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的范围叫做
a
做这种题,关键是找好关系,这个相当于同义替换。。
责任=范围
因此就是a
2. 保险公司理赔结案后,理赔不满意怎么办
保险公司理赔结案后,对理赔金额有异议的,可以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与保险公司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2)保险人按照合同条款处理赔偿案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九条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3. 全险机动车辆撞伤人,保险公司和责任人应该怎么赔偿
机动车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经过公安机关事故处理部门确定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的,需要机动车主按照责任承担事故的损失赔偿,在赔偿结束以后,按照保险合同条款中投保内容申请保险理赔。针对第三者的损失赔偿,保险公司会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先于理赔,超过限额部分从商业险给予理赔。
1. 要保险公司给予理赔,首先需要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交相关资料,保险理赔窗口受理审核,保险公司上级审批同意,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赔偿。
2.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单正本和保险费交付凭证;(2)索赔申请书;(3)第三者或其代理人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的相关材料;(4)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3. 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的还需要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二级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原始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造成第三者伤残的,还应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造成第三者死亡的,还应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4. 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应提供:财产损失清单、费用清单; 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
5.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索赔有关的、必要的,并能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例如:(1)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银行账号,(3)驾驶证正副本及复印件,(4)行驶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6. 依据交强险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交通事故赔偿是有标准的,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险公司对承保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依据的标准,包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其中交强险的赔偿是对第三者造成损失的赔偿,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将实行交强险先行,商业三责险补充的原则。商业车险在扣除交强险赔偿金额后,对剩余理赔金额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计算免赔率,最终确定相应理赔金额,但商业车险的理赔原则是有责赔付,无责不赔。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4. 保险赔付应当遵守哪些原则
通赔偿处理发现防灾防损工作存问题漏洞作加强改进防灾防损工作依据理赔工作质量坏关系保险公司声誉影响展业理赔工作应坚持原则: (1)贯彻主、迅速、准确、合理八字针其主、迅速指保险公司接保险报告主解受灾受损情况理赔工作员及赶赴现场查勘并迅速赔偿损失热情保险提供服务;准确、合理指理赔要清责任准确定损赔款合情合理要求理赔工作员保险专业知识丰富各类保险标相熟悉及掌握查明损失原估算损失
(2)重合同、守信用即保险处理赔案要严格遵守保险合同条款尊重保险合权益
(3)实事求保险理赔工作应遵循基本原则与要求原则要求理赔员析案情、处理赔偿或给付案件切事实证据发判断保险事故原性质主观臆断经调查与审核旦确认发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应依照合同实理赔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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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应在多长时间内一次结案
保险年度内,发生交通事故索赔,对下一个保险年度的影响,直接表现在折扣率。其标准是根据索赔案件的结案时间,本案中,伤者家属提出了过高的要求,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和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你已经表示自己承担合理的,保险公司不予以赔偿的部分,对方仍然不配合的,你也没有辙,因为保险公司进行理算需要你和伤者提供相关的医疗费用票据和有关证明资料的。换句话说,如果你这次事故虽然已经在保险公司立了案,但是,没有结案,在今年续保时,不会影响你的折扣率的,下一年保险年度结案以后,对第三个保险年度的保费就有影响了。 对于今后,只要在保险期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都按照你投保时的责任限额进行赔偿,没有次数和比例的限制。 最后,建议你对伤者家属不能过于人性化,如果他觉得,他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你可以请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赔偿纠纷,那时,你只要与保险公司的意见保持一致,就能够把你自己经济损失降到最低。只是时间拖得更长,程序更烦锁罢了。
6. 在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应尽到什么义务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
合同(也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于此相对应的,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保险合同。
二、投保人的义务
1、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的费用,作为保险人依照合同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的代价。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约定的期间承担保险责任。
财产保险的保险费,一般应在合同成立后一次缴清,经双方特别约定,也可以分期支付,若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诉请交付,也可通知被保险人终止合同,人身保险费 交,也可分期支付。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以诉讼方式请求投保人支付。
2、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依照合同规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的,保险标的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出险通知义务
出险通知义务即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是指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其意义在于能使保险人迅速调查、取证,采取适当的方法,防止损失扩大,并为赔偿和给付保险金作准备。
三、保险合同生效的含义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合同生效”与“保险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保险合同生效,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保险合同生效的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才生效。
我国采取的是“零时起保制”。即合同成立后的次日零时,或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地次日零时起生效。
四、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
7. 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实务导航 本期嘉宾: 陕西周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小强 案情: 某餐饮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约定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合同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保险期限内的某日,一顾客在该餐饮企业就餐期间,在洗手间内,因地面刚刚清洁过,顾客不慎滑倒摔伤,产生医疗费用若干。顾客向餐饮企业提出了1万元的赔偿请求,餐饮企业给予了赔偿。后餐饮企业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分析: 一、案例中餐饮企业对于顾客受伤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经营者对于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有安全保障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解释。上述两条从法律的角度规定了经营者对消费者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未明确经营者对于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反过来说,就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经营者违反了对于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解释》的规定看,经营者对于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应当有一个“合理限度”,如果经营者未尽该“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经营者尽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的人身受到损害,则经营者是免责的。 2.如何认定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 经营涉及到各行各业,要对于各行各业的经营者制定一个统一的保障消费者安全义务的合理限度的标准,是困难的。但实践中在认定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时,却是可以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的。刘超、张永辉在《论经营者场所安全义务标准》(《商业现代化》2008年第23期)一文中,提出经营者场所安全义务“合理限度范围”所认定的七项标准:法定标准、行业惯例标准、理性人标准、可预见标准、信赖标准、可控性标准和成本效益标准。关于行业惯例标准,提出“惯例往往都用来指称人们在从事某些工业或商业活动中约定俗成的做法,比如,大多数商店都会在清洁过地面后,摆放上提醒顾客此时路滑的警示牌”;关于可预见标准,提出“如果被告能合理预见到他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会对原告造成损失或损害,那么被告就被认为存在注意义务”。笔者同意上述观点。 3.就顾客所受伤害,餐饮企业应该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作为经营者的餐饮企业,应当预见到刚清洁完的洗手间,在顾客进入使用时,非常容易因为地面湿滑而发生意外;地面清洁后湿滑的危险,对于餐饮企业来说是可控的;而为了防止因地面湿滑摔伤顾客而采取一些必要措施所支付的成本较之于顾客摔伤后应当承担的事故成本,显然要低得多。也就是说,无论是从行业惯例标准、可预见标准、可控性标准以及成本效益标准来分析,餐饮企业防止地面湿滑摔伤顾客都应当是属于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 题述案件中,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洗手间地面清洁后,清洁工并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地面湿滑,如在地面铺设防滑垫或烘干地面,也没有提醒使用洗手间的人注意地面湿滑,如在门口放置安全提醒牌或安排专人门口值守。餐饮企业这么做,其疏忽或者说过失是明显的,属于未尽到对于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对于顾客的受伤,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二、本案公众责任险项下,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上所述,前述案例中,顾客在使用洗手间过程中滑倒所受伤害,是餐饮企业未尽其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所致,餐饮企业依法对于顾客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根据餐饮企业与保险公司双方订立的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本案保险责任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保险公司在赔偿责任已经确定的前提下,还要进一步考察作为被保险人的餐饮企业支付给受伤顾客的赔偿费用是否属于依法应当赔偿的范围,再结合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最终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
8. 保险公司对于第三者无名尸案件应该怎么赔偿
司机无责保险公司要为事故理赔吗一名司机驾驶一辆刚入保险的“红旗”轿车行驶在连霍高速公路时,将一无名女子撞
死,轿车损坏,经交警部门勘察,该无名女子负全部责任,车主找保险公司赔偿时,保险公
司以死者承担责任为由拒绝理赔,从而引发了一场诉讼。
案件回放
2005年10月24日,博爱县柏山镇33岁的小李开着自己的“红旗”轿车,来到
某保险公司博爱分公司,为自己的轿车办理了一份保险,这份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全部
损失)、车辆损失险(部分损失)、第三者责任险、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全车盗抢险
和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双方对保险责任、保险金额、赔偿限额、赔偿处理等事项作出
明确的约定,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200元。小李随后共交纳保费4721元,保险期为
1年。
办理保险后的第二天,车主小李让司机郜某驾驶自己的“红旗”轿车去外地办事。当日
晚上7时许,郜某驾驶车辆进入连霍高速公路。当车辆由东向西行驶至连霍高速公路554
KM加500米北半幅时,高速公路上突然闪出一名女子。郜某赶紧采取措施,但高速行驶
的轿车在瞬间撞向了那名女子。那名女子被撞出很远,郜某驾驶的车辆也撞向了旁边的护
栏,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司机郜某立即对现场采取了保护措施,并向高速交警和保险公司报案,同
时将此事故告诉了车主小李。随后,高速交警接到报警后即刻赶往出事地点,保险公司也派
人员到现场勘察。
经高速交警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后认定,司机郜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这份结论
让郜某长出了一口气,这就是说那个死亡的无名女子负全部责任。经交警部门同车主小李协
商调解,赔偿死者1.2万元,作为死者的后事处理费用。在此期间,为抢救死者,车主小
李支出急救费、治疗费1600元,车辆修理费7900元。
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束后,小李开始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2006年10月10日,保
险公司向小李送达拒赔通知书。
小李接到某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后,于2006年11月16日将保险公司告上法
庭,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车辆损失及修理费、抢救费、死者赔偿费合计2.15万元,诉讼
费用由被告负担。
博爱县法院于2006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保险公司针对原
告诉讼请求辩称,保险合同第二条和第十六条约定,保险人应按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
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在这起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员无责任,造成的一切
损失应由死者一方承担,而保险人不应赔偿。原告出于人道主义赔偿死者与保险公司无关,
抢救费和车损也应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被告之间订立的财产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
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保护。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驾驶员郜某采取了合
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人报案,符合合同约定和
法律规定。依据双方签订的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2004版)以及关于对《机动车辆综合
险条款(2004版)》法律适用变化的特别修订当中有关第三者责任险、基本险不计免赔
特约条款的约定,原告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事故致无名女子死亡,
由此支出的抢救费用1600元和车损7900元,被告应予理赔,但应扣减绝对免赔额2
00元。原告向高速交警部门交付的赔偿款1.2万元不属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对该
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一审判决:
被告保险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小李保险金9300元。本案受理费1060元,
原告负担360元,被告负担700元。
解析一
投保人履行合同义务享有理赔权利
张强(博爱县人民法院法官):保险合同实质上是一种射幸合同,是存在着某种风险的
人群为了化解风险共同出资形成基金,当该风险由可能发生转变为现实降落到某个人身上
时,用该基金对此人进行救助。保险公司是该基金的管理者。
本案中,车主小李将“红旗”车投保,足额交纳了保险费用,全面履行了投保人出资的
义务,其允许的具有驾驶资格的驾驶员郜某在驾驶车辆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出现了保险合同
约定的损害事件,符合合同约定的实质要件。同时,投保人一方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施救措
施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向保险公司通报了情况,符合合同约定的形
式要件。因此,小李对自己的财产损失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解析二
投保人无法从第三人处获赔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程祥焱(博爱县人民法院法官):
双方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保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
由第三方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无法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且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人予以
赔偿,但在符合赔偿的规定内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对该条款的正确理解应该是,通
常情况下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不赔偿。例外情况是,投保人无法
从第三人处获得赔偿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本案中,虽可以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并且可以找到“第三方”。但这里的“第三
方”,实际上是无法查清身份的无名女尸,不可能成为一方当事人,投保人根本无法从其处
获得赔偿。因此,投保人提出赔偿要求符合该保险合同条款本意,应得到支持。
解析三
投保人自愿赔偿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应赔偿
王文胜(博爱县人民法院法官):
双方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和《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
003)20号]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
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
赔偿。”
本案事故处理中,在死者亲属未提出赔偿要求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对原告方进行了单方
调解,并代死者亲属收取了投保人同意赔偿的1.2万元死亡赔偿金。公安机关作为交通管
理的行政机关,对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进行调解均是其法定职责,但法律并未
授权公安机关代不明身份的死者主张民事权利。由于赔偿金的接受主体缺乏合法性,法院采
纳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
由于本案中,投保人办理有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对基本险不再按约定的免赔率计
算免赔额,而是按特约条款扣除200元的绝对免赔额。因此,法院判决,对投保人的损失
扣除200元的绝对免赔额,其余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后,司机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警方和保险公司报案。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