数据显示,2011年上半年,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7042.63亿元,占同期全国总保费收入的87.48%。但也因此,中介业务违规乱象日益严重。
在2011年度检查中,上述14家公司的80个机构违法违规问题较多,集中表现为虚构中介业务、虚构销售人员、虚列中介业务费用等手段非法套取资金等。有关保监局依法对上述80个机构合计罚款1006万元、警告2家次、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6家,涉及业务3项、销售渠道3个;依法警告79名责任人,罚款78人计190.1万元。同时,依法向税务部门移送了偷逃税款等违法线索2起。在此基础上,向14家保险总公司发出监管函,进一步要求法人机构要在做好自查自纠、健全内部管控制度、完善信息系统建设、严格内部责任追究、狠抓制度执行等方面采取措施,全面规范中介业务经营行为,督促其与保险中介机构建立起合法、真实、透明的合作关系。
这是中国保监会第二次就保险基层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问题向保险总公司发出监管函。中国保监会通过深入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工作,依法严肃处理了一批违法违规机构和责任人员,向整个行业发出警示。
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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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求:保险中介公司的运作方法

一楼真垃圾,还专业题要高分,没什么可复杂的!

首先,你要和你合作的保险公司讲明条件,在什么情况下给你返还多少,以及结算时间和结算方式,这是最重要的!返还少了或者拖欠时间过长,你还不如不开公司,否则你要准备大量的现金垫付保费(现在都是先交钱后出单)

第二,业务员问题,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问题,你要给业务员规定好每个保险公司的返还金额(比如人保返给你22个点,你就给业务员18个点),这样你想让业务员多做哪个公司的业务就可以从返点上控制,钱少了没人愿意做的。同时业务员基本工资不用高,800底薪就行,业务返还一定要高,这样能留住业务尖子。对于不合格的业务员坚决予以辞退,换血要勤

第三,人力资源问题,签合同别签劳动合同,签保险代理合同,这样不用交保险,或者再黑点,用你某个员工的名义,让新来的人签约到他名下当他个人的保险代理人,这样就算将来发生员工起诉的问题,你也可以推到他身上。

第四,内勤问题,随便找一两个小孩干就行,最好找下岗职工或者残疾人(眼和手没毛病的)帮着录单出单刷卡什么的,找下岗职工尤其是残疾人每个月政府对你公司有补助

第五,为你的员工办信用卡,大额的,最好每人多办几张大额的,因为现在要先交费后出单,谁能先刷卡出单,谁就有客户,但是你要有足够的钱来垫付,你可以推给你的业务员一部分负担(这就是让他们办卡的原因),当然你自己也要有几个足够大额的卡,以防业务员卡上钱不够了,你就要先垫付了

最后,白道黑道,工商税务审计,保监会,等等这些你都要打点,否则三天两头找你麻烦,也够你受了

看到最后如果你觉得压力很大很麻烦,我建议你还是找个公司干个高级业务主管什么的,工资一样不少拿,别觉得以前的钱都让老板赚走了,你那是光看见他吃肉了,他挨打的时候你试试!

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就网络我,我第一时间回复你~

D. 保险之家为什么要深入社区进行保险中介服务

社区是维系人民基层生活的重要构成部分,以社区为中心开展保险业务经营,能够最大程度覆盖保险客户,对于保险教育、品牌传播、信任积累都极其有效,能够为社区居民真正的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价值。

E. 关于加强保险中介业务

一、推行保险中介渠道与保险中介业务信息化管理
自2010年3月1日起,保险公司应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保险中介渠道(机构和人员)及保险中介业务,系统应实现四项基本功能:一是保险中介渠道管理;二是联网出单管理;三是佣金提取支付管理;四是查询汇总管理。
二、规范佣金支付管理
严禁通过虚列费用、虚假批退、虚假赔款、保费不入账等方式套取资金,账外直接或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和营销员支付各类费用;严禁通过费用报销等方式向保险中介机构和营销员直接或间接支付合同以外的利益;严禁向员工、劳务派遣工等用工性质的人员支付佣金;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中介机构销售的保单,佣金必须以转账方式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不得通过营销员或其他渠道支付。
三、推行保险中介业务实名销售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保险中介业务实名销售,严格落实“卖者有责”制度。
具体要求:一是通过保险中介机构或营销员销售的保单,应在投保单、保单正副本明示销售中介的机构名称或营销员姓名。二是投保单、保单记载的销售中介名称或姓名必须与系统记载、佣金结算凭证、佣金转账支付对象一致。
四、推行佣金支付零现金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中介佣金转账支付制度。
具体要求:一是中介佣金一律转账支付(包括营销员佣金),严禁现金支付。二是转账支付对象必须与投保单、保单、中介业务佣金提取支付系统记载保持一致。三是佣金由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统一支付,中心支公司以下机构不得支付佣金,银行保险代理业务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实行交叉销售机构结算制度
同一集团内不同保险公司建立交叉销售代理关系的,佣金结算方式采取机构与机构间转账结算,不得直接或间接向非本机构营销员支付佣金。
六、建立申报兼业代理机构实地调查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除金融机构、车商及广西保监局规定的机构外,其他机构兼业代理资格的申报须经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实地调查,并向保监局提交调查报告(需注明调查人)及该机构营业场所照片。
七、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保险公司应制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各级领导责任,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关键部门的关键人员,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的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办法应明确:
(一)出单人员应严格区分保单的归属渠道,严禁将直销业务归属中介业务;
(二)中介渠道管理人员应严格管理中介渠道,确保中介渠道的合法性,严禁虚列中介机构和营销员;
(三)财务人员应加强对佣金、费用报销等财务支出真实性审核,不得配合、放任业务部门弄虚作假。
(四)稽核审计部门应把中介业务作为审计稽核的重点,发现问题的,应严格依照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稽核审计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应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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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保险中介的美国制度

美国对保险中介的约束主要是通过各州的保险法律或法律中的特别规定、自律性规则和保险中介合同等来体现的。由于各州都有自己独立的立法权,因此,对保险中介人的立法管理,无论是在范围上还是在具体内容上均存在很大差异。保险中介人需要遵守的自律性守则包括:全国人寿保险协会职业道德守则、美国特许人寿保险经销商和特许金融顾问协会的职业道德守则,以及百万美元圆桌会议的职业道德守则等。美国采取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保险中介制度双重管理机制。
联邦政府成立有全国保险专员协会(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来对全国保险业务方面予以协调,协会下设保险规定信息系统,该系统在必要时为各州设计一些示范性法律及指导性建议来监管保险中介人,供各州采纳。州政府设有专门的监管机构,由保险监督官来对保险中介人进行直接的管理和监督。他们负责认定中介人必须具备的执业资格和条件,管理其销售行为,并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绝大多数州规定,保险代理人必须取得执照才可正式从业。按代表保险公司数量的多寡,美国有专业代理人与独立代理人之分。独立代理人具有独立的地位,可同时为几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专业代理人只能为一家保险公司或某一保险集团代理业务。
在人寿保险中,美国保险公司主要依赖于专业代理人,因为它适合于寿险业险种类繁多、业务量庞大的特点,有助于代理人更快熟悉公司的保单和承保程序并与承保人建立密切的关系。在非寿险领域.美国保险公司更多地借助独立代理人,他们代表几家公司,可签发保单、收取保费,接受的业务可在他所选择的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分配,有招揽续保的独占权力,并就其招揽的业务按保险种类及初保续保等分别从保险公司获取佣金。 美国的保险经纪人可分为销售财产意外险的经纪人和销售人寿保险的经纪人。美国一些州在法律上并不存在人寿保险经纪人,而在另一些州允许保险经纪人同时作为保险代理人,只有少数州保险经纪人是纯粹的经纪人。在美国寿险业中,“为一家以上公司推销保险的代理人”称为经纪人。财产意外中,当独立代理人领有15家以上公司代理的执照时,会被称为经纪人。其客户一般都是大工商企业。大多数州的法律要求保险经纪人要通过规定的资格考试,但资格考试的难度存在明显差异。
一些州为了保证经纪人掌握保险业务知识,规定申请者在资格考试之前必须完成一个正规的学习计划或修完一门课程。另一些州的考试较为容易,以致无需经过专门学习就能通过。美国各州对经纪人都有领取执照的规定。执照申请者必须符合职业素质和最低年龄的规定。保险经纪人违反保险法或其他法律时,各州法律对其均有处以经济处罚和吊销执照的规定。 通过上文的介绍可知,美国采取了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共存的独特的保险中介制度模式,并确立了以保险代理人为主体的中介制度体系。这与美国的中介制度环境是相适应的。美国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完善健全的保险市场,数量众多的保险公司以及它们提供的数量庞大、种类繁杂的保险商品,完备的法律体系和管理体制以及国民对规范化的代理服务的巨大偏好,为代理制在美国保险业的推行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美国的代理制度是多层次、多种类的代理制,这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多种销售方式选择。在美国,人寿保险主要依赖于专业代理制,而非寿险主要借助独立代理制,它们分别契合了这两种性质保险业务的特点,为保险公司拓展市场做出了巨大贡献。为保证代理制的有效运转及维护投保人的利益,美国强调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行为的责任,重视加强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的控制和管理,这样,又形成了保险公司管理代理人的总代理制、分公司制和直接报告制,供不同规模的保险公司选择使用,各种管理制下均存在有内容全面的代理合同,实行代理人权利与责任挂钩,以确保代理人行为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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