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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失地保险标准

发布时间:2021-07-31 04:30:49

『壹』 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

于印发《2009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2009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2009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点
2009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第九届全会的精神,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按照“积极探索、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积极推进农保事业的发展。
一、全面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一)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各项政策。市(州)和县(市、区)结合实际,研究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已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地方,要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政策和措施。
(二)做好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按国办发[2006]29号文规定,被政府依法征地后导致失去全部和大部分土地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对国办发[2006]29号文下发前老的被征地农民,采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建立生活补助制度、纳入城镇低保和农村低保等办法予以妥善解决。
(三)积极探索预存征地补偿款的办法,落实先保后征原则。对新的征地项目,建立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向征地费用支付单位预收应由个人和村集体缴纳的保障资金,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明确土地征用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核办法,规范土地征用社会保障审核程序。
二、积极开展新型农保试点工作
(五)制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明确我省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实施步骤。
(六)做好新农保试点的前期准备工作。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力量,摸清农村居民的基本情况,了解群众的愿望和需求,为开展新农保试点做好基础性工作。
(七)首批新农保试点的鄂州市、钟祥市、宜都市、团风县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覆盖范围,完善政策措施,规范业务管理。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选择新农保试点县(市)开展试点,争取新农保试点县(市)达到10%。在仙洪新农村试验区启动新农保试点工作。市、州应根据当地实际,选择1个县(市、区)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
(八)积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新农保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引导群众积极参加新农保。
三、做好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
(九)按照《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鄂政办发[2008]88号)的要求,积极做好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落实对村干部参加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年内将村主职干部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四、搭建管理平台,提升经办能力
(十)加强基金管理,健全内控制度。妥善解决农保基金管理中的遗留问题。将农保基金纳入正常监管范围,不断完善基金监管办法,加大监管力度,防范金融风险,确保农保基金安全。
(十一)加强农保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推行农保经办业务的信息化管理,以信息化促进管理规范化。逐步推广新型农保管理系统软件的应用工作,研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村干部养老保险应用管理系统。
(十二)加强学习调研,提高经办能力。加强调研,积极研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新型农保的政策,组织农保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各级农保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经办能力。
(十三)研究农保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办法,逐步提高农保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水平。研究村干部养老保险与新农保、“老农保”与新农保之间的衔接办法。
五、认真做好信访工作
(十四)高度重视农保信访工作。认真对待每件来信来访,充分听取群众的诉求,耐心宣传解释政策,防止矛盾激化,切实维护农村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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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武汉市征地农民社保标准

定性:失地农民
户口:非农
政策:
2选一
1、现推出失地农民的社保具体请到所在乡镇询问(各地标准不一),到法定退休年龄可领取
2、失地前已购买社保可以继续交满15年享受相关待遇。到法定退休年龄可领取,如不参加可申请退保。
建议55岁以上且以前没买过社保的可以考虑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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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失地保险要交多少钱

失地保险是国家为失地农民进行缴纳的,所以在征地的时候就应该签订失地保险的缴纳协议。

纳入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在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可享受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办法实施前未参保的失地农民,男现已年满60周岁,女现已年满55周岁的,由政府从本办法施行起发放基础养老保险金。

(3)湖北失地保险标准扩展阅读:

对于男性年龄在45-60周岁之间,女性年龄在40-55周岁之间的失地农民应加入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项目中。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失地农民实际年龄之间的差额即为实际缴费年限。每年所需缴纳的费用由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同承担。

政府负担的部分从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再加专项的财政拨款,集体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积累中提取,失地农民个人缴纳的部分每年定期本人支付。

具体比例要合理,政府出资应在50%以上,集体出资应在30%左右,个人出资在20%左右,坚持政府保障为主,个人保障为辅的原则。失地农民达到缴费年限后,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

『肆』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执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的原则。

1998年12月31日前全部失去土地的失地农民,个人参保和集体补助缴纳当期缴费标准的60%、政府补贴40%;1999年1月1日以后至试点方案实施以前全部失去土地的失地农民,个人参保和集体补助缴纳当期缴费标准的70%,政府补贴30%;试点方案实施后全部失去土地的失地农民,个人参保和集体补助缴纳当期缴费标准的80%,政府补贴20%。

年龄不同缴费年限不同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确定最低缴费年限不同的是,试点方案中,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年限与参保人年龄有着直接关系,分为3个标准。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下人员参保,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至男70周岁、女65周岁人员参保,最低缴费年限以15年计,每增加1周岁减缴1年;男70周岁、女65周岁以上人员参保,最低缴费年限为5年。


(4)湖北失地保险标准扩展阅读: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成为热点问题,对于各地出台的失地养老保险政策,许多农民存在疑问,以下是该政策的相关热点问题解读。

因非依法征地导致失去土地的人员不属于失地农民范围;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所承包土地被其出租、转租者也不属于保障范围;失地农民被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军入伍后转为军官、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也不在保障范围。

2007年12月18日以前,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着自愿的原则,可参照本细则以村(居)为单位,经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后,按参保时当地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享受相应待遇。

被征地农民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以征地方案批准当日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准。

遵循自愿参保,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个人、集体共同负担与政府扶助相结合的原则。

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员在到达规定年龄的当月,本人持《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手册》及公民身份证、银行存折(工行、农行、邮政)到社保处办理相关手续,新参保的村由社保处统一下村发放。

1、退休死亡,由办理人员携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殡仪馆火化发票原件、所在村委会证明(需写明死亡时间和办理人姓名)。

2、在职死亡,由办理人员携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殡仪馆火化发票原件、所在村委会证明、《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手册》。

3、户籍迁出,由迁出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障手册》、迁出地村委会证明、迁入地派出所户籍证明或户口册。

4、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本人携带《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原件、《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手册》办理退还手续。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办理规定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参保手续。

被征地农民参保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由各被征地村(社区)提供征地协议及土地补偿合同;

(二)被征地农民身份证及户口本等证明;

(三)填报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表》及《被征地农民待遇审批表》;

(四)由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的《征地情况及保障资金明细表》。

经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证》。

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办理终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二)本人提出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申请;

(三)各被征地村(社区)为其办理增员手续;

(四)个人补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五)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向外省市转移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接收证明;

(二)市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转移手续,并将其个人帐户本息额转出或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三)终止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达到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各被征地村(社区)携带参保人员身份证及《被征地农民待遇审批表》,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核定待遇。

『伍』 征地农民社保缴费标准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是政府帮助广大被征地农民实现“老有所养”的一项惠民政策。被征地农民参加的养老保险其实质上就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存在任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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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湖北省被征地养老保险办法是怎样。

是否合理,这是见仁见智的话题,但这种做法是合法的。
一、征地补偿安置,可以选择以购买养老保险的方式进行安置。
二、什么是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国家为了保障被依法征地后的农民老有所养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为因依法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年老后,提供长期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
三、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如何缴纳?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主要是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两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统筹基金主要从被征土地收益中筹集,由政府出资、村(组)集体出资和其它资金构成。村(组)集体出资部分从土地补偿安置费中按20%提取交纳。
第二部分:个人帐户基金由被征地农民自愿缴费资金及其利息构成。个人自愿缴费标准分为3600元和6600元两个档次。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其中一档,一经选定,不得变动。
四、被征地农民申请养老保险需具备哪些条件?
被征地农民申请养老保险补偿,需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年满16周岁。
五、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补偿标准是什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被征地农民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按不低于被征地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确定。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

『柒』 被征地农民社保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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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缴纳基数是2000,那么一个月就是缴纳400元.
补缴标准:以征地补偿实施公告发布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补缴比例为20%,个人帐户规模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年的个人账户计帐规模政策执行。
被征地农民参保应提供以下资料:
由各被征地村(社区)提供征地协议及土地补偿合同;
被征地农民身份证及户口本等证明;
填报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表》及《被征地农民待遇审批表》;
由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的《征地情况及保障资金明细表》。
经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证》。

『捌』 湖北征地社保费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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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补偿安置方式的问题就在这里,一方面没有按照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的基本原则给予被征地农民补偿,另一方面又不能给被征地农民提供土地或有保障的工作岗位,采取了货币安置的方式。这种补偿安置方式是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两种思路混合的产物,支付补偿费的时候按照计划经济的思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年产值的一定的倍数给予补偿,安置被征地农民的时候按照市场经济的思路,由被征地农民到劳动力市场上自谋职业。被征地农民一旦不能就业,就成为了“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农民”,据不完全统计,到2004年3月止,“三无农民”的人数已达到4000万。九三学社2003年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60%的失地农民生活处于十分困难的境地,有稳定经济收入、没有因失地影响基本生活的只占30%。[10]人数庞大的“三无农民”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稍有风吹草动,他们中的一些人很有可能成为扰乱社会秩序的积极参加者,这是非常可怕的一件事。
为了妥善地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国务院在2004年发布了决定,要求各地为不能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被征地农民安排社会保障费用,以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各地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为被征地农民安排社会保障费用后,缓解了许多被征地农民生活的后顾之忧,这是一个进步。但是,该决定维持了原有的补偿标准,并被2007年的物权法所吸收,这就延缓了被征地农民获得公正补偿的时间。
2、不能充分地保障所有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目前,各地在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时[11],作了两个方面的划分:一是将被征地农民分成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和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二是将被征地农民按照年龄分成了三类:(1)被征地养老人员。不同的地方规定的年龄不同,有的地方是男满55岁,女满45岁,例如,上海市;有的是男满60岁,女满50岁,例如杭州市;(2)被征地劳动力。指年满16岁以上至养老年龄的被征地农民;(3)被征地未成年人。指16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不同的地方将被征地农民纳入了不同的社会保障体系。(1)有的是将行政区域内所有被征地劳动力都纳入了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而将被征地养老人员排除在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为其建立了独立的养老办法。例如,北京市。(2)有的是将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排除在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为其建立了单独的社会保险体系,称为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例如,上海市。(3)有的是将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纳入了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而将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排除在外。例如,南昌市。(4)有的是将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也排除在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为城市规划区内外的被征地农民建立了单独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资金专款专用,该保障体系也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同。例如,浙江省、江苏省和黄山市。
通过分析各地为被征地农民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得知,除了被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或独立的养老保障体系的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养老人员、重新就业了的城市规划区内外的被征地劳动力的生活能够获得比较充分的保障之外,其他情形下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很难获得充分的保障。
一是与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相比较,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6年的《意见》是将城市规划区内外的被征地农民区别对待的,没有要求地方政府将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或为其建立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同的独立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除了北京和上海等少数地区将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纳入了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或为其建立了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同的独立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大部分地区都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在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保障水平没有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或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同的独立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保障水平高,导致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比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获得的收入要少,而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以后,和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所面临的状况是一样的,只有通过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或者开展工商经营活动,才能够获得养家糊口的收入,日常的生活完全商品化和市场化,必须通过市场购买自己的日常生活用品。这种状况就导致城市规划区外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二是与重新就业了的被征地劳动力相比较,不能就业的被征地劳动力的生活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一般来讲,只要被征地劳动力能够重新就业,生活就能够有保障。问题恰恰出在这里,由于外在的和自身的原因,许多被征地农民无法就业。从外在的形势来讲,我国现阶段的就业形势非常严峻,供给大于需求,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非常激烈。在这种不利的局面下,从自身来讲,被征地劳动力普遍地缺乏文化知识,素质不高,没有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一技之长,没有竞争力,如果再遇上年龄偏大或身体不好,就更没有竞争力了。被征地劳动力一旦不能就业,其自身的生活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根据各地的规定,被征地劳动力只有在达到养老年龄以后才能领取养老金,在此之前只能领取一定期限的生活补助费,如,南京市和上海市规定的期限是2年,北京市规定的最长期限是5年,而且支付标准比较低,如南京市2005年的标准是每个月160元,北京市是按照最低工资支付,2007年的标准是每个月730元。另外,被征地劳动力的负担很重,很多人是上要养老,下要养小。收入少、负担重导致不能就业的被征地劳动力的生活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三是与被征地养老人员和劳动力相比较,被征地未成年人的生活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现阶段,除了有些地方为16岁以下的被征地未成年人安排了一定金额的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费[12]之外,所有的地方都没有将他们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为他们安排社会保障费用。这种安排忽视了被征地未成年人的社会保障权,被征地未成年人作为集体所有土地的共同所有人之一,在共同所有的土地被征收,未来的生活来源丧失的情形下,应当和被征地养老人员和劳动力一样,也获得一份社会保障费用。如果不为被征地未成年人安排社会保障费用,其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等都将由承担抚养义务的被征地养老人员和劳动力来承担,当承担抚养义务的被征地养老人员或劳动力自身的生活都很难获得充分的保障时,被征地未成年人的生活同样将不能获得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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