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辞职后失业保险怎么领
被用人企业辞退的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就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算。
由于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则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1)离职后申请失业保险扩展阅读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⑵ 我离职(被企业辞退)了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吗
(被企业辞退)了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⑶ 我辞职了,请问可以申请失业保险吗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需要以下条件:
1.参加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缴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比如被辞退或单位倒闭
3.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你要是主动辞职的话是不满足第2条的,所以不能申请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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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员工离职之后失业保险怎么办
因是主动辞职,不可领取失业保险.
辞职后,保险处理方法有2种.
A。退保
即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金额取出.
退保方法:向单位关联部门咨询,领取相关表格.再到当地社保部门按要求取钱。
B。转移
将社保关系转移到你的户口所在地。
转移方法:找原公司开具转移证,凭此证明到原公司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函,拿转移函到现公司相关部门或现公司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接收函.再凭接收函到原公司所在地社保办理正式转移.(这个比较复杂,其中要盖章什么的比较麻烦,比较费时间,大致这样,可能城市不同,手续上可能会有差异,还要自己向公司和社保机构了解)
转移后处理方法:
挂单位:找到新单位,新单位可以在转移后帐户上继续买保险。
无单位:是自己创业,则是要自己去社保局/户口所在地办事处去以个人名义买保险。如果中间中止1-2年不交,到时补交时会要将空白期补上,另外在未交纳保险期间,是不能得到医疗保险的保障的。要补上后的**天才继续生效(时间忘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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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如长留杭州发展,不迁户口的话.
那么有单位则挂单位买.自己创业,就可将保险放着不动,等合适的时候再去相关机构补交就好了.同样,中间中止期间,是不能得到医疗保险的保障的。其它没有什么影响,到时补上就好了,累积交足15年,到退休时,也可以拿到养老金.
⑸ 请问离职后失业保险怎么领取
劳动者辞职,那么要符合领取失业金的规定,才能到劳动局申请失业金的。
申请资格: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2、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列》
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