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保险公司与运输公司是什么关系
两者没有必然的联系,营业货车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事故,会向保险公司理赔
⑵ 车险当事人与保险公司是什么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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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时,原告同时起诉肇事方和保险公司的,可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侵权赔偿与保险赔付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共同诉讼,本应分案处理,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对保险金享有直接的请求权,且该请求权是法定的,故可从诉的合并的角度,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2、起诉时,原告仅起诉肇事方的,应向原告进行释明,由原告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或者由保险公司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经释明后仍不追加的,以及保险公司不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应依职权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保险公司虽非事故责任人,但根据《保险法》第50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交强险条例》第31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作为赔付主体,与案件裁判结果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法院不得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剥夺其正当的诉讼权利。并且交强险“先行赔付”原则系法定原则,应当由保险公司先行对受害人进行赔付,肇事方的责任须待保险公司赔付范围确定后方能判断。故应当将保险公司追加为当事人。对于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问题,道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请求权基础是侵权法律关系,保险公司对该案件的诉讼标的(即侵权行为)并无独立请求权,而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对受害人具有先行赔付、直接赔付的义务,且该赔付义务源于保险公司与肇事者保险合同的订立,因此保险公司在道交人损案件中的诉讼主张往往依附于肇事者一方,故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于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的情形前已所述,在此略。例外情形。实践中,特别是外地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中,交警事故认定书上的保险公司信息仅为保险单号,法院无法查明保险公司的具体信息,从诉讼成本和诉讼效率的角度出发,此种情况下,法院可仅审查侵权法律关系,并且《保险法》第50条的规定,可由保险公司对肇事者进行赔付,故法院可以不依职权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3、起诉时,原告仅起诉保险公司的,因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要根据肇事方的责任而确定,且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与肇事方也有利害关系,故应由法院向原告释明追加肇事方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由肇事方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
⑶ 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公司是否属于从属关系
是的! 保险代理人签订合同就是保险公司的人了,从事代理业务。
⑷ 保险公司与银行有什么关系
1.保险公司与银行都属于金融行业 但各自的经营有所不同
2.银行主要为客服提供货币化的金融服务 通过用筹集到的客户的资金 用于发放贷款 赚取的是存贷利差 即为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
3.保险公司 利用筹集到的客户的资金做股票 基金 债券等投资 把获得的投资收益用于支付保险赔偿 和分红
⑸ **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 与 **保险公司**“支公司”有什么区别
一、从属机构不同不同
1、分公司
公司是总公司的直属机构,是二级机构,属于分支机构,从属于总公司。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的资格,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2、中心支公司
从属于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是分公司的直属机构。
二、设立规定不同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
保险公司可以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但其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首先设立分公司。即中心支公司可以先设立,但是其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则应先设立分公司后才允许设立中心支公司。
(5)建幸保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扩展阅读:
作为公司分支机构的营业部,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可知,保险公司营业部与保险公司分公司均为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第三款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不按照前款规定的层级逐级管理下级分支机构;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